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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糾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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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糾紛(一)

林城市D區人民法院。

民四庭。

端坐在審判席上獨任審理的法官朱淩薇向原告方林省偉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藍, 被告方廖宗虹核對了身份,確認雙方對出庭人員是否有異議。

得到了原告方特別授權的律師姜海藍和被告廖宗虹都表示沒有意見、沒有異議。

朱淩薇神情淡定地說道:“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關於原告林省偉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訴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糾紛一案, 本院依法受理並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朱淩薇獨任審判,由書記員付凱擔任法庭記錄, 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在宣布開庭。”[1]

朱淩薇:“當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權利:1、申請回避權;2、提出新證據權;3、進行法庭辯論, 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4、原告有增加、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 被告有反駁、反訴的權利;5、最後陳述的權利。”[2]

她先看向坐在原告席的姜海藍, “原告是否聽清, 是否申請回避?”

姜海藍面色從容, 起訴狀、證據材料、證據目錄等全部放在桌上,她右手執筆,正往一張白紙上寫“庭審記錄”。

聽到法官提問,她快速回答,“不申請。”

朱淩薇又看向坐在被告席的男青年廖宗虹, “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廖宗虹說:“不申請。”

——

東漢末年。

劉備饒有興致地同諸葛亮討論道,“這就是姜海藍以前說過的民事糾紛?”

他回憶了第一次看到天幕時所看到的那一場刑事庭審, 右手捏著下巴, “感覺民事案件的庭審和刑事案件的庭審也沒什麽區別,都是……法官來主導。”

諸葛亮笑著點出另外一點, “您是覺得流程很相似?”

比如都要核對參加庭審的人的身份, 都要宣告所享有的權利。

劉備點頭表示讚同。

諸葛亮翻看他所做的記錄, 翻到最初看刑事案件庭審時的筆記——當然是之後憑記憶補的。

“要說相似之處, 被告人和被告算嗎?”

諸葛亮用開玩笑的語氣說道。

劉備頗為好奇,“為什麽一個叫被告人, 一個叫被告?”

諸葛亮道,“這就不知道了。”

至於被告人和被告的“權利”相似之處……

“都有申請法官和書記員回避的權利,都能自行發表意見,都能提出新的證據,都有最後陳訴……”

諸葛亮大致說了幾點。

劉備若有所思,向諸葛亮說道,“他們的規定我可以理解,但我好奇的是,真的可以申請開庭的法官回避嗎?”

放在他所理解的“現在”或者“過去”,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如果不是當官的非要搞犯人,自然是能讓犯人說話、舉證的。

可申請回避……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這句玩笑話,可不只是一句玩笑話。

諸葛亮望著天幕之上分成三方而坐的法官、原告、被告,“法官是為原告和被告主持公道的,如果法官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有什麽關系,法官偏向其中一方,那對另一方就很不公平。”

公平?劉備笑了笑,道理是這麽個道理。

諸葛亮自然明白劉備的意思,他的語氣輕飄飄的,“既然每次開庭都要說一遍,應當是可以申請法官回避的吧。”

否則次次說,卻不能實際執行,是在嘲諷誰?

劉備負手而立,沒有正面回答,他說:“或許?”

——

朱淩薇接著說道,“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原告方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

姜海藍拿起起訴狀,聲音清脆、吐字清晰地念了起來。

“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費15600元,780000元×2%;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3400元,780000元×3%;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22年5月,原告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原告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服務,原告的工作人員先後為被告介紹了林城市A區梅清花園7棟905號房、B區竹香苑11棟15-01號房、B區菊華公館15棟24-08號房、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

“雙方於2022年7月19日就四套待售房屋簽訂了《房屋中介合同》:原告為被告提供中介服務,促成被告與業主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被告應按照房屋成交價的2%支付中介費給原告。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通過自己的親朋好友,或私下與該房屋業主進行買賣交易,則應按該房屋成交價的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之後,原告的工作人員盡職盡責地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務,熱情地帶被告上門看房,積極地為被告和業主溝通協商,希望被告能夠買到心儀的房屋。不想被告在通過原告的工作人員認識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的業主後,背著原告與其進行了房屋買賣,對原告構成了嚴重違約。”

“綜上所述,原告按照與被告簽訂的《房屋中介合同》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務,被告不遵守約定越過原告與案涉房屋業主進行房屋買賣的行為對原告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之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為謝!”

