第九章 政治罪與官僚君主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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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加奏報是“汝誤矣”。但到了10月初,吳紹詩報告說他在省內安下了一張比任何別省都要嚴密的警網,挑選了幹員“改裝易姓”分往各縣密行查緝,並每旬一次報告有無可疑人物。此外,他還令各府州委派精細強幹之人查訪“庵觀寺院祠堂書館及深山密箐等處”。吳紹詩審慎地提醒他的主子,☆★☆★☆★☆★《清實錄》,第780卷第23頁,乾隆三十二年三月七日。吳紹詩的健康也有問題。但弘歷就此事問及兩江總督高晉時,高晉說他沒有聽說任何事情證明吳的不稱職。高晉並答應繼續觀察,隨後報告,但我無法找到這份後續報告。不管怎樣,弘歷相信吳是一個經驗豐富,誠實可靠的官員,所以繼續讓他留任。
☆★☆★☆★☆★
那些從事“左道邪術”之人,以“創立燒香好善會(為)名,陽則聚集鄉愚男婦,陰則勾結亡命棍徒”;他們又以避災防盜為名,“造作妖言,制備軍器,誘人歸附”。無論僧道諸色人等,凡面生可疑、神氣沮喪、遷徙無定、畏於見人者,都要立即報告地方官。
(朱批:“恐屬空言,實難信矣口”)
確實,什麽事也沒有發生。六個星期以後,吳紹詩(在弘歷中止了清剿以後)在反覆謙卑的謝罪後報告說江西沒有發現一起剪辮案。沒有檔案文字證明江西曾像鄰省那樣搜捕過可疑嫌犯。應該如何來解釋這一現象呢?要麽是吳的警網從來就沒有真正地動用過,要麽就是這樣的警網根本就捕捉不到嫌犯。
在江西我們看不到其他省份的那種刑求和偽證。據此,我們只能相信,巡撫吳紹詩根本就不打算查緝這個他認為是誤傳的案子,他在先前奏報中提出的憂心忡忡的警告和精心布置的查緝都只是裝模作樣而已。吳紹詩安然度過了這一危機:弘歷不但沒有斥責他,反而在第二年任命他為刑部尚書。由於他在法律方面的造詣,也可能由於他的頂頭上司、弘歷的姻親高晉的袒護,要對他不願加入這場集體游戲的行為予以懲罰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轉移視線:對蘇州教派的迫害
吳紹詩的次子吳壇是鄰省江蘇的按察使。他和父親一樣,也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律學者。像他的上司一樣,他也未向朝廷報告今春發生的叫魂案件。如我們前面已看到的,他後來也因織造薩載對叫魂案件的密報而蒙羞,並遭到弘歷的痛斥怒責。
但是不久,這個“不知恩之物”便為主子送去了更為可信的情報。
9月28日左右,即受到弘歷朱批斥罵的三個星期後,吳壇奏報說雖然他來抓獲叫魂案犯,但經過查訪卻發現蘇州城外有十一座由俗人建造的佛教經堂。①有兩個相關聯的教派——大乘教和無為教——卷入了這些活動。我們在第六章曾經提到,幾個星期以前,無為教在保安受到嚴厲鎮壓。無為教(或許大乘教也一樣)奉羅清為教主,自1727年起就被朝廷所禁。現在,大約有七十人被吳壇逮捕。他們的供詞讓人吃驚地發現,這些教派自1677年起就在本地活動,最早的經堂就建於那一年。
在這裏,我們必須來考慮一下事件的背景。我推測(雖然我無法證實),在蘇州這樣一個繁忙的城市裏,上述規模的教派不可能長期隱蔽活動而不為地方政府所知悉。縣衙的胥吏很有可能多年來便一直向他們勒索保護費。這些教派並非一定是秘密宗教團體,它們為運河上的漕船水手提供精神安慰和棲身之所,而某些棲身經堂的人顯然是退休的水手。省按察使受到上面的壓力要抓獲叫魂案犯,必然對其屬下施壓,底層經辦人員因此決定用教派信徒來交差。拘捕這些無事但易欺的信徒可以暫時滿足朝廷清剿的胃口,而蒙羞的吳壇也可藉此來表現他的責任感。弘歷正如所料,對這些教派的反應十分嚴厲。他命令嚴懲這些教徒以做效尤,並仔細審問他們同叫魂案可能有的聯系。吳壇則必須特別警惕,看看能否找到曾在保安發現的那種“逆詞”
