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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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四)
強女幹罪、猥/褻罪的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進行了快一個小時。
那邊結束後, 法官和檢察官也沒有休息,而是馬上讓書記員把其他律師叫回去接著開庭。
姜海藍拿著手機,伴隨著幾不可聞的游戲聲, 正將農田裏的白菜收割,打算種上甘蔗,就聽到門外走廊裏有人在喊“開庭了開庭了”, 她立即種上了生長時間比較長的棉花,按黑手機。
和法官助理說了一聲, 姜海藍端著一杯水朝刑事審判庭走去。
確定所有人都回到法庭後, 謝宏春重新敲響法槌, 繼續該案的法庭調查。
曹俊楠手裏拿著資料, 向法官問道, “審判長,我們出示證據是否分組出示?”
謝宏春說:“分組出示吧。”
他看向被告席,“公訴人出示證據,實行分組出示,被告人有沒有意見?”
有幾個聲音回答道, “沒有意見。”
謝宏春又問辯護律師,“辯護人有沒有意見?”
幾個聲音先後回答, “沒有。”
【分組出示證據就是, 所有的書證為一組,所有的證人證言為一組, 所有的被告人供述為一組, 所有的……】姜海藍簡單介紹道, 【公訴人念完一組後, 問被告人對這一組證據有沒有意見。】
如果將所有的證據都一項一項地舉證質證,未免太耽擱時間了。
曹俊楠念道, “公訴人出具的第一組證據是書證,包括二十八位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立案決定書,XXX、XXX、XXX……的批準逮捕決定書,XXX、XX、XXX……的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過二十份,其中……”
姜海藍寫在庭審筆錄上就寫得比較簡單了,“一、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無犯罪記錄、前科材料(判決書)、銀行流水、VX聊天記錄等。”
要把檢察官念的所有內容都寫下來,對她來說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大致記一下就行了。
公訴人念完第一組證據後,對審判長說:“請法庭組織質證。”
謝宏春點頭,“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這一組證據,有沒有意見。”
大多數人沒有意見,有意見的被告人報出了自己的名字。
謝宏春便讓他們一個一個說出自己的意見,陳歸記在了筆錄上。
記完之後,謝宏春問辯護律師,“辯護人有沒有意見。”
有意見的律師報出了被告人的名字,“我是XXX的辯護人,我對XXXXX證據有意見,我認為……”
第二組證據是證人證言。
對這一組證據有意見的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比第一組要多。
被告人1:“XXX說我怎麽怎麽,但實際上我沒有,我當時是……”
被告人2:“不是我叫他去的,是XXX叫他去的,我和他當時根本不熟,是後來認識的。”
被告人3:“XX說那天我打架的時候拿了刀,我那天是去了現場,也幫忙打架了,但我沒有拿刀。”
被告人4:“我不算是主犯吧,我認為我應該算是從犯,我幫忙介紹了幾個客人,但是……”
……
辯護人1:“以被告人XX說的為準。”
辯護人2:“根據證人XXX、XXX的證言可知,被告人XXX在XXXX這一起事件中,沒有……;在XXXXX這一起事件中,他其實……”
辯護人3:“由證人XXX、XX、XXX等人的證言可知,被告人XX只是提供了住所給賣yin人員從事賣yin活動,所以辯護人認為她應當構成容留賣yin罪,而不是構成組織賣yin罪。”
……
陳歸鍵盤敲得飛快,但仍然有跟不上的時候。
審判長和審判員看著審判席上與書記員的電腦屏幕同步的電腦屏幕,隨時叫停被告人或辯護律師,詢問前面的內容,讓書記員能夠記錄。
持筆記錄的辯護律師們則是發揮自己的歸納總結能力,筆下不停地記錄自己認為重要的內容。
——
東漢位面。
崔仲芳想了想,道,“我記得先前有一次,姜海藍代理的那個案件,公訴人出示證據,是一並出示的?”
