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各省的清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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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範圍內對妖術的清剿觸發了弘歷與各省督撫之間的較量。這場暗鬥悄然隱蔽,但激烈的程度並不亞於清剿本身。它的燃料剛來自於官僚的責任制度:官員若讓罪犯逃脫會受到北京吏部的制裁,該官員的上司則有責任對下屬的失職加以彈劾,失於彈劾又會構成更上級官員彈劾失察者的理由。到了總督、巡撫這一層,行政上的失誤則會在皇帝對其個人的寵信上出現裂痕。
官僚責任制度的運作是圍繞著對信息的控制而展開的。一項罪行如果未經官方確認已經發生,那麽,一個官員就不會因為對此罪行失察而受到懲罰。這一極為簡單的事實可以說明弘歷與其官僚之間在叫魂案中的緊張關系。雖然清政府沒有職業的秘密警察,皇帝在各省還是有自己的耳目的。通過這一個人情報來源,弘歷得知了山東的那些案件;還是通過這一情報來源,他也發現了春天被各省巡撫隱瞞的妖術案件。這種隱瞞是出於官方對大眾迷信的蔑視(即上層人士視妖術為不可知的態度),還是因為蘇州和胥口鎮事件所牽涉的剪辮案對巡撫來說太過棘手,本身是無關緊要的。反正弘歷相信,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是因為他的官員們畏難裹足:法庭案件會打亂他們優游從容的日常節奏,彈劾屬下則會危及他們官官相護的權力網絡。我們或許應該原諒他的猜疑,整整兩個月來,沒有一個省級官員(不論滿漢)主動向他報告過妖術案件。當他要求各省報告情況並采取行動時,各省的初始反應證明這種猜疑是有道理的。
弘歷的行省官僚
讓我們先來考察弘歷的各省執法官員的工作效率。1768年中國的行省官僚是一個由六十三個人組成的很小的精英圈子。我使用“行省官僚”一詞,特指省以上的行政長官,其責任包括:第一,總攬一省(巡撫)或兩三省(總督)的全部行政事務;①第二,專司一省的特別政務(如布政使和按察使);第三,無守土之責的特任官員,如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這無疑是世界上最為排外的圈子。進入這個圈子意味著得到皇帝的特別寵信並能與其直接對話。督撫官僚與在北京的部級官員一樣,可以並被要求同皇帝直接並秘密地聯絡。雖然這個圈子裏既沒有老朋友間的那種默契,也沒有坐在皮靠椅裏的那種舒適安樂(也就是說,這個圈子的內部凝聚力很弱),但進入這個圈子還是能給人一種超越了低級官僚群的特殊自我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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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京師所在的直隸除外,該省只有總督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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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股心腹
弘歷在清剿妖術案中所依靠的是一個由中老年官僚組成的經驗豐富的群體。其中每個人都有在數省任職的經歷,資深者擔任省級官員已有十年左右。 ①滿人極不相稱地在其中占有相當大(百分之三十八)的比例,而在總督、巡撫這個層次,其比倒更高達百分之五十八口和乾隆初年相比,行省官僚的種族背景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自1736年以來,滿人人數增長了百分之八十四;漢軍旗人增長了百分之三十三(雖然其實際人數微不足道);而漢人則減少了百分之五十一。總督的種族結構無甚變化,但滿人在巡撫中的比例急劇上升,其代價則是漢軍旗人比例的下降。滿人任布政使職位的人數也大幅上升,而漢人的任職人數則顯著下降。此外越來越多的滿人司法官員正通過正常的升遷渠道進入行省官僚圈。上述變化可被視為滿人漢化程度提高和統治漢人低級官僚能力增強的結果,但也是帝國為加強滿人在地方政府中的權力而制定的一項處心積慮的政策。
按照十八世紀世界的標準,弘歷的行省官僚在1768年統治著龐大的人口。如兩江總督治下的三省人口有七千萬,比當時法國人口的兩倍還多。而三省中最大、也是全國人口最多的江蘇省,其巡撫治下的人口有三千萬,是當時英國人口的三倍。即使是叫魂案所牽涉到的最小省份山西,也有八百萬人口,大約與大不列顛減去蘇格蘭的人口相當。顯然,這一官僚機器的嚴密程度不能和我們(以及中國人)所熟知的現代官僚制度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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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1768年行省官僚任期的平均年數與他們的級別成正比並反映了常規的升遷模式:總督,11年;巡撫,9.5年;布政使,5年;按察使,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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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巨大轄區的執政者必須握有便宜行事的實權,但他們的權力還是受到許多制度規定的制約。不僅如此,機密的廷寄制度防止了督撫間的沖突,誰都無法知道鄰省的督撫向皇帝報告了什麽。最後,皇帝通過頻繁調動來防止行省長官在一省坐大。 ①頻繁調動意味著行省長官幾乎不可能對自己轄區內的特殊情況有深入的了解,他們因而將大多數的行政事務諉之於長期留任的胥吏。 ②這個高度流動的精英集團的成員在各省首府之間頻繁調動,但他們被兩條鐵索同帝國的中心綁在一起:同其他官員一樣,他們的黜陟考績保存在吏部的個人檔案中;更為重要的是,他們與皇帝間維系著效忠盡責的個人紐帶。
雖然我們習慣於把行省官員稱之為官僚,在美國的政治格局中這樣的人會被稱為“政治委任官員”。雖然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循著常規的升遷渠道進入行省官僚圈的(或起於掌管幾個州縣的道臺;或出自六部的低級侍郎),但一旦升為省級官僚便標志著他們同皇帝之間建立起了一種以忠誠和依靠為特征的特殊關系。對這一群榮寵的仆人,皇帝期待他們既可信用又懷有熱忱:他們不僅應準確地報告地方上發生的事件,而且應該進一步為皇上分憂解難。疊種素質比存放在吏部的人事檔案記錄更為重要,它關系著皇帝對他們的寵信,並因而會決定他們宦海仕途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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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1768年在位的總督和巡撫為例,平均在一個職位(從獲得巡撫級別開始)上的任期是總督3.5年,巡撫2.2年。總督的平均年數被直隸總督方觀承特別長的任期(19年)提高了,我對官員任期的統計都是根據錢實甫的全面完整的《清代職官年表》。