對蘇州教派的迫害觸發了一輪對失職官僚的彈劫。因為這些教派早在1677年第一座經堂建立後就開始在蘇州及其周圍地區活動,一大批過去在蘇州幾個縣任職的官員以及他們的上司都因未及時采取鎮壓行動而負有實際的責任。最後的結果很可笑。在一大批事後受罰的官員中,包括六十八個知縣,二十二個知府,十四個道臺,三十二個按察使,二十九個布政使,二十六個巡撫,以及十四個總督。其中許多人當然早已死了,有些因在此任職不到六個月而得到豁免,還有一些則因參與破案而不予追究。另有一些人以後升到了更高的職位。前江蘇巡撫尹繼善現為內閣大學士、軍機大臣,他被罰俸九個月。但對一個像他這樣地位的人來說,這只相當於一張停車罰單。雖然一些低級官員受到降職或調職的處分,大多數人得到的只是象征性的處罰。這個大張旗鼓的彈劾過程是一幕令人難堪的鬧劇,但在吳壇和江蘇省的其他官員們看來,這可能是用來應付來自弘歷的無情壓力的一種適當代價。
統一步調:覺性案件
在湖南那個多情和尚覺性的案子中(我在第七章討論了該案),湖廣總督定長讓他的主子欲怒還休。覺性在翻供以後和盤托出了他和劉姓店主年輕媳婦的奸情,對他的叫魂指控於是撤銷,他被判通奸,杖責流徙。定長回到武昌的官署後,於10月31日向弘歷奏報妖術清剿段有進展。弘歷龍顏大怒,他現在懂得了定長為何要旅行六百多裏去親自審訊該案犯。他在朱批中呵斥道:“以汝伎倆惡術,不過又皆審處完事。汝安守汝總督養廉耳?不知恥無用之物,奈何?”
沒有一條規章則例要求在省府的審判必須有總督在場。和弘歷一樣,我們可以有把握地假定,該省官員在弘歷面前組成了一條統一戰線——如果弘歷不滿意他們的清剿結果,他就必須懲罰一大批官員。像這樣由多個官員同時出場審訊的例子存檔案中還有很多,官員們顯然是在用人數來賭安全。一份由省高級官員共同上奏的聯合報告,顯然比由一個官員單獨奏報更容易躲過君主盛怒的懲罰,並把因同其他人意見不一致而帶來的危險降到最低程度。
常規化:轉移到安全軌道
卡爾·曼海姆曾指出:“官僚思維的基本傾向是把所有的政治問題化約為行政問題。”他的意思是說,官僚沒有能力超越他們“有限的社會眼界”和理性化的工作範圍,去認識發生在更大的政治世界中的非理性的利益沖突。我要給清代官僚們的眼界和權術打更高的分數,並假定他們在有目的地將政治問題定義為行政問題上是很有本事的。
叫魂案中的許多例子表明,官僚們盡力將來自君主的緊急、非常規要求導人習慣的、日常的軌道。無論如何,盡管在辦案中未能獲得具體的結果,但恪盡職守總可以差強人意了。對一個勤勉的官僚來說,他可以用許多日常公務來搞得自己忙碌不堪,卻不必承擔什麽風險。比如,從理論上說保甲制早就建立了,但實際上永遠有整頓和強化的必要。在清剿妖術時,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經地建議整頓保甲以清查在南京地區的每一個人。
弘歷對此建議的目的一目了然:這只不過是裝模作樣以逃避吃力不討好的搜索叫魂案犯的責任。他因而朱批道:“此屬空言,汝外省官員習氣實屬可惡。”高晉則建議在全國範圍內對僧道重新登記。他說,大多數僧道都是失意文人,其異言邪術大為風俗人心之害。高晉並向弘歷保證,他不敢以空言來搪塞。弘歷朱批道:汝多年來未抓獲一個案犯,豈能說“非空言”?要對一群軟弱易欺的僧道發動一場常規性的清查是再容易不過了。弘歷清楚地知道這樣做背後的目的是什麽。浙江按察使也提出了一個相似的建議,對沒有度牒的僧道外出旅行要檢查其有無路照。
