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章殺了育河Ⅴ(番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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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馬擇飛被告之左眼並無大礙,可以立即出院,不過傷眼得蓋一塊白布,白布環繞了整個腦子,看上去像剛被人毆打過的社會青年,以至於回酒店時卓諾典都差點認不出,乍看之下,在某種程度上這個樣子還蠻與馬擇飛有所貼切。
但這樣去露臉不太雅觀,卓諾典只好上街買了頂黑色帽子才改變了他的整個形象。
當天下午,卓諾典與馬擇飛一起來到了交警部門所在單位,此行目的在於“協商”,留給法庭處理畢竟是撕破臉之後的事情。
馬擇飛算是又懶又聰明,心想黃簡鋒律師要是想拿“中介費”則必須付出點血汗,於是他催著黃簡鋒律師提前進交警大廈尋找處理事故報告的相關負責人。
果然不出馬擇飛的所料,黃簡鋒律師問工作人員“負責人”在哪一邊,問來問去,工作人員推來推去,中間大部分時間他都在等,累了整整兩個半小時,最終找到了工作人員口中的“相關負責人”陳主任,他已腰酸得只好爬回律所。
陳主任年齡約三十歲,戴了一副眼鏡,期斯文文,他轉動著椅子說:“育橋交通事故已作了好幾十份報告,市公安局也做了《刑事鑒定書》,夠你上法庭說幾句話了。”
卓諾典把交通事故照片放在辦公桌上,說:“車頭撞成馬蜂窩,車又把橋給撞了個缺口,剎車印也很清晰,交警隊卻偏偏估測不出速度——大於30km/h或者小於30km/h,恐怕行外人都看出了吧?”
陳主任回答:“外行人一定看不出的,因為他們就是外行人。”
“噢,所以你看出了?”卓諾典說,“這次事故我在法庭上恐怕說不了幾句話,但是關於‘失職’方面,我還是可以多講幾句的。譬如行車記錄儀數據丟失、證人也丟了。”
陳主任聽後正視著卓諾典,臉有了點繃緊,說:“有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我一定會三天內給你們一個答覆。因為我們一直在努力。”
既然陳主任代表了交警作出承諾,等三天算是簡單的事情,卓諾典對他點了點頭。然而,三天很快過去了,律所卻什麽也沒有收到。
為此,莫安母親只好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交警部門作為了被告。很快,她被告知不能立案。
既然不能立案,卓諾典就建議她向法院請求出示書面裁定,以提起上訴。就在這時候,一通電話響起在簡鋒律所,這一通電話讓卓諾典、法官、陳主任坐在同一張桌子旁。雖然夠不上法庭的莊重嚴肅,陳主任的身份卻確確代表了交警部門。
桌面上,卓諾典和陳主任的面前擺著一瓶礦泉水,法官面前卻沒有。法官剛想張嘴開口說話,陳主任把一個攝影背包放在桌面上,說:“這背包我待會解釋。至於交通肇事車輛速度,其實早已測出來了,至少在80km/h以上。”
卓諾典問:“為什麽遲遲不肯公布?”
陳主任回答:“很多方面原因,第一是把行車記錄儀數據丟失的年輕交警,他當時確是不小心,交警大隊長還上報了此事,他已經被調走,他走後,從現場測量的部分數據也不知為何丟失了。”
“什麽原因?”卓諾典問。
陳主任回答:“我們一直調查,最後只好重新取證並覆原現場數據。”
陳主任所說,卓諾典半信半疑,問:“那證人呢,證人也丟了嘛。”
陳主任說:“證人當時說他沒看見兩車碰撞瞬間以及未碰撞之前的狀況,他只是路過救人,他知道的應該不多吧?”
