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殺人動機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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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入刑偵隊,迎面走來兩人。
走在最前面的是個雙眼略顯呆滯的年輕小夥子,臉部線條稍顯稚嫩,可能才二十出頭的樣子。他的右腿似乎不太方便,走起路來深淺不一,明顯感到不協調。
後面跟著的則是刑偵隊的同事。
昌虎顯然也看到對面走來的兩人,其不由停了下來,目光冷冷的直望著那個年輕人。年輕小夥子似有察覺,呆滯的雙眼轉動了一下,視線微移。
呆滯、疑惑、震驚、慌亂,短短的一瞬間年輕人的表情轉了數遍,最後眼底只剩下了恐懼。“老......老板。”就連說話都好似被人掐住了脖子,結結巴巴的。身體也是顫抖不止。
“哼。”
昌虎冷哼一聲,什麽話也沒說,徑直與他擦肩而過。
“副隊,這是筆錄。”跟在年輕人身後的刑偵隊隊員,將一個黑色文件夾遞給了秦墨暉,他順道解釋說:“這家夥腿不方便,我去送送他。”
“去吧,辛苦了。”秦墨暉笑著拍拍對方臂膀,雖然只是讓他盯個人,但從早到晚的,何況現在氣溫又低,可不是想象中那麽容易的。
“沒事。”
“路上小心。”
“好嘞。”
一直往前走,拐了個彎便看到了審訊室,裏面只簡單放置了一些桌椅,還有墻角的飲水機。四周采用的是鍍膜玻璃,可以從外面將裏面的一切盡收眼底,但裏面的人卻無法看到外面的情形。
三人走了進去。落座後,秦墨暉對著身旁的李俞說道:“倒杯水給他。”後者撇撇嘴,不情不願的轉身走向墻角。
“昌虎先生經歷豐富,類似這樣的地方應該不是第一次來吧。”
秦墨暉故意在“經驗豐富”四個字上加重了語氣。對方以前是暴走族的,雖然不一定進過刑偵隊,但類似的機構應該去的不少,說不定以前還是常客。
對於秦墨暉的調侃,昌虎默不作聲,靠著背仰著頭似乎天花板對他更有吸引力。李俞冷著臉,毫不客氣的將水杯放在桌上,水面搖晃,都濺出了幾滴水珠。
“之前不是挺能說麽,怎麽一到這裏就變啞巴了。”他坐下後,不假辭色的說。
昌虎依舊仰著頭,鼻孔朝天,仿佛沒有聽到一般。
看完文件夾中的筆錄,秦墨暉將之推到了李俞的面前,點了點下巴,示意他先看看。正如所猜想的一樣,的確是個突破性進展。
剛才的年輕人在昌虎的餐廳工作過,也正是之前想找卻沒能找到的那個扭傷腳的員工。
雖然當初去對方家沒有找著,可是秦墨暉的直覺告訴自己,對方可能還會回來,就應為如此他索性安排人在附近盯著。而產生這個直覺的原因,主要在於一個腿腳不利的人,不太可能就這麽一走了之。
現在事實證明,他的直覺並沒有錯,那個扭傷腳的員工回來了,被刑偵隊的隊員當場逮到。
望向李俞,後者睜大著雙眼,表情滿是震驚。可見年輕員工的口供,讓他著實意想不到。而若是仔細看去,會發現他的眼底竟還有多了那麽一絲若有若無的驚喜。
的確,秦墨暉看到之初也是十分詫異。畢竟未曾想到過死者羊燦身上的傷,就是那名員工弄的,而他也是因為如此才不小心扭傷了腳。
至於員工與羊燦互不相識,為何前者會這麽做?其實答案已經顯而易見了。
回想起死者身上的傷勢,除了腳印外,還有淤青,甚至全身上下都有波及,明顯死前被毆打過,還不止被一人。
員工的筆錄明顯都在直指一個人——昌虎。是他下達的命令,是他將羊燦圍毆了一頓。
不過,當筆錄中問起有關羊燦的死亡時,員工的回答卻很直截了當,並非是他們所為,因為那段時間他們四人確實在吃夜宵。
他們......有不在場證明。
“你自己看吧。”見李俞看完,秦墨暉將合上的黑色文件夾推至昌虎面前,“這是你員工的口供,看看有沒有異議。”
