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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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二)
刑事部分的庭審和最初姜海藍直播的那一場重婚案的庭審流程差不多。
鄧文熙念了文書方面的證據: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等;念了證人證言;念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念了……
被告人和律師對證據部分沒什麽異議。
——因為雙方吵架、打架的整個過程都被監控拍了下來, 誰先動的手,誰被打傷得最厲害,一目了然。
天幕之下的世界, 不少人再度對這個監控羨慕得眼睛發紅。
舉證質證之後,梁濤向魯興華提了幾個問題,核實情況。
便進入了辯論階段。
鄧文熙提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兩年。
因為魯興華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 且在開庭之前向刑庭遞交了5萬元人民幣表達自己願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姜海藍淡定地瞥了一眼坐在對面的羅學海, 喲, 還可以這樣搞啊。
受害人不願意給被告人出諒解書, 所以被告人和受害人無法達成賠償協議。
肯定是羅學海給被告人提的建議, 讓他先將一筆賠償款交到刑庭,以表示他願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決心,爭取法庭從寬處理,爭取緩刑。
這一招可以,學到了。
接著, 羅學海發表了辯論意見。
也就是那幾點。
主動報警且向警方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
被告人和受害人因鄰裏糾紛吵架、打架, 雙方都有過錯。
初犯偶犯, 以往沒有前科劣跡。
自願認罪認罰,且願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認罪悔罪態度好。
辯論結束之後, 梁濤讓魯興華作最後陳述。
魯興華自然知道自己該怎麽說, 他表示知道錯了, 請求法官對他從寬處理。
姜海藍立即挺直了脊背,OK, 刑事部分結束了,到我們刑附民部分了!
——
魏晉南北朝時期。
姜海藍瞥坐在她對面的羅學海那一眼很是明顯。
謝安覺得有些好笑。
按照姜海藍所傳達出來的信息,加上一些他自己的經驗之談,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是可以做的。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想要給打人者一個教訓,希望對方受到重罰,不肯原諒打人者,不願意給對方出諒解書,這種情況實在是太普遍了。
但這個案件中的辯護律師,在受害人不肯諒解、賠償沒有談攏的前提下,能想到先把賠償款交到法院,以表明自己願意積極賠償……
很不錯。
方法都是人想出來的,只要合法合理,未嘗不可。
王導鋪開紙筆,順手記下了羅學海提的那幾點辯護意見。
他還挺遺憾的,這種證據十足、沒什麽爭議的案件,檢察官和律師自主發揮的空間都不大,不然就能看到雙方就案件事實和律法展開精彩的辯論。
按道理來說,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應該是互相對抗的吧?
他們“吵”起來會是什麽樣?
不過也沒辦法,通常情況下都是普通的案子,那種過於困難、奪人眼球、要被特別拿出來說一說的案件還是比較少的。
而且,誰能想到後世的案件中會有監控這種神級證據大殺四方呢?
犯案過程都被錄下來了,還犟什麽犟?老老實實認罪爭取寬大處理吧!
文鴦看著天幕上的被告人做最後陳述,無奈地搖了搖頭。
後世這個認罪認罰制度,只要求被告人嘴上說知道錯了,願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即可。
至於被告人實際上怎麽想的,心裏是否真的知道錯了,以後是否真的會改過自新……
那誰又知道呢?
不過話說回來,誰又知道別人心裏實際上是怎麽想的?
只要口頭上認了就行。
如果往後再犯,那就往後再罰。
文鴦聳了下肩,他也實在覺得天幕上那些人搞認罪認罰制度就是為了減少被告人上訴的次數。
雖然他現在還不是很懂那個“上訴”制度。
——
身份信息剛剛梁濤已經核實過了,姜海藍宣讀起訴狀的時候便不再贅述。
她直接宣讀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對其適用實刑;2、判令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人因刑事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43171.78元(具體詳見賠償清單)。”
“……被告人及其家人對原告人實施毆打行為,致使原告人左側鎖骨骨折、左臂尺橈骨骨折、皮膚挫傷等。事故發生後,原告人被送往A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3天,於2023年6月5日出院。2023年9月22日,經林省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人誤工期12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1]
“事情發生至今,被告人沒有主動向原告人請求諒解,且沒有支付原告人任何費用,原告人的所有醫療費都是自行墊付的。原告人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精神上、身體上、經濟上造成巨大的傷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姜海藍念完之後,看向梁濤,“審判長,起訴狀宣讀完畢。”
梁濤點了點頭,問魯興華和羅學海有什麽意見。
魯興華略帶遲疑,“我願意進行賠償,但是他們提的賠償金額太高了,能不能少一點?”
