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走廊采訪 記者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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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走廊采訪 記者犯規
結辯告一段落。
整場法院審理像在做一場博士學位論文,從一開場提出開場陳述,是論文的立論,然後是冗長的聽證,也就像為論點尋找不同材料來源的引證,引證需要對方的交叉質疑,在質疑中顯出證據的可靠。結辯就是論文的結論部分,而陪審員似乎像論文答辯委員,來鑒定論文是否可以通過。
但陪審員畢竟不是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在他們進行討論之前,法官必須指導他們如何進行裁決。
歐麗瑞花了兩個小時,向陪審團解釋,如何來判定一個嫌犯的罪名,如何進行證據的選擇等等。
歐麗瑞法官指出,此次審判,經過檢辯雙方的討論,將不是以「有罪」或「無罪」來提交陪審團,而提出了十六項罪名由陪審團選擇,其中謀害紀然冰、紀啟威各八項罪名。
這八項罪名分別為:
1.一級謀殺。法官解釋這一罪名在本案中的應用範圍為,如果林黎雲是出於有意的行為,明知道此舉會危及人命,此為惡意,除惡意之外,又仔細考慮策劃全過程,如埋伏殺人,戴手套作案等均屬策劃。衡量前因後果。
2.無罪。在評判一級謀殺中,所有罪名無法成立,便視無罪。
3.二級謀殺。法官解釋這一罪名與一級謀殺同屬有惡意,但如果陪審團認定無法確定林黎雲是「衡量前因後果」,也無法斷定「事前考慮策劃」,也即林黎雲案發前是否有一段準備作案的過程,如無法確定,但又屬惡意謀殺,可考慮用二級謀殺定罪。
4.無罪。二級謀殺如無證據支持,即為無罪。
5.氣憤殺人。在被告並無惡意的情況下,但與被害人在突然的爭吵或一時沖動下殺人。法官說,在被告雖有殺人意圖,但是沒有策劃、埋伏而與被害人正面沖突下將對方殺死,可歸此罪名。
6.無罪。氣憤殺人不能成立。
7.過失殺人。過失殺人是殺人案中最輕的罪名,被告沒有殺人意圖,但在接觸中或事故中不慎將對方殺死,或者被告只是想懲戒一下被害人,後果卻導致被害人死亡。
8.無罪。過失殺人不能成立。
以上諸項將由陪審團選擇其中一項。而對於紀啟威被害,檢方也同樣起訴林黎雲上述八項罪名,加起來一共是十六項罪名,選擇兩項。在陪審團選擇完之後90天內由法官來根據判斷,定判刑期。
由於一級、二級謀殺與氣憤,過失殺人的刑期差別很大。一般說來,一級謀殺的刑期為25年至無期徒刑(如果起訴死刑的話,應加上死刑),二級謀殺為15年至無期徒刑。氣憤殺人10年以下,過失殺人5年以下。法官補充向陪審團說明,如果被告在殺人之前,有突然一段情緒理智的冷靜期,使被告有充分的時間對其行為恢覆理智,即使原先曾有爭吵或沖動氣憤的情況,也要歸在謀殺罪中。因此,此案中紀然冰、林黎雲見面後的爭吵、動手以及持刀殺人之間的順序和時間,構成了此案的關鍵。
陪審團都是並沒有接觸過任何刑事案的平民,聽了法官這一番法律解說之後,恍如上了一堂課,茅塞頓開,十二名陪審員無不精神貫註,聆聽法官講解。