“他已經不是我的員工。”昌虎強調了一句。他翻開了面前的文件夾,裏面夾著一張A4紙,正反兩面都密密麻麻寫滿了筆錄。
其看的很快,基本上都是一掃而過,只是視線在其中的幾處會稍稍停頓一下。
“沒有問題。”隨意的合上文件夾,他習慣性的將雙腿搭在桌面上,說“上面寫的都對,但那又怎樣,你們最多只能告我侵犯人身權利。”言語中透露出的是一點都不在乎。
經過法醫鑒定,發現死者羊燦身上雖然多處淤青,但只是表面看起來很嚴重而已,實際上不過算是輕傷罷了。真正的罪魁禍首是那群毒蛇,它們的蛇毒直接導致了死者一命嗚呼。
而毆打他人致使輕微傷害的行為,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尚構不成違法行為。
昌虎說的不錯,並不能拿他怎麽樣。
處罰最多就是拘個留,罰個款,這些對他而言根本不在乎。自己就是老板,有的是時間,有的是錢。
啪——
李俞霍然起身,一掌拍在桌面上,連帶著整個桌子都顫了一下,可見他用的力道有多大,此刻又有多生氣。
他怒目而視,指著昌虎高高架在桌面上的雙腿,“這裏是刑偵隊,不是在你家,給我放下去。”李俞本來就不待見他,何況對方此刻的言行舉止確實過了。
秦墨暉同樣皺起了眉,甚是不喜。但心頭同時又升起了一絲無奈感。
即便掌握了羊燦死亡當天被毆打過的線索,而且對方也親口承認了,可是這些並不能證明他就是兇手,不足以就此給對方定罪。
員工的筆錄上清晰記錄著,四人毆打羊燦是在接近淩晨時分左右,可緊接著淩晨一至兩點這段時間,卻又在自己家中死於群蛇這口。時間點上如此接近,很難相信這是巧合。
在羊燦的案件中,不在場證明其實並不是關鍵,因為死者是被群蛇咬死的,兇手只要提前布置好,那麽即便不在現場也是可以的。
雖然以前推斷兇手案發當時一定在現場,但若兇手願意賭一賭運氣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假設昌虎就是兇手,他要是願意賭一賭運氣,所謂的不在場證明便毫無意義。如果是這樣,那似乎還差一點什麽?
殺人動機......對了,殺人動機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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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滯、疑惑、震驚、慌亂,短短的一瞬間年輕人的表情轉了數遍,最後眼底只剩下了恐懼。“老......老板。”就連說話都好似被人掐住了脖子,結結巴巴的。身體也是顫抖不止。
“哼。”
昌虎冷哼一聲,什麽話也沒說,徑直與他擦肩而過。
“副隊,這是筆錄。”跟在年輕人身後的刑偵隊隊員,將一個黑色文件夾遞給了秦墨暉,他順道解釋說:“這家夥腿不方便,我去送送他。”
“去吧,辛苦了。”秦墨暉笑著拍拍對方臂膀,雖然只是讓他盯個人,但從早到晚的,何況現在氣溫又低,可不是想象中那麽容易的。
“沒事。”
“路上小心。”
“好嘞。”
一直往前走,拐了個彎便看到了審訊室,裏面只簡單放置了一些桌椅,還有墻角的飲水機。四周采用的是鍍膜玻璃,可以從外面將裏面的一切盡收眼底,但裏面的人卻無法看到外面的情形。
三人走了進去。落座後,秦墨暉對著身旁的李俞說道:“倒杯水給他。”後者撇撇嘴,不情不願的轉身走向墻角。
“昌虎先生經歷豐富,類似這樣的地方應該不是第一次來吧。”
秦墨暉故意在“經驗豐富”四個字上加重了語氣。對方以前是暴走族的,雖然不一定進過刑偵隊,但類似的機構應該去的不少,說不定以前還是常客。
對於秦墨暉的調侃,昌虎默不作聲,靠著背仰著頭似乎天花板對他更有吸引力。李俞冷著臉,毫不客氣的將水杯放在桌上,水面搖晃,都濺出了幾滴水珠。
“之前不是挺能說麽,怎麽一到這裏就變啞巴了。”他坐下後,不假辭色的說。
