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針鋒相對 心領神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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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針鋒相對 心領神會
8月1日。
第一個出庭作證的是紀然冰的姐姐紀然波。
亭亭玉立的紀然波一走上法庭證人席,就受到全場陪審團、法官、檢辯雙方以及旁聽席上所有旁聽者的註目。自稱比妹妹紀然冰矮兩公分的紀然波,身著黑色連衣裙,瓜子臉上嵌著一對杏仁般的黑眼珠。在法官面前舉起右手宣誓:「我所作證的一切,都是真實的。」在法庭上作證的人都先要宣誓,宣誓完畢如果所回答的問題中有撒謊,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紀然波坐上證人席,在一名法庭指定的中英文翻譯的傳譯下,接受檢察官莫可的詢問。
紀然波表示,在案發之前,她從來沒有看見過林黎雲。但是,1991年5月,曾數次接到林黎雲以彭太太的身分打給她的電話,要她將當時在上海程遠電子公司工作的紀然冰帶回家,並曾在電話中威脅說,如果紀然冰不離開彭增吉在上海的程遠分公司的話,「她將不會放過紀然冰」。
紀然波在作證時說,1990年底,她應紀然冰的要求,陪同妹妹來到上海,共同住在上海希爾頓飯店,並見到了彭增吉。當時紀然冰還沒有決定是否要到彭增吉的公司上班。在上海住的期間,紀然冰姐妹曾去購物……辯方律師薛曼緊追著插問購物的錢是誰支付的。紀然波坦然說,是妹妹支付的。但她承認,在上海住飯店的錢則是由彭增吉支付。薛曼又緊追:「那麼,你們兩人到上海的來回機票的錢是誰的」紀然波答道:「是我妹妹買的。」薛曼問:「那麼你妹妹當時在哪裏工作」「王朝大酒店。」「每個月工資多少」……
檢察官莫可立刻提出抗議,他說,證人應以本人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知識為回答內容。上述問題已超出紀然波的知識範圍。
精明能幹的莫可則立即抓住薛曼提出的「彭增吉行兇論」,所謂「咬人並非殺人」,詢問紀然波有關紀然冰洗澡的習慣。
在場旁聽的人對於莫可突然問起紀然冰洗澡的習慣感到奇怪。
紀然波指出,在紀然冰來美國之前,她與紀然冰在青島的家中同住在一個房間,對於紀然冰的生活習慣非常熟悉。她說,紀然冰非常愛好洗澡,每天臨睡之前都有洗澡的習慣,有時甚至早上還要洗一次。紀然波說,紀然冰早上的習慣是,先要梳洗打扮好之後,才去做其他的事情。
這次輪到辯護律師薛曼來抗議莫可的詢問,薛曼說,檢察官的問話與本案無關。
但法官歐麗瑞卻讓莫可繼續問下去。
很清楚,莫可問紀然冰每天洗澡習慣,正是要打破薛曼的所謂「咬人者並非殺人者」理論,如果按照薛曼的理論,林黎雲於17日去紀然冰家中大吵,並咬了一口,並未殺人,而彭增吉在18日自香港飛來殺了紀然冰。那麼,莫可從紀然波口中問出來的「紀然冰每天洗澡論」則正可擊敗「咬人者並非殺人者」,紀然冰每天晚上洗澡,在當天即將咬痕中留在手臂上的唾液洗掉了,第二天被殺害之後,就不可能在法醫的鐳射光下照出那一小片綠色的唾液光影了。
薛曼為了反擊檢察官的這一招,在接下來的交叉質詢中問紀然波:「你最後一次與紀然冰生活在一起是什麼時候」
紀然波回答:「1992年8月。」
薛曼再問:「自此以後,你是否再度與紀然冰見面」
紀然波回答:「沒有。」
而紀然冰是於1993年8月遇害,這一年的時間中,紀然波從未與紀然冰見過面,也不知道紀然冰的生活習慣是否改變,更不知道林黎雲與紀然冰沖突之後所做的事。
這一來一往的交叉質詢,有點像中國武術中的拳腳過招,全部是圍繞證人的證詞進行,雙方並不發生正面的爭辯,但其中蘊含的激烈的針鋒相對,使陪審團都能心領神會。
薛曼的反擊是很明確的,紀然波所了解的紀然冰每天洗澡習慣是在她被害之前的一年多,來美的生活習慣則不能排除紀然冰保留唾液痕跡的可能性。
然後,薛曼開始集中詢問紀然波有關彭增吉與紀然冰合辦公司的情況。
紀然冰自1992年4月被迫離開彭增吉在上海的程遠電子公司之後,於7月去青島成立捷安捷電子公司。當時註冊資本為50萬美金,由紀然冰、彭增吉、馬樂伯三人作為該公司的董事,該公司計劃在一年之後,興建面積3000平方公尺的兩層樓廠房。但紀然冰懷孕之後,於8月份即赴美,遂委托紀然波為捷安捷公司總經理,在薛曼出示的一張印有捷安捷電子公司信紙上,稱紀然冰為該公司雇員,而紀然波以總經理的名義簽字,並顯示當時紀然冰仍支領該公司的薪水。而在紀然冰租房的表格上,紀然冰在職業欄中填寫「自雇」,每月收入為2000美金。
紀然波作證中指出,在命案發生前兩個月,即1993年6月,彭增吉就向她索回青島捷安捷公司的鑰匙。在命案發生之後,彭增吉與她為了安葬費用及捷安捷公司的財務而發生爭執,彭聘請律師,要她交出所有文件,並將紀然波辭退。
