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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妖黨的蹤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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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初秋,弘歷已將蔓延到華北的割辮妖術看作對滿清王朝更為廣泛的威脅的開始。一旦意識到妖術背後的政治危險,他便開始對那些迄今還未發現妖術的省份發出警告,以便控制妖術的蔓延。9月22日,他給山西和陜西兩省的逃撫發出上諭,敦促他們嚴密戒備。弘歷寫道,妖黨“用藥迷人偷割發辮之事”起自江南,漸次延及山東、河南、直隸數省。京城地面已發生數起,熱河亦“間有犯者”。現在直隸查拿嚴緊,那些奸徒“畏懼潛逃”,“知山陜尚未查辦,(奸徒)就近竄入亦未可定。”

妖術西行

陜西巡撫明山精明圓滑。雖然這個皇室的旁支當巡撫才七年,在此之前他在省行政的中層已任職七年。他有恰當的分寸感,1762至1763年他在亞熱帶的廣東任巡撫時,曾建議朝廷容許當地的地方官不必穿戴厚重的繡蟒官服跪迎省府官員。他對陜西的風土很熟悉,當妖術危機發生時,他任該省巡撫已經五年(除了當中曾有一年在長江流域任職)。

明山在10月3日奏報說,山東妖術案剛發生他就聽說了,並密令地方預為防緝。因鄉村集市易於“藏奸’’,所以他飭令地方官派員選役密切觀察。在10月18日、19日和20日,有三人報案說他們在街上被生人偷剪了辮子,其中兩人是附近兵營的兵丁,一人是學童。但是縣官檢查了他們的辮梢後,井未發現被剪的痕跡。明山本人也傳喚了報案人並親自檢查了他們的辮子,發現辮梢完好無損。

經進一步訊問發現,學童郭興利因在街上貪看戲法誤了上課,懼怕先生責罰,跑回家對母親謊稱辮子被剪。明山因其年僅十二,故免於深究。至於那兩個兵丁,他懷疑其中一個是為了找借口延期還債,另一個則是為當值班期遲到找借口。明山認為他們兩人都應杖懲,但考慮到“小民未識其故,或有實在被割辦不舉報”,所以決定放他們回去各交本營管束懲戒。

另外兩個案子則值得註意。一是民人劉德因恐“被割受害”,要剃頭匠陳起風替他割去辮子以避禍。雖然這個人“甚呆蠢”,但他的行為實屬“滋事惑人”。另一個棘手的案子牽涉到一個七歲的孩童趙王保。他在剃頭匠王福有的鋪子前玩耍吵鬧。王適聞前一日有割辮之事,就恐嚇說要割趙的辮子,趙不理,王就上前用剃刀割去趙的“些許辮梢”。趙害怕起來跑回家告訴其母。縣府派員調查並將王福有拘拿。知縣審查認為其中並無別情,但省按察使命將王送省審訊並施以夾棍。王堅持原供。官府搜查了他的鋪子亦未發現任何“不法之物”。巡撫明山親自審問了案犯,認為王的所為只是一個玩笑,但在這樣的時候開這樣的玩笑即是“滋事不法”。王因而同劉德和陳姓剃頭匠一起被枷號示眾。明山奏報說,自此以後十餘日寂然無事。他“益將督率密查”,“斷不敢少容松懈”。(朱批:“恐屬空言,不可不實力,慎之戒之。”)

運河上的妖術

9月7日,河運總督楊錫紱隨船停泊在山東西北的查鹽都司,在那裏碰到了一樁叫魂案。在一個運糧船幫自北方空返途中,旗丁周某向船幫千總報告說,他的侍女在8月2 1日“被乞婆剪去衣角一塊,當場昏迷,經醫治才蘇”。2日,她又“被乞婆上船剪去夾衣一角”。這次罪犯被拿獲,並從她身上搜出剪刀一把,衣角一塊,看上去與侍女被剪部位相符。案犯及證物被送交德州知州石之坷。石審訊案犯後,向楊錫紱報告了以下案情。乞婆供稱她夫姓張,本姓王,來自鄰省直隸的吳橋縣,現與兒子張銀和兒媳王氏同住景州玉采莊。張王氏年七十二,以乞討度日。“有個翟狗子看見小的,許給小的一千錢,要割十個女人衣襟寫他。”張王氏供稱她已割了兩個女人的衣服,包括周姓旗丁的侍女,她就是在那時被抓獲的。她還供稱:“翟狗子給了小的一包藥。叫捏一點放在口裏一噴,那人就不看見。還剩下些藥,塞在玉泉莊道上車棚墻孔裏。”翟狗子也是吳橋人,此外張王氏還說了另外兩個是橋人的姓名和住址。