通過把緝拿叫魂案犯變成日常公事,地方官員們便回到了既為他們所熟悉又不受短期考評約束的方法(如保甲制)。一個官員可以指望,在使用這些方法的結果還未經考核前就被調任,案件於是也從緊急渠道轉入了對地方官員更為安全的常規渠道。但是,這個策略並未成功地讓警覺的弘歷改變他的初衷。
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的官僚君主制
叫魂危機的文獻記錄所折射出的是一種雙重的圖像。其中那幅粗線條圖像勾勒出的是每日進行的對妖術的清剿。而那幅比較隱晦不彰的圖像則透露了文獻作者和讀者之間的關系。從這重疊的圖像中,我們可以聯想到中國帝制國家的兩個側面:它既是一種工具(其功能是根據滿清皇室和滿漢精英層的利益需要來管理國家),也是一種制度(其功能是在不同政治角色之間實行權力分配和地位分派)。國家作為一種工具(我將之稱為“政府”),同我們對於政府的常識性理解是相符的:它是為完成諸如征稅、治安和戰爭之類的任務而建立起的組織機構。國家作為一種制度(我將之稱為“官僚君主制”),則是由那些生活於等級秩序之中,其生涯取決於聲望和權力、黜陟和安全的人們之間的各種關系所構建而成的。當我們解讀由“事件”而產生的文件時(不管這文件是關於稅收的常規公文還是關於叛亂的緊急奏報),都必須要麽把它們當作關於外在現實的描述,要麽將它們視為文件作者政治需要的反映。(所謂“政治需要”,當然並不一定是狹隘的私利,也可以是文件作者從原則出發對部門利益的捍衛。)人們在制度中的相互關系同發生於現實世界中的“事件”絕不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恰恰相反,正是這些“事件”使得國家作為工具和制度的兩個側面各自因對方而具有了意義。
雖然“事件”這個詞對我們來說並無確切的定義,但在中國的官僚實踐中,它卻是一個很能夠說明問題的用詞。“事件”有一個開端(當有人首先引起事端)和一個結尾(當某人因處理事端的方法而受到賞罰)。一個官員的仕途取決於他的表現,而他的表現則取決於他處理具體事務的優劣。賦稅是否已經征齊?
罪案是否被及時破獲?造反是否被阻止或平息?水患是否獲得了治理?災民是否得到了賑濟?等等。就可敘述性而言,一次明顯的成功或失敗就是一個“事件”。一般來說,是“事件”給了官員以機會去彈劫他人,也是“事件”使官員得以因自己的長處而受到讚助。“事件”作為一種機會,不僅可以為一個人帶來幸運,也可以同時服務於上司和下屬的需要,並編織起使一個人得以在公共生活中立足的人際關系。
所以,除了維持帝國的秩序以外,政府還有另外一個作用,即為官僚君主制的運作提供象征性的資源。正如官僚君主制靠中國社會的經濟剩餘為生一樣,它要以社會中的“事件”為原料來推動制度內部各種關系的運作。官僚君主制的內在機制則對所有這些“事件”進行加工,使它們轉換為權力和地位。
像官僚君主制下的任何其他關系一樣,這一制度的主軸——君主和官僚之間的關系——也從“事件”中汲取養料。君主需要具體的機會來強調他對官僚的支配,來懲罰為他討厭的人物和褒獎受他寵信的官員。一個行省官員並不僅僅只是這一制度的具體辦事員:他的每次公開行動,都受到了他同君主之間個人關系的影響;而這種個人關系則始於他被任命時的朝廷覲見,並在其後的常規覲見中一再被強調。這種個人關系的質量,以及它同正式的、“客觀的”官僚政府結構之間的覆雜關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官僚們所參與的“事件”得到界定的。只有通過“事件”,這種關系才會成為檔案文獻的一部分。
