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電話報警 現場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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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電話報警 現場不符
檢察官莫可對彭增吉的詢問,搬出一個大幅的紀然冰公寓平面圖,要求彭增吉對現場再進行描述。彭增吉指出,1993年8月18日晚11時左右,他在無法等到紀然冰歸來的情況下,毅然去推紀然冰公寓的門,不料門竟然沒有鎖上。彭增吉說,他第一件事便是到墻上按亮燈開鍵,打開燈後,彭增吉走到客廳,突然見到長沙發上半躺著紀然冰,紀然冰的左胸一灘血跡模糊,像是被用刀刺死,彭增吉在驚悸之下,走到紀然冰前面,用雙手扶了一下紀然冰的身體,一片冰涼,顯然已經死去多時,彭增吉當時看到紀然冰穿的一套黑色洋裝下,一條內褲被褪到大腿邊,左腳邊有一個嬰兒的奶瓶,紀然冰的右手拿著一條嬰兒的圍涎,左手捂向胸`前,似乎有一種與兇手搏鬥的樣子。
彭增吉見到如此慘狀,要向警方報案,拿起電話,不通。於是他準備下樓去找鄰人借電話。
這時,等待8個小時後,尿憋急了,彭便走到衛生間小便,(據說馬桶水灑在地上,警方沒來到現場勘察,以為是兇殺留下的,便推理可能是殺人後去馬桶中洗完兇器上的血跡後逃走)。
然後,彭增吉匆匆下樓,向樓下對門的鄰居報告這一信息,說「我的太太被殺死了」,要求借電話報警。
但是當檢方取出命案現場紀然冰被害的慘狀照片,請彭增吉指認時,彭卻說:「這照片上的樣子與我當初所見的不一樣。」彭指出,他所見的紀然冰斜躺在沙發上的姿勢略高一點,因當時彭增吉曾用手去觸碰過,而警方照片中,紀然冰的左手也已經垂下了,不似當時那樣壓向胸`前。
由於彭增吉是現場目擊的第一證人,他關於命案現場的證詞對於警方來說至關重要,如果警方照片上的死者與目擊證人的不一樣,就有可能現場遭破壞,而遭破壞的現場無法作為警方的科學辦案的依據。
檢察官莫可對於彭增吉指認現場情況與照片不符一事感到特別註意,用警方當時拍攝的幾十幅不同角度的照片來展示給彭增吉,提醒他是否由於照片的角度不同而引起辨認上的困難,但是彭增吉一口咬定現場情況與他所見的不一致。
接著,由法官傳訊橙縣警員傅勒到場作證。
傅勒是接到彭增吉報警電話第一個進入現場的警方物證采集人員,他在證詞中說,當他抵達命案現場收集證據時,一看到死者是女性,而且內褲被褪至大腿處,他的
第一個反應是可能與性攻擊有關,因此當即判斷了可能要采其與DNA測試有關的物證。傅勒指出,在他進去之前,已有警員到現場保護所有的東西不被移動。他用棉花球在死者陰部附近及內褲上采下樣本。同時,在死者的左手臂上發現有咬痕,他也同樣采集了多個樣本。
傅勒在證詞中說,他沒有移動屍體,按照物證采集的嚴格手續,進行采集,完全符合司法制度的規定,當然,他不能確定在他抵達命案現場之前,是否有人破壞了命案現場的完整性。
但薛曼在傅勒所寫的命案現場報告中發現,傅勒描述隔壁臥室嬰兒被害現場時稱,嬰兒的口中塞有一塊小毛巾,然後質詢傅勒,究竟是什麼。並將嬰兒被害的照片出示傅勒,傅勒詳加審視之後,說嬰兒口中是一塊T恤衫布。
接著,負責查辦兇案的懷特警官作證說,塞在嬰兒口中的一塊布,後來進入現場的醫護人員看見,將這塊布取出,等到他發現趕去阻止,已經來不及了,這名醫護人員稱這是她的一種自然反應,認為應先予急救。她還指出,這件T恤有一半以上塞進嬰兒口中,而且相當深入,她花了不少時間才將T恤從嬰兒口中拉出來。
辯護律師薛曼立刻抓住警方在采集命案證據過程中,對檢方提出判定林黎雲為殺人兇嫌的重要依據DNA的可信度進行強烈質疑。