昌虎依舊仰著頭,鼻孔朝天,仿佛沒有聽到一般。
看完文件夾中的筆錄,秦墨暉將之推到了李俞的面前,點了點下巴,示意他先看看。正如所猜想的一樣,的確是個突破性進展。
剛才的年輕人在昌虎的餐廳工作過,也正是之前想找卻沒能找到的那個扭傷腳的員工。
雖然當初去對方家沒有找著,可是秦墨暉的直覺告訴自己,對方可能還會回來,就應為如此他索性安排人在附近盯著。而產生這個直覺的原因,主要在於一個腿腳不利的人,不太可能就這麽一走了之。
現在事實證明,他的直覺並沒有錯,那個扭傷腳的員工回來了,被刑偵隊的隊員當場逮到。
望向李俞,後者睜大著雙眼,表情滿是震驚。可見年輕員工的口供,讓他著實意想不到。而若是仔細看去,會發現他的眼底竟還有多了那麽一絲若有若無的驚喜。
的確,秦墨暉看到之初也是十分詫異。畢竟未曾想到過死者羊燦身上的傷,就是那名員工弄的,而他也是因為如此才不小心扭傷了腳。
至於員工與羊燦互不相識,為何前者會這麽做?其實答案已經顯而易見了。
回想起死者身上的傷勢,除了腳印外,還有淤青,甚至全身上下都有波及,明顯死前被毆打過,還不止被一人。
員工的筆錄明顯都在直指一個人——昌虎。是他下達的命令,是他將羊燦圍毆了一頓。
不過,當筆錄中問起有關羊燦的死亡時,員工的回答卻很直截了當,並非是他們所為,因為那段時間他們四人確實在吃夜宵。
他們......有不在場證明。
“你自己看吧。”見李俞看完,秦墨暉將合上的黑色文件夾推至昌虎面前,“這是你員工的口供,看看有沒有異議。”
“他已經不是我的員工。”昌虎強調了一句。他翻開了面前的文件夾,裏面夾著一張A4紙,正反兩面都密密麻麻寫滿了筆錄。
其看的很快,基本上都是一掃而過,只是視線在其中的幾處會稍稍停頓一下。
“沒有問題。”隨意的合上文件夾,他習慣性的將雙腿搭在桌面上,說“上面寫的都對,但那又怎樣,你們最多只能告我侵犯人身權利。”言語中透露出的是一點都不在乎。
經過法醫鑒定,發現死者羊燦身上雖然多處淤青,但只是表面看起來很嚴重而已,實際上不過算是輕傷罷了。真正的罪魁禍首是那群毒蛇,它們的蛇毒直接導致了死者一命嗚呼。
而毆打他人致使輕微傷害的行為,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尚構不成違法行為。
昌虎說的不錯,並不能拿他怎麽樣。
處罰最多就是拘個留,罰個款,這些對他而言根本不在乎。自己就是老板,有的是時間,有的是錢。
啪——
李俞霍然起身,一掌拍在桌面上,連帶著整個桌子都顫了一下,可見他用的力道有多大,此刻又有多生氣。
他怒目而視,指著昌虎高高架在桌面上的雙腿,“這裏是刑偵隊,不是在你家,給我放下去。”李俞本來就不待見他,何況對方此刻的言行舉止確實過了。
秦墨暉同樣皺起了眉,甚是不喜。但心頭同時又升起了一絲無奈感。
即便掌握了羊燦死亡當天被毆打過的線索,而且對方也親口承認了,可是這些並不能證明他就是兇手,不足以就此給對方定罪。
員工的筆錄上清晰記錄著,四人毆打羊燦是在接近淩晨時分左右,可緊接著淩晨一至兩點這段時間,卻又在自己家中死於群蛇這口。時間點上如此接近,很難相信這是巧合。
在羊燦的案件中,不在場證明其實並不是關鍵,因為死者是被群蛇咬死的,兇手只要提前布置好,那麽即便不在現場也是可以的。
雖然以前推斷兇手案發當時一定在現場,但若兇手願意賭一賭運氣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假設昌虎就是兇手,他要是願意賭一賭運氣,所謂的不在場證明便毫無意義。如果是這樣,那似乎還差一點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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