法官在指導陪審團如何作出判決時說,被告本身必須要有「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據支持,才能定罪,如果任何一名陪審員認為檢方的證據有「合理懷疑」之處,即可剔除證據,甚至對案件保留無罪看法,任何律師、檢察官在法庭上的陳述都不是證據。而間接證據雖可采信,但該間接證據有正反兩種結論,陪審團可采納對被告有利的推論。
這段話非常重要,因為本案沒有目擊者,至今尚未找到兇器,所有證據均為間接證據,對於這些問題證據如何采用,便成為陪審團所要遇到的一大難題。
法官指示結束之後,陪審團就將要開始閉門研議,即進入一個陪審團會議室,杜絕與任何人見面、接觸,進入秘密討論,直到達成一致協議。此舉是為了保證審判公正,不受外界幹擾,同時也是為了保障陪審員的人身安全,所有討論內容均不作記錄。
不料,這時卻發生了一個事件,差點使此案審理無法進行下去。
事情發生在報導此案的記者身上。
話說紀然冰命案自一開始發生,就受到報紙、電視臺的重視,中英文媒體爭相采訪。英文媒體的報導是點到為止,遇有較大的進展以及新的情況發生予以報導,中文報紙則傾註全力予以追蹤報導。自此案在橙縣高等法院正式審理以後,洛杉磯的四家中文報紙都派記者每天去法庭旁聽,雖然路程來回100多哩,但記者們的敬業精神,使中文報紙每天都有新的內容貢獻給華人社區。
某報記者一日休庭中,拿出名片遞給2號伊朗裔陪審員諾巴西,讓他在研議結束以後,打電話與自己聯系。諾巴西接名片之後,笑笑。
美國法律嚴禁陪審員與任何人接觸,甚至連打招呼都不可以。前不久因為一名陪審員借了一個硬幣給一名記者而遭到法庭質疑,後來調查出沒有任何交談,作罷。另有一名陪審員曾傳了一張紙條給法庭,指出彭致遠證明中對於一個詞的誤解,而遭到法官質疑,認為陪審員曾私下討論案情,後來逐一調查之後,以警告了事,媒體記者更是不允許與陪審員有任何接觸。
不料這一接觸被檢察官助理看到,立刻報告檢察官莫可,莫可的責任之一是將法庭內外所有發生的情況向法官報告。下午2時一開庭,莫可立刻向法官報告,有人看見一名男記者向陪審員遞名片,接觸。
法官歐麗瑞極為重視此事,連忙召集檢辯雙方庭外討論此事,辯方律師薛曼提出撤換此位陪審員。法官同意。
重開庭時,法官當庭宣布由於二號陪審員與媒體接觸,予以剔除,但她指出,「這不是陪審員的錯誤」,言下之意,媒體記者要為此事負責。
諾巴西隨即離座,走出法庭,有名記者尾隨而去請求他發表評論,諾巴西不願置評,因為現在談案情對任何人都不公平。這位19歲移民來美,擁有化學學士學位並在一家珠寶店工作的陪審團中的唯一亞裔,對於在全案進入最重要的陪審團閉門研議之前被剔除,並不感到氣惱。
法庭在三名候補陪審員中抽簽,選出另一名30歲左右的白人男子遞補。
薛曼指出,我在擔任律師以來,從未碰到過有媒體記者與陪審員接觸導致陪審員被剔除的事情。
《洛杉磯時報》記者艾琳·伍德對於這名中文老記在重要關鍵時刻向陪審員遞名片相當不滿,她說,此案已臨近結案,陪審團即將進行閉門研議,該名記者為何如此「不識相」去與陪審員接觸。
為了對記者的這一犯規事件以示嚴懲,法官歐麗瑞等下令不準媒體在法庭中錄相或攝影,原先媒體與法院之間的良好關系遭到嚴重損害。
原來美國憲法保障公民言論自由,每個公民都有充分的權利。作為新聞媒體沒有責任將法庭上發生的事公諸於眾,但記者在法庭上的采訪所報導只是一種「特權」,是由於工作需要被法庭賦予的特權,但不是權利(right),特權是隨時可以被取消的。因此美國的新聞記者在法庭嚴格遵守法律和法規,進行自律,一旦記者違紀,輕者被逐出法庭,重者也可能照加州刑法第166條「藐視法庭」罪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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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辯告一段落。