美國司法制度和法醫學對於命案現場的證據采集有著嚴格規定。其中包括:命案現場必須保持案發時的完整性,重要命案實物如屍體位置、屍體上的所有傷口、血痕均不得在采集樣本前移動、擦拭。警方偵辦人員在拍攝現場照片之前,任何物件都不得移動,采集樣本人員必須有兩人以上在現場,必須戴手套、用棉花球等外介物來接觸屍身,DNA測試樣本的采集必須是明確在被害人身上取下。醫護人員對於命案現場的搶救必須有警方人員在場。
薛曼指出,橙縣警方在采集DNA的樣本過程中,顯示出缺乏經驗和科學的嚴謹。根據現場第一目擊證人的證詞,現場顯然已遭到一定程度上的破壞,而樣本采集人傅勒不能分辨出塞在嬰兒口中的是小方巾還是T恤衫,更加證明橙縣辦案人員是無法按照司法的正常程序查辦此案的,使此案成立的可靠性產生動搖。
由於DNA測試結果證明紀然冰左臂上咬痕和唾液是林黎雲留下的,此案又沒有其他諸如兇器等的佐證,因此DNA是檢方起訴林黎雲涉嫌作案的重要證據。如今這一重要證據的可靠性竟然受到辯方質疑,檢方自然是運用所有的方式來進行證明,警方在進行DNA測試以前及過程中是完全合法的。
檢方傳喚了負責林黎雲DNA測試的專家赫穆頓出庭作證,詳述此案進行DNA測試的合理、合法性。
赫穆頓剛一坐到證人席上,由橙縣檢方聘請的另一位DNA分析專家保爾對赫穆頓的DNA分析資格進行了詳細而嚴格的提問。
赫穆頓說他曾獲得兩個生物化學專家的碩士學位,並在爾灣加大進修研究有關犯罪生物化學方面的技術和方法。他的生物化學實驗室經常有國內外犯罪學專家及聯邦調查局的技術人員來進修和交流。他本人曾多次參加主要的北美和歐洲的法醫學專家舉辦的學術討論會。在用DNA測試方面,赫穆頓本人具有豐富的經驗。
在介紹他使用PCR(聚合酶鍵式反應)這一DNA最新的測試方法時,赫穆頓指出,他已使用了兩年多,而美國聯邦調查局和英國犯罪調查局也使用此種方法。
當赫穆頓開始講述他自己選用這一方法時,林黎雲的辯護律師薛曼所聘請的DNA專家斯達克(STARK)立即反駁赫穆頓,指出他的方法有疑點。這時法官駁回斯達克的懷疑,認為應當讓赫穆頓完成他的DNA方法解釋,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讓斯達克提出問題。
赫穆頓認為在采集DNA樣本過程並沒有違反規定,因為作為DNA樣本的唾液並不是警方用棉花球拭下的樣本,而是警方將紀然冰左手臂上的咬痕連皮膚一起割下後,經X光透視,發現其中有綠色亮點的唾液痕跡,再進行生物培養而取得足夠的DNA樣本的。
在進行PRC方法檢定DNA時,法醫運用了最新方式切段定位法(DQ-ALFA),成功地將林黎雲、彭增吉、紀然冰、紀啟威的DNA比照檢對,最後的結果是只有林黎雲的DNA與唾液中的DNA相符,其誤差僅為億萬分之一,其結果完全經得起科學實證。
在聽證過程中,赫穆頓選用大量圖表,以及在法庭上多次被采納的DNA證據,顯示出在紀然冰命案中,警方用DNA采證的可靠性。
由於DNA牽涉到的範圍極為廣泛,有關DNA用作此案的其他證據將在8月18日由另一名DNA專家彪斯進行論證。因為彪斯目前正在外地進行一項實驗,現在無法分身來進行驗證。
這一極為枯燥冗長的論證進行了三個多小時,在下午休庭時,在法庭上突然發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情,使聽證又進入了另一波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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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莫可對彭增吉的詢問,搬出一個大幅的紀然冰公寓平面圖,要求彭增吉對現場再進行描述。彭增吉指出,1993年8月18日晚11時左右,他在無法等到紀然冰歸來的情況下,毅然去推紀然冰公寓的門,不料門竟然沒有鎖上。彭增吉說,他第一件事便是到墻上按亮燈開鍵,打開燈後,彭增吉走到客廳,突然見到長沙發上半躺著紀然冰,紀然冰的左胸一灘血跡模糊,像是被用刀刺死,彭增吉在驚悸之下,走到紀然冰前面,用雙手扶了一下紀然冰的身體,一片冰涼,顯然已經死去多時,彭增吉當時看到紀然冰穿的一套黑色洋裝下,一條內褲被褪到大腿邊,左腳邊有一個嬰兒的奶瓶,紀然冰的右手拿著一條嬰兒的圍涎,左手捂向胸`前,似乎有一種與兇手搏鬥的樣子。
