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煙小說

刑庭(七)

關燈
刑庭(七)

“……根據《刑法》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 組織賣yin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yin活動的行為。但被告人XXX並沒有實施招募、雇傭、強迫、引誘等手段,更沒有控制多人賣yin。”

一位西裝筆挺的男律師看著筆記本電腦屏幕, 從容地念著辯護詞:“……被告人是否參與涉案賣yin人員的管理或控制行為,具體表現為參與賣yin場所的經營或管理,……;也可以表現為對賣yin人員的直接管理, ……”

“……被告人XXX在犯罪團夥中負責的是收款和簽價格單,其沒有在犯罪集團或者賣yin場所進行組織或者管理活動, ……故, 被告人XXX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yin罪, 而應當認定為協助組織賣yin罪。”

一位身著律師袍的女律師手裏拿著幾頁辯護詞, 抑揚頓挫地發表著她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XXX並沒有實施組織賣yin的故意,根據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與證人XXX、XX、XXX的證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給賣yin人員從事賣yin活動,且向女票客收取費用的也是XXX, 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費、水電費等,並不是犯罪團夥的分紅或工資。”

“……被告人沒有對案涉賣yin人員實施控制行為, 沒有招募、召集賣yin人員, 沒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從事賣yin活動,沒有發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觀上沒有組織賣yin的故意, 客觀上將自己的房屋租給他人從事賣yin活動, 所以XXX構成容留賣yin罪, 而非是協助組織賣yin罪。”

一位戴眼鏡的中年男律師看了眼自己的辯護詞, 平靜地說道,“我讚同公訴人的量刑意見, 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的情節,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我讚同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發表的第三點辯護意見,”一位年輕女律師面無表情但聲音沈穩地說道,“此外我再補充兩點,第一,根據剛剛庭審中,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被告人XXX參與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但他並沒有持刀砍傷XXX……這與XXX本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剛剛庭審中的供述是一致的,能夠相互印證。”

“……被告人學歷低、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犯罪。但其在到案後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並自願認罪認罰。辯護人認為其再犯的可行性不大,再次投放到社會中不致再危害社會,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從輕量刑,給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XXX經XXX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積極配合了公安機關的調查,沒有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在剛剛的庭審中,也如實供述,前後交代一致,沒有翻供表現,系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合議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姜海藍豎起耳朵認真聽著各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頭也不擡地往庭審筆錄上記錄著。

她自然沒有那個記憶力和手速,能將辯護律師們的辯護意見一字不漏地寫下來,只能“歸納總結”了。

不過開這種參與的辯護律師多的庭審,聽大家發表辯護意見,多少是能夠學到一些新的東西。

她這邊記錄下來,以後她在承辦案件時,可以直接運用。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XXX涉嫌敲詐勒索罪,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XXX具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公訴人指控XXX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僅無直接證據證明,且間接證據也無法相互印證,全案證據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一,被告人XXX沒有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意圖,……”

“第二,本案只有被害人的證言,……”

“第三,公安機關提供的……”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構成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

天幕之下,一直就想看律師和公訴人明面“交鋒”的人們可算是滿意了。

這次庭審的辯論總算是沒有像姜海藍之前承辦的那些刑事案件一樣,“將問題解決在庭審之前”。

律師們充分發表著自己的意見,反駁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反駁檢察官提供的證據。

這個曉之以理,那個動之以情,這個綿裏藏針,那個針鋒相對,……

不過比起很多大臣、學者吵架時陰陽怪氣、罵人祖宗,乃至動手,天幕上的律師們實在是過於文明。

明朝位面。

“其實也還是看證據,”劉基右手摸著下巴,“如果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的證據,律師說什麽都沒用。”

但如果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有問題,律師當然要抓住這一點來打。

畢竟你證據不足,確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認定這件事就是被告人做的,認定被告人確實幹了這種事。

證據不足還要判被告人的刑罰,那豈不是會冤枉無辜?

……不過看他們的表現,若是事實能夠認定,但證據不足,是不是也不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劉基若有所思。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做了某件事,就不能以此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李善長想了想,“但若是,證人、其他被告人所說的話,能與被告人所說的話互相印證,那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沒有做某件事?”

比如案件中,被告人說自己參與了打架事件,但沒有持刀傷人。

他的這種說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證實。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如果沒有像“監控錄像”那種錄到被告人持刀傷人的明確證據,要認定被告人確實做了這件事,還是比較困難的吧?

這也是證據不足啊。

朱標執筆往攤開的白紙上快速記錄著一些他認為有意思的觀點,邊寫邊不時點評幾句。

“組織賣yin、協助組織賣yin、容留賣yin,但從詞語來看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像一是一、二是二那樣能夠簡單區分。”

“……原來如此,有用‘司法解釋’對一些容易混淆的詞語、觀點進行解釋。”

“不過法律如何運用,確實是個人有個人的認知,感覺他們說得也很有道理,那麽,檢察官會如何反駁呢?”

……

朱元璋瞥了一眼自問自答、旁若無人的朱標,沒有叫他。

這時,朱樉好奇地問道,“怎麽有些律師長篇大論,有些律師就說了幾句?還說讚同公訴人的意見?”

朱元璋隨口答道,“你沒看到長篇大論的都是收了錢的,說幾句的是援助律師且庭前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朱樉:“啊?是嗎?”

朱棢皺起眉,“我怎麽覺得這個律師說的……也不是說沒有道理,但是以前有個案子,那個案子的檢察官不是說過這種觀點不能作為從寬的情節嗎?這個律師是不知道,還是怎麽樣?”

朱元璋臉上沒什麽表情波動,“沒有人規定,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一定有道理,一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定能被采納。”

畢竟只是律師的“辯護意見”,人家沒有保證人家講的就是最後判決書的“本院認為”。

朱棢:“哈?”

朱棣突然開口,“我剛剛就想說了,坐在第一排右數第二位的那個律師,他在開庭時居然可以開著電腦?”

辯護律師的桌子上安裝了一臺電腦,但那臺電腦是同步書記員的電腦,給律師們看書記員記錄的辯護詞,方便在書記員記錯時及時指出來,讓書記員修改。

可這次的案件中,那位律師竟然自己攜帶了一臺“筆記本電腦”,且在庭審中全程開著電腦,還不時敲鍵盤在修改著什麽。

朱棣很是不解。

感覺天幕上的人似乎很守規矩和秩序,但有時候又感覺他們比較隨意。

宋濂看了一眼,猜測道,“雖然看不清他的電腦屏幕上的內容,但他剛剛念辯護詞時,是看著電腦念的。所以,律師開庭時也是可以攜帶電腦,看卷宗、看證據、看代理詞或辯護詞吧?”

他能用電腦記庭審筆錄。

他能根據庭審過程,直接修改他原本寫好的辯護詞,而不是像姜海藍平時一樣改在打印好的紙上。

“能攜帶自己的電腦開庭,是比攜帶紙筆開庭要方便得多。”宋濂感嘆道。

且法官也好,法警也好,都沒有人阻止他,可見他們就是可以攜帶電腦出庭。

真好啊,我也想帶著電腦來“上班”。

朱棣:“……確實。”

姜海藍寫字速度再快,也比不上人家直接用電腦記錄。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fanyan.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