念完起訴狀後,姜海藍擡眼望向朱淩薇,“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

——

曹操覺得很有意思,姜海藍所寫的那些文書和他們平時所寫的文字材料不一樣,她從不講究辭藻,也不講究文采、韻律。

她總是用簡單、直白的大白話,寫大家一眼就看得懂的東西,沒有任何裝模作樣的意思。

曹操捋了捋胡須,頗為感慨,“就算是距離他們很遠的我們,只聽姜海藍讀完這篇訴狀,也能完全理解她想要表達什麽。”

這就是“白話”的力量。

他不由得往深裏思考,若是官員向朝廷匯報工作,若是官員之間互相對接,若是官府向百姓傳達政令……

都是用這樣的白話?

那麽無論是官吏辦事或是政令下達,是不是都能更高效一些?

畢竟匯報或傳達,從來都不是奔著讓人看不懂去的。

曹操越想越覺得有道理,“不講究文采,怕是寫起來都要更快一些。”

獨自一人坐在船艙裏的荀攸則在琢磨起訴狀的內容,這所謂中介,不就是牙行?

靠為買賣雙方說合、介紹生意,並從中抽取傭金。

天幕上的中介公司,為要買賣二手房的雙方互相介紹,讓買主能夠買到合心意的房子,房主能夠以合適的價格將房子賣出去。

但如此就存在買賣雙方為了省“中介費”而越過中介方自己買賣的情況。

中介方不知道就罷了,若是知道了,自然要把中介費要回來。

只是不知道他們那個世界的律法對這一點是怎麽規定的。

“中介合同糾紛?”

“78萬……”

“15600元。”

“23400元。”

賈詡念著這三個數據。

因為不知道天幕上的錢幣同他們的錢幣之間如何換算,自然也就不知道姜海藍念出的這三筆金額究竟有多少,購買力是有多大。

不過都上萬了,應該也少不到哪裏去吧?

賈詡也不糾結,想不通的話題拋在一邊就是,他更在意的是能不能說動丞相安排人學習天幕上的數字。

那個數字可實在是太方便了!

他並不知道他們的丞相在琢磨推行大白話的可能性。

——

朱淩薇點了點頭,看向廖宗虹,“下面由被告答辯。”

被告顯然也是有備而來,很是冷靜地發表意見,“法官,我購買青蘭小區的房子,並不是因為他們中介公司給我介紹的,那個房子的房主之前在外邊貼過賣房的單子。”

“是,他們中介公司是給我介紹過幾處房子,但都沒有談成。我自己和青蘭小區的房主談好了價格,我們簽了《房屋買賣合同》。我認為和他們中介公司無關,我不應當支付中介費,懇請法官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姜海藍筆尖飛快地記錄下被告的觀點:1、房主貼過賣房廣告;2、自己談成了價格,認為與原告無關。

記下後,她拿過自己的證據目錄,看著目錄上的幾個時間點,圈了起來。

朱淩薇歸納爭議焦點:“第一,原告是否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務,雙方是否成立中介合同關系;第二,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中介費;第三,被告是否對原告構成違約,是否應當支付原告違約金。”

姜海藍迅速地拿筆記下。

她這邊拿筆在記,坐在法官的書記員付凱雙手也在鍵盤上快速地敲打。

朱淩薇看著電腦屏幕上付凱記到了第三點,便問原、被告雙方對爭議焦點是否有異議。

姜海藍筆下不停,她朗聲回答,“沒有異議。”

朱淩薇轉向廖宗虹,“被告是否有異議?”

被告說:“沒有。”

——

“嘖嘖,”魯肅道,“對方也很聰明啊。”

原告中介的意思是我們的人為了介紹了房屋,你才知道有這個房子在賣,你才能認識待售房屋的屋主。

你越過中介去買房,就是對中介的違約,要付中介費和違約費的。

但被告說,屋主以前在外邊貼過出售房屋的單子,那我就能說我是在外邊看到的,和你們無關。

何況我還是自己談成的買賣。

周瑜神色平靜,他望著姜海藍,“姜海藍很冷靜。”

她臉上看不出什麽情緒波動。

被告的“答辯”並未讓她因此擔心會輸掉官司。

那麽,她是打算怎麽反駁對方呢?

周瑜有些期待地看著。

黃蓋看了一眼姜海藍右手握著的筆和鋪在桌上的白紙,又看了一眼正在劈裏啪啦敲鍵盤的書記員。

一時感慨萬千。

心裏暗自嘀咕,若是我們也能拿那玩意兒來寫字,快速、高效、便捷!

周瑜聽到他嘀咕,微微一笑,“莫說是那個……”他頓了頓,“我們連姜海藍手上寫字的筆和那麽白那麽平整、光滑的紙張都沒有!”

沒學會走就想跑?

黃蓋:“……”他忍不住想要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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