薛道衡頷首,“不錯,那個被告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案件,公訴人出示證據是一並出示。但再之前,有一個販賣du品罪的案件,出示證據是分組出示的。”
“非法經營罪那個案件只有一個被告人,且被告人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蘇威一邊回憶一邊說道,“販賣du品罪的案件,有四個被告人,其中一個被告人不接受公訴人提的量刑建議,沒有簽認罪認罰具結書。”
他總結道,“或許,公訴人在出示證據時,是分組出示還是一並出示,便是據此吧。”
既然是認罪認罰,那就表示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事實,提出的證據,提出的量刑建議,都沒有意見。
而被告人多的案子,有被告人不願意認罪認罰的案子,法院和檢察院在舉證質證時,要特別註意被告人對檢察院出示的證據有什麽異議,法院要判斷被告人的異議是否能被采信。
以免將來搞出冤假錯案。
眾人都覺得蘇威說得有理。
劉方道,“我一直覺得,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他們這個證據分組都弄得挺好。”
書證,即本案相關的所有文書證據。
證人證言,與本案相關的證人所作的與本案相關的證言。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本案的被告人所作的自己和他人犯案的經過的供述。
……
有一種層層遞進的感覺,全案證據清晰明了,不至於雜亂無章。
而姜海藍在民事案件的庭審中出示證據,單以有人被打傷的案件舉例,她舉證證明原告被被告打傷,原告因傷在哪家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多少天,治療花費了多少醫療費,傷後經鑒定構成多少級傷殘、三期是多久……
她在舉證的時候還會一組組說明“證明目的”。
有邏輯性,有關聯性,讓人一聽就明白她主張的賠償金額是怎麽來的。
楊堅聽到這裏不由得笑了,“不若哪一次刑部或大理寺審案也采取這樣的舉證方式,我與諸卿家去旁聽,看看是否可取?”
看別人審幾十次,不如自己實際操作一次。
刑部尚書梁昆和大理寺卿蘇威對視了一眼,兩人都覺得有點意思。
反正他們新朝建立,一切制度都可新定,天幕上有用的、能用的,用用又何妨?
若是不合適,便舍了不再用就是。
梁昆站了出來,向楊堅行禮,“陛下,我大理寺五日後有一個貪汙案要審,不妨一試。”
楊堅挑眉,“哦?”
高颎、賀若弼、裴世矩三人正在低聲聊天幕上的“質證”。
高颎:“被告人口中說出的話,未必就是真的。”
賀若弼:“那麽就要由法官來判斷,證人證言是對的,還是被告人當庭的反駁是對的。”
高颎:“所以,要綜合全案來認定事實?”
裴世矩:“不錯,一個證人和一個被告人所說的話,也許難以判斷誰真誰假,誰對誰錯,但若有其他證人或被告人的話可以佐證……”
高颎:“還有證據,你忘了第一組書證裏的聊天記錄截圖和轉賬流水嗎?”
賀若弼輕笑:“這就是科技的力量嗎?言語或許是假,聊天記錄和銀行流水,卻是真的。”
——
第三組證據是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金婷青拿著材料,一個被告人一個被告人地念。
一般來說,卷宗裏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是有至少三份的,公訴人在當庭舉證時,必然不可能一份一份全部念出來——那開庭得開到什麽時候?——公訴人也是提取被告人筆錄中的關鍵內容。
等她念完之後,請法庭組織質證。
和第二組證據一樣,有意見的被告人和辯護律師自覺報出被告人的名字,然後挨個提出自己的意見。
被告人提意見基本上是提出其他人的筆錄中和自己認為的事實不相符的部分。
辯護律師除了指出其他人的供述中不利於自己的被告人這一部分,還會指出有利於自己的被告人的一部分,以印證自己的觀點。
第三組證據取證質證結束之後,已經是18點了。
坐在審判席上的謝宏春扭頭和肖尋芳低聲說了幾句話,又和坐在他另一側的何跡平低聲說了幾句。
然後他看著在座的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旁聽群眾,高聲說道,“今天的庭審活動就先進行到這裏,我們明天早上八點半繼續開庭。”
因為現在已經下午六點了,就算大家加班加點,也不可能在今天把這個案子審完。
後面可是還有法庭辯論,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一兩句話講得完?