差役立刻趕往景州去查緝張王氏供出的人名,但一無所獲,也沒有找到她所說的迷藥。不過他們把張王氏的兒子張銀、兒媳王氏及其孫小黑帶回了德州。五十一歲的張銀說他母親借住在隔壁的韓寡婦家,與一李婆子同住同討飯吃。他對母親的犯罪情事一無所知。重新審問後,張王氏說昨天她所供的人名都是捏造的,這次她供出了七個名字,說他們同屬一夥,都是剪辮子的。“他們原在泊頭一帶做事,聽見總爺拿人,都驚散了。”剩下的藥可能讓小孩拿走了。這一次差役們又白跑了一趟,沒有找到任何切實的證據。張王氏的討飯同伴李婆子也有七十多歲了,她供稱知道所有割衣襟的勾當,並且試用過迷藥。問她是誰給的藥,她則“隨口混供”。知州見兩位老婦“眼色俱有邪氣”,前言不搭後語,遂命用“香火燒頰”,再灌以甘草朱砂湯燒朱印黃紙灰。一會兒,兩犯醒了,於是將她們分開審訊。李乞婆供稱迷藥是本村廟裏的兩個和尚給的。當兩個和尚被帶來審問時,他們說“平日只知念經鋤地”。張乞婆的供詞也被拆穿了,因為當四五個衙役被叫來排成一行時,她競將其中的一個指為翟狗子。

雖然知州的報告表明此案充滿疑點難以相信,楊錫紱別無選擇,只能對案情緊迫不舍。和其他督撫官員一樣,他也受到來自朝廷的巨大壓力。他因而向山東巡撫富尼漢詳細通報了情況(案犯已經押送到富尼漢那裏去了),還向張乞婆供詞中提到的所有同夥所在州縣發出了通報。弘歷也確實對此案的細節深感興趣。他對揚錫紱奏折的批語表達了他對案情的懷疑:此案背後”必有深謀遠慮之人,不可以尋常謠言視之”。

作為德州知府的上司,山東巡撫富尼漢當然也收到了石知府關於張乞婆等偷剪衣襟案的報告。由於他正忙著其他的案子,便命人重新審訊了兩個老婦,結果兩人都翻了供。張乞婆說,她去那條運糧船只是為了乞討,但船丁的侍女突然叫起來說自己衣襟被剪掉了,人們於是把她當作嫌疑犯抓了起來。審訊的官員們實在找不出什麽犯罪證據,甚至認為那塊割下的布片是栽贓。富尼漢決定把案犯調來親自審訊,但手下人報告說張乞婆剛剛病死在縣牢裏。

不管案情多麽荒唐,富尼漢還是盯著兩個老婦的原供和她們所供出的那些同夥不放。在朝廷的壓力下,他只能對案子追蹤不休。他向弘歷擔保,自己已將該案涉及到的一些人名通知了鄰省直隸,根據張乞婆的供詞,這些人就躲在那裏。但富尼漢的勤勉並未給弘歷留下任何印象。在一份上諭中,弘歷問道,為什麽富尼漢沒有親自比較一下從張乞婆布袋裏搜出的布片和被剪的外衣?女人的衣服是特別容易辨認的,根據顏色的深淺,布料的長短以及“布帛之粗密”應能夠很容易辨出證據的真偽來。如果他身為天下之主尚能註意到這些細節,一個認真負責的官員又怎會沒有想到這些呢?在承德當值的軍機大臣傅恒和尹繼善密切關註著此案。他們註意到楊錫紱原奏中提到的兩個和尚沒有出現在富尼漢的奏折裏,就起草了一份上諭給山東。“既然這兩個和尚為該案嫌犯,就應上緊嚴查”,富尼漢怎能輕易放過他們呢?富尼漢的回答是,雖然張乞婆原供中曾提到過他們,但她隨後就翻供了,進一步的調查則證明這兩個和尚井無犯罪嫌疑。至於衣服,則明顯地是被鋒利的剪刀剪過的,而張乞婆的那片布則不是;而且,布的剪口曲折彎環,顯然不可能是在匆忙倉猝間完成的。盡管有這些“疑點”,富尼漢還是不得不向承德行官奏報了所有涉案人的姓名。

