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糾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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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糾紛(二)
歸納爭議焦點之後, 就是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環節。
朱淩薇語氣平靜地說道,“圍繞爭議焦點,由原告方先進行舉證, 要說明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
姜海藍左手邊是一疊證據材料,她一邊念證據目錄,一邊從證據材料上拿過三張訂在一起的紙, “我們的第一組證據,是原告的營業執照副本覆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覆印件。”
姜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
朱淩薇看向廖宗虹, “被告要看看嗎?”
廖宗虹搖頭, “不用看。”
朱淩薇又問, “你對這組證據有什麽意見?”
廖宗虹回答,“沒有意見。”
姜海藍拿起第二組證據,“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一份《房屋中介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於2022年7月19日就林城市A區梅清花園7棟905號房、B區竹香苑11棟15-01號房、B區菊華公館15棟24-08號房、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簽訂了合同。”
她視線下移,“以及證明原告與被告約定的中介費是房屋成交價的2%, 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通過自己的親朋好友,或私下與該房屋業主進行買賣交易, 則應按該房屋成交價的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念完之後, 姜海藍擡頭看向朱淩薇。
朱淩薇點了點頭。
姜海藍起身,將手中的《房屋中介合同》的原件拿給了朱淩薇。
她先前立案的時候, 向法庭提交的是覆印件。
有原告蓋公章、被告簽字按手印的原件, 開庭時帶過來當庭出示。
——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沒有掉過, 原件掉了可就麻煩了。
朱淩薇接過《房屋中介合同》, 大致翻看了一下雙方簽訂的條款,又看了看最後雙方的落款和時間。
她問廖宗虹, “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說:“我看看。”
朱淩薇將紙張往他那邊一遞,廖宗虹起身,往前走了幾步,接過合同。
廖宗虹看了一會兒。
朱淩薇問,“被告對合同有什麽意見?”
廖宗虹看著最後的簽字,“這個是我簽的,但是我買房子並不是因為他們公司的介紹。”
——
曹丕雙手抱臂望著天幕,臉上掛著奇怪的笑容。
“哦,原來這就是舉證質證!”
原告方起訴被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費,那麽就要由原告方來“舉證”證明“為什麽”。
你和被告之間有什麽關系,你為什麽要求被告付你這筆錢。
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認知不同。
法庭和法官,居中做裁判,還真的只是“居中”嗎?
他們不負責查案?
或者說,他們是根據原告方自己的舉證來查案?
他若有所思,莫非,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區別?
刑事案件裏有警方調查案件,然後將查好的證據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在開庭時出具。但民事案件裏舉證就得由原告方自己來。
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夠“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法官會判原告方輸嗎?
蔣琬則在思考“公司”。
“看起來,公司就是店鋪,不過是專門從事買主和賣主的房屋中間介紹的店鋪。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意思吧?”他捏著下巴,不大能理解,“為什麽要把店鋪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
還有姜海藍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覆印件”,蔣琬跳過自己不理解的“覆印件”,琢磨這個營業執照。
……他琢磨不能。
至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覆印件”,蔣琬眸色漸深,“姜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那麽……”
莫非這一套證據就是原告這家公司的“戶籍證明”?
——
姜海藍繼續念第三組證據,“我們的第三組證據是兩份VX聊天記錄。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陳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22頁,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馮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59頁。”
“證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第二,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後帶被告看過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後購買的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第三,陳小瑜為被告和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的房主溝通的購房款是780000元。”
朱淩薇問廖宗虹,“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回答,“我看一看。”
姜海藍抱起兩大疊VX聊天記錄的截圖,往廖宗虹那邊一遞。
廖宗虹起身走過來接過,抱回他的被告席,慢慢翻看。
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鐘。
朱淩薇問,“這個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嗎?”
VX聊天記錄沒什麽好否認的,廖宗虹點頭,“是。”
他又立即反駁,“但是他們並沒有幫我談成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當時780000房主不同意,我沒能買到房子。後來我也不是780000元買下來的。”
朱淩薇順便問了一句,“你是多少錢買的?”
廖宗虹說:“735000元。”
書記員那邊“啪啪啪”敲鍵盤。
姜海藍也在庭審筆錄上寫下“735000”。
姜海藍出示的第四組證據是陳小瑜和廖宗虹的電話錄音。
“證明廖宗虹最後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並拒絕向原告支付中介費的事實。”
錄音資料是以光盤的形式的提交的,畢竟律師們總不能把有錄音的手機提交給法庭。
但是在法庭上嘛……
朱淩薇問姜海藍,“你手機裏有嗎,直接放一遍吧?”