至於羅學海……
他看著梁濤,“法官,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給我的是刑案,刑附民部分沒有指給我。”
雖然但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這可是兩個案子啊。
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委托,簽授權委托書可是要簽兩份。
同樣的,法律援助中心那邊指派案件,也要指兩個,給兩套手續。
不然,他沒有權限為魯興華辯護。
梁濤:“……”
——
何承天思考著那份賠償清單。
條條款款,每一筆怎麽計算的,姜海藍寫得清清楚楚。
這樣還挺好,總不能隨便開口說一個數,若是過低或者過高,那受害人不滿意,被告人也不願意。
像她這樣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算出來的賠償款,受害人和被告人可以不滿意,但也得接受。
因為這是律法規定。
法官也能直接判下來。
他琢磨了一下可行性,很快就無奈一笑,放棄了。
別想了,很多事情根本不可能,寄予期望不過是折磨自己。
酈道元聽著姜海藍念完那篇起訴狀,再次感嘆後世寫文章的簡單直白。
不講文采,不引經據典,就平鋪直敘地把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講一遍,基本上能讓所有不知道這個案子的人,聽了她的起訴狀之後,知道發生了什麽,知道她要主張些什麽。
他本人文采過人、文筆雋永,他寫的東西能讓很多人看懂。
但多的是文采一般的官吏。
甚至有些人肚裏沒幾兩墨水,偏又喜歡賣弄。
所以姜海藍的這種文章的寫法,很適合被推廣開來。
這樣上傳下達更加便捷,百姓更能明白朝廷政令,老老實實的做該做的事。
看著天幕上明確表示自己不能為被告人提供刑附民辯護的羅學海,庾信沒忍住笑出了聲。
天幕上那些人辦事確實很講規矩,也不知道是吃過多少虧,才會這般謹慎地明哲保身。
不過人家說得很有道理啊,律師為當事人辯護,需要當事人的委托,需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沒有這道流程,律師憑什麽為當事人辯護?
人家都沒有找你,你主動去幫忙,要是幫好了,大家都高興。
要是沒幫好……人家惱羞成怒,反手怪你多管閑事,那不是平白沾一身臟水?
所以,最近某某某求我辦的那個事,我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答應的!庾信毫無心理負擔地想,有些人不值得信任,我可不能自找麻煩。
就這麽愉快地決定了。
——
舉證質證部分,姜海藍拿著證據目錄,對梁濤說:“審判長,我這邊的證據我也一並出示了吧?”