我們無法知道是否對兩位老婦用了刑,法律的規定是不準對婦女用刑的。她們的糊塗和昏迷在檔案裏有明確的記錄,而張乞婆的瘦死獄中則透露出獄卒並沒有因她們的性別和高齡而待她們好些。

她們的供詞雖然在許多地方被拆穿了,但仍提供了新的、被看作很有價值的線索。相應地,七個新的名字被列入了緝捕名冊。

對嫌犯的圍捕

至此為止,浙江的官員還未抓到一個名副其實的妖黨,盡管這裏是妖術案的發源地。但永德在經歷了兩個月來弘歷朱批的壓力後,至少已找到了一種說得過去的辦法來從事這場清剿。

他在10月4日奏報說,浙江已逮捕了許多嫌犯並對他們進行了嚴厲的審查。寺廟和朝聖場所都派出了巡兵和差役以緝捕嫌犯,許多州縣已經抓獲了一批。從弘歷的朱批已經停止對永德的苛責來看,這樣的成績顯然使他感到滿意。讓我們對永德在浙江的清剿稍作考察,看一看他用以對付剪辮妖術的辦法以及他所緝拿的各色人等。

9月30日傍晚,永德離開了鄉試考場,第二天就會同省臬藩兩司及紹興道臺去審訊罪犯廣參。這個游方賣蔔的和尚沒有固定落腳的寺廟,因面目可疑並攜有符書而被捕。他說,本年3、4月間他借住於覺皇寺僧人德操處,在那裏看到一本占病符書,便說服德操將書借給了他。德操還給了他二十餘張“鎮宅保蠶之符”。廣參否認做過任何為匪不法之事,並且顯然說服了他的審判官。然而,圓滑的永德又向弘歷報告說,廣參“所攜符書均屬荒誕不經,亦有應得之罪”。遵照弘歷若剪辮案犯經“反覆推求,審無實據,可隨時省釋”

的上諭(引用弘歷9月14日的批覆)。永德只將廣參和德操(亦已被捕)兩人定了“藏匿占驗推測妄誕不經之書、不行銷毀”之罪,將兩人杖一百,並送回原籍,嚴加管束,不許出境。①永德報告說另一個罪犯是道士王大成,他供稱是浙江西部嚴州府桐廬縣人,以堪輿風水為業。因無生意,即“假扮道士,描畫紙符”,采用“九老仙都金印”六字②及五雷鎮法術戳,各刊刻一個蓋用符上,“捏稱可鎮宅保蠶,騙取鄉民錢物”。當地的道紀司證明他所用的符印確系道士通常所用之物。雖然王大成堅稱他並無剪辮迷人邪術,永德仍依照“陰陽術士妄言禍福例”,③對他“杖枷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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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改條例(《大清律例》162.04)也禁止《地畝經》之類的書預言自然災害。弘歷曾在1744年將此書列為妖書,因為自然災害被認為是王朝崩潰的征兆。

②在道教神話中,神仙都住在汪洋中的一個島上。

③這裏,實際上不應是“例”,而是“律”,為《大清律例》第178條,屬“禮律”。王的案件並不十分適用這條律,因為該律講的是術士“在官員的……宅邸內”作法。這條律特別將“根據五經預言未來”的行為排斥在外。1646年,清廷對這條繼承自明律的條文做了註解,強調預言“禍福”嚴格來說是個政治問題,因為它關系到王朝的合法性和長遠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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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還殷勤地奏報道,案犯曹子雲“系仁和縣人,求乞度日”。本年春天他行乞到蘇州時患了病,“因辮內生虱,旋即剃去”。到了夏末,頭發長出後重新蓄發。永德“因各省剪辮匪徒現有恐喝愚人連根盡去之事”,覺得曹所言難以相信。但是“再四窮研”,曹仍然堅持他的所為與剪辮妖術無關。“該犯現在患病沈重,已發令地方官交屬收領調理管束”。