姜海藍點點頭,她有。
姜海藍拿出自己的手機,點開同原告工作人員陳小瑜的VX對話框,播放了對方發給她的錄音材料。
一分二十六秒的錄音。
廖宗虹承認自己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但他認為自己並不是通過陳小瑜和馮宇浩的介紹買到了這套房子,拒絕向陳小瑜支付中介費。
是通話錄音,廖宗虹也沒什麽好否認的,那就是他自己的聲音,是他自己說的話。
“錄音是真的,但是我認為我並不是通過他們中介公司的幫助買到了房屋,所以我不該付錢。”
第五組證據是一張VX朋友圈截圖。
姜海藍說:“這是被告發的朋友圈,被告喬遷新居,決定於2023年1月1日舉行喬遷宴。這上面寫的新房就是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
被告拿過去看了一眼,依然對這組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只是認為自己不應當支付中介費。
——
“有趣有趣!”龐統笑道,“原本我還想原告和被告已經簽了合同,有這份合同在,哪裏還需要別的證據證明?”
但事實上,如果原、被告簽了合同,原告卻並沒有按照合同要求為被告做事呢?
比如這個案子裏,被告承認合同,但被告不承認原告為他提供了中介服務,所以拒絕支付中介費。
原告若不能證明被告最後購買的那套房屋,是原告介紹給他的,原告為他購買房屋提供了幫助,那原告如何能得到中介費?
龐統思考著姜海藍提供的這一套證明,VX聊天記錄、電話錄音、朋友圈截圖,也算是環環相扣了。
證明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店員給被告介紹了有房子出售的信息,帶被告去看過房子,為被告和房主溝通過房款……
以及最後被告買下了一套原告為被告介紹的房屋。
這樣的一系列證據出示下來,姜海藍想要證明的事實已經得到了證明。
龐統皺了皺眉,但被告堅持他不是通過原告店員的介紹買下的這套房屋……被告那邊,是不是也要舉證證明這件事呢?
孫權沒有想什麽證據和證明的問題,他想的是VX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
那個手機對他們這些古人的誘惑實在是太大了!
它可以和遠在外地的人“發消息”,它還能保存這些消息,並“截圖”“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拿給其他人看。
它可以和千裏之外的人“打電話”,它還能把打電話時的聊天內容“錄”下來,並播放給其他人聽。
……看姜海藍的樣子,他們不僅能把聊天內容保存在手機裏,還能保存在那個……那個薄薄的什麽玩意兒裏?
“如果我也能有一個手機!”
孫權暗自咬牙。
每當他們以為這個手機已經夠神奇的時候,它總還能展示出更多厲害的功能!
這又如何不是神器呢?
這真的是人能夠造出來的東西嗎?
姜海藍先前說“工業化”,總不能手機這種神器也是“工業化”能造出來的吧!
人力……
孫權望著天幕的眼神愈發灼熱。
這個姜海藍,什麽時候能告訴我們,怎麽造出這個神器啊!
——
姜海藍拿著證據目錄,“我們的第六組證據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陳小瑜和馮宇浩出庭作證,證明:1、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的信息;2、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後帶被告到案涉四套房屋去看過房子,並為被告和房主們溝通過購房款;3、陳小瑜為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房主和被告溝通之後,該房屋房主表示房價最少780000萬元。”
姜海藍放下證據目錄,向朱淩薇說道,“出庭申請書我庭前已經提交了。”
事實上,證據目錄的電子檔她也在庭前發給了書記員。
朱淩薇點頭,“證人在哪兒?”
姜海藍說:“在外面。”
朱淩薇說:“先叫陳小瑜進來。”
姜海藍起身去法庭外面叫陳小瑜。
——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荀彧他們已經習慣了的事情。
他們現在,以及過去,官府審案也是需要向看見、了解案件劇情的人詢問的,也是要叫證人在審案時站上公堂陳述事實的。
只是姜海藍叫證人出庭作證,得先提交一份“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荀彧幾乎沒怎麽動腦子就想明白了,天幕上的民事案件庭審,是由原告舉證。
原告要主張被告支付款項,原告自己就得盡可能地提供更多的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那麽要求證人為自己作證,發表對自己有利的言論,得原告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
先前姜海藍和她的親戚談那個欠款的證據時,也提到過證人,姜海藍說親戚朋友也可以作證。
荀彧低眉深思。
天幕上,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由親屬來作證,發表對原告有利的意見。
那麽刑事案件,親屬是否也要出庭作證?