整場法院審理像在做一場博士學位論文,從一開場提出開場陳述,是論文的立論,然後是冗長的聽證,也就像為論點尋找不同材料來源的引證,引證需要對方的交叉質疑,在質疑中顯出證據的可靠。結辯就是論文的結論部分,而陪審員似乎像論文答辯委員,來鑒定論文是否可以通過。
但陪審員畢竟不是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在他們進行討論之前,法官必須指導他們如何進行裁決。
歐麗瑞花了兩個小時,向陪審團解釋,如何來判定一個嫌犯的罪名,如何進行證據的選擇等等。
歐麗瑞法官指出,此次審判,經過檢辯雙方的討論,將不是以「有罪」或「無罪」來提交陪審團,而提出了十六項罪名由陪審團選擇,其中謀害紀然冰、紀啟威各八項罪名。
這八項罪名分別為:
1.一級謀殺。法官解釋這一罪名在本案中的應用範圍為,如果林黎雲是出於有意的行為,明知道此舉會危及人命,此為惡意,除惡意之外,又仔細考慮策劃全過程,如埋伏殺人,戴手套作案等均屬策劃。衡量前因後果。
2.無罪。在評判一級謀殺中,所有罪名無法成立,便視無罪。
3.二級謀殺。法官解釋這一罪名與一級謀殺同屬有惡意,但如果陪審團認定無法確定林黎雲是「衡量前因後果」,也無法斷定「事前考慮策劃」,也即林黎雲案發前是否有一段準備作案的過程,如無法確定,但又屬惡意謀殺,可考慮用二級謀殺定罪。
4.無罪。二級謀殺如無證據支持,即為無罪。
5.氣憤殺人。在被告並無惡意的情況下,但與被害人在突然的爭吵或一時沖動下殺人。法官說,在被告雖有殺人意圖,但是沒有策劃、埋伏而與被害人正面沖突下將對方殺死,可歸此罪名。
6.無罪。氣憤殺人不能成立。
7.過失殺人。過失殺人是殺人案中最輕的罪名,被告沒有殺人意圖,但在接觸中或事故中不慎將對方殺死,或者被告只是想懲戒一下被害人,後果卻導致被害人死亡。
8.無罪。過失殺人不能成立。
以上諸項將由陪審團選擇其中一項。而對於紀啟威被害,檢方也同樣起訴林黎雲上述八項罪名,加起來一共是十六項罪名,選擇兩項。在陪審團選擇完之後90天內由法官來根據判斷,定判刑期。
由於一級、二級謀殺與氣憤,過失殺人的刑期差別很大。一般說來,一級謀殺的刑期為25年至無期徒刑(如果起訴死刑的話,應加上死刑),二級謀殺為15年至無期徒刑。氣憤殺人10年以下,過失殺人5年以下。法官補充向陪審團說明,如果被告在殺人之前,有突然一段情緒理智的冷靜期,使被告有充分的時間對其行為恢覆理智,即使原先曾有爭吵或沖動氣憤的情況,也要歸在謀殺罪中。因此,此案中紀然冰、林黎雲見面後的爭吵、動手以及持刀殺人之間的順序和時間,構成了此案的關鍵。
陪審團都是並沒有接觸過任何刑事案的平民,聽了法官這一番法律解說之後,恍如上了一堂課,茅塞頓開,十二名陪審員無不精神貫註,聆聽法官講解。
法官在指導陪審團如何作出判決時說,被告本身必須要有「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據支持,才能定罪,如果任何一名陪審員認為檢方的證據有「合理懷疑」之處,即可剔除證據,甚至對案件保留無罪看法,任何律師、檢察官在法庭上的陳述都不是證據。而間接證據雖可采信,但該間接證據有正反兩種結論,陪審團可采納對被告有利的推論。