不如直接安排到明天。
姜海藍合上筆,左手捂住嘴打了個哈欠。
庭審就是很容易犯困,要不是她的直播系統顯示著觀看人數兩億+,她要在直播間的觀眾面前保持形象,早就走神了。
——
東漢末年。
劉備陣營。
諸葛亮一副若有所思的模樣,他道,“辯護律師的存在,確實是有必要的。”
如果單從受害人的角度出發,會想,被告人作為加害者,就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判得越重越好,為什麽還要讓律師給他們辯護?律師不是在幫他們脫罪嗎?
可從法律和……人權(諸葛亮從天幕上學來的詞)的角度出發,自然是需要維護他利益的人存在,否則應當定甲罪卻定成了乙罪,參與的是丙事件卻被以丁事件追究責任,參與的層度最多是戊級卻被定為己級……
或者,明明沒有犯罪,明明證據不予以認定犯罪,卻被定罪量刑。
這豈不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所以需要律師基於法律的規定,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諸葛亮微微一笑,是的,基於法律的規定。
孫權陣營。
周瑜手裏端著一杯茶水,但好一會兒都沒有喝。
他在思考。
被告人不是專業的,他們聽得出檢察官出示的證據中不利於自己的部分,未必聽得出有利於自己的一部分。
這就需要律師來指出。
不過周瑜覺得奇怪的是,檢察官會有定錯罪名的時候嗎?
如果檢察官定罪名定的不是百分百準確,那確實需要有人指出來,比起定這個罪名,定那個罪名更合適。
他很清楚,不同的罪名量刑不一樣,同一件事,可能在甲罪裏是三到五年,在乙罪裏是三到七年,那定的罪名不合適,被告人很可能多坐一段時間的牢。
周瑜眼瞼微合,多坐一段時間的牢尚且無妨,若是被處死……
曹操陣營。
曹操想的是另一件事。
律法始終是在更改的。
過去的法律規定管不了現在的一些突發情況,如果有法律未曾覆蓋的事件出現,那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修改或增加法條。
就像天幕上那些律師提到的《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樣。
你看,即便是不知道多少年之後的後世,也還在根據現實情況的變化,一次又一次對他們的《刑法》進行修改,甚至修改到了十一(實際是刑法修正案十二)!
他神色嚴肅:這世上沒有所謂一層不變的祖宗之法。
過去如此,現在如此,未來亦如此。
我要改,誰也阻止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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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邊結束後, 法官和檢察官也沒有休息,而是馬上讓書記員把其他律師叫回去接著開庭。
姜海藍拿著手機,伴隨著幾不可聞的游戲聲, 正將農田裏的白菜收割,打算種上甘蔗,就聽到門外走廊裏有人在喊“開庭了開庭了”, 她立即種上了生長時間比較長的棉花,按黑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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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所有人都回到法庭後, 謝宏春重新敲響法槌, 繼續該案的法庭調查。
曹俊楠手裏拿著資料, 向法官問道, “審判長,我們出示證據是否分組出示?”
謝宏春說:“分組出示吧。”
他看向被告席,“公訴人出示證據,實行分組出示,被告人有沒有意見?”
有幾個聲音回答道, “沒有意見。”
謝宏春又問辯護律師,“辯護人有沒有意見?”