②在乾隆三十三年這一年平均每省有2.5個巡撫。有些省的巡撫走馬燈一樣撤換:如這一年山東有四位巡撫,福建有五位。在十八世紀中葉,一個省一年裏有三十巡撫輪換並非稀奇。1768年的撤換特別頻繁,部分原因是由於叫魂危機的幹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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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特殊關系是如何影響一個巡撫的表現的呢?他的職責中令我們最關心的是構成中國法律制度核心的一個陰暗的紐結,即一個官員在自己的轄區同時是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事實上,就任何官員的權限而言,司法權只是從屬於行政權的一個方面。在縣裏,知縣同時擁有逮捕、起訴和審判的權力。超出仗責的案子均應移送巡撫審理,而所有死刑案則都要經由皇帝禦批。
因為《大清律例》將多種形式的妖術定為死罪,據此,叫魂案似乎應該移送省庭,並最終移送北京。巡撫則應該要求下屬清查各州縣的妖人,並親自審理抓獲妖人的案件。
當弘歷在鎮壓“邪術”一事上的壓力增加時,各省巡撫作為檢察官的功能就大大地超過了其作為法官的功能。在1768年,大多數行省長官都有一定的司法經驗,這通常來自於將他們帶人行省官僚圈的按察使一職。但他們中僅有少數幾人是法律學家或聲名遠播的能吏,我懷疑其餘的多數人在司法上並不具備足夠堅定的自我意識來抗衡與其職位相隨的政治壓力。取悅皇帝是貫徹司法的中心環節。
信息系統
一個政府的有效運作取決於對信息流動的仔細掌控。對十八世紀的清王朝來說這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明確區分緊急情況和日常事務,從而使各種問題能在適當的層次上根據合理的次序得到解決;第二,確保地方官能及時而準確地提出報告。這兩個問題的解決從未使弘歷感到滿意。①在第一個問題上,弘歷從父祖那裏繼承了一套由常規渠道和機要渠道組成的文案報告制度。諸如稅收報表、刑事審判、公共工程和日常人事調動之類的常規事務,都用題本經由掌管六部、由高層部級官員組成的內閣這一槊道送達禦前。這類報告的格式有嚴格的規定,違反格式可以成為彈劾的理由。雖然今天的杜會史學家可以從這些“常規”奏折中看到中國人日常生活的實況,但要處理包括謀反在內的緊急機密的非常情況,這一渠道卻無法勝任處置此類敏感而急迫的信息需經由機要渠道,即皇帝和各省長官之間直接的個人通訊熱線。上行奏稿通常由奏告人的私人仆從或驛卒迅速而慎重地送交皇帝禦前。皇帝則用朱筆直接在奏章上批示,然後再送回奏告人。這些密封的文件最後都會收回並保存在皇宮裏,稱之為朱批奏折。②朱批奏折是一種私人文件。除了地方的緊急事務外,這些文件還處理由官員與皇帝間個人關系中派生出來的各種問題。它們的格式比較簡單(比如,奏告人頭銜的覆雜全稱可以省略,只需簡單地報告現職)。這種經由機要渠道進行的交流是一種互惠:奏告人通過向主人遞進機要情報來表達其忠誠和感恩;而皇帝則應之以父執般的嚴厲(偶爾也有溫暖)。常規奏折體現了官僚制的形式,而朱批奏折則反映了個人間的禮數。常規奏折是官與官之間的對話,而朱批奏折則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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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對於通訊制度的權威研究是費正清和鄧嗣禹。
②根據規定,所有朱批奏折最後都要送回宮中歸檔,因此我們今天才能在北京和臺北看到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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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對官員奏報的回應以及他個人的動議,也經由常規和機要這兩種途徑下達。常規回應通常只是形式上認可內閣的票擬,或是指示六部中的相關部門執行,或是簡單地批示將該文件存檔。對更為重大的事情或正式的文告則通過明發上諭,發往全國詔告天下。而機要的回應通常總是由皇帝通過“朱批”將自己的指示或意見直接寫在奏稿上。寫有朱批的奏稿一般通過軍機處又回到奏報人手中。有時候發還的責折上寫有多處朱批,這是皇帝對奏稿中具體意見的直接批示。但更為常規的做法是軍機姓根據皇帝對奏稿的原始意見所撰的敕令,然後作為廷寄或字寄發還地方。“明發”是傳達給官僚全體的信息,而“朱批”和“廷寄”則是迅速、機密而準確的行動文件,用以向特定的官員發出指示或提出告誡。朱批對於理解弘歷在叫魂案中的作用——實際上也對於理解他在中國政治中的作用——至為關鍵。奏稿上的朱批文字向我們揭示了弘歷在閱讀來自地方的報告時的直接反應。雖然廷寄文字是由軍機處的大臣或章京捉刀,但最後總是由皇帝本人定稿,並常常加上他本人的朱筆評語批註。然後這改定的文字才發還地方。接旨者因而清楚地知道什麽問題是皇帝特別重視的,朱紅的批示明白無誤地提醒他整個廷寄所忠實反映的是皇帝本人的想法。
江南的隱情
一些尷尬的發現
兩江總督掌管著江蘇、江西和安徽三省,是滿清帝國的第一肥缺和要缺。這三省的核心長江三角洲地區以及相鄰的浙江省的一部分,是江南地區叫魂案的發源地。在這一敏感職務上任職的是名聲顯赫的高晉。他曾任河道總督,叫魂案發生時已六十二歲。若不是他的背景和關系,他是爬不到這個位置的。他出身於上三旗之一的正黃旗,與清皇室同出一旗。他的祖先世代為皇室包衣,系已經滿人化的漢人。他的一個叔父是內閣大臣,一個堂姐是皇妃(皇帝因此降旨解放了他們家族的包衣身份)。不像一般旗人通過內部路線上升到高位,高晉的仕途從二十九歲時擔任低級的知縣開始,直到十四年以後才第一次升任省級官員。 ①當高晉不緊不慢地回答弘歷對兩江地區妖術案的詢問時,他有充分的理由感到這樣做是安全的。他在八月初奏報道,春天當他暫時在蘇州代理巡撫時確實聽到過浙江發生叫魂事件的謠傳。地方官員告訴他謠言來自杭州地區,而江蘇本身並沒有割辮事件發生。一旦謠傳者被抓獲、謠言的傳播遭到禁止,地方上就安靜了。但是弘歷的朱批顯示他對這些話一句也不信:既然別省都報告了割辮事件,“江蘇豈能獨無其事?”江南的官僚表現差勁,而他們的“化有為無之術實屬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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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當高晉於1779年去世時,弘歷的挽詩特別稱讚了他的低級職位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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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歷然後把憤怒對準了高晉的下屬江蘇巡撫彰寶,因為根據山東獲得的口供,好幾個重要的妖術人犯躲藏在江蘇。彰寶是一個經驗豐富、狡詐並擅長暗鬥的滿族官僚,他從行省的職位穩步上升,因有效處理1766年山西的一個舞弊案而獲得弘歷的信任。當他於1768年到蘇州就任江蘇巡撫時,碰到了又一樁舞弊醜聞。這一醜聞牽涉到揚州的鹽政。高衡是案中臭名昭著的被告,他有著令人難以下手的背景,因為他的堂兄不是別人,正是彰寶的頂頭上司高晉,而他的姐姐則是以其美貌為本家族贏得自由的皇妃。正當彰寶著手處理這一棘手案件時,對叫魂案的全力清剿開始了。彰寶很快便發現,自己成了來自北京不斷升溫的廷寄上諭的目標。來自山東的最新情報(乞丐蔡廷章和斬貫於的口供,其中包括妖黨首領的姓名)分發到了東部各省的督撫們手中。然而直到8月中旬,弘歷發現他的督撫們並未根據已有的線索抓到大術士玉石和尚(江蘇)和吳元(浙江)。雖然直隸和山東已逮捕了不少嫌犯(富尼漢又抓到了五個割辮案犯),但在叫魂案發源地的江南各省還不曾抓到一個案犯。
