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終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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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棘手的難題:他一方面必須查清案情,但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在民眾中引起恐慌。隨著各省的叫魂案犯不斷地移送來京,他對地方官所報告的拙劣失實的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他呈遞給弘歷的奏報件件都是機智巧妙的傑作,這些奏報羅列出案情中的種種漏洞,包括大量翻供的原話。不過,劉將所有這些信息都包裝在一種極度熱心的外表之下——他只是不肯照單全收這些“狡猾”和“回避”的供詞而已。至少,這些奏折不會讓他受到對叫魂案犯手軟的指責。當賣唱乞丐於10月15日在北京翻供後,劉覺得已到了采取行動以避免使皇上陷入更大窘境的時候。但這必須等到皇上在場時與他一起采取行動。
作為刑部尚書,劉統勳有責任每年去承德協助皇帝處理秋審案件,即對那些已定案的死刑犯重新審理一次。當秋審案呈送禦前時,弘歷必須用朱筆對行將處死的案犯“勾到”。按照常規,劉統勳每年夏天留守北京處理軍機處事務,大約10月中旬去承德,然後陪同弘歷回京。在秋高氣爽從容回京的路上,弘歷將根據劉的意見,在每個待決案犯的名字上用朱筆打勾。這一年,劉大約在10月18日離京,於21日抵承德。接下來的五天,他和傅恒隨侍皇上左右。
根據傅恒後來的幾份審訊報告來判斷,軍機大臣們一定在10月25日前開過會。現在他們已經不再回避可能的冤案,對接受翻供也不再感到勉強。10月26日,劉隨同弘歷回京,傅恒則留在承德完成對叫魂案犯的審訊。弘歷一行於11月1日回到北京。兩天後,他就降旨停止了對叫魂案的清剿。
停止清剿並非簡單地收回成命。由於皇上已對此案投入了這麽多的個人威望和道德權威,一個更具禮儀性的結局是必需的。首先,傅恒、尹繼善和劉統勳向各省督撫發出廷寄指出,剪辮案之所以“蔓延數省”是因為江浙官員沒有及時報告情況,地方官員玩忽職守,對朝廷疊降諭旨掉以輕心。結果,那些受審的案子“不無刑求者”(這句話是弘歷用朱筆加上去的——雖然他在清剿的初期就知道這種情況,但他顯然為這種情況所困擾)。弘歷因而命令將叫魂案犯移送北京,結果並未發現首惡正犯,卻發現多有累及無辜者。這都是“江浙地方官養癰遺患之所致也”。任何進一步的清剿只會滋擾地方,“於政體殊為未協”。因此,清剿必須立即停止。
奇怪的是,廷寄又強調地方官並不能因此而放松警惕,“警覺惕厲”仍然是地方安靖的保障。任何官員若能抓獲“正犯”,就可以“自贖”前愆。①同一天,一份明發上諭把所有的責任都算在行省官僚身上。
叫魂恐懼首先發生在江蘇、浙江,然後蔓延到山東和其他省份。
如果行省官僚們一聽到這一案件就積極追剿,要地方官員查個水落石出,“自可得其端緒,正犯不致漏網”。但是,地方有司虛應故事,“始則因循貽誤,不即據實人告,希冀化有為無”。只是當朝廷嚴切訓喻之後,他們才“飭屬查辦”。
現在,雖然山東、安徽、江蘇和浙江都有案犯抓獲,“朕恐中有刑求屈抑者”,因此命令將案犯移送北京讓由軍機大臣、刑部和京畿步軍統領組成的特別法庭審理。審訊結果表明原供是不可靠的,其中確有畏刑屈招者。很明顯,“各該省隱瞞於前,覆衛塞責於後”,除了派出差役“滋擾閭閻”外一無所獲,導致首惡正犯漏網。這一切,“與政體殊未允協”。弘歷不得不自食其果:“此案現在竟可無庸查辦。”