但是,官僚君主制並不僅僅只是消極地對以“事件”形式表現出來的社會環境作出反應。恰恰相反,人們對自己所希望處理的“事件”也有一定的選擇權力,並能夠決定如何對這些事件作出界定。官僚君主制下的一個行為者可以塑造“事件”,可以重新對“事件”作出界定,甚至可以制造“事件”,從而增進自己在這個制度內部的利益。同樣,人們也可以剔除那些可能危及自己利益的“事件”。當然,這樣的選擇權力是有其限度的一場重大的民眾造反便是無法捏造或剔除的。但是,君主和官僚都可以通過文獻的制作來影響人們對某個事件的界定和看法。
對叫魂危機當然也可以用這樣的手段來加以操縱。民眾的恐慌迫使這一危機浮到了社會生活的表面。但是,官僚君主制對妖術意義的界定則明顯地受到了體制內不同角色的需要的影響。
所有人在處理這一事件時,顯然都以一只眼睛盯著官僚世界中的權力和地位。
我想說明的是,1768年的妖術危機不僅對政府來說是一種緊急狀況,而且對弘歷來說為他對官僚制度的極深猜忌提供了一個出氣孔。說弘歷故意利用叫魂危機來整飭官僚可能超出了證據的許可。但已有的證據確實表明,當弘歷看待官僚體制時,他的習慣用語產生於他內心最深層的憂慮,即常規化和漢化。
而這一語言的力量——它對事件作出界定和為行動提供動力的力量——則在政治罪的環境中獲得了急劇膨脹。
妖術與弘歷對大清帝國的深層焦慮之間是存在著聯系的,進從他的朱批中反映了出來。這些朱批不用草稿,也並非別人起草,是弘歷的當下反應。這因而是他自己想法的不假思索的表露,是他對眼前問題的直接感受。這些朱批文字的背景是對妖術的清剿,但其內容則涉及到對官僚的控制。弘歷憎惡妖術,並對其社會影響懷有恐懼。但他對妖術的反應卻受到了他對其政權所患頑疾的看法的左右:常規化,漢化,江南文化的毒化——所有這些都在嘲弄帝王的權力。他用以刺激官僚投入妖術清剿的語言,不僅在語氣上也在詞匯上與長期來他因官僚制度而產生的挫折感是相通的。只有通過具體的事件,他才能發洩自己的挫折與不滿。現在,以叫魂案這一政治罪為背景,他所使用的語言是同官僚們的行為有關的。
但是君主究竟能夠利用這樣一個破綻百出的案子走多遠,而不致引起人們對他本人行為的懷疑呢?當這個案子的基礎最終崩潰時,君主必須保護自己不受崩塌碎片的傷害。惱羞成怒的弘歷以在官僚中尋找替罪羊來結束對叫魂案的清剿。但這樣做時,他仍意圖一箭雙雕。巡撫富尼漢關於叫魂案犯供詞並非出自刑求逼供的說法誤導了他,所以富尼漢必須降級並受罰。
但是,其他官員沒有積極參與對叫魂案的清剿,辜負了他的信任,而這種失職則導致了妖術在全國的蔓延。只有通過處罰這些官員的失職,他才能向世人和後代昭告,他的清剿是正確的。
作為最後的一幕,皇上的盛怒指向了新任山西巡撫蘇爾德——他剛剛從已任六年的江蘇布政使職位獲得升遷,並已因未能及時奏報妖術案而受到攻擊。直到弘歷把叫魂案提到桌面上來時,他才報告了山西的叫魂案。弘所在朱批中斥罵他道:“此足證汝仍未改在江南染上之欺騙惡習。”當叫魂案最後收場時,蘇爾德被單獨挑出來受到特別懲處。他在“江蘇最久”,“漸染惡派,痼習尤深”。當叫魂案在蘇州剛發生時,他沒有陳奏(當時他仍在蘇州任上)。其後作為山西巡撫,盡管該省案犯累累,他仍“覆踵其故智,不知悛改”,“清剿阻撓尤甚”。弘歷將他貶為省按察使發往遙遠荒僻的新疆。 ①要讓一個旗人靈魂中的江南腐朽惡習曝曬於陽光之下,還有什麽地方會比那兒更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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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史稿》,第819卷第16頁,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蘇爾德完全從傳記裏消失了,可能是由於在當時看來不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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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從事“左道邪術”之人,以“創立燒香好善會(為)名,陽則聚集鄉愚男婦,陰則勾結亡命棍徒”;他們又以避災防盜為名,“造作妖言,制備軍器,誘人歸附”。無論僧道諸色人等,凡面生可疑、神氣沮喪、遷徙無定、畏於見人者,都要立即報告地方官。
(朱批:“恐屬空言,實難信矣口”)
確實,什麽事也沒有發生。六個星期以後,吳紹詩(在弘歷中止了清剿以後)在反覆謙卑的謝罪後報告說江西沒有發現一起剪辮案。沒有檔案文字證明江西曾像鄰省那樣搜捕過可疑嫌犯。應該如何來解釋這一現象呢?要麽是吳的警網從來就沒有真正地動用過,要麽就是這樣的警網根本就捕捉不到嫌犯。
在江西我們看不到其他省份的那種刑求和偽證。據此,我們只能相信,巡撫吳紹詩根本就不打算查緝這個他認為是誤傳的案子,他在先前奏報中提出的憂心忡忡的警告和精心布置的查緝都只是裝模作樣而已。吳紹詩安然度過了這一危機:弘歷不但沒有斥責他,反而在第二年任命他為刑部尚書。由於他在法律方面的造詣,也可能由於他的頂頭上司、弘歷的姻親高晉的袒護,要對他不願加入這場集體游戲的行為予以懲罰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轉移視線:對蘇州教派的迫害
吳紹詩的次子吳壇是鄰省江蘇的按察使。他和父親一樣,也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律學者。像他的上司一樣,他也未向朝廷報告今春發生的叫魂案件。如我們前面已看到的,他後來也因織造薩載對叫魂案件的密報而蒙羞,並遭到弘歷的痛斥怒責。
但是不久,這個“不知恩之物”便為主子送去了更為可信的情報。
9月28日左右,即受到弘歷朱批斥罵的三個星期後,吳壇奏報說雖然他來抓獲叫魂案犯,但經過查訪卻發現蘇州城外有十一座由俗人建造的佛教經堂。①有兩個相關聯的教派——大乘教和無為教——卷入了這些活動。我們在第六章曾經提到,幾個星期以前,無為教在保安受到嚴厲鎮壓。無為教(或許大乘教也一樣)奉羅清為教主,自1727年起就被朝廷所禁。現在,大約有七十人被吳壇逮捕。他們的供詞讓人吃驚地發現,這些教派自1677年起就在本地活動,最早的經堂就建於那一年。
在這裏,我們必須來考慮一下事件的背景。我推測(雖然我無法證實),在蘇州這樣一個繁忙的城市裏,上述規模的教派不可能長期隱蔽活動而不為地方政府所知悉。縣衙的胥吏很有可能多年來便一直向他們勒索保護費。這些教派並非一定是秘密宗教團體,它們為運河上的漕船水手提供精神安慰和棲身之所,而某些棲身經堂的人顯然是退休的水手。省按察使受到上面的壓力要抓獲叫魂案犯,必然對其屬下施壓,底層經辦人員因此決定用教派信徒來交差。拘捕這些無事但易欺的信徒可以暫時滿足朝廷清剿的胃口,而蒙羞的吳壇也可藉此來表現他的責任感。弘歷正如所料,對這些教派的反應十分嚴厲。他命令嚴懲這些教徒以做效尤,並仔細審問他們同叫魂案可能有的聯系。吳壇則必須特別警惕,看看能否找到曾在保安發現的那種“逆詞”