令彰寶難堪的是,他現在不得不承認關於割辮妖術的某些謠言早在春天使已從浙江傳人了江蘇。因為經過調查沒有發現有人被剪掉辮子的任何真憑實據,他當時覺得沒有必要報告這一情況,不過到了8月初,來自蘇北運河附近州縣的報告表明情況變得嚴重起來。早在春末,安東縣有個叫劉五的人剪了一個鄒姓男子的辮子,現在他被關押起來。在沛縣的一個市集上,據報一個姜姓的山東男子將一位楊姓農民的母親“近身一碰”,即造成了她的“昏迷”。而在郅州,一個王姓男子藏匿在灌木叢中,然後在同去大豐的妻子搭話時剪去了她的一片衣襟。後面這兩個案犯,一個被眾人當場毆斃,另一個被迫逐而自殺。安東那個案犯劉五是個狡猾的惡棍:他讓縣當局相信,自己割辮的目的只是為了在隨後的騷動中趁機摸別人的錢袋。彰寶向弘歷保證他要親自審問這個案犯。他同時派出幹員趕往海州緝拿大術師明遠——按照他的徒弟韓沛顯的供詞,明遠將於8月26日到那裏接頭。他還指示地方官員,要嚴密註意據張四儒口供正躲藏在鄰省安徽宿州的大術師玉石的行蹤,以防他竄人江蘇。
弘歷批評彰寶的表現極不妥當:那些縣官怎能信賴一個小偷的滑頭供詞,而將這樣重要的案件置之不理達幾個月之久?朱批:此舉不解事矣。)如果對春天的謠傳積極加以調查,小民就不至於對案犯處以私刑,而會像山東那樣將他們扭送官府。山東和江蘇相比較吏治之優劣一目了然。彰寶在追捕玉石時未越界進入安徽是官僚瀆職的又一證明:雖然在通常的刑案追捕中跨越省界顯得有點過分,但對於這樣的案子怎能有此顧忌呢? ①為了挽回影響,彰寶興奮地向弘歷報告揚州的鹽務舞弊案已查出明顯的證據,不久當可結案。弘歷無動幹衷,斥責彰寶主次不分:鹽務“不過地方公事之一,況已查有端倪,無甚棘手。若匪徒潛匿肆其鬼蜮伎倆,擾害間閻,民生之害最距要。”彰寶顯然是“輕重倒置”。②雖然彰寶聲稱他沒有放過任何線索,來自山東的情報不斷將他引入一個又一個新的死胡同。他無法找到海州的三教堂廟,大術師明遠據說會等在那裏收集他的徒眾剪來的辮子。
他也找不到和韓沛顯所描述的那個明遠哪怕有絲毫相像之處的和尚。在安徽被捕的一個流民提供了一條令人鼓舞的線索,說蘇州有一個雇人割辮子的朱姓石匠。但是這個消息實際上毫無價值,因為蘇州根本找不到這樣一個人。最後,山東乞丐靳貫子,供中提到的那個算命先生張四儒本應躲在邳州附近的某個村莊,但這個村莊純屬子虛。不過在弘歷看來,關於石匠的線索只證明了那些官員們喜歡掩蓋真相。浙江的石匠們也卷入了妖術案,但可惡的地方官們試圖隱瞞案情,“化有為無”。顯然江蘇的官員們也在玩弄同樣的花招。結果,妖術案才在各省蔓延,愈演愈烈。弘歷批道:“汝二省殊堪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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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宮中廷寄》,第27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曰。彰寶急忙向弘歷保證他要彈劾所有封鎖今春剪辨事件消息和釋放割辮案犯的屬下。弘歷再經思考後回答說,彈劾最好等案情解決以後再說,不然沒有人再肯報告因自己先前失職而發生的事件。這裏我們看到整頓官僚時一個典型的局限:對隱匿下情的懲罰只會導致更為嚴重的隱瞞。
②《宮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九日。雖然人們可能懷疑弘歷利用叫魂危機來轉移人們對皇室姻親卷入的醜聞的註意,但事實好像並非如此。高衡和其他的案犯已經被移交軍機處受審,最後被定罪和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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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斥責的巡撫該怎麽辦?山東的口供會不會有詐?彰寶給富尼漢去信請他重審案犯。山東的案犯因此又受了一遭皮肉之苦,並改變了他們的故事。大術師吳元和通元根本不是江南人,而是北京西郊的宛平縣人!根據這一驚人的消息,弘歷發出了荒唐的命令。將京畿地區所有可疑的僧人都徹查一遍,不要拘泥於名字是否與口供中的相符。難道那些和尚就不會改他們的法號嗎?
以下的對話(弘歷的朱批保留在彰寶8月29日奏折的字裏行間)顯示了這一案件成了弘歷和各省之間更形緊張的關系的導火線。彰寶將小偷劉某帶到揚州審訊。劉堅持他是一個無家可歸的竊賊。某個藥店老板魏胡子要他剪三條辮子來,每條給他一百五十錢,但劉很快就被抓獲了。彰寶立刻派人去查辦魏胡子是否實有其人。(朱批:扯先有此語,即系欲無其事之意,屬員必衛以為妄供了事矣。”)
彰寶:查外省咨孥之犯或有住址姓名而現在查無蹤跡,或僅開姓名而井無鄉貫住址。總由匪徒狡黠隱匿真線,混以游供抵飾,希圖延展之計。
朱批:此固有之。汝等尚如此,何怪匪徒?
彰寶:此等……重犯巨魁一日不獲,……而地方亦無能寧謐。
朱批:所以督催汝等,正為此也。其奈汝等上下模棱之習牢不可破何?
彰寶:畀任封疆凡訟師棍徒機衙蠢積賊等匪不過為害一處者,無刻不行察訪,以冀肅法安良。安敢將此等奸宄邪惡稍致怠忽疏縱?
朱批:大不是矣。將現在情形速奏來。
追查妖術案碰到了一個在清代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事實上,這也是任何一個以地方官員為地方情況主要信息來源的制度都會遇到的問題。雖然朱批奏折制度具有廣泛監督的潛在功能(即一個官員會為了個人利益而舉告別人),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皇帝的假設是,地方官出於自身利益總是對手邊的問題輕描淡寫以減輕他失職的過失。在這種情況下,常規的監察系統(例如對稅收報告的監察)變得毫無作用,因為並沒有什麽常規的制度可以用來審核妖術案犯的人數。
對於罪犯的這種緊急而非常規的清剿立刻使皇帝與官僚處於掌控信息的競爭之中,使他們之間的關系更形尖銳緊張。但是皇帝並非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他在江南官僚機器中有自己的眼線。
現場的眼線
蘇州織造的位置向來是由內務府的可靠官員來充任的。織造府位於政治敏感的長江下游地區的中心,織造的職責不僅在於向皇上供應奢侈的絲織品,而且也在於及時提供地方上的有關情報。其時就任織造一職的是旗人薩載(死於1786年),他出於皇族的旁支,又是將門貴胄之後。他通過滿語特考成為舉人。這種考試不過是方便滿人進入高級職位的一種特殊政策,以當時的標準,薩載從文化背景上來說稱得上是個地地道道的滿人。當叫魂案發生時,薩載在江南任上已至少有五年之久,算得上是一個江南通了。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是皇帝在江南地區的最好耳目。
可以想象,當看到薩載關於叫魂案的奏報不過寥寥數筆時,弘歷有多麽生氣。“織造有奏事之責。”蘇州人煙稠密,薩載在那裏豈能毫無見聞?對於這樣關系重大的奸匪擾累事件,他豈能漠然置之、不關痛癢?