也不怪荀彧聯想能力強。
他從看到天幕以來,就在思考天幕上那個世界是否不再得到尊重和運用儒家思想。
因為這段時間看下來,他們似乎主法家。
不。
荀彧下意識地搖搖頭。
天幕上的法律,並非是他認知裏的法家思想。
此法非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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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爭議焦點之後, 就是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環節。
朱淩薇語氣平靜地說道,“圍繞爭議焦點,由原告方先進行舉證, 要說明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
姜海藍左手邊是一疊證據材料,她一邊念證據目錄,一邊從證據材料上拿過三張訂在一起的紙, “我們的第一組證據,是原告的營業執照副本覆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覆印件。”
姜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
朱淩薇看向廖宗虹, “被告要看看嗎?”
廖宗虹搖頭, “不用看。”
朱淩薇又問, “你對這組證據有什麽意見?”
廖宗虹回答,“沒有意見。”
姜海藍拿起第二組證據,“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一份《房屋中介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於2022年7月19日就林城市A區梅清花園7棟905號房、B區竹香苑11棟15-01號房、B區菊華公館15棟24-08號房、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簽訂了合同。”
她視線下移,“以及證明原告與被告約定的中介費是房屋成交價的2%, 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通過自己的親朋好友,或私下與該房屋業主進行買賣交易, 則應按該房屋成交價的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念完之後, 姜海藍擡頭看向朱淩薇。
朱淩薇點了點頭。
姜海藍起身,將手中的《房屋中介合同》的原件拿給了朱淩薇。
她先前立案的時候, 向法庭提交的是覆印件。
有原告蓋公章、被告簽字按手印的原件, 開庭時帶過來當庭出示。
——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沒有掉過, 原件掉了可就麻煩了。
朱淩薇接過《房屋中介合同》, 大致翻看了一下雙方簽訂的條款,又看了看最後雙方的落款和時間。
她問廖宗虹, “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說:“我看看。”
朱淩薇將紙張往他那邊一遞,廖宗虹起身,往前走了幾步,接過合同。
廖宗虹看了一會兒。
朱淩薇問,“被告對合同有什麽意見?”
廖宗虹看著最後的簽字,“這個是我簽的,但是我買房子並不是因為他們公司的介紹。”
——
曹丕雙手抱臂望著天幕,臉上掛著奇怪的笑容。
“哦,原來這就是舉證質證!”
原告方起訴被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費,那麽就要由原告方來“舉證”證明“為什麽”。
你和被告之間有什麽關系,你為什麽要求被告付你這筆錢。
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認知不同。
法庭和法官,居中做裁判,還真的只是“居中”嗎?
他們不負責查案?
或者說,他們是根據原告方自己的舉證來查案?
他若有所思,莫非,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區別?
刑事案件裏有警方調查案件,然後將查好的證據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在開庭時出具。但民事案件裏舉證就得由原告方自己來。
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夠“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法官會判原告方輸嗎?
蔣琬則在思考“公司”。
“看起來,公司就是店鋪,不過是專門從事買主和賣主的房屋中間介紹的店鋪。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意思吧?”他捏著下巴,不大能理解,“為什麽要把店鋪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
還有姜海藍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覆印件”,蔣琬跳過自己不理解的“覆印件”,琢磨這個營業執照。
……他琢磨不能。
至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覆印件”,蔣琬眸色漸深,“姜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那麽……”
莫非這一套證據就是原告這家公司的“戶籍證明”?
——
姜海藍繼續念第三組證據,“我們的第三組證據是兩份VX聊天記錄。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陳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22頁,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馮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59頁。”
“證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第二,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後帶被告看過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後購買的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第三,陳小瑜為被告和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的房主溝通的購房款是780000元。”
朱淩薇問廖宗虹,“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回答,“我看一看。”
姜海藍抱起兩大疊VX聊天記錄的截圖,往廖宗虹那邊一遞。
廖宗虹起身走過來接過,抱回他的被告席,慢慢翻看。
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鐘。
朱淩薇問,“這個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嗎?”
VX聊天記錄沒什麽好否認的,廖宗虹點頭,“是。”
他又立即反駁,“但是他們並沒有幫我談成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當時780000房主不同意,我沒能買到房子。後來我也不是780000元買下來的。”
朱淩薇順便問了一句,“你是多少錢買的?”
廖宗虹說:“735000元。”
書記員那邊“啪啪啪”敲鍵盤。
姜海藍也在庭審筆錄上寫下“735000”。
姜海藍出示的第四組證據是陳小瑜和廖宗虹的電話錄音。
“證明廖宗虹最後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並拒絕向原告支付中介費的事實。”
錄音資料是以光盤的形式的提交的,畢竟律師們總不能把有錄音的手機提交給法庭。
但是在法庭上嘛……
朱淩薇問姜海藍,“你手機裏有嗎,直接放一遍吧?”