“不多,但並不代表不重要。”
卓諾典認為必須讓館長作證,館長是已知唯一的目擊者,也是重要線索。
陳主任卻並不看好讓館長作證的方法有所行通,為此他還與卓諾典冷眼對視了瞬間。
但目前來看,情況比卓諾典所預想的要好,至少交警還在調查事故,雖然進程緩慢到“不催促就未見效”的情形,但也尚未陷入完全置之不理的地步。
看見卓諾典與陳主任越過無形的障礙逐漸溝通起來了,法官緩了一口氣,指著攝影背包,說:“這個包又與案子有什麽關聯?”
據陳主任所說,攝影背包可能與這次事故有著緊密聯系,但公安那邊認為沒有。
攝影背包被發現於橋頭往下一棵樹的樹叉,裏面並沒有任何攝影器材,裝了六樣物品,一是平安豆,它串著紅繩,接在書包鏈上,一面刻著“學業有成”四個字,另一面刻著一個“嫻”字。
第二樣是較為新鮮的紅蘋果,被泡沫塑料包裹後,又被透明塑料袋包裹,貼著“生源”二字,經查,“生源”是本鎮其中一個果園的名字。
第三樣是一卷油菜,被與蘋果一樣的包裝方式包裹,貼著“綠氏”二字,經查,“綠氏”是本鎮其中一個菜園的名字。
第四樣是數字時鐘,長度為17cmX7cmX7cm,重約160克。裏面設定了5個定時鬧鐘——早上4點半,早上5點26分、28分、30分、32分。
第五樣是黏貼式掛勾,它與數字鬧鐘放在背包同一隔層,掛勾能與數字時鐘上方的小鐵圈接勾。
第六樣是一頂淡黃色泳帽——合適成人戴。
之所以離奇主要是因為一個鏡頭保護蓋被發現於死者的摩托車底下,外側有兩枚指紋,其中一枚指紋與數字時鐘、平安豆上的指紋吻合,且指紋不屬於死者、肇事者、證人任何一個,經詢問,以上任何一個都否認自己沒有見過此攝影包以及所載之物。
隔著取證袋,卓諾典拿起物證仔細看了一遍,他已對死者的身份有所猜測。
黃簡鋒律師曾經告訴他,館長家在博物館附近,而博物館設在小鎮邊緣,那麽館長早上5點多出現在育橋,是巧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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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去露臉不太雅觀,卓諾典只好上街買了頂黑色帽子才改變了他的整個形象。
當天下午,卓諾典與馬擇飛一起來到了交警部門所在單位,此行目的在於“協商”,留給法庭處理畢竟是撕破臉之後的事情。
馬擇飛算是又懶又聰明,心想黃簡鋒律師要是想拿“中介費”則必須付出點血汗,於是他催著黃簡鋒律師提前進交警大廈尋找處理事故報告的相關負責人。
果然不出馬擇飛的所料,黃簡鋒律師問工作人員“負責人”在哪一邊,問來問去,工作人員推來推去,中間大部分時間他都在等,累了整整兩個半小時,最終找到了工作人員口中的“相關負責人”陳主任,他已腰酸得只好爬回律所。
陳主任年齡約三十歲,戴了一副眼鏡,期斯文文,他轉動著椅子說:“育橋交通事故已作了好幾十份報告,市公安局也做了《刑事鑒定書》,夠你上法庭說幾句話了。”
卓諾典把交通事故照片放在辦公桌上,說:“車頭撞成馬蜂窩,車又把橋給撞了個缺口,剎車印也很清晰,交警隊卻偏偏估測不出速度——大於30km/h或者小於30km/h,恐怕行外人都看出了吧?”