豈畏懼督撫聲勢,恐將地方官底裏顯出,致招嫌怨耶?抑以政務非其專責,遂視如隔膜,有心緘默耶?果爾,則是許織造之專折陳奏徒屬有名無實,豈僅尋常雨水糧價等事,循例列牘遂可為塞責乎? ①像高晉和彰寶一樣,薩載現在也必須向弘歷陳奏春天發生的令人難堪的妖術謠傳。更為難堪的是,5月份的那些事件,即我在第一章所述及的蘇州乞丐被捕和胥口鎮事件,就發生在蘇州,而弘歷竟毫無所聞。薩載報告了嫌犯如何因缺少證據而被釋放,以及地方官如何禁止百姓僅因懷疑有人叫魂便濫抓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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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諭檔》,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一日。降雨和糧價是特別敏感的情報,因為它們是民眾情緒的索引,因而會影響國家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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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載說他未聽說地方官繼續捕獲這類案犯,但也未聽說有何人真的被割去辮子。接下來他必須報告他的同僚的情況:其時督臣高晉在蘇兼暑撫篆,曾向奴才言及此事。據雲現在獲解到案之人,縣審皆無實據。至四月間撫臣彰寶到任後向奴才問及地方事務有無見聞,奴才亦曾將此事說知。據雲只在嚴密查孥,不在出示曉謝等語,其因何不先行具奏之處,奴才實不知其固。
弘歷現在抓住了高晉和彰寶隱瞞實情的例證。他們的陳奏從未提及蘇州或胥口鎮的事件,只是輕描淡寫地提到“謠言”。雖然彰寶直到5月13日才抵蘇州就任,但他從薩載那裏得知這個案件不會晚於6月14日(如果薩載是可信的話),完全來得及立刻奏報朝廷。可他當時又怎會料到這案子會變成現在這樣呢?無論失於奏報是出於對此事真實性的懷疑還是因為害怕引起事端,反正弘歷的懷疑完全得到了證實。高晉、彰寶兩人均受到嚴厲的訓斥。那些“是非倒置”、不許百姓捉拿妖術嫌犯的惡劣地方官員本應受到上級督撫的糾參。但“化大為小,化有為無之習,各省皆所不免,而江南實為尤甚。”弘歷還寫道:“高晉既習於聞冗,毫不振作。彰寶前任藩司日久,原不免沾染積習。嗣在晉撫任內,諸事尚知奮勉。意其痼習以悛。乃自調任江蘇以來,故智覆萌。”
因此,所有在5月間被捕旋又釋放的案犯應再抓起來並立刻移送承德行官受審(這包括蘇州的乞丐和胥口鎮那幾個幾乎被毆斃的和尚)。案犯若有逃脫,或地方官若有“教供”,一切後果均由高晉和彰寶承擔,決不寬赦。
彰寶懇求弘歷責罰:他的失職導致了屬下玩忽重情要案,而他本人也多少染上了官場積習。他請求弘歷讓吏部彈劫和處罰自己(朱批:“彈劾為時尚早,朕欲看汝有何能耐緝捕案犯。”)
從實際出發,彰寶只能根據犯人的口供追捕妖黨。要不了幾天,小偷劉某的師傅魏胡子就被抓獲了。彰寶親自審問,魏胡子承認招募了劉某,但供稱他本人也系受雇於原為商店夥計的某人,其人用割來的辮子和藥。至此,案情變得令人沮喪。
浙江的撇清
永德是滿族小貴族,他躋身行省官僚似乎是太容易了一點。這位皇族的旁支 ①只在刑部短期任職見習就發往浙江任道臺,負責杭州地區沿海防務幸在任職十年無過失後,他於1765~1766年間升任省布政使。他或許是因改進行政的一些瑣細建議而贏得了弘歷的歡心,在1768年4月25日被晉升為浙江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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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開國皇帝努爾哈赤叔父的子孫在他們的名字前冠有覺羅二字。他們與皇室直系的關系比宗室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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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巡撫富尼漢於7月24日左右通知永德,據蔡、靳兩個乞丐疑犯供稱,浙江是現今已在山東露頭的神秘剪辮案的發源地,這定然使新上任的永德大驚失色。他知道,盡管當初對浙江叫魂案件的處理看上去幹脆利落,沒有驚動朝廷,但皇上現在一定已經知道了這個案件。永德不得不準備應付朝廷不可避免的詢問。8月4日和6日,弘歷的諭旨果然到達了杭州的巡撫衙門,要求永德報告情況並立刻采取行動。永德奏稱,今年初春關於叫魂的謠言確實曾突然在當地流傳。當時還是布政使的他立刻意識到妖術是一項嚴重的罪行。
他立刻向巡撫熊學鵬做了“面稟”(當然,這是無案可查的)。經調查,很快便帶出了德清和蕭山的妖術恐慌事件,而這些事件的起因原來在於無知鄉民的以訛傳訛,誤信惑聽,“是以前撫臣熊學鵬未經奏”。當他本人就任巡撫後,“誠恐尚有匪徒潛行不法滋事”,因此他要地方官加以警惕。
永德繼續奏稱,現在山東案件的供詞揭露出叫魂妖黨的首犯隱蔽在浙江。他在全省派出了便衣偵探,但未查到吳元,只找到了一個名字同音不同字的和尚,但他與妖術罪犯扯不上任何關系。而且,即使在最偏遠的山區寺廟,也找不到山東罪犯所供出的張四儒(即靳貫子所供之算命先生)或其他人。永德說他將繼續查處,並飭令州縣認真緝拿罪犯,若有疏忽縱漏,定將嚴參,決不寬貸。弘歷的朱批對這種空泛的保證不以為然:“不意汝竟如此無用。”
有了這樣的朱批,整個故事就必須繼續下去。永德把今春以來審理過的所有罪犯——包括吳石匠、沈農夫、肖山的和尚以及縣役蔡瑞——的案卷統統送到了北京。 ①弘歷越讀越生氣。浙江的官僚顯然在“縱惡養奸”。很明顯,對德清石匠的指控不可能毫無根據。而懲罰原告(例如縣役蔡瑞)是“顛倒是非”。如此一來,“小民尚何敢再首,差役覆何敢拿人?”至於永德本人則根本沒有理由把責任推到前任巡撫身上。作為布敢使,他就有責任直接向皇帝奏報。如果布政使僅僅報告錢谷浮詞,而按察使僅僅報告刑名陳案,“搪塞敷陳,遂為盡奏事之責,又豈朕許令封函徑達之本意乎?”對於這樣的緊要罪犯,所有的官員都有追緝之責。那些今春被逮捕又釋放的罪犯(石匠們與和尚們),則應將他們即行解往承德行官,這裏的官員自有辦法從他們身上榨出事實真相。
來自山東的進一步線索