永德名單上的下一個罪犯是和尚通元。這是個更為覆雜的案子,因為案犯的名字和山東供詞中所提到的妖首同音。通元俗姓曹,在各處化緣度日。他不僅形跡可疑(“似癡非癡”),而且身上所刺文字亦可疑。他胸前刺有一個“?”字(他說見過佛像上塑有此字),右臂則刺有“西方接引”。他的化緣貼內則有寫著令人堆以理解的“山東禮佛嫩搜搜”等詞語。看來終於找到了與山東有關的案犯。經過訊問,和尚說這些字是嘉興的一個刻字匠金某替他刻寫的,其中山東兩字系同音字三冬的錯寫(南方人發音沒有翹舌音,故“三計與“山”不分);同樣,嫩在南方口音中與冷也是同音(許多長江流域地區的居民講話n與1不分,也無後鼻音ng)。通元堅持說這段話實際上應為“三冬禮佛冷嗖嗖”。他寫這句話的目的是使人憐其苦志,樂於施舍。至於說他的可疑的名字,他說他的名字是化緣的“緣”,而非“元”,即山東剪辮犯蔡乞丐所供之名字(通元)的那個元,他也從未碰到過蔡乞丐。

但是令人極為懷疑的是嘉興根本就沒有姓金的刻字匠。和尚又供說這些字是他自己寫的,於是叫他當場寫對筆跡,他又不會寫。永德註意到,“三冬”兩字並非探文奧義,何以寫成“山東”?

“冷”尤其是個常用宇,又何以寫成“激”宇?所有這些都令人甚難相信。總之,這個和尚“並非善類”。(朱批:“將此人嚴解來京。”)

可以想象這些衣衫不整的流浪漢與審判他們的官員之間的文化差距有多大!當永德和他那些穿著錦緞官袍的同僚們面對民間宗教的日常用語時,顯然非常吃驚和困惑:誰能保證這些怪誕的語句不是用來掩蓋妖術和反叛的密語暗號呢?那些出現在法庭上的文盲和半文言們日常所使用的錯別字一旦被象形會意的書寫文字所解讀,就很可能被看成是一種秘密語言——如果不是別有意圖,誰會把冷寫成嫩?

不管怎麽說,官方體系擁有充分的手段來對付形形色色的異端。《大清律例》中有的是各種各樣的案例,如果必要的話,足可以將任何民間文字定為異端和非法。持有這些文字材料便是一種罪過,更不要說寫下這種文字了。這樣的禁條可以有選擇地用來對付那些沒有其他更嚴重罪名可套的社會邊緣分子。到了最後一步,《大清律例》還有可以一網打盡所有嫌犯的第三八六例:“不應為,重。”犯者為此可受到重笞。永德在浙江的圍捕顯然使他得到解脫。他的詳細奏報沒有再受到朱批的苛責,相反甚至得到了略帶讚許的批語“知道了”,這比起都個毫無表情的“覽”字要進了重要的一小步(“覽”字是弘歷用來批示最無聊奏折的用語)。畢竟,永德已經盡了力了,他親自審問了許多案犯,並把一個嫌犯送到了北京,在那裏軍機處會設法讓案犯開口的。 ①兩心相悅的奸情弘歷變得越來越不耐煩,他教促湖廣的官員要特別警惕,因為那裏的居民“人心狡險”,索尚“左道邪術”,很可能讓逆犯潛匿其間。正如他所料,一個月後從湖南發來的奏章報告道,在祁陽縣發現有傳貼,預言災難。更有苗頭的是,一個三十歲的游方和尚覺性和他的四個同伴因剪辮嫌疑被抓獲。在覺性的身上搜出了一個紅綢包,其中包有一絡頭發和兩枚明朝銅板。經地方官員審訊,覺性供稱有個叫茂遠的和尚教過他如何用人的頭發和舊銅錢一起施展魔力誘騙婦女。但他抗辯說,他只是應人請求才會為人剃發。湖南巡撫方世攜命令將一幹人犯解往省府長沙嚴加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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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對和尚、乞丐和其他可疑人物的同樣圍捕也在江蘇進行,由備受折騰的高晉和彰寶直接指揮。這一次,他們用大量名字和細節來堵住弘歷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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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湖廣總督者為定長,這是一個經驗豐富的滿洲官僚,在行省督撫的職位上已有二十年。他是皇室的旁支,其父又是弘歷特別信任的一個總督,所以他在滿洲上層權貴中地位穩固。當他接到詭詐的和尚覺性的供單時,便覺得將這樣一個敏感的案件完全交給下屬湖南巡撫來辦不妥,因而決定立刻動身去長沙與方世攜“會辦”這個案子。由於這個謀反案的案情重大,定長和方世信會同省按察使和地方道臺在省府大堂逐一審查了案犯。而在承德行官的弘歷正引頸翹首等待著審訊的結果。