陳主任回答:“外行人一定看不出的,因為他們就是外行人。”
“噢,所以你看出了?”卓諾典說,“這次事故我在法庭上恐怕說不了幾句話,但是關於‘失職’方面,我還是可以多講幾句的。譬如行車記錄儀數據丟失、證人也丟了。”
陳主任聽後正視著卓諾典,臉有了點繃緊,說:“有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我一定會三天內給你們一個答覆。因為我們一直在努力。”
既然陳主任代表了交警作出承諾,等三天算是簡單的事情,卓諾典對他點了點頭。然而,三天很快過去了,律所卻什麽也沒有收到。
為此,莫安母親只好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交警部門作為了被告。很快,她被告知不能立案。
既然不能立案,卓諾典就建議她向法院請求出示書面裁定,以提起上訴。就在這時候,一通電話響起在簡鋒律所,這一通電話讓卓諾典、法官、陳主任坐在同一張桌子旁。雖然夠不上法庭的莊重嚴肅,陳主任的身份卻確確代表了交警部門。
桌面上,卓諾典和陳主任的面前擺著一瓶礦泉水,法官面前卻沒有。法官剛想張嘴開口說話,陳主任把一個攝影背包放在桌面上,說:“這背包我待會解釋。至於交通肇事車輛速度,其實早已測出來了,至少在80km/h以上。”
卓諾典問:“為什麽遲遲不肯公布?”
陳主任回答:“很多方面原因,第一是把行車記錄儀數據丟失的年輕交警,他當時確是不小心,交警大隊長還上報了此事,他已經被調走,他走後,從現場測量的部分數據也不知為何丟失了。”
“什麽原因?”卓諾典問。
陳主任回答:“我們一直調查,最後只好重新取證並覆原現場數據。”
陳主任所說,卓諾典半信半疑,問:“那證人呢,證人也丟了嘛。”
陳主任說:“證人當時說他沒看見兩車碰撞瞬間以及未碰撞之前的狀況,他只是路過救人,他知道的應該不多吧?”
“不多,但並不代表不重要。”
卓諾典認為必須讓館長作證,館長是已知唯一的目擊者,也是重要線索。
陳主任卻並不看好讓館長作證的方法有所行通,為此他還與卓諾典冷眼對視了瞬間。
但目前來看,情況比卓諾典所預想的要好,至少交警還在調查事故,雖然進程緩慢到“不催促就未見效”的情形,但也尚未陷入完全置之不理的地步。
看見卓諾典與陳主任越過無形的障礙逐漸溝通起來了,法官緩了一口氣,指著攝影背包,說:“這個包又與案子有什麽關聯?”
據陳主任所說,攝影背包可能與這次事故有著緊密聯系,但公安那邊認為沒有。
攝影背包被發現於橋頭往下一棵樹的樹叉,裏面並沒有任何攝影器材,裝了六樣物品,一是平安豆,它串著紅繩,接在書包鏈上,一面刻著“學業有成”四個字,另一面刻著一個“嫻”字。
第二樣是較為新鮮的紅蘋果,被泡沫塑料包裹後,又被透明塑料袋包裹,貼著“生源”二字,經查,“生源”是本鎮其中一個果園的名字。
第三樣是一卷油菜,被與蘋果一樣的包裝方式包裹,貼著“綠氏”二字,經查,“綠氏”是本鎮其中一個菜園的名字。
第四樣是數字時鐘,長度為17cmX7cmX7cm,重約160克。裏面設定了5個定時鬧鐘——早上4點半,早上5點26分、28分、30分、32分。
第五樣是黏貼式掛勾,它與數字鬧鐘放在背包同一隔層,掛勾能與數字時鐘上方的小鐵圈接勾。
第六樣是一頂淡黃色泳帽——合適成人戴。
之所以離奇主要是因為一個鏡頭保護蓋被發現於死者的摩托車底下,外側有兩枚指紋,其中一枚指紋與數字時鐘、平安豆上的指紋吻合,且指紋不屬於死者、肇事者、證人任何一個,經詢問,以上任何一個都否認自己沒有見過此攝影包以及所載之物。
隔著取證袋,卓諾典拿起物證仔細看了一遍,他已對死者的身份有所猜測。
黃簡鋒律師曾經告訴他,館長家在博物館附近,而博物館設在小鎮邊緣,那麽館長早上5點多出現在育橋,是巧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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