這段話非常重要,因為本案沒有目擊者,至今尚未找到兇器,所有證據均為間接證據,對於這些問題證據如何采用,便成為陪審團所要遇到的一大難題。
法官指示結束之後,陪審團就將要開始閉門研議,即進入一個陪審團會議室,杜絕與任何人見面、接觸,進入秘密討論,直到達成一致協議。此舉是為了保證審判公正,不受外界幹擾,同時也是為了保障陪審員的人身安全,所有討論內容均不作記錄。
不料,這時卻發生了一個事件,差點使此案審理無法進行下去。
事情發生在報導此案的記者身上。
話說紀然冰命案自一開始發生,就受到報紙、電視臺的重視,中英文媒體爭相采訪。英文媒體的報導是點到為止,遇有較大的進展以及新的情況發生予以報導,中文報紙則傾註全力予以追蹤報導。自此案在橙縣高等法院正式審理以後,洛杉磯的四家中文報紙都派記者每天去法庭旁聽,雖然路程來回100多哩,但記者們的敬業精神,使中文報紙每天都有新的內容貢獻給華人社區。
某報記者一日休庭中,拿出名片遞給2號伊朗裔陪審員諾巴西,讓他在研議結束以後,打電話與自己聯系。諾巴西接名片之後,笑笑。
美國法律嚴禁陪審員與任何人接觸,甚至連打招呼都不可以。前不久因為一名陪審員借了一個硬幣給一名記者而遭到法庭質疑,後來調查出沒有任何交談,作罷。另有一名陪審員曾傳了一張紙條給法庭,指出彭致遠證明中對於一個詞的誤解,而遭到法官質疑,認為陪審員曾私下討論案情,後來逐一調查之後,以警告了事,媒體記者更是不允許與陪審員有任何接觸。
不料這一接觸被檢察官助理看到,立刻報告檢察官莫可,莫可的責任之一是將法庭內外所有發生的情況向法官報告。下午2時一開庭,莫可立刻向法官報告,有人看見一名男記者向陪審員遞名片,接觸。
法官歐麗瑞極為重視此事,連忙召集檢辯雙方庭外討論此事,辯方律師薛曼提出撤換此位陪審員。法官同意。
重開庭時,法官當庭宣布由於二號陪審員與媒體接觸,予以剔除,但她指出,「這不是陪審員的錯誤」,言下之意,媒體記者要為此事負責。
諾巴西隨即離座,走出法庭,有名記者尾隨而去請求他發表評論,諾巴西不願置評,因為現在談案情對任何人都不公平。這位19歲移民來美,擁有化學學士學位並在一家珠寶店工作的陪審團中的唯一亞裔,對於在全案進入最重要的陪審團閉門研議之前被剔除,並不感到氣惱。
法庭在三名候補陪審員中抽簽,選出另一名30歲左右的白人男子遞補。
薛曼指出,我在擔任律師以來,從未碰到過有媒體記者與陪審員接觸導致陪審員被剔除的事情。
《洛杉磯時報》記者艾琳·伍德對於這名中文老記在重要關鍵時刻向陪審員遞名片相當不滿,她說,此案已臨近結案,陪審團即將進行閉門研議,該名記者為何如此「不識相」去與陪審員接觸。
為了對記者的這一犯規事件以示嚴懲,法官歐麗瑞等下令不準媒體在法庭中錄相或攝影,原先媒體與法院之間的良好關系遭到嚴重損害。
原來美國憲法保障公民言論自由,每個公民都有充分的權利。作為新聞媒體沒有責任將法庭上發生的事公諸於眾,但記者在法庭上的采訪所報導只是一種「特權」,是由於工作需要被法庭賦予的特權,但不是權利(right),特權是隨時可以被取消的。因此美國的新聞記者在法庭嚴格遵守法律和法規,進行自律,一旦記者違紀,輕者被逐出法庭,重者也可能照加州刑法第166條「藐視法庭」罪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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