幾個聲音先後回答, “沒有。”
【分組出示證據就是, 所有的書證為一組,所有的證人證言為一組, 所有的被告人供述為一組, 所有的……】姜海藍簡單介紹道, 【公訴人念完一組後, 問被告人對這一組證據有沒有意見。】
如果將所有的證據都一項一項地舉證質證,未免太耽擱時間了。
曹俊楠念道, “公訴人出具的第一組證據是書證,包括二十八位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立案決定書,XXX、XXX、XXX……的批準逮捕決定書,XXX、XX、XXX……的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過二十份,其中……”
姜海藍寫在庭審筆錄上就寫得比較簡單了,“一、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無犯罪記錄、前科材料(判決書)、銀行流水、VX聊天記錄等。”
要把檢察官念的所有內容都寫下來,對她來說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大致記一下就行了。
公訴人念完第一組證據後,對審判長說:“請法庭組織質證。”
謝宏春點頭,“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這一組證據,有沒有意見。”
大多數人沒有意見,有意見的被告人報出了自己的名字。
謝宏春便讓他們一個一個說出自己的意見,陳歸記在了筆錄上。
記完之後,謝宏春問辯護律師,“辯護人有沒有意見。”
有意見的律師報出了被告人的名字,“我是XXX的辯護人,我對XXXXX證據有意見,我認為……”
第二組證據是證人證言。
對這一組證據有意見的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比第一組要多。
被告人1:“XXX說我怎麽怎麽,但實際上我沒有,我當時是……”
被告人2:“不是我叫他去的,是XXX叫他去的,我和他當時根本不熟,是後來認識的。”
被告人3:“XX說那天我打架的時候拿了刀,我那天是去了現場,也幫忙打架了,但我沒有拿刀。”
被告人4:“我不算是主犯吧,我認為我應該算是從犯,我幫忙介紹了幾個客人,但是……”
……
辯護人1:“以被告人XX說的為準。”
辯護人2:“根據證人XXX、XXX的證言可知,被告人XXX在XXXX這一起事件中,沒有……;在XXXXX這一起事件中,他其實……”
辯護人3:“由證人XXX、XX、XXX等人的證言可知,被告人XX只是提供了住所給賣yin人員從事賣yin活動,所以辯護人認為她應當構成容留賣yin罪,而不是構成組織賣yin罪。”
……
陳歸鍵盤敲得飛快,但仍然有跟不上的時候。
審判長和審判員看著審判席上與書記員的電腦屏幕同步的電腦屏幕,隨時叫停被告人或辯護律師,詢問前面的內容,讓書記員能夠記錄。
持筆記錄的辯護律師們則是發揮自己的歸納總結能力,筆下不停地記錄自己認為重要的內容。
——
東漢位面。
崔仲芳想了想,道,“我記得先前有一次,姜海藍代理的那個案件,公訴人出示證據,是一並出示的?”
薛道衡頷首,“不錯,那個被告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案件,公訴人出示證據是一並出示。但再之前,有一個販賣du品罪的案件,出示證據是分組出示的。”
“非法經營罪那個案件只有一個被告人,且被告人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蘇威一邊回憶一邊說道,“販賣du品罪的案件,有四個被告人,其中一個被告人不接受公訴人提的量刑建議,沒有簽認罪認罰具結書。”
他總結道,“或許,公訴人在出示證據時,是分組出示還是一並出示,便是據此吧。”
既然是認罪認罰,那就表示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事實,提出的證據,提出的量刑建議,都沒有意見。
而被告人多的案子,有被告人不願意認罪認罰的案子,法院和檢察院在舉證質證時,要特別註意被告人對檢察院出示的證據有什麽異議,法院要判斷被告人的異議是否能被采信。
以免將來搞出冤假錯案。
眾人都覺得蘇威說得有理。
劉方道,“我一直覺得,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他們這個證據分組都弄得挺好。”
書證,即本案相關的所有文書證據。
證人證言,與本案相關的證人所作的與本案相關的證言。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本案的被告人所作的自己和他人犯案的經過的供述。
……
有一種層層遞進的感覺,全案證據清晰明了,不至於雜亂無章。
而姜海藍在民事案件的庭審中出示證據,單以有人被打傷的案件舉例,她舉證證明原告被被告打傷,原告因傷在哪家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多少天,治療花費了多少醫療費,傷後經鑒定構成多少級傷殘、三期是多久……
她在舉證的時候還會一組組說明“證明目的”。
有邏輯性,有關聯性,讓人一聽就明白她主張的賠償金額是怎麽來的。
楊堅聽到這裏不由得笑了,“不若哪一次刑部或大理寺審案也采取這樣的舉證方式,我與諸卿家去旁聽,看看是否可取?”
看別人審幾十次,不如自己實際操作一次。
刑部尚書梁昆和大理寺卿蘇威對視了一眼,兩人都覺得有點意思。
反正他們新朝建立,一切制度都可新定,天幕上有用的、能用的,用用又何妨?
若是不合適,便舍了不再用就是。
梁昆站了出來,向楊堅行禮,“陛下,我大理寺五日後有一個貪汙案要審,不妨一試。”
楊堅挑眉,“哦?”