梁濤同意了,“你把原件交上來。”
姜海藍便將她放在桌上那一疊證據材料拿起,給了走過來的法警,由法警遞交梁濤。
姜海藍開始念她的證據目錄。
“第一組證據,是原告人的身份證覆印件,證明原告人的身份信息,原告人是適格當事人。”
“第二組證據,是A區人民醫院的病案一份及報告單6張,證明原告人因傷住院,且住院治療43天的事實。”
“第三組證據,是A區人民醫院出具的發票7張,證明原告人此次住院共花費醫療費117359.6元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是林省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一份及發票一張,證明原告人此次受傷經鑒定為:傷殘等級十級,誤工期120天,護理期90天,護理期90天的事實,以及此次鑒定支付鑒定費1300元的事實。”[2]
“第五組證據,是護理人的身份證覆印件及誤工證明、勞動合同,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護理人因原告人受傷請假兩個月照顧原告人,護理人每月工資為7000元的事實。”
姜海藍念完之後,說:“審判長,證據出示完畢。”
梁濤正在一項一項地翻看證據原件。
書記員那邊,庭前姜海藍已經給了他一份證據目錄,所以他打字打得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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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文熙念了文書方面的證據: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等;念了證人證言;念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念了……
被告人和律師對證據部分沒什麽異議。
——因為雙方吵架、打架的整個過程都被監控拍了下來, 誰先動的手,誰被打傷得最厲害,一目了然。
天幕之下的世界, 不少人再度對這個監控羨慕得眼睛發紅。
舉證質證之後,梁濤向魯興華提了幾個問題,核實情況。
便進入了辯論階段。
鄧文熙提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兩年。
因為魯興華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 且在開庭之前向刑庭遞交了5萬元人民幣表達自己願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姜海藍淡定地瞥了一眼坐在對面的羅學海, 喲, 還可以這樣搞啊。
受害人不願意給被告人出諒解書, 所以被告人和受害人無法達成賠償協議。
肯定是羅學海給被告人提的建議, 讓他先將一筆賠償款交到刑庭,以表示他願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決心,爭取法庭從寬處理,爭取緩刑。
這一招可以,學到了。
接著, 羅學海發表了辯論意見。
也就是那幾點。
主動報警且向警方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
被告人和受害人因鄰裏糾紛吵架、打架, 雙方都有過錯。
初犯偶犯, 以往沒有前科劣跡。
自願認罪認罰,且願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認罪悔罪態度好。
辯論結束之後, 梁濤讓魯興華作最後陳述。
魯興華自然知道自己該怎麽說, 他表示知道錯了, 請求法官對他從寬處理。
姜海藍立即挺直了脊背,OK, 刑事部分結束了,到我們刑附民部分了!
——
魏晉南北朝時期。
姜海藍瞥坐在她對面的羅學海那一眼很是明顯。
謝安覺得有些好笑。
按照姜海藍所傳達出來的信息,加上一些他自己的經驗之談,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是可以做的。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想要給打人者一個教訓,希望對方受到重罰,不肯原諒打人者,不願意給對方出諒解書,這種情況實在是太普遍了。
但這個案件中的辯護律師,在受害人不肯諒解、賠償沒有談攏的前提下,能想到先把賠償款交到法院,以表明自己願意積極賠償……
很不錯。
方法都是人想出來的,只要合法合理,未嘗不可。
王導鋪開紙筆,順手記下了羅學海提的那幾點辯護意見。
他還挺遺憾的,這種證據十足、沒什麽爭議的案件,檢察官和律師自主發揮的空間都不大,不然就能看到雙方就案件事實和律法展開精彩的辯論。
按道理來說,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應該是互相對抗的吧?
他們“吵”起來會是什麽樣?
不過也沒辦法,通常情況下都是普通的案子,那種過於困難、奪人眼球、要被特別拿出來說一說的案件還是比較少的。
而且,誰能想到後世的案件中會有監控這種神級證據大殺四方呢?
犯案過程都被錄下來了,還犟什麽犟?老老實實認罪爭取寬大處理吧!
文鴦看著天幕上的被告人做最後陳述,無奈地搖了搖頭。
後世這個認罪認罰制度,只要求被告人嘴上說知道錯了,願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即可。
至於被告人實際上怎麽想的,心裏是否真的知道錯了,以後是否真的會改過自新……
那誰又知道呢?
不過話說回來,誰又知道別人心裏實際上是怎麽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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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往後再犯,那就往後再罰。
文鴦聳了下肩,他也實在覺得天幕上那些人搞認罪認罰制度就是為了減少被告人上訴的次數。
雖然他現在還不是很懂那個“上訴”制度。
——
身份信息剛剛梁濤已經核實過了,姜海藍宣讀起訴狀的時候便不再贅述。
她直接宣讀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對其適用實刑;2、判令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人因刑事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43171.78元(具體詳見賠償清單)。”
“……被告人及其家人對原告人實施毆打行為,致使原告人左側鎖骨骨折、左臂尺橈骨骨折、皮膚挫傷等。事故發生後,原告人被送往A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3天,於2023年6月5日出院。2023年9月22日,經林省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人誤工期12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1]
“事情發生至今,被告人沒有主動向原告人請求諒解,且沒有支付原告人任何費用,原告人的所有醫療費都是自行墊付的。原告人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精神上、身體上、經濟上造成巨大的傷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姜海藍念完之後,看向梁濤,“審判長,起訴狀宣讀完畢。”
梁濤點了點頭,問魯興華和羅學海有什麽意見。
魯興華略帶遲疑,“我願意進行賠償,但是他們提的賠償金額太高了,能不能少一點?”