秘密廷寄的用詞模棱兩可,明發上諭的調子則相當嚴厲,我們對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看待?從弘歷的朱批中可以看出,由刑求而得到的口供使他感到憤怒和尷尬。但他仍然通過廷寄的秘密渠道堅持要各省保持警惕,並在廷寄和明發上諭中都強調,盡管“正犯”無一落網,卻確實存在。這就表明,這不過是一種挽回面子的說法。弘歷的心態在他對富尼漢一個奏折極不尋常的批語中最清楚地表現出來。山東巡撫用被告的話氣回答11月3日的廷寄。他說,他督飭文武,實心偵緝而“不遺餘力”,雖未獲有首惡正犯,但山東省自8月中旬以後“亦不聞覆有被割發辮之事”。弘歷朱批遭:聞。東省辦理雖有過當之處,不怪汝者。以既命嚴緝又罪過當,則外吏將何適從。然栽贓刑求足非正道。①弘歷又警告富尼漢說,他不可因求公正而“稍懈”。然而,朝廷既已露出了懊悔的口風,行省官僚們對這種大氣候自然特別敏感。弘歷知道,要維持朝廷的尊嚴,就只能堅持陰謀確實存在,並對清剿不力的官員予以懲罰。但另一方面,做為一種妥協,他也不能不對那些溢刑無辜以求假供的官員進行彈劫。
與官僚機器算總帳
迄今為止,朝廷並未承認叫魂案本身是站不住腳的。恰恰相反,它始終堅持首惡正犯確實存在,而他們的逍遙法外則是由於各省的失職。現在已是懲罰失職官員的時候了。弘歷指出,“江浙督撫養病遺患”,應由吏部“從嚴議處,以正綱紀”。這是他對官員們掩蓋案情的報覆。因玩忽職守而被罰的有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彰寶、安徽巡撫馮鈐、浙江巡撫熊學鵬、前江蘇巡撫明德(時為雲南巡撫)和山西巡撫蘇爾德。一批州縣官員也因年初釋放了叫魂嫌犯而遭革職。作為一種平衡和妥協,一些低級官員也由於對無辜嫌犯溢刑逼供而遭到彈劫。不少傑出官員(尤其是低級官員)的宦海前程因此毀於一旦。比如,徐州知州邵大業以善於治水著稱,他的治水工程便當地百姓在他任內的七年中免受洪澇。為了對他在賣唱乞丐案中負有的責任予以懲罰,他被貶到一個邊遠的軍職,不幾年便死於任所。
☆★☆★☆★☆★
①《朱批奏折》,第860卷12號,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五日。考慮到弘歷早先就因為得到的供詞不可靠而懷疑有“刑求”跡象存在,這裏的話並非僅僅是一種虛偽。
☆★☆★☆★☆★
但是,整個叫魂案件的關鍵角色是山東巡撫富尼漢正是他的奏折及所附的供詞使整個叫魂案持續炒作了三個月。日覆一日,當軍機大臣們在承德和北京重審叫魂案犯時,也看著那些肢體殘敗的囚犯從山東省衙被移送過來。但富尼漢卻始終堅持他審訊人犯時沒有用刑,這一說法大大加強了那些供詞的可信度。軍機大臣們問道,那麽,對那些囚犯迄今未愈的遍體鱗傷又該作何解釋呢?和尚通果縱然不死也將落個終身殘廢。如果他們是在州縣衙門受的刑,富尼漢在審問他們時會對他們的傷殘視而不見嗎?他們因此請旨令富尼漢對此做出明白解釋。 ①富尼漢回答說,當他初次看到乞丐蔡廷章和靳貫子時,發現他們雖曾受刑,但“尚能行走”。他並未對他們用刑,只是細加審問,他們就供出了首犯和同黨的姓名。至於殘廢了的通果,則是在他寄出“未用刑”的奏折之後才提解到省府。富尼漢然後謙卑地提醒弘歷,正是皇上本人8月5日的諭旨要他“盡法質訊,與其疏縱,無寧認真”。既然有這樣的旨諭,“承審官即果用刑,亦不妨據實具奏,何必代為諱飾?”對這個近乎張狂的回答,弘歷在朱批中輕蔑地駁斥“此奏更屬文怖”,井下令將富尼搜交由吏部議處。考慮到山東巡撫給官僚系統制造的麻煩及給朝廷帶來的羞辱,吏部對他的懲罰是相當溫和的。他的過錯當然不在於對囚犯用刑(對此弘歷已經表達了某種同情與理解),而在於他在這一問題上對皇帝撒謊。富尼漢被貶為山西布政使(朱批:“革職留任”),但這對他或許是一種開釋,因為弘歷井未將他交由刑部論罪——而他的前任準泰巡撫十六年前在犯下大致相同的過錯時便曾受過那樣的處罰。考慮到叫魂案爆發以來所發生的一切,富尼漢所受到的懲罰只不過是在手腕上被輕輕責打一下而已。毫無疑問,這也是對弘歷本人所犯錯誤的開釋。②☆★☆★☆★☆★①《上諭檔》,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768年12月31日)。富尼漢直到審訊結束兩個月後才被傳喚去做解釋。為了敘事的清晰,我把這些事件同10月份的審訊放在一起。