回過頭來再說江蘇。彰寶還在為小偷劉某的案件頭痛,又碰到了新的問題。鄰省山東的搜捕已經抓獲了一大批妖黨疑犯,現在又有了新的線索。巡撫富尼漢於9月12日報告說,早在7月3日,一個衙役在某縣城抓住了一個形跡可疑的和尚通呆。因為充州知府還只是剛剛向他報告了這個案子,因此罪犯已在監獄裏遷延了兩個月。罪犯抗議說,他並不是割辮犯,而只是去直隸探望親戚。但在直隸的詢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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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責任制度的運作是圍繞著對信息的控制而展開的。一項罪行如果未經官方確認已經發生,那麽,一個官員就不會因為對此罪行失察而受到懲罰。這一極為簡單的事實可以說明弘歷與其官僚之間在叫魂案中的緊張關系。雖然清政府沒有職業的秘密警察,皇帝在各省還是有自己的耳目的。通過這一個人情報來源,弘歷得知了山東的那些案件;還是通過這一情報來源,他也發現了春天被各省巡撫隱瞞的妖術案件。這種隱瞞是出於官方對大眾迷信的蔑視(即上層人士視妖術為不可知的態度),還是因為蘇州和胥口鎮事件所牽涉的剪辮案對巡撫來說太過棘手,本身是無關緊要的。反正弘歷相信,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是因為他的官員們畏難裹足:法庭案件會打亂他們優游從容的日常節奏,彈劾屬下則會危及他們官官相護的權力網絡。我們或許應該原諒他的猜疑,整整兩個月來,沒有一個省級官員(不論滿漢)主動向他報告過妖術案件。當他要求各省報告情況並采取行動時,各省的初始反應證明這種猜疑是有道理的。
弘歷的行省官僚
讓我們先來考察弘歷的各省執法官員的工作效率。1768年中國的行省官僚是一個由六十三個人組成的很小的精英圈子。我使用“行省官僚”一詞,特指省以上的行政長官,其責任包括:第一,總攬一省(巡撫)或兩三省(總督)的全部行政事務;①第二,專司一省的特別政務(如布政使和按察使);第三,無守土之責的特任官員,如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這無疑是世界上最為排外的圈子。進入這個圈子意味著得到皇帝的特別寵信並能與其直接對話。督撫官僚與在北京的部級官員一樣,可以並被要求同皇帝直接並秘密地聯絡。雖然這個圈子裏既沒有老朋友間的那種默契,也沒有坐在皮靠椅裏的那種舒適安樂(也就是說,這個圈子的內部凝聚力很弱),但進入這個圈子還是能給人一種超越了低級官僚群的特殊自我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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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京師所在的直隸除外,該省只有總督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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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股心腹
弘歷在清剿妖術案中所依靠的是一個由中老年官僚組成的經驗豐富的群體。其中每個人都有在數省任職的經歷,資深者擔任省級官員已有十年左右。 ①滿人極不相稱地在其中占有相當大(百分之三十八)的比例,而在總督、巡撫這個層次,其比倒更高達百分之五十八口和乾隆初年相比,行省官僚的種族背景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自1736年以來,滿人人數增長了百分之八十四;漢軍旗人增長了百分之三十三(雖然其實際人數微不足道);而漢人則減少了百分之五十一。總督的種族結構無甚變化,但滿人在巡撫中的比例急劇上升,其代價則是漢軍旗人比例的下降。滿人任布政使職位的人數也大幅上升,而漢人的任職人數則顯著下降。此外越來越多的滿人司法官員正通過正常的升遷渠道進入行省官僚圈。上述變化可被視為滿人漢化程度提高和統治漢人低級官僚能力增強的結果,但也是帝國為加強滿人在地方政府中的權力而制定的一項處心積慮的政策。
按照十八世紀世界的標準,弘歷的行省官僚在1768年統治著龐大的人口。如兩江總督治下的三省人口有七千萬,比當時法國人口的兩倍還多。而三省中最大、也是全國人口最多的江蘇省,其巡撫治下的人口有三千萬,是當時英國人口的三倍。即使是叫魂案所牽涉到的最小省份山西,也有八百萬人口,大約與大不列顛減去蘇格蘭的人口相當。顯然,這一官僚機器的嚴密程度不能和我們(以及中國人)所熟知的現代官僚制度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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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1768年行省官僚任期的平均年數與他們的級別成正比並反映了常規的升遷模式:總督,11年;巡撫,9.5年;布政使,5年;按察使,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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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巨大轄區的執政者必須握有便宜行事的實權,但他們的權力還是受到許多制度規定的制約。不僅如此,機密的廷寄制度防止了督撫間的沖突,誰都無法知道鄰省的督撫向皇帝報告了什麽。最後,皇帝通過頻繁調動來防止行省長官在一省坐大。 ①頻繁調動意味著行省長官幾乎不可能對自己轄區內的特殊情況有深入的了解,他們因而將大多數的行政事務諉之於長期留任的胥吏。 ②這個高度流動的精英集團的成員在各省首府之間頻繁調動,但他們被兩條鐵索同帝國的中心綁在一起:同其他官員一樣,他們的黜陟考績保存在吏部的個人檔案中;更為重要的是,他們與皇帝間維系著效忠盡責的個人紐帶。
雖然我們習慣於把行省官員稱之為官僚,在美國的政治格局中這樣的人會被稱為“政治委任官員”。雖然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循著常規的升遷渠道進入行省官僚圈的(或起於掌管幾個州縣的道臺;或出自六部的低級侍郎),但一旦升為省級官僚便標志著他們同皇帝之間建立起了一種以忠誠和依靠為特征的特殊關系。對這一群榮寵的仆人,皇帝期待他們既可信用又懷有熱忱:他們不僅應準確地報告地方上發生的事件,而且應該進一步為皇上分憂解難。疊種素質比存放在吏部的人事檔案記錄更為重要,它關系著皇帝對他們的寵信,並因而會決定他們宦海仕途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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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1768年在位的總督和巡撫為例,平均在一個職位(從獲得巡撫級別開始)上的任期是總督3.5年,巡撫2.2年。總督的平均年數被直隸總督方觀承特別長的任期(19年)提高了,我對官員任期的統計都是根據錢實甫的全面完整的《清代職官年表》。
②在乾隆三十三年這一年平均每省有2.5個巡撫。有些省的巡撫走馬燈一樣撤換:如這一年山東有四位巡撫,福建有五位。在十八世紀中葉,一個省一年裏有三十巡撫輪換並非稀奇。1768年的撤換特別頻繁,部分原因是由於叫魂危機的幹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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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特殊關系是如何影響一個巡撫的表現的呢?他的職責中令我們最關心的是構成中國法律制度核心的一個陰暗的紐結,即一個官員在自己的轄區同時是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事實上,就任何官員的權限而言,司法權只是從屬於行政權的一個方面。在縣裏,知縣同時擁有逮捕、起訴和審判的權力。超出仗責的案子均應移送巡撫審理,而所有死刑案則都要經由皇帝禦批。