但是和尚覺性讓大家都吃了一驚,他推翻了原供,說那是他畏刑妄供。這次,他說出了以下的故事:覺性因寫師友爭吵被逐出廟門,遂在湖南南部流浪募化。在府城衡陽他投宿在劉三元所開的客店。劉的年輕老婆陳氏為他遞送茶飯,故爾相識。他後來又來住店,成了劉家的好朋友,劉的父親還曾借給他一千錢。某天,他與陳氏調戲成奸,但無人知曉。本年正月,他去劉家拜年,與劉三元發生了口角。陳氏嚇壞了,叮囑他離去後不要再回來。覺性遂向陳氏討一信物,陳氏當時未給。後來,覺性要一挑夫去劉的客店代取陳氏為他所做之布鞋。陳氏即剪下自己的一絡頭發,縛上兩枝銅錢塞進從自己衣襟上剪下的一塊紅綢裏,然後把這些東西塞進布鞋交挑夫帶回。覺性即將這些信物一直帶在身上。

審判官們將信將疑,他們把所有涉案者帶來審問。有一個疑點是,這絡頭發裏有兩根白發。不太可能是來自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子。然而,陳氏被帶到堂上,跪在巡撫的面前解開了頭發,經查驗她確有一縷頭發被剪,稍短數寸,且此絡發根內恰有兩根白發。不僅如此,經過反覆訊問,陳氏堅持覺性未曾對她用過迷藥,她之委身於覺性是兩情相悅。

官府的判決是,所有嫌犯(包括那些張貼傳單者)都不是真正的剪辮妖黨(手裏握著這樣有價值的證據,本來應該是很容易討好焦慮的弘歷,讓他感到滿意的!)。和尚覺性按“和奸有夫之婦”律,“杖一百徒三年”(他的罪行因妄供別人授其進藥而加重——雖然是因畏刑而妄供)。陳氏被判枷號一個月,但允許折贖。本夫劉三元有權決定陳氏的去留。覺性的同伴均無罪釋放。

到了10月2日,失望的弘歷得出了自己的結論:叫魂案犯遍布各地,但是躍黨的核心卻不斷地從一省轉移到另一省。他們從江蘇北移到山東、直隸和熱河以後,現在看來顯然正西行到山西、陜西和長江中游地區。他們的蹤跡從一省消失後,又從另一省冒出來。不僅如此,現在已很明顯,這些妖黨還妄圖通過恐嚇民眾自割發辮來挑起一場剃發的政治危機。弘歷之所以確信這一點,是因為一旦官府正式發布禁令,人們自割發辮以防範剪辮妖木的做法實際上就停止了。這表明,防範剪辮妖術的做法“本自無稽”(即在民間信仰中原來並不存在這樣說法),“必系奸徒造作邪說,誘惑愚民”。迄今為止抓獲的案犯都是些小嘍羅,一定還有預謀反叛的角色躲在後面,他們的目的則在於“破壞國家定制”(即剃發制度)以逞其逆謀。

三天後,弘歷又在給各省督撫的一份不同尋常的上諭中從新的角度進一步發揮了這些誅心的論斷,強調妖黨可能企圖通過挑起百姓對官府的仇恨,來發動一場大叛亂。地方官府的嚴厲措施則會引起百姓的警恐,“或致激而生變”。而奸黨則可以作壁上觀,坐收漁翁之利。雖然不能因為害怕激怒民眾而停止清剿,但各省官員應“毋縱毋苛”,既確保無辜者不受傷害;又不讓罪犯逃脫。對各省圍捕的和尚和乞丐則應審慎處理。在初審案犯時,應力求不帶偏見。審判官既“不可輕事刑求”,亦“不得濫行鎖禁”。如果“確有可疑情狀”,自當動用一切手段進行審訊。否則,就應開釋案犯。看來,弘歷在這裏為確定案子的“可能緣由”,定下了一個原則,審案的過程分兩個階段,在對案子的早期調查中,不應對案犯使用刑罰和長時間監禁。不過,應有的謹慎並不意味著放松對正犯首惡的追緝。這些人一定還在江南,其人“非系奸僧肆惡。即屬讀書失志之人,其心甚險,而其違甚秘”。對這些奸黨“務須嚴密偵尋”,不僅對太湖一帶的傳統匪巢,而且對“幽僻村居、荒廢庵宇”均應徹底搜查。至於在這樣一場兇猛全面的清剿中如何才能避免傷及無辜,弘歷把這個問題留給他的各省官員去傷腦筋了。