姜海藍點點頭,她有。
姜海藍拿出自己的手機,點開同原告工作人員陳小瑜的VX對話框,播放了對方發給她的錄音材料。
一分二十六秒的錄音。
廖宗虹承認自己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但他認為自己並不是通過陳小瑜和馮宇浩的介紹買到了這套房子,拒絕向陳小瑜支付中介費。
是通話錄音,廖宗虹也沒什麽好否認的,那就是他自己的聲音,是他自己說的話。
“錄音是真的,但是我認為我並不是通過他們中介公司的幫助買到了房屋,所以我不該付錢。”
第五組證據是一張VX朋友圈截圖。
姜海藍說:“這是被告發的朋友圈,被告喬遷新居,決定於2023年1月1日舉行喬遷宴。這上面寫的新房就是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
被告拿過去看了一眼,依然對這組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只是認為自己不應當支付中介費。
——
“有趣有趣!”龐統笑道,“原本我還想原告和被告已經簽了合同,有這份合同在,哪裏還需要別的證據證明?”
但事實上,如果原、被告簽了合同,原告卻並沒有按照合同要求為被告做事呢?
比如這個案子裏,被告承認合同,但被告不承認原告為他提供了中介服務,所以拒絕支付中介費。
原告若不能證明被告最後購買的那套房屋,是原告介紹給他的,原告為他購買房屋提供了幫助,那原告如何能得到中介費?
龐統思考著姜海藍提供的這一套證明,VX聊天記錄、電話錄音、朋友圈截圖,也算是環環相扣了。
證明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店員給被告介紹了有房子出售的信息,帶被告去看過房子,為被告和房主溝通過房款……
以及最後被告買下了一套原告為被告介紹的房屋。
這樣的一系列證據出示下來,姜海藍想要證明的事實已經得到了證明。
龐統皺了皺眉,但被告堅持他不是通過原告店員的介紹買下的這套房屋……被告那邊,是不是也要舉證證明這件事呢?
孫權沒有想什麽證據和證明的問題,他想的是VX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
那個手機對他們這些古人的誘惑實在是太大了!
它可以和遠在外地的人“發消息”,它還能保存這些消息,並“截圖”“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拿給其他人看。
它可以和千裏之外的人“打電話”,它還能把打電話時的聊天內容“錄”下來,並播放給其他人聽。
……看姜海藍的樣子,他們不僅能把聊天內容保存在手機裏,還能保存在那個……那個薄薄的什麽玩意兒裏?
“如果我也能有一個手機!”
孫權暗自咬牙。
每當他們以為這個手機已經夠神奇的時候,它總還能展示出更多厲害的功能!
這又如何不是神器呢?
這真的是人能夠造出來的東西嗎?
姜海藍先前說“工業化”,總不能手機這種神器也是“工業化”能造出來的吧!
人力……
孫權望著天幕的眼神愈發灼熱。
這個姜海藍,什麽時候能告訴我們,怎麽造出這個神器啊!
——
姜海藍拿著證據目錄,“我們的第六組證據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陳小瑜和馮宇浩出庭作證,證明:1、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的信息;2、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後帶被告到案涉四套房屋去看過房子,並為被告和房主們溝通過購房款;3、陳小瑜為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房主和被告溝通之後,該房屋房主表示房價最少780000萬元。”
姜海藍放下證據目錄,向朱淩薇說道,“出庭申請書我庭前已經提交了。”
事實上,證據目錄的電子檔她也在庭前發給了書記員。
朱淩薇點頭,“證人在哪兒?”
姜海藍說:“在外面。”
朱淩薇說:“先叫陳小瑜進來。”
姜海藍起身去法庭外面叫陳小瑜。
——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荀彧他們已經習慣了的事情。
他們現在,以及過去,官府審案也是需要向看見、了解案件劇情的人詢問的,也是要叫證人在審案時站上公堂陳述事實的。
只是姜海藍叫證人出庭作證,得先提交一份“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荀彧幾乎沒怎麽動腦子就想明白了,天幕上的民事案件庭審,是由原告舉證。
原告要主張被告支付款項,原告自己就得盡可能地提供更多的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那麽要求證人為自己作證,發表對自己有利的言論,得原告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
先前姜海藍和她的親戚談那個欠款的證據時,也提到過證人,姜海藍說親戚朋友也可以作證。
荀彧低眉深思。
天幕上,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由親屬來作證,發表對原告有利的意見。
那麽刑事案件,親屬是否也要出庭作證?
也不怪荀彧聯想能力強。
他從看到天幕以來,就在思考天幕上那個世界是否不再得到尊重和運用儒家思想。
因為這段時間看下來,他們似乎主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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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彧下意識地搖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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