②與此相似的一個案件是偽稿案。在該案中,當時的山東巡撫準泰也因匿報物證而犯了“誑奏”罪。《宮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弘歷的諭旨“盡法質訊”見《清實錄》。
☆★☆★☆★☆★
終結
一旦弘歷明確表示要停止清剿,軍機處承審官員們就知道可以了結這些令人難堪的案子了。嫌犯的釋放迅速而幹脆。首先獲釋的是在胥口鎮幾遭刑殘的和尚們和蘇州的那幾個乞丐。
10月8日,傅恒維持了吳縣知縣的原判:凈莊及其同伴均系“老實本分僧人”,應立即予以釋放。漁夫張子法在廟裏無端盤詰僧人,又將他們追逐到街上,應對所有的麻煩負責。雖然沒有證據表明張的所作所為是企圖勒索(像肖山縣役蔡瑞之所為),軍機大臣們仍認為僅僅對他罰以杖責是不夠的。除被責令賠償和尚們損失的行李和錢財外,張子法還將被枷示兩個月,以儆效尤日李三和唐華等參與搶劫和尚船只的無賴,則參照“不應為,重”的禁律,每人杖責八十。
至於蘇州那三個最初涉案的乞丐,只有陳漢如還活著(張玉成已庾死獄中,丘永年後來也病死了)。在這樁案子上,軍機處官員們也維持了縣官的原先的判決。十歲男孩顧正男的口供羅織了乞丐們的割辮罪,他和其父一起被傳喚到承德。現在他供認說,“當日營官令其指認,原只稱服色近似”那個拉扯他發辮的人,卻“並不能辨別面貌”。這樣的證言當時便未能說服縣官,現在也不足以讓傅恒信服。
傅恒奏道:乞丐陳漢如“並非割辮匪犯無疑,應即令原解員役帶回(蘇州)保釋”。
弘歷朱批道:“行如所奏。”蘇州案件也就此了結。
我們應該還記得,石匠吳東明和肖山的和尚們在9月初重新被捕,並遵照朝廷的旨令解往長城以北的承德行官。這趟旅行歷時一個多月。當他們於10月1日初抵達承德時,弘歷立刻任命了一個由軍機處官員組成的審判法庭,由傅恒負責。所有案犯——包括已坦白提供了偽證的衙役蔡瑞——都重新受審,蔡瑞並被過堂受刑。為慎重起見,審判官員們問道:浙江承審各官是否欲隱瞞真正的割辮案件,因而囑令蔡瑞“承認捏陷”,以使軍機處官員相信整個案件只不過是一樁誣陷案?
蔡瑞已知大限臨頭,便臺乎情理地反駁說:“我如今已知命且不保,現在又受嚴刑,豈肯貪圖將來的好處舍了現在性命。”軍機處承審官員們覺得他的話在理。他們判處他絞監候,待秋後處決。
11月19日,軍機處法庭維持了浙江省庭的判決:和尚們是被縣役蔡瑞誣陷,他們的口供是重刑逼供的產物。經過仔細比驗,那些所謂偷割的辮尖長短顏色質地均皆如一(“若果偷割兩人辮尖,斷不能如此相似,其為編造無疑”)。大學士傅恒還留心查看了巨成和其他和尚的舉止形狀,發現他們“並無妖異狡惡之處”。和尚們被遣返原籍釋放。
然而,軍機處承審官員仍須弄清石匠吳東明本年春天在德清叫魂案中的作用。正當他們開始對此著手調查時,從浙江傳來了一些關於春天那些怪誕事件的新情報,為廓清叫魂恐懼的起因提供了新的線索。
坐落在絲綢之鄉德清的慈相寺裏住著幾個貧窮潦倒的和尚。該寺“香火冷落”,很少有信徒來燒香或做法事,因此施舍也很少。在縣城附近的健圓山有一座香火鼎盛的觀音殿,當地居民們更喜歡上這個寺廟燒香拜佛。1768年初春,妒忌和私欲使慈相寺的窮和尚們萌生了不道德的念頭。和尚們有一個徐姓的俗人朋友,頗有智巧,他認為時下人們對叫魂的恐懼可以善加利用。和尚們只須散布謠言,說有石匠在觀音殿附近“作法埋喪”,進香者若去該寺非但難得庇佑,反會遭到毒害。