因為《大清律例》將多種形式的妖術定為死罪,據此,叫魂案似乎應該移送省庭,並最終移送北京。巡撫則應該要求下屬清查各州縣的妖人,並親自審理抓獲妖人的案件。
當弘歷在鎮壓“邪術”一事上的壓力增加時,各省巡撫作為檢察官的功能就大大地超過了其作為法官的功能。在1768年,大多數行省長官都有一定的司法經驗,這通常來自於將他們帶人行省官僚圈的按察使一職。但他們中僅有少數幾人是法律學家或聲名遠播的能吏,我懷疑其餘的多數人在司法上並不具備足夠堅定的自我意識來抗衡與其職位相隨的政治壓力。取悅皇帝是貫徹司法的中心環節。
信息系統
一個政府的有效運作取決於對信息流動的仔細掌控。對十八世紀的清王朝來說這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明確區分緊急情況和日常事務,從而使各種問題能在適當的層次上根據合理的次序得到解決;第二,確保地方官能及時而準確地提出報告。這兩個問題的解決從未使弘歷感到滿意。①在第一個問題上,弘歷從父祖那裏繼承了一套由常規渠道和機要渠道組成的文案報告制度。諸如稅收報表、刑事審判、公共工程和日常人事調動之類的常規事務,都用題本經由掌管六部、由高層部級官員組成的內閣這一槊道送達禦前。這類報告的格式有嚴格的規定,違反格式可以成為彈劾的理由。雖然今天的杜會史學家可以從這些“常規”奏折中看到中國人日常生活的實況,但要處理包括謀反在內的緊急機密的非常情況,這一渠道卻無法勝任處置此類敏感而急迫的信息需經由機要渠道,即皇帝和各省長官之間直接的個人通訊熱線。上行奏稿通常由奏告人的私人仆從或驛卒迅速而慎重地送交皇帝禦前。皇帝則用朱筆直接在奏章上批示,然後再送回奏告人。這些密封的文件最後都會收回並保存在皇宮裏,稱之為朱批奏折。②朱批奏折是一種私人文件。除了地方的緊急事務外,這些文件還處理由官員與皇帝間個人關系中派生出來的各種問題。它們的格式比較簡單(比如,奏告人頭銜的覆雜全稱可以省略,只需簡單地報告現職)。這種經由機要渠道進行的交流是一種互惠:奏告人通過向主人遞進機要情報來表達其忠誠和感恩;而皇帝則應之以父執般的嚴厲(偶爾也有溫暖)。常規奏折體現了官僚制的形式,而朱批奏折則反映了個人間的禮數。常規奏折是官與官之間的對話,而朱批奏折則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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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對於通訊制度的權威研究是費正清和鄧嗣禹。
②根據規定,所有朱批奏折最後都要送回宮中歸檔,因此我們今天才能在北京和臺北看到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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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對官員奏報的回應以及他個人的動議,也經由常規和機要這兩種途徑下達。常規回應通常只是形式上認可內閣的票擬,或是指示六部中的相關部門執行,或是簡單地批示將該文件存檔。對更為重大的事情或正式的文告則通過明發上諭,發往全國詔告天下。而機要的回應通常總是由皇帝通過“朱批”將自己的指示或意見直接寫在奏稿上。寫有朱批的奏稿一般通過軍機處又回到奏報人手中。有時候發還的責折上寫有多處朱批,這是皇帝對奏稿中具體意見的直接批示。但更為常規的做法是軍機姓根據皇帝對奏稿的原始意見所撰的敕令,然後作為廷寄或字寄發還地方。“明發”是傳達給官僚全體的信息,而“朱批”和“廷寄”則是迅速、機密而準確的行動文件,用以向特定的官員發出指示或提出告誡。朱批對於理解弘歷在叫魂案中的作用——實際上也對於理解他在中國政治中的作用——至為關鍵。奏稿上的朱批文字向我們揭示了弘歷在閱讀來自地方的報告時的直接反應。雖然廷寄文字是由軍機處的大臣或章京捉刀,但最後總是由皇帝本人定稿,並常常加上他本人的朱筆評語批註。然後這改定的文字才發還地方。接旨者因而清楚地知道什麽問題是皇帝特別重視的,朱紅的批示明白無誤地提醒他整個廷寄所忠實反映的是皇帝本人的想法。
江南的隱情
一些尷尬的發現
兩江總督掌管著江蘇、江西和安徽三省,是滿清帝國的第一肥缺和要缺。這三省的核心長江三角洲地區以及相鄰的浙江省的一部分,是江南地區叫魂案的發源地。在這一敏感職務上任職的是名聲顯赫的高晉。他曾任河道總督,叫魂案發生時已六十二歲。若不是他的背景和關系,他是爬不到這個位置的。他出身於上三旗之一的正黃旗,與清皇室同出一旗。他的祖先世代為皇室包衣,系已經滿人化的漢人。他的一個叔父是內閣大臣,一個堂姐是皇妃(皇帝因此降旨解放了他們家族的包衣身份)。不像一般旗人通過內部路線上升到高位,高晉的仕途從二十九歲時擔任低級的知縣開始,直到十四年以後才第一次升任省級官員。 ①當高晉不緊不慢地回答弘歷對兩江地區妖術案的詢問時,他有充分的理由感到這樣做是安全的。他在八月初奏報道,春天當他暫時在蘇州代理巡撫時確實聽到過浙江發生叫魂事件的謠傳。地方官員告訴他謠言來自杭州地區,而江蘇本身並沒有割辮事件發生。一旦謠傳者被抓獲、謠言的傳播遭到禁止,地方上就安靜了。但是弘歷的朱批顯示他對這些話一句也不信:既然別省都報告了割辮事件,“江蘇豈能獨無其事?”江南的官僚表現差勁,而他們的“化有為無之術實屬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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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當高晉於1779年去世時,弘歷的挽詩特別稱讚了他的低級職位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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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歷然後把憤怒對準了高晉的下屬江蘇巡撫彰寶,因為根據山東獲得的口供,好幾個重要的妖術人犯躲藏在江蘇。彰寶是一個經驗豐富、狡詐並擅長暗鬥的滿族官僚,他從行省的職位穩步上升,因有效處理1766年山西的一個舞弊案而獲得弘歷的信任。當他於1768年到蘇州就任江蘇巡撫時,碰到了又一樁舞弊醜聞。這一醜聞牽涉到揚州的鹽政。高衡是案中臭名昭著的被告,他有著令人難以下手的背景,因為他的堂兄不是別人,正是彰寶的頂頭上司高晉,而他的姐姐則是以其美貌為本家族贏得自由的皇妃。正當彰寶著手處理這一棘手案件時,對叫魂案的全力清剿開始了。彰寶很快便發現,自己成了來自北京不斷升溫的廷寄上諭的目標。來自山東的最新情報(乞丐蔡廷章和斬貫於的口供,其中包括妖黨首領的姓名)分發到了東部各省的督撫們手中。然而直到8月中旬,弘歷發現他的督撫們並未根據已有的線索抓到大術士玉石和尚(江蘇)和吳元(浙江)。雖然直隸和山東已逮捕了不少嫌犯(富尼漢又抓到了五個割辮案犯),但在叫魂案發源地的江南各省還不曾抓到一個案犯。
