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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拒聘律師 警方受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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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拒聘律師 警方受責

走下聽證席的彭增吉,看見某中文媒體記者,突然手持一張當天的報紙,走向該記者,說:「你怎麼可以在報道中寫林黎雲承認殺死了紀然冰!」那位記者被彭一問,感到非常吃驚,連忙說,我並沒有這樣寫,我寫的都是根據法庭的審理。彭增吉舉出報紙,手指著報道,但見報道中說:

〖GK2〗〖HT5K〗檢察官摩柯臨時決定縮短對證人彭增吉的問話,計劃等到警方探員懷特出庭作證時,再列舉檢方的重要證據,也就是彭增吉與林黎雲的一段談話錄音,其中〖ZZ(〗包含林黎雲承認殺死紀然冰的自白。〖ZZ)〗

林黎雲在對話中,承認她殺死了紀然冰。

〖HK〗〖HT〗彭增吉指著上述的文字,大聲說,這不是說林黎雲自己承認殺死了紀然冰嗎

這時,辯護律師薛曼走來,彭增吉便一字一句地翻譯給薛曼聽。

薛曼了解了中文意思之後,立即對身邊的中文翻譯大聲問:「這份報紙的準確名稱是什麼」說完,便徑直走向剛剛從門外走入的一群記者,並嚴厲指責道:「為什麼報導林黎雲承認她殺死紀然冰你使我的委托人處境困難!」

顯然被薛曼這突如其來的舉動所困惑,這位記者足有半分鍾說不出話來。薛曼又繼續說道:「你這樣報導是不對的,林黎雲並沒有承認是她殺了紀然冰!」記者緩聲說:「這是他(彭增吉的辯護律師)說的。」薛曼道:「我不在乎是誰說的,這是不對的。」

究竟錄音帶中說了什麼,由於此時法庭尚未公開這一部分內容,人們都無從猜測。

但事實上,薛曼在法院剛審理這一案件時,就提出,警方用竊聽的方法來偷錄彭增吉與林黎雲的私人談話,屬於非法行為,要求將這一盤錄音帶予以封存,不能作為證據。當時法官裁定可予以暫時封存,一直到法庭重新審理時再定。

如今,法庭已陸續進行了彭增吉、DNA的論證,檢方將要拿出第二批重要證據,來證明林黎雲殺死紀然冰。

錄音帶頓時成為檢方起訴林黎雲的重要證據。根據檢方的說法,一共掌握了兩項證據。

第一是1月8日橙縣警方問話林黎雲時,所錄下的影像,這是警方的合法證據,這段錄影過程長達三個半小時,記錄了林黎雲被警方約談的詳細過程,在約談完之後,警方決定逮捕林黎雲。於是就出現了第二個:錄音帶。

在警方決定拘押林黎雲入獄之前,曾經讓彭增吉來會林黎雲,其間兩人在橙縣警方兇殺組辦公室中,彭增吉當時匆忙地以中文和林黎雲談論紀然冰命案,希望了解真相。在場的橙縣警局工作人員因不知道他們兩個在說什麼內容,而且又是在警局的公開場合,隨手將辦公室的錄音機開啟,錄下彭增吉與林黎雲約45分鍾的談話。這段談話的最後一部分尤為重要,檢察官莫可說,他只需引用最後一段即可。

檢方指出,事實上彭增吉與林黎雲在談話時,都覺得警方在場,只是沒人懂中文,並無所謂的「竊聽」問題,而且加州高等法院在最近的一個類似判例中,警員錄下被告的泰國話進行的對話,可以列為證據之一。因此,檢方相信這段談話錄音可以作為本案證據。≡

但是薛曼指出,在林黎雲1月8日接受警方約談的過程中,林黎雲曾經先後四次提出要求聘請律師到場,但警方卻故意拒絕和回避林黎雲的這些要求,這一違法行為,在約談說的錄影帶中有明顯的記錄,這是警方侵犯被告的權利的證據,他將引用錄影帶內容,以證明警方非法。只要證明警方非法拘捕,並侵犯被告隱私權,這些證據將不能成立,從而使本案的兇殺性產生動搖,以至於一並將本案在初審階段就予以撤銷。

法官則宣布,有關錄影帶和錄音帶能否作為本案的證據,必須等到下一次開庭,在庭上播放這兩項內容之後,再作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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