一個冥頑不化的嫌犯

下面這個關於大術師明遠的案子很快就會使我們看到,弘歷這些自相矛盾的指示對各省督撫們來說是多麽難以貫徹。按照我們已在第四章中看到過的明遠九徒韓沛顯的供詞,明遠本應在海州三教寺等待替他割辮的門徒,但迄今為止他一直在同官府捉迷藏。在浙江,巡撫永德的手下把全省的寺廟都篦了一遍,終於找到一個法名明遠的和尚,並迅速將他解往承德審問。但是,真正的明遠好像直到10月9日才在安徽的臺肥附近被抓獲。在當地一個小廟有個叫玉明,但法名又叫明遠的和尚因剪辮而被拿獲。從他的身上搜出了一個木偶,一塊寫有符咒的布,兩枚可疑的術戳,一個奇怪的招牌和一把剪刀。但他身上並無發辮。明遠告訴審判官,他依靠化緣和看病(正如韓沛顯供詞所說)為生07月26日,他攜一毛驢馱載行李出外化緣,走到離所住寺廟西北一百六十餘裏處壽州附近的一個村莊,他停下來在一口井邊喝水。因為沒有水桶無法打水,他便走向一村屋,那兒有三個小孩在門口玩耍。他同他們借水桶,但沒有人理他,他隨手拍了下一個小孩的頭,忍渴趕路。走不出二三裏,他被幾個村民逮住。他們指控他偷割了小孩的辮子。

不由分辯,將僧人拴拿,即將行李搜檢,並無辯尖。又拿到劉鳴奇家中,將僧人吊打,並用錐紮,追無辮尖。要僧人包他孩子不死。僧人被毆紮無奈,遂畫符給他保佑。……實無剪辮情事。這些人放掉了受傷的和尚,讓他回自己的廟去。縣府的差役聽說此事後趕去調查,劉鳴奇讓他們看了明遠寫的符咒和保證字據。差役立刻將此事通知了合肥官府,由官府派人拿獲了明遠。

在初審中,案犯試圖就從他行李中搜出的那些可疑物品作出解釋(在官府的眼中,這些物品無疑就是“邪術”的證據)。兩杖木戳是用來“使人敬重,肯出銀錢”的。其中一個刻著“五王爺替僧”的文字,①另一個則刻著“陰襲州同”的文字。明遠說,他的祖父曾任總兵,因此他刻戳假稱自己有世襲官職。那麽,那個招牌(它看上去是行醫人豎在路旁的招牌)上所寫之可疑文字——“察院恩慈京都明遠”——又代表著什麽呢?明遠解釋道,這只是為了讓病人相信他的藥方是從京都來的,曾為大官們使用過。而布符則是用來鎮邪的(如同第五章中所討論過的鎮邪物那樣)。在一個江湖郎中的行囊中找到這些騙人的玩意本是意料中事,但對明遠的審判官來說。這就是邪術的證據,表明他明遠是一個冥頑不化的案犯。即使是在重刑之下,他仍一口咬定他沒有剪人發辮。審訊他的官員們包括巡撫馮鈐和當地的知州知縣,他們竭盡全力想得到他的供詞,但不知他們是如何竭力的,一個星期後明遠死了。弘歷知道後龍顏大怒,質問明遠是否死於溢刑,或是因疏於防範而讓他自殺身亡。馮鈐堅持說並無此等事情發生。囚犯是在獄中“冒寒得病”而死,官員們決沒有濫刑,這一點獄醫和忤作可以作證。他們所做的只是讓他跪鐵鏈三日,其間並未施用夾棍,只是夾了一次手指。然後他們又輪番審問了他兩天兩夜,“不許其打盹,見其閉目,即行喝醒。”

馮鈐因他連日受審,恐其疲憊,便令停審數日。但還未來得及再審,獄卒便報告說明遠已斃命獄中(朱批:“知道了。”)

這就是該案結局時的情況:軍機處不得不親自對所有的證據進行覆查。三個月來,軍機大臣們作為不屈不撓的弘歷的工具,忠實地推動了對妖術的清剿。從文獻資料來看,他們除了全力以赴從事這種清剿外,絕無其他的想法。然而,當他們最後來收拾殘局的時候,我們卻不能不關心他們面對迄至10月中旬為止的清剿記錄會有什麽想法:這是些混淆不清的偽證,沒有頭緒的瑣屑細節,以及許多不明不白斃命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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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五王爺替僧”可能是到黑的一個民間信仰崇拜,起源於臺南(臺灣當時是福建的一部分),然後流傳到其他許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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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為正犯無疑”。接下來,就應該用重刑來逼他供出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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