對蘇州教派的迫害觸發了一輪對失職官僚的彈劫。因為這些教派早在1677年第一座經堂建立後就開始在蘇州及其周圍地區活動,一大批過去在蘇州幾個縣任職的官員以及他們的上司都因未及時采取鎮壓行動而負有實際的責任。最後的結果很可笑。在一大批事後受罰的官員中,包括六十八個知縣,二十二個知府,十四個道臺,三十二個按察使,二十九個布政使,二十六個巡撫,以及十四個總督。其中許多人當然早已死了,有些因在此任職不到六個月而得到豁免,還有一些則因參與破案而不予追究。另有一些人以後升到了更高的職位。前江蘇巡撫尹繼善現為內閣大學士、軍機大臣,他被罰俸九個月。但對一個像他這樣地位的人來說,這只相當於一張停車罰單。雖然一些低級官員受到降職或調職的處分,大多數人得到的只是象征性的處罰。這個大張旗鼓的彈劾過程是一幕令人難堪的鬧劇,但在吳壇和江蘇省的其他官員們看來,這可能是用來應付來自弘歷的無情壓力的一種適當代價。
統一步調:覺性案件
在湖南那個多情和尚覺性的案子中(我在第七章討論了該案),湖廣總督定長讓他的主子欲怒還休。覺性在翻供以後和盤托出了他和劉姓店主年輕媳婦的奸情,對他的叫魂指控於是撤銷,他被判通奸,杖責流徙。定長回到武昌的官署後,於10月31日向弘歷奏報妖術清剿段有進展。弘歷龍顏大怒,他現在懂得了定長為何要旅行六百多裏去親自審訊該案犯。他在朱批中呵斥道:“以汝伎倆惡術,不過又皆審處完事。汝安守汝總督養廉耳?不知恥無用之物,奈何?”
沒有一條規章則例要求在省府的審判必須有總督在場。和弘歷一樣,我們可以有把握地假定,該省官員在弘歷面前組成了一條統一戰線——如果弘歷不滿意他們的清剿結果,他就必須懲罰一大批官員。像這樣由多個官員同時出場審訊的例子存檔案中還有很多,官員們顯然是在用人數來賭安全。一份由省高級官員共同上奏的聯合報告,顯然比由一個官員單獨奏報更容易躲過君主盛怒的懲罰,並把因同其他人意見不一致而帶來的危險降到最低程度。
常規化:轉移到安全軌道
卡爾·曼海姆曾指出:“官僚思維的基本傾向是把所有的政治問題化約為行政問題。”他的意思是說,官僚沒有能力超越他們“有限的社會眼界”和理性化的工作範圍,去認識發生在更大的政治世界中的非理性的利益沖突。我要給清代官僚們的眼界和權術打更高的分數,並假定他們在有目的地將政治問題定義為行政問題上是很有本事的。
叫魂案中的許多例子表明,官僚們盡力將來自君主的緊急、非常規要求導人習慣的、日常的軌道。無論如何,盡管在辦案中未能獲得具體的結果,但恪盡職守總可以差強人意了。對一個勤勉的官僚來說,他可以用許多日常公務來搞得自己忙碌不堪,卻不必承擔什麽風險。比如,從理論上說保甲制早就建立了,但實際上永遠有整頓和強化的必要。在清剿妖術時,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經地建議整頓保甲以清查在南京地區的每一個人。
弘歷對此建議的目的一目了然:這只不過是裝模作樣以逃避吃力不討好的搜索叫魂案犯的責任。他因而朱批道:“此屬空言,汝外省官員習氣實屬可惡。”高晉則建議在全國範圍內對僧道重新登記。他說,大多數僧道都是失意文人,其異言邪術大為風俗人心之害。高晉並向弘歷保證,他不敢以空言來搪塞。弘歷朱批道:汝多年來未抓獲一個案犯,豈能說“非空言”?要對一群軟弱易欺的僧道發動一場常規性的清查是再容易不過了。弘歷清楚地知道這樣做背後的目的是什麽。浙江按察使也提出了一個相似的建議,對沒有度牒的僧道外出旅行要檢查其有無路照。
通過把緝拿叫魂案犯變成日常公事,地方官員們便回到了既為他們所熟悉又不受短期考評約束的方法(如保甲制)。一個官員可以指望,在使用這些方法的結果還未經考核前就被調任,案件於是也從緊急渠道轉入了對地方官員更為安全的常規渠道。但是,這個策略並未成功地讓警覺的弘歷改變他的初衷。
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的官僚君主制