故事的材料是現成的。在山腳下的縣城根,石匠吳東明和他的一班工匠們正在修築水門。像往常一樣,吳石匠是通過與一夥外縣來的石匠競爭而贏得這個工程的。那些包工不遂的石匠難道就不會用妖術來暗害自己的對手嗎?當地的習俗相信,只要在對手經過的路上“作法埋喪”,就能置對手於死地。其方法很簡單,只要埋下一只殺死的公雞就足以成事。徐某建議道,和尚們只需散布謠言,說那些包工不遂的石匠巳在通往觀音殿的路上“作法埋喪”。於是,一個“略通詩字”的和尚寫下了大意如下的招貼:健圓山“為吾邑進香之地”,聞前月中“有石匠埋喪於山,經過之人遭其毒害”。慈相寺“素稱清凈佛門”,能助人“趨吉避害”。徐某在車縣四處散布了這個謠言,為自己惹下的麻煩得到了五百文銅錢的酬謝。
有了案頭的這個故事,軍機處的承審官員們便訊問吳石匠,他是否知道有關與他競爭失利的石匠陰謀用妖術傷害他的謠傳。這是又一次誣陷,又一個以不光彩的妖術傷害對手的圖謀,看上去很像是春天杭州地區叫魂大恐慌爆發的起因。但是,本分實在的是石匠並沒有提供任何有用的細節:昊石匠:去年,海寧縣石匠鄭無巨、毛天成來德清包攬建造城橋。因價錢談不托,回去了。
承審官員:你是否聞說“埋喪”之謠言?
吳石匠:今年我們並未見過鄭、毛,也未聽說他們對我們有何怨恨。
是否就是這個事件煽起了民間對於石匠叫魂的恐懼?軍機大臣們不能作出確定的回答。但慈相寺事件證實了他們的一種懷疑:所謂的“叫魂”妖術只是產生於無知又滋長於忌恨的一個幽靈。這不過是奸刁之徒利用民間恐懼逞其私欲的又一個例子。無論如何,吳石匠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他和巨成及其他和尚、乞丐計兆美、農夫沈士怠等人一起被遣回鄉裏釋放。至此,本書故事中最初出現的那些角色——慨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施害者——終於都如釋重負地退出了歷史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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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刑部尚書,劉統勳有責任每年去承德協助皇帝處理秋審案件,即對那些已定案的死刑犯重新審理一次。當秋審案呈送禦前時,弘歷必須用朱筆對行將處死的案犯“勾到”。按照常規,劉統勳每年夏天留守北京處理軍機處事務,大約10月中旬去承德,然後陪同弘歷回京。在秋高氣爽從容回京的路上,弘歷將根據劉的意見,在每個待決案犯的名字上用朱筆打勾。這一年,劉大約在10月18日離京,於21日抵承德。接下來的五天,他和傅恒隨侍皇上左右。
根據傅恒後來的幾份審訊報告來判斷,軍機大臣們一定在10月25日前開過會。現在他們已經不再回避可能的冤案,對接受翻供也不再感到勉強。10月26日,劉隨同弘歷回京,傅恒則留在承德完成對叫魂案犯的審訊。弘歷一行於11月1日回到北京。兩天後,他就降旨停止了對叫魂案的清剿。
停止清剿並非簡單地收回成命。由於皇上已對此案投入了這麽多的個人威望和道德權威,一個更具禮儀性的結局是必需的。首先,傅恒、尹繼善和劉統勳向各省督撫發出廷寄指出,剪辮案之所以“蔓延數省”是因為江浙官員沒有及時報告情況,地方官員玩忽職守,對朝廷疊降諭旨掉以輕心。結果,那些受審的案子“不無刑求者”(這句話是弘歷用朱筆加上去的——雖然他在清剿的初期就知道這種情況,但他顯然為這種情況所困擾)。弘歷因而命令將叫魂案犯移送北京,結果並未發現首惡正犯,卻發現多有累及無辜者。這都是“江浙地方官養癰遺患之所致也”。任何進一步的清剿只會滋擾地方,“於政體殊為未協”。因此,清剿必須立即停止。
奇怪的是,廷寄又強調地方官並不能因此而放松警惕,“警覺惕厲”仍然是地方安靖的保障。任何官員若能抓獲“正犯”,就可以“自贖”前愆。①同一天,一份明發上諭把所有的責任都算在行省官僚身上。
叫魂恐懼首先發生在江蘇、浙江,然後蔓延到山東和其他省份。
如果行省官僚們一聽到這一案件就積極追剿,要地方官員查個水落石出,“自可得其端緒,正犯不致漏網”。但是,地方有司虛應故事,“始則因循貽誤,不即據實人告,希冀化有為無”。只是當朝廷嚴切訓喻之後,他們才“飭屬查辦”。