至於羅學海……
他看著梁濤,“法官,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給我的是刑案,刑附民部分沒有指給我。”
雖然但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這可是兩個案子啊。
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委托,簽授權委托書可是要簽兩份。
同樣的,法律援助中心那邊指派案件,也要指兩個,給兩套手續。
不然,他沒有權限為魯興華辯護。
梁濤:“……”
——
何承天思考著那份賠償清單。
條條款款,每一筆怎麽計算的,姜海藍寫得清清楚楚。
這樣還挺好,總不能隨便開口說一個數,若是過低或者過高,那受害人不滿意,被告人也不願意。
像她這樣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算出來的賠償款,受害人和被告人可以不滿意,但也得接受。
因為這是律法規定。
法官也能直接判下來。
他琢磨了一下可行性,很快就無奈一笑,放棄了。
別想了,很多事情根本不可能,寄予期望不過是折磨自己。
酈道元聽著姜海藍念完那篇起訴狀,再次感嘆後世寫文章的簡單直白。
不講文采,不引經據典,就平鋪直敘地把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講一遍,基本上能讓所有不知道這個案子的人,聽了她的起訴狀之後,知道發生了什麽,知道她要主張些什麽。
他本人文采過人、文筆雋永,他寫的東西能讓很多人看懂。
但多的是文采一般的官吏。
甚至有些人肚裏沒幾兩墨水,偏又喜歡賣弄。
所以姜海藍的這種文章的寫法,很適合被推廣開來。
這樣上傳下達更加便捷,百姓更能明白朝廷政令,老老實實的做該做的事。
看著天幕上明確表示自己不能為被告人提供刑附民辯護的羅學海,庾信沒忍住笑出了聲。
天幕上那些人辦事確實很講規矩,也不知道是吃過多少虧,才會這般謹慎地明哲保身。
不過人家說得很有道理啊,律師為當事人辯護,需要當事人的委托,需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沒有這道流程,律師憑什麽為當事人辯護?
人家都沒有找你,你主動去幫忙,要是幫好了,大家都高興。
要是沒幫好……人家惱羞成怒,反手怪你多管閑事,那不是平白沾一身臟水?
所以,最近某某某求我辦的那個事,我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答應的!庾信毫無心理負擔地想,有些人不值得信任,我可不能自找麻煩。
就這麽愉快地決定了。
——
舉證質證部分,姜海藍拿著證據目錄,對梁濤說:“審判長,我這邊的證據我也一並出示了吧?”
梁濤同意了,“你把原件交上來。”
姜海藍便將她放在桌上那一疊證據材料拿起,給了走過來的法警,由法警遞交梁濤。
姜海藍開始念她的證據目錄。
“第一組證據,是原告人的身份證覆印件,證明原告人的身份信息,原告人是適格當事人。”
“第二組證據,是A區人民醫院的病案一份及報告單6張,證明原告人因傷住院,且住院治療43天的事實。”
“第三組證據,是A區人民醫院出具的發票7張,證明原告人此次住院共花費醫療費117359.6元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是林省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一份及發票一張,證明原告人此次受傷經鑒定為:傷殘等級十級,誤工期120天,護理期90天,護理期90天的事實,以及此次鑒定支付鑒定費1300元的事實。”[2]
“第五組證據,是護理人的身份證覆印件及誤工證明、勞動合同,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護理人因原告人受傷請假兩個月照顧原告人,護理人每月工資為7000元的事實。”
姜海藍念完之後,說:“審判長,證據出示完畢。”
梁濤正在一項一項地翻看證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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