叫魂危機的文獻記錄所折射出的是一種雙重的圖像。其中那幅粗線條圖像勾勒出的是每日進行的對妖術的清剿。而那幅比較隱晦不彰的圖像則透露了文獻作者和讀者之間的關系。從這重疊的圖像中,我們可以聯想到中國帝制國家的兩個側面:它既是一種工具(其功能是根據滿清皇室和滿漢精英層的利益需要來管理國家),也是一種制度(其功能是在不同政治角色之間實行權力分配和地位分派)。國家作為一種工具(我將之稱為“政府”),同我們對於政府的常識性理解是相符的:它是為完成諸如征稅、治安和戰爭之類的任務而建立起的組織機構。國家作為一種制度(我將之稱為“官僚君主制”),則是由那些生活於等級秩序之中,其生涯取決於聲望和權力、黜陟和安全的人們之間的各種關系所構建而成的。當我們解讀由“事件”而產生的文件時(不管這文件是關於稅收的常規公文還是關於叛亂的緊急奏報),都必須要麽把它們當作關於外在現實的描述,要麽將它們視為文件作者政治需要的反映。(所謂“政治需要”,當然並不一定是狹隘的私利,也可以是文件作者從原則出發對部門利益的捍衛。)人們在制度中的相互關系同發生於現實世界中的“事件”絕不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恰恰相反,正是這些“事件”使得國家作為工具和制度的兩個側面各自因對方而具有了意義。
雖然“事件”這個詞對我們來說並無確切的定義,但在中國的官僚實踐中,它卻是一個很能夠說明問題的用詞。“事件”有一個開端(當有人首先引起事端)和一個結尾(當某人因處理事端的方法而受到賞罰)。一個官員的仕途取決於他的表現,而他的表現則取決於他處理具體事務的優劣。賦稅是否已經征齊?
罪案是否被及時破獲?造反是否被阻止或平息?水患是否獲得了治理?災民是否得到了賑濟?等等。就可敘述性而言,一次明顯的成功或失敗就是一個“事件”。一般來說,是“事件”給了官員以機會去彈劫他人,也是“事件”使官員得以因自己的長處而受到讚助。“事件”作為一種機會,不僅可以為一個人帶來幸運,也可以同時服務於上司和下屬的需要,並編織起使一個人得以在公共生活中立足的人際關系。
所以,除了維持帝國的秩序以外,政府還有另外一個作用,即為官僚君主制的運作提供象征性的資源。正如官僚君主制靠中國社會的經濟剩餘為生一樣,它要以社會中的“事件”為原料來推動制度內部各種關系的運作。官僚君主制的內在機制則對所有這些“事件”進行加工,使它們轉換為權力和地位。
像官僚君主制下的任何其他關系一樣,這一制度的主軸——君主和官僚之間的關系——也從“事件”中汲取養料。君主需要具體的機會來強調他對官僚的支配,來懲罰為他討厭的人物和褒獎受他寵信的官員。一個行省官員並不僅僅只是這一制度的具體辦事員:他的每次公開行動,都受到了他同君主之間個人關系的影響;而這種個人關系則始於他被任命時的朝廷覲見,並在其後的常規覲見中一再被強調。這種個人關系的質量,以及它同正式的、“客觀的”官僚政府結構之間的覆雜關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官僚們所參與的“事件”得到界定的。只有通過“事件”,這種關系才會成為檔案文獻的一部分。
但是,官僚君主制並不僅僅只是消極地對以“事件”形式表現出來的社會環境作出反應。恰恰相反,人們對自己所希望處理的“事件”也有一定的選擇權力,並能夠決定如何對這些事件作出界定。官僚君主制下的一個行為者可以塑造“事件”,可以重新對“事件”作出界定,甚至可以制造“事件”,從而增進自己在這個制度內部的利益。同樣,人們也可以剔除那些可能危及自己利益的“事件”。當然,這樣的選擇權力是有其限度的一場重大的民眾造反便是無法捏造或剔除的。但是,君主和官僚都可以通過文獻的制作來影響人們對某個事件的界定和看法。