現在,雖然山東、安徽、江蘇和浙江都有案犯抓獲,“朕恐中有刑求屈抑者”,因此命令將案犯移送北京讓由軍機大臣、刑部和京畿步軍統領組成的特別法庭審理。審訊結果表明原供是不可靠的,其中確有畏刑屈招者。很明顯,“各該省隱瞞於前,覆衛塞責於後”,除了派出差役“滋擾閭閻”外一無所獲,導致首惡正犯漏網。這一切,“與政體殊未允協”。弘歷不得不自食其果:“此案現在竟可無庸查辦。”
秘密廷寄的用詞模棱兩可,明發上諭的調子則相當嚴厲,我們對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看待?從弘歷的朱批中可以看出,由刑求而得到的口供使他感到憤怒和尷尬。但他仍然通過廷寄的秘密渠道堅持要各省保持警惕,並在廷寄和明發上諭中都強調,盡管“正犯”無一落網,卻確實存在。這就表明,這不過是一種挽回面子的說法。弘歷的心態在他對富尼漢一個奏折極不尋常的批語中最清楚地表現出來。山東巡撫用被告的話氣回答11月3日的廷寄。他說,他督飭文武,實心偵緝而“不遺餘力”,雖未獲有首惡正犯,但山東省自8月中旬以後“亦不聞覆有被割發辮之事”。弘歷朱批遭:聞。東省辦理雖有過當之處,不怪汝者。以既命嚴緝又罪過當,則外吏將何適從。然栽贓刑求足非正道。①弘歷又警告富尼漢說,他不可因求公正而“稍懈”。然而,朝廷既已露出了懊悔的口風,行省官僚們對這種大氣候自然特別敏感。弘歷知道,要維持朝廷的尊嚴,就只能堅持陰謀確實存在,並對清剿不力的官員予以懲罰。但另一方面,做為一種妥協,他也不能不對那些溢刑無辜以求假供的官員進行彈劫。
與官僚機器算總帳
迄今為止,朝廷並未承認叫魂案本身是站不住腳的。恰恰相反,它始終堅持首惡正犯確實存在,而他們的逍遙法外則是由於各省的失職。現在已是懲罰失職官員的時候了。弘歷指出,“江浙督撫養病遺患”,應由吏部“從嚴議處,以正綱紀”。這是他對官員們掩蓋案情的報覆。因玩忽職守而被罰的有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彰寶、安徽巡撫馮鈐、浙江巡撫熊學鵬、前江蘇巡撫明德(時為雲南巡撫)和山西巡撫蘇爾德。一批州縣官員也因年初釋放了叫魂嫌犯而遭革職。作為一種平衡和妥協,一些低級官員也由於對無辜嫌犯溢刑逼供而遭到彈劫。不少傑出官員(尤其是低級官員)的宦海前程因此毀於一旦。比如,徐州知州邵大業以善於治水著稱,他的治水工程便當地百姓在他任內的七年中免受洪澇。為了對他在賣唱乞丐案中負有的責任予以懲罰,他被貶到一個邊遠的軍職,不幾年便死於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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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批奏折》,第860卷12號,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五日。考慮到弘歷早先就因為得到的供詞不可靠而懷疑有“刑求”跡象存在,這裏的話並非僅僅是一種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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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整個叫魂案件的關鍵角色是山東巡撫富尼漢正是他的奏折及所附的供詞使整個叫魂案持續炒作了三個月。日覆一日,當軍機大臣們在承德和北京重審叫魂案犯時,也看著那些肢體殘敗的囚犯從山東省衙被移送過來。但富尼漢卻始終堅持他審訊人犯時沒有用刑,這一說法大大加強了那些供詞的可信度。軍機大臣們問道,那麽,對那些囚犯迄今未愈的遍體鱗傷又該作何解釋呢?