令彰寶難堪的是,他現在不得不承認關於割辮妖術的某些謠言早在春天使已從浙江傳人了江蘇。因為經過調查沒有發現有人被剪掉辮子的任何真憑實據,他當時覺得沒有必要報告這一情況,不過到了8月初,來自蘇北運河附近州縣的報告表明情況變得嚴重起來。早在春末,安東縣有個叫劉五的人剪了一個鄒姓男子的辮子,現在他被關押起來。在沛縣的一個市集上,據報一個姜姓的山東男子將一位楊姓農民的母親“近身一碰”,即造成了她的“昏迷”。而在郅州,一個王姓男子藏匿在灌木叢中,然後在同去大豐的妻子搭話時剪去了她的一片衣襟。後面這兩個案犯,一個被眾人當場毆斃,另一個被迫逐而自殺。安東那個案犯劉五是個狡猾的惡棍:他讓縣當局相信,自己割辮的目的只是為了在隨後的騷動中趁機摸別人的錢袋。彰寶向弘歷保證他要親自審問這個案犯。他同時派出幹員趕往海州緝拿大術師明遠——按照他的徒弟韓沛顯的供詞,明遠將於8月26日到那裏接頭。他還指示地方官員,要嚴密註意據張四儒口供正躲藏在鄰省安徽宿州的大術師玉石的行蹤,以防他竄人江蘇。
弘歷批評彰寶的表現極不妥當:那些縣官怎能信賴一個小偷的滑頭供詞,而將這樣重要的案件置之不理達幾個月之久?朱批:此舉不解事矣。)如果對春天的謠傳積極加以調查,小民就不至於對案犯處以私刑,而會像山東那樣將他們扭送官府。山東和江蘇相比較吏治之優劣一目了然。彰寶在追捕玉石時未越界進入安徽是官僚瀆職的又一證明:雖然在通常的刑案追捕中跨越省界顯得有點過分,但對於這樣的案子怎能有此顧忌呢? ①為了挽回影響,彰寶興奮地向弘歷報告揚州的鹽務舞弊案已查出明顯的證據,不久當可結案。弘歷無動幹衷,斥責彰寶主次不分:鹽務“不過地方公事之一,況已查有端倪,無甚棘手。若匪徒潛匿肆其鬼蜮伎倆,擾害間閻,民生之害最距要。”彰寶顯然是“輕重倒置”。②雖然彰寶聲稱他沒有放過任何線索,來自山東的情報不斷將他引入一個又一個新的死胡同。他無法找到海州的三教堂廟,大術師明遠據說會等在那裏收集他的徒眾剪來的辮子。
他也找不到和韓沛顯所描述的那個明遠哪怕有絲毫相像之處的和尚。在安徽被捕的一個流民提供了一條令人鼓舞的線索,說蘇州有一個雇人割辮子的朱姓石匠。但是這個消息實際上毫無價值,因為蘇州根本找不到這樣一個人。最後,山東乞丐靳貫子,供中提到的那個算命先生張四儒本應躲在邳州附近的某個村莊,但這個村莊純屬子虛。不過在弘歷看來,關於石匠的線索只證明了那些官員們喜歡掩蓋真相。浙江的石匠們也卷入了妖術案,但可惡的地方官們試圖隱瞞案情,“化有為無”。顯然江蘇的官員們也在玩弄同樣的花招。結果,妖術案才在各省蔓延,愈演愈烈。弘歷批道:“汝二省殊堪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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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宮中廷寄》,第27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曰。彰寶急忙向弘歷保證他要彈劾所有封鎖今春剪辨事件消息和釋放割辮案犯的屬下。弘歷再經思考後回答說,彈劾最好等案情解決以後再說,不然沒有人再肯報告因自己先前失職而發生的事件。這裏我們看到整頓官僚時一個典型的局限:對隱匿下情的懲罰只會導致更為嚴重的隱瞞。
②《宮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九日。雖然人們可能懷疑弘歷利用叫魂危機來轉移人們對皇室姻親卷入的醜聞的註意,但事實好像並非如此。高衡和其他的案犯已經被移交軍機處受審,最後被定罪和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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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斥責的巡撫該怎麽辦?山東的口供會不會有詐?彰寶給富尼漢去信請他重審案犯。山東的案犯因此又受了一遭皮肉之苦,並改變了他們的故事。大術師吳元和通元根本不是江南人,而是北京西郊的宛平縣人!根據這一驚人的消息,弘歷發出了荒唐的命令。將京畿地區所有可疑的僧人都徹查一遍,不要拘泥於名字是否與口供中的相符。難道那些和尚就不會改他們的法號嗎?
以下的對話(弘歷的朱批保留在彰寶8月29日奏折的字裏行間)顯示了這一案件成了弘歷和各省之間更形緊張的關系的導火線。彰寶將小偷劉某帶到揚州審訊。劉堅持他是一個無家可歸的竊賊。某個藥店老板魏胡子要他剪三條辮子來,每條給他一百五十錢,但劉很快就被抓獲了。彰寶立刻派人去查辦魏胡子是否實有其人。(朱批:扯先有此語,即系欲無其事之意,屬員必衛以為妄供了事矣。”)
彰寶:查外省咨孥之犯或有住址姓名而現在查無蹤跡,或僅開姓名而井無鄉貫住址。總由匪徒狡黠隱匿真線,混以游供抵飾,希圖延展之計。
朱批:此固有之。汝等尚如此,何怪匪徒?
彰寶:此等……重犯巨魁一日不獲,……而地方亦無能寧謐。
朱批:所以督催汝等,正為此也。其奈汝等上下模棱之習牢不可破何?
彰寶:畀任封疆凡訟師棍徒機衙蠢積賊等匪不過為害一處者,無刻不行察訪,以冀肅法安良。安敢將此等奸宄邪惡稍致怠忽疏縱?
朱批:大不是矣。將現在情形速奏來。
追查妖術案碰到了一個在清代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事實上,這也是任何一個以地方官員為地方情況主要信息來源的制度都會遇到的問題。雖然朱批奏折制度具有廣泛監督的潛在功能(即一個官員會為了個人利益而舉告別人),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皇帝的假設是,地方官出於自身利益總是對手邊的問題輕描淡寫以減輕他失職的過失。在這種情況下,常規的監察系統(例如對稅收報告的監察)變得毫無作用,因為並沒有什麽常規的制度可以用來審核妖術案犯的人數。
對於罪犯的這種緊急而非常規的清剿立刻使皇帝與官僚處於掌控信息的競爭之中,使他們之間的關系更形尖銳緊張。但是皇帝並非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他在江南官僚機器中有自己的眼線。
現場的眼線
蘇州織造的位置向來是由內務府的可靠官員來充任的。織造府位於政治敏感的長江下游地區的中心,織造的職責不僅在於向皇上供應奢侈的絲織品,而且也在於及時提供地方上的有關情報。其時就任織造一職的是旗人薩載(死於1786年),他出於皇族的旁支,又是將門貴胄之後。他通過滿語特考成為舉人。這種考試不過是方便滿人進入高級職位的一種特殊政策,以當時的標準,薩載從文化背景上來說稱得上是個地地道道的滿人。當叫魂案發生時,薩載在江南任上已至少有五年之久,算得上是一個江南通了。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是皇帝在江南地區的最好耳目。
可以想象,當看到薩載關於叫魂案的奏報不過寥寥數筆時,弘歷有多麽生氣。“織造有奏事之責。”蘇州人煙稠密,薩載在那裏豈能毫無見聞?對於這樣關系重大的奸匪擾累事件,他豈能漠然置之、不關痛癢?