薛曼還就中國大陸未婚先孕的情況向紀然波進行了解,紀然波指出,大陸並未禁止未婚先孕,未婚懷孕者不論是要墮胎或生產,都可獲政府的醫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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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
第一個出庭作證的是紀然冰的姐姐紀然波。
亭亭玉立的紀然波一走上法庭證人席,就受到全場陪審團、法官、檢辯雙方以及旁聽席上所有旁聽者的註目。自稱比妹妹紀然冰矮兩公分的紀然波,身著黑色連衣裙,瓜子臉上嵌著一對杏仁般的黑眼珠。在法官面前舉起右手宣誓:「我所作證的一切,都是真實的。」在法庭上作證的人都先要宣誓,宣誓完畢如果所回答的問題中有撒謊,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紀然波坐上證人席,在一名法庭指定的中英文翻譯的傳譯下,接受檢察官莫可的詢問。
紀然波表示,在案發之前,她從來沒有看見過林黎雲。但是,1991年5月,曾數次接到林黎雲以彭太太的身分打給她的電話,要她將當時在上海程遠電子公司工作的紀然冰帶回家,並曾在電話中威脅說,如果紀然冰不離開彭增吉在上海的程遠分公司的話,「她將不會放過紀然冰」。
紀然波在作證時說,1990年底,她應紀然冰的要求,陪同妹妹來到上海,共同住在上海希爾頓飯店,並見到了彭增吉。當時紀然冰還沒有決定是否要到彭增吉的公司上班。在上海住的期間,紀然冰姐妹曾去購物……辯方律師薛曼緊追著插問購物的錢是誰支付的。紀然波坦然說,是妹妹支付的。但她承認,在上海住飯店的錢則是由彭增吉支付。薛曼又緊追:「那麼,你們兩人到上海的來回機票的錢是誰的」紀然波答道:「是我妹妹買的。」薛曼問:「那麼你妹妹當時在哪裏工作」「王朝大酒店。」「每個月工資多少」……
檢察官莫可立刻提出抗議,他說,證人應以本人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知識為回答內容。上述問題已超出紀然波的知識範圍。
精明能幹的莫可則立即抓住薛曼提出的「彭增吉行兇論」,所謂「咬人並非殺人」,詢問紀然波有關紀然冰洗澡的習慣。
在場旁聽的人對於莫可突然問起紀然冰洗澡的習慣感到奇怪。
紀然波指出,在紀然冰來美國之前,她與紀然冰在青島的家中同住在一個房間,對於紀然冰的生活習慣非常熟悉。她說,紀然冰非常愛好洗澡,每天臨睡之前都有洗澡的習慣,有時甚至早上還要洗一次。紀然波說,紀然冰早上的習慣是,先要梳洗打扮好之後,才去做其他的事情。
這次輪到辯護律師薛曼來抗議莫可的詢問,薛曼說,檢察官的問話與本案無關。
但法官歐麗瑞卻讓莫可繼續問下去。
很清楚,莫可問紀然冰每天洗澡習慣,正是要打破薛曼的所謂「咬人者並非殺人者」理論,如果按照薛曼的理論,林黎雲於17日去紀然冰家中大吵,並咬了一口,並未殺人,而彭增吉在18日自香港飛來殺了紀然冰。那麼,莫可從紀然波口中問出來的「紀然冰每天洗澡論」則正可擊敗「咬人者並非殺人者」,紀然冰每天晚上洗澡,在當天即將咬痕中留在手臂上的唾液洗掉了,第二天被殺害之後,就不可能在法醫的鐳射光下照出那一小片綠色的唾液光影了。
薛曼為了反擊檢察官的這一招,在接下來的交叉質詢中問紀然波:「你最後一次與紀然冰生活在一起是什麼時候」
紀然波回答:「1992年8月。」
薛曼再問:「自此以後,你是否再度與紀然冰見面」
紀然波回答:「沒有。」
而紀然冰是於1993年8月遇害,這一年的時間中,紀然波從未與紀然冰見過面,也不知道紀然冰的生活習慣是否改變,更不知道林黎雲與紀然冰沖突之後所做的事。
這一來一往的交叉質詢,有點像中國武術中的拳腳過招,全部是圍繞證人的證詞進行,雙方並不發生正面的爭辯,但其中蘊含的激烈的針鋒相對,使陪審團都能心領神會。
薛曼的反擊是很明確的,紀然波所了解的紀然冰每天洗澡習慣是在她被害之前的一年多,來美的生活習慣則不能排除紀然冰保留唾液痕跡的可能性。
然後,薛曼開始集中詢問紀然波有關彭增吉與紀然冰合辦公司的情況。
紀然冰自1992年4月被迫離開彭增吉在上海的程遠電子公司之後,於7月去青島成立捷安捷電子公司。當時註冊資本為50萬美金,由紀然冰、彭增吉、馬樂伯三人作為該公司的董事,該公司計劃在一年之後,興建面積3000平方公尺的兩層樓廠房。但紀然冰懷孕之後,於8月份即赴美,遂委托紀然波為捷安捷公司總經理,在薛曼出示的一張印有捷安捷電子公司信紙上,稱紀然冰為該公司雇員,而紀然波以總經理的名義簽字,並顯示當時紀然冰仍支領該公司的薪水。而在紀然冰租房的表格上,紀然冰在職業欄中填寫「自雇」,每月收入為2000美金。
紀然波作證中指出,在命案發生前兩個月,即1993年6月,彭增吉就向她索回青島捷安捷公司的鑰匙。在命案發生之後,彭增吉與她為了安葬費用及捷安捷公司的財務而發生爭執,彭聘請律師,要她交出所有文件,並將紀然波辭退。
薛曼還就中國大陸未婚先孕的情況向紀然波進行了解,紀然波指出,大陸並未禁止未婚先孕,未婚懷孕者不論是要墮胎或生產,都可獲政府的醫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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