和尚通果縱然不死也將落個終身殘廢。如果他們是在州縣衙門受的刑,富尼漢在審問他們時會對他們的傷殘視而不見嗎?他們因此請旨令富尼漢對此做出明白解釋。 ①富尼漢回答說,當他初次看到乞丐蔡廷章和靳貫子時,發現他們雖曾受刑,但“尚能行走”。他並未對他們用刑,只是細加審問,他們就供出了首犯和同黨的姓名。至於殘廢了的通果,則是在他寄出“未用刑”的奏折之後才提解到省府。富尼漢然後謙卑地提醒弘歷,正是皇上本人8月5日的諭旨要他“盡法質訊,與其疏縱,無寧認真”。既然有這樣的旨諭,“承審官即果用刑,亦不妨據實具奏,何必代為諱飾?”對這個近乎張狂的回答,弘歷在朱批中輕蔑地駁斥“此奏更屬文怖”,井下令將富尼搜交由吏部議處。考慮到山東巡撫給官僚系統制造的麻煩及給朝廷帶來的羞辱,吏部對他的懲罰是相當溫和的。他的過錯當然不在於對囚犯用刑(對此弘歷已經表達了某種同情與理解),而在於他在這一問題上對皇帝撒謊。富尼漢被貶為山西布政使(朱批:“革職留任”),但這對他或許是一種開釋,因為弘歷井未將他交由刑部論罪——而他的前任準泰巡撫十六年前在犯下大致相同的過錯時便曾受過那樣的處罰。考慮到叫魂案爆發以來所發生的一切,富尼漢所受到的懲罰只不過是在手腕上被輕輕責打一下而已。毫無疑問,這也是對弘歷本人所犯錯誤的開釋。②☆★☆★☆★☆★①《上諭檔》,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768年12月31日)。富尼漢直到審訊結束兩個月後才被傳喚去做解釋。為了敘事的清晰,我把這些事件同10月份的審訊放在一起。
②與此相似的一個案件是偽稿案。在該案中,當時的山東巡撫準泰也因匿報物證而犯了“誑奏”罪。《宮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弘歷的諭旨“盡法質訊”見《清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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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弘歷明確表示要停止清剿,軍機處承審官員們就知道可以了結這些令人難堪的案子了。嫌犯的釋放迅速而幹脆。首先獲釋的是在胥口鎮幾遭刑殘的和尚們和蘇州的那幾個乞丐。
10月8日,傅恒維持了吳縣知縣的原判:凈莊及其同伴均系“老實本分僧人”,應立即予以釋放。漁夫張子法在廟裏無端盤詰僧人,又將他們追逐到街上,應對所有的麻煩負責。雖然沒有證據表明張的所作所為是企圖勒索(像肖山縣役蔡瑞之所為),軍機大臣們仍認為僅僅對他罰以杖責是不夠的。除被責令賠償和尚們損失的行李和錢財外,張子法還將被枷示兩個月,以儆效尤日李三和唐華等參與搶劫和尚船只的無賴,則參照“不應為,重”的禁律,每人杖責八十。
至於蘇州那三個最初涉案的乞丐,只有陳漢如還活著(張玉成已庾死獄中,丘永年後來也病死了)。在這樁案子上,軍機處官員們也維持了縣官的原先的判決。十歲男孩顧正男的口供羅織了乞丐們的割辮罪,他和其父一起被傳喚到承德。現在他供認說,“當日營官令其指認,原只稱服色近似”那個拉扯他發辮的人,卻“並不能辨別面貌”。這樣的證言當時便未能說服縣官,現在也不足以讓傅恒信服。
傅恒奏道:乞丐陳漢如“並非割辮匪犯無疑,應即令原解員役帶回(蘇州)保釋”。
弘歷朱批道:“行如所奏。”蘇州案件也就此了結。
我們應該還記得,石匠吳東明和肖山的和尚們在9月初重新被捕,並遵照朝廷的旨令解往長城以北的承德行官。這趟旅行歷時一個多月。當他們於10月1日初抵達承德時,弘歷立刻任命了一個由軍機處官員組成的審判法庭,由傅恒負責。所有案犯——包括已坦白提供了偽證的衙役蔡瑞——都重新受審,蔡瑞並被過堂受刑。為慎重起見,審判官員們問道:浙江承審各官是否欲隱瞞真正的割辮案件,因而囑令蔡瑞“承認捏陷”,以使軍機處官員相信整個案件只不過是一樁誣陷案?