對叫魂危機當然也可以用這樣的手段來加以操縱。民眾的恐慌迫使這一危機浮到了社會生活的表面。但是,官僚君主制對妖術意義的界定則明顯地受到了體制內不同角色的需要的影響。
所有人在處理這一事件時,顯然都以一只眼睛盯著官僚世界中的權力和地位。
我想說明的是,1768年的妖術危機不僅對政府來說是一種緊急狀況,而且對弘歷來說為他對官僚制度的極深猜忌提供了一個出氣孔。說弘歷故意利用叫魂危機來整飭官僚可能超出了證據的許可。但已有的證據確實表明,當弘歷看待官僚體制時,他的習慣用語產生於他內心最深層的憂慮,即常規化和漢化。
而這一語言的力量——它對事件作出界定和為行動提供動力的力量——則在政治罪的環境中獲得了急劇膨脹。
妖術與弘歷對大清帝國的深層焦慮之間是存在著聯系的,進從他的朱批中反映了出來。這些朱批不用草稿,也並非別人起草,是弘歷的當下反應。這因而是他自己想法的不假思索的表露,是他對眼前問題的直接感受。這些朱批文字的背景是對妖術的清剿,但其內容則涉及到對官僚的控制。弘歷憎惡妖術,並對其社會影響懷有恐懼。但他對妖術的反應卻受到了他對其政權所患頑疾的看法的左右:常規化,漢化,江南文化的毒化——所有這些都在嘲弄帝王的權力。他用以刺激官僚投入妖術清剿的語言,不僅在語氣上也在詞匯上與長期來他因官僚制度而產生的挫折感是相通的。只有通過具體的事件,他才能發洩自己的挫折與不滿。現在,以叫魂案這一政治罪為背景,他所使用的語言是同官僚們的行為有關的。
但是君主究竟能夠利用這樣一個破綻百出的案子走多遠,而不致引起人們對他本人行為的懷疑呢?當這個案子的基礎最終崩潰時,君主必須保護自己不受崩塌碎片的傷害。惱羞成怒的弘歷以在官僚中尋找替罪羊來結束對叫魂案的清剿。但這樣做時,他仍意圖一箭雙雕。巡撫富尼漢關於叫魂案犯供詞並非出自刑求逼供的說法誤導了他,所以富尼漢必須降級並受罰。
但是,其他官員沒有積極參與對叫魂案的清剿,辜負了他的信任,而這種失職則導致了妖術在全國的蔓延。只有通過處罰這些官員的失職,他才能向世人和後代昭告,他的清剿是正確的。
作為最後的一幕,皇上的盛怒指向了新任山西巡撫蘇爾德——他剛剛從已任六年的江蘇布政使職位獲得升遷,並已因未能及時奏報妖術案而受到攻擊。直到弘歷把叫魂案提到桌面上來時,他才報告了山西的叫魂案。弘所在朱批中斥罵他道:“此足證汝仍未改在江南染上之欺騙惡習。”當叫魂案最後收場時,蘇爾德被單獨挑出來受到特別懲處。他在“江蘇最久”,“漸染惡派,痼習尤深”。當叫魂案在蘇州剛發生時,他沒有陳奏(當時他仍在蘇州任上)。其後作為山西巡撫,盡管該省案犯累累,他仍“覆踵其故智,不知悛改”,“清剿阻撓尤甚”。弘歷將他貶為省按察使發往遙遠荒僻的新疆。 ①要讓一個旗人靈魂中的江南腐朽惡習曝曬於陽光之下,還有什麽地方會比那兒更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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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史稿》,第819卷第16頁,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蘇爾德完全從傳記裏消失了,可能是由於在當時看來不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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