豈畏懼督撫聲勢,恐將地方官底裏顯出,致招嫌怨耶?抑以政務非其專責,遂視如隔膜,有心緘默耶?果爾,則是許織造之專折陳奏徒屬有名無實,豈僅尋常雨水糧價等事,循例列牘遂可為塞責乎? ①像高晉和彰寶一樣,薩載現在也必須向弘歷陳奏春天發生的令人難堪的妖術謠傳。更為難堪的是,5月份的那些事件,即我在第一章所述及的蘇州乞丐被捕和胥口鎮事件,就發生在蘇州,而弘歷竟毫無所聞。薩載報告了嫌犯如何因缺少證據而被釋放,以及地方官如何禁止百姓僅因懷疑有人叫魂便濫抓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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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諭檔》,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一日。降雨和糧價是特別敏感的情報,因為它們是民眾情緒的索引,因而會影響國家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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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載說他未聽說地方官繼續捕獲這類案犯,但也未聽說有何人真的被割去辮子。接下來他必須報告他的同僚的情況:其時督臣高晉在蘇兼暑撫篆,曾向奴才言及此事。據雲現在獲解到案之人,縣審皆無實據。至四月間撫臣彰寶到任後向奴才問及地方事務有無見聞,奴才亦曾將此事說知。據雲只在嚴密查孥,不在出示曉謝等語,其因何不先行具奏之處,奴才實不知其固。
弘歷現在抓住了高晉和彰寶隱瞞實情的例證。他們的陳奏從未提及蘇州或胥口鎮的事件,只是輕描淡寫地提到“謠言”。雖然彰寶直到5月13日才抵蘇州就任,但他從薩載那裏得知這個案件不會晚於6月14日(如果薩載是可信的話),完全來得及立刻奏報朝廷。可他當時又怎會料到這案子會變成現在這樣呢?無論失於奏報是出於對此事真實性的懷疑還是因為害怕引起事端,反正弘歷的懷疑完全得到了證實。高晉、彰寶兩人均受到嚴厲的訓斥。那些“是非倒置”、不許百姓捉拿妖術嫌犯的惡劣地方官員本應受到上級督撫的糾參。但“化大為小,化有為無之習,各省皆所不免,而江南實為尤甚。”弘歷還寫道:“高晉既習於聞冗,毫不振作。彰寶前任藩司日久,原不免沾染積習。嗣在晉撫任內,諸事尚知奮勉。意其痼習以悛。乃自調任江蘇以來,故智覆萌。”
因此,所有在5月間被捕旋又釋放的案犯應再抓起來並立刻移送承德行官受審(這包括蘇州的乞丐和胥口鎮那幾個幾乎被毆斃的和尚)。案犯若有逃脫,或地方官若有“教供”,一切後果均由高晉和彰寶承擔,決不寬赦。
彰寶懇求弘歷責罰:他的失職導致了屬下玩忽重情要案,而他本人也多少染上了官場積習。他請求弘歷讓吏部彈劫和處罰自己(朱批:“彈劾為時尚早,朕欲看汝有何能耐緝捕案犯。”)
從實際出發,彰寶只能根據犯人的口供追捕妖黨。要不了幾天,小偷劉某的師傅魏胡子就被抓獲了。彰寶親自審問,魏胡子承認招募了劉某,但供稱他本人也系受雇於原為商店夥計的某人,其人用割來的辮子和藥。至此,案情變得令人沮喪。
浙江的撇清
永德是滿族小貴族,他躋身行省官僚似乎是太容易了一點。這位皇族的旁支 ①只在刑部短期任職見習就發往浙江任道臺,負責杭州地區沿海防務幸在任職十年無過失後,他於1765~1766年間升任省布政使。他或許是因改進行政的一些瑣細建議而贏得了弘歷的歡心,在1768年4月25日被晉升為浙江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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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開國皇帝努爾哈赤叔父的子孫在他們的名字前冠有覺羅二字。他們與皇室直系的關系比宗室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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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巡撫富尼漢於7月24日左右通知永德,據蔡、靳兩個乞丐疑犯供稱,浙江是現今已在山東露頭的神秘剪辮案的發源地,這定然使新上任的永德大驚失色。他知道,盡管當初對浙江叫魂案件的處理看上去幹脆利落,沒有驚動朝廷,但皇上現在一定已經知道了這個案件。永德不得不準備應付朝廷不可避免的詢問。8月4日和6日,弘歷的諭旨果然到達了杭州的巡撫衙門,要求永德報告情況並立刻采取行動。永德奏稱,今年初春關於叫魂的謠言確實曾突然在當地流傳。當時還是布政使的他立刻意識到妖術是一項嚴重的罪行。
他立刻向巡撫熊學鵬做了“面稟”(當然,這是無案可查的)。經調查,很快便帶出了德清和蕭山的妖術恐慌事件,而這些事件的起因原來在於無知鄉民的以訛傳訛,誤信惑聽,“是以前撫臣熊學鵬未經奏”。當他本人就任巡撫後,“誠恐尚有匪徒潛行不法滋事”,因此他要地方官加以警惕。
永德繼續奏稱,現在山東案件的供詞揭露出叫魂妖黨的首犯隱蔽在浙江。他在全省派出了便衣偵探,但未查到吳元,只找到了一個名字同音不同字的和尚,但他與妖術罪犯扯不上任何關系。而且,即使在最偏遠的山區寺廟,也找不到山東罪犯所供出的張四儒(即靳貫子所供之算命先生)或其他人。永德說他將繼續查處,並飭令州縣認真緝拿罪犯,若有疏忽縱漏,定將嚴參,決不寬貸。弘歷的朱批對這種空泛的保證不以為然:“不意汝竟如此無用。”
有了這樣的朱批,整個故事就必須繼續下去。永德把今春以來審理過的所有罪犯——包括吳石匠、沈農夫、肖山的和尚以及縣役蔡瑞——的案卷統統送到了北京。 ①弘歷越讀越生氣。浙江的官僚顯然在“縱惡養奸”。很明顯,對德清石匠的指控不可能毫無根據。而懲罰原告(例如縣役蔡瑞)是“顛倒是非”。如此一來,“小民尚何敢再首,差役覆何敢拿人?”至於永德本人則根本沒有理由把責任推到前任巡撫身上。作為布敢使,他就有責任直接向皇帝奏報。如果布政使僅僅報告錢谷浮詞,而按察使僅僅報告刑名陳案,“搪塞敷陳,遂為盡奏事之責,又豈朕許令封函徑達之本意乎?”對於這樣的緊要罪犯,所有的官員都有追緝之責。那些今春被逮捕又釋放的罪犯(石匠們與和尚們),則應將他們即行解往承德行官,這裏的官員自有辦法從他們身上榨出事實真相。
來自山東的進一步線索
回過頭來再說江蘇。彰寶還在為小偷劉某的案件頭痛,又碰到了新的問題。鄰省山東的搜捕已經抓獲了一大批妖黨疑犯,現在又有了新的線索。巡撫富尼漢於9月12日報告說,早在7月3日,一個衙役在某縣城抓住了一個形跡可疑的和尚通呆。因為充州知府還只是剛剛向他報告了這個案子,因此罪犯已在監獄裏遷延了兩個月。罪犯抗議說,他並不是割辮犯,而只是去直隸探望親戚。但在直隸的詢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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