蔡瑞已知大限臨頭,便臺乎情理地反駁說:“我如今已知命且不保,現在又受嚴刑,豈肯貪圖將來的好處舍了現在性命。”軍機處承審官員們覺得他的話在理。他們判處他絞監候,待秋後處決。
11月19日,軍機處法庭維持了浙江省庭的判決:和尚們是被縣役蔡瑞誣陷,他們的口供是重刑逼供的產物。經過仔細比驗,那些所謂偷割的辮尖長短顏色質地均皆如一(“若果偷割兩人辮尖,斷不能如此相似,其為編造無疑”)。大學士傅恒還留心查看了巨成和其他和尚的舉止形狀,發現他們“並無妖異狡惡之處”。和尚們被遣返原籍釋放。
然而,軍機處承審官員仍須弄清石匠吳東明本年春天在德清叫魂案中的作用。正當他們開始對此著手調查時,從浙江傳來了一些關於春天那些怪誕事件的新情報,為廓清叫魂恐懼的起因提供了新的線索。
坐落在絲綢之鄉德清的慈相寺裏住著幾個貧窮潦倒的和尚。該寺“香火冷落”,很少有信徒來燒香或做法事,因此施舍也很少。在縣城附近的健圓山有一座香火鼎盛的觀音殿,當地居民們更喜歡上這個寺廟燒香拜佛。1768年初春,妒忌和私欲使慈相寺的窮和尚們萌生了不道德的念頭。和尚們有一個徐姓的俗人朋友,頗有智巧,他認為時下人們對叫魂的恐懼可以善加利用。和尚們只須散布謠言,說有石匠在觀音殿附近“作法埋喪”,進香者若去該寺非但難得庇佑,反會遭到毒害。
故事的材料是現成的。在山腳下的縣城根,石匠吳東明和他的一班工匠們正在修築水門。像往常一樣,吳石匠是通過與一夥外縣來的石匠競爭而贏得這個工程的。那些包工不遂的石匠難道就不會用妖術來暗害自己的對手嗎?當地的習俗相信,只要在對手經過的路上“作法埋喪”,就能置對手於死地。其方法很簡單,只要埋下一只殺死的公雞就足以成事。徐某建議道,和尚們只需散布謠言,說那些包工不遂的石匠巳在通往觀音殿的路上“作法埋喪”。於是,一個“略通詩字”的和尚寫下了大意如下的招貼:健圓山“為吾邑進香之地”,聞前月中“有石匠埋喪於山,經過之人遭其毒害”。慈相寺“素稱清凈佛門”,能助人“趨吉避害”。徐某在車縣四處散布了這個謠言,為自己惹下的麻煩得到了五百文銅錢的酬謝。
有了案頭的這個故事,軍機處的承審官員們便訊問吳石匠,他是否知道有關與他競爭失利的石匠陰謀用妖術傷害他的謠傳。這是又一次誣陷,又一個以不光彩的妖術傷害對手的圖謀,看上去很像是春天杭州地區叫魂大恐慌爆發的起因。但是,本分實在的是石匠並沒有提供任何有用的細節:昊石匠:去年,海寧縣石匠鄭無巨、毛天成來德清包攬建造城橋。因價錢談不托,回去了。
承審官員:你是否聞說“埋喪”之謠言?
吳石匠:今年我們並未見過鄭、毛,也未聽說他們對我們有何怨恨。
是否就是這個事件煽起了民間對於石匠叫魂的恐懼?軍機大臣們不能作出確定的回答。但慈相寺事件證實了他們的一種懷疑:所謂的“叫魂”妖術只是產生於無知又滋長於忌恨的一個幽靈。這不過是奸刁之徒利用民間恐懼逞其私欲的又一個例子。無論如何,吳石匠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他和巨成及其他和尚、乞丐計兆美、農夫沈士怠等人一起被遣回鄉裏釋放。至此,本書故事中最初出現的那些角色——慨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施害者——終於都如釋重負地退出了歷史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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