高颎、賀若弼、裴世矩三人正在低聲聊天幕上的“質證”。
高颎:“被告人口中說出的話,未必就是真的。”
賀若弼:“那麽就要由法官來判斷,證人證言是對的,還是被告人當庭的反駁是對的。”
高颎:“所以,要綜合全案來認定事實?”
裴世矩:“不錯,一個證人和一個被告人所說的話,也許難以判斷誰真誰假,誰對誰錯,但若有其他證人或被告人的話可以佐證……”
高颎:“還有證據,你忘了第一組書證裏的聊天記錄截圖和轉賬流水嗎?”
賀若弼輕笑:“這就是科技的力量嗎?言語或許是假,聊天記錄和銀行流水,卻是真的。”
——
第三組證據是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金婷青拿著材料,一個被告人一個被告人地念。
一般來說,卷宗裏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是有至少三份的,公訴人在當庭舉證時,必然不可能一份一份全部念出來——那開庭得開到什麽時候?——公訴人也是提取被告人筆錄中的關鍵內容。
等她念完之後,請法庭組織質證。
和第二組證據一樣,有意見的被告人和辯護律師自覺報出被告人的名字,然後挨個提出自己的意見。
被告人提意見基本上是提出其他人的筆錄中和自己認為的事實不相符的部分。
辯護律師除了指出其他人的供述中不利於自己的被告人這一部分,還會指出有利於自己的被告人的一部分,以印證自己的觀點。
第三組證據取證質證結束之後,已經是18點了。
坐在審判席上的謝宏春扭頭和肖尋芳低聲說了幾句話,又和坐在他另一側的何跡平低聲說了幾句。
然後他看著在座的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旁聽群眾,高聲說道,“今天的庭審活動就先進行到這裏,我們明天早上八點半繼續開庭。”
因為現在已經下午六點了,就算大家加班加點,也不可能在今天把這個案子審完。
後面可是還有法庭辯論,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一兩句話講得完?
不如直接安排到明天。
姜海藍合上筆,左手捂住嘴打了個哈欠。
庭審就是很容易犯困,要不是她的直播系統顯示著觀看人數兩億+,她要在直播間的觀眾面前保持形象,早就走神了。
——
東漢末年。
劉備陣營。
諸葛亮一副若有所思的模樣,他道,“辯護律師的存在,確實是有必要的。”
如果單從受害人的角度出發,會想,被告人作為加害者,就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判得越重越好,為什麽還要讓律師給他們辯護?律師不是在幫他們脫罪嗎?
可從法律和……人權(諸葛亮從天幕上學來的詞)的角度出發,自然是需要維護他利益的人存在,否則應當定甲罪卻定成了乙罪,參與的是丙事件卻被以丁事件追究責任,參與的層度最多是戊級卻被定為己級……
或者,明明沒有犯罪,明明證據不予以認定犯罪,卻被定罪量刑。
這豈不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所以需要律師基於法律的規定,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諸葛亮微微一笑,是的,基於法律的規定。
孫權陣營。
周瑜手裏端著一杯茶水,但好一會兒都沒有喝。
他在思考。
被告人不是專業的,他們聽得出檢察官出示的證據中不利於自己的部分,未必聽得出有利於自己的一部分。
這就需要律師來指出。
不過周瑜覺得奇怪的是,檢察官會有定錯罪名的時候嗎?
如果檢察官定罪名定的不是百分百準確,那確實需要有人指出來,比起定這個罪名,定那個罪名更合適。
他很清楚,不同的罪名量刑不一樣,同一件事,可能在甲罪裏是三到五年,在乙罪裏是三到七年,那定的罪名不合適,被告人很可能多坐一段時間的牢。
周瑜眼瞼微合,多坐一段時間的牢尚且無妨,若是被處死……
曹操陣營。
曹操想的是另一件事。
律法始終是在更改的。
過去的法律規定管不了現在的一些突發情況,如果有法律未曾覆蓋的事件出現,那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修改或增加法條。
就像天幕上那些律師提到的《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樣。
你看,即便是不知道多少年之後的後世,也還在根據現實情況的變化,一次又一次對他們的《刑法》進行修改,甚至修改到了十一(實際是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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