彭增吉見到如此慘狀,要向警方報案,拿起電話,不通。於是他準備下樓去找鄰人借電話。
這時,等待8個小時後,尿憋急了,彭便走到衛生間小便,(據說馬桶水灑在地上,警方沒來到現場勘察,以為是兇殺留下的,便推理可能是殺人後去馬桶中洗完兇器上的血跡後逃走)。
然後,彭增吉匆匆下樓,向樓下對門的鄰居報告這一信息,說「我的太太被殺死了」,要求借電話報警。
但是當檢方取出命案現場紀然冰被害的慘狀照片,請彭增吉指認時,彭卻說:「這照片上的樣子與我當初所見的不一樣。」彭指出,他所見的紀然冰斜躺在沙發上的姿勢略高一點,因當時彭增吉曾用手去觸碰過,而警方照片中,紀然冰的左手也已經垂下了,不似當時那樣壓向胸`前。
由於彭增吉是現場目擊的第一證人,他關於命案現場的證詞對於警方來說至關重要,如果警方照片上的死者與目擊證人的不一樣,就有可能現場遭破壞,而遭破壞的現場無法作為警方的科學辦案的依據。
檢察官莫可對於彭增吉指認現場情況與照片不符一事感到特別註意,用警方當時拍攝的幾十幅不同角度的照片來展示給彭增吉,提醒他是否由於照片的角度不同而引起辨認上的困難,但是彭增吉一口咬定現場情況與他所見的不一致。
接著,由法官傳訊橙縣警員傅勒到場作證。
傅勒是接到彭增吉報警電話第一個進入現場的警方物證采集人員,他在證詞中說,當他抵達命案現場收集證據時,一看到死者是女性,而且內褲被褪至大腿處,他的
第一個反應是可能與性攻擊有關,因此當即判斷了可能要采其與DNA測試有關的物證。傅勒指出,在他進去之前,已有警員到現場保護所有的東西不被移動。他用棉花球在死者陰部附近及內褲上采下樣本。同時,在死者的左手臂上發現有咬痕,他也同樣采集了多個樣本。
傅勒在證詞中說,他沒有移動屍體,按照物證采集的嚴格手續,進行采集,完全符合司法制度的規定,當然,他不能確定在他抵達命案現場之前,是否有人破壞了命案現場的完整性。
但薛曼在傅勒所寫的命案現場報告中發現,傅勒描述隔壁臥室嬰兒被害現場時稱,嬰兒的口中塞有一塊小毛巾,然後質詢傅勒,究竟是什麼。並將嬰兒被害的照片出示傅勒,傅勒詳加審視之後,說嬰兒口中是一塊T恤衫布。
接著,負責查辦兇案的懷特警官作證說,塞在嬰兒口中的一塊布,後來進入現場的醫護人員看見,將這塊布取出,等到他發現趕去阻止,已經來不及了,這名醫護人員稱這是她的一種自然反應,認為應先予急救。她還指出,這件T恤有一半以上塞進嬰兒口中,而且相當深入,她花了不少時間才將T恤從嬰兒口中拉出來。
辯護律師薛曼立刻抓住警方在采集命案證據過程中,對檢方提出判定林黎雲為殺人兇嫌的重要依據DNA的可信度進行強烈質疑。
美國司法制度和法醫學對於命案現場的證據采集有著嚴格規定。其中包括:命案現場必須保持案發時的完整性,重要命案實物如屍體位置、屍體上的所有傷口、血痕均不得在采集樣本前移動、擦拭。警方偵辦人員在拍攝現場照片之前,任何物件都不得移動,采集樣本人員必須有兩人以上在現場,必須戴手套、用棉花球等外介物來接觸屍身,DNA測試樣本的采集必須是明確在被害人身上取下。醫護人員對於命案現場的搶救必須有警方人員在場。
薛曼指出,橙縣警方在采集DNA的樣本過程中,顯示出缺乏經驗和科學的嚴謹。根據現場第一目擊證人的證詞,現場顯然已遭到一定程度上的破壞,而樣本采集人傅勒不能分辨出塞在嬰兒口中的是小方巾還是T恤衫,更加證明橙縣辦案人員是無法按照司法的正常程序查辦此案的,使此案成立的可靠性產生動搖。
由於DNA測試結果證明紀然冰左臂上咬痕和唾液是林黎雲留下的,此案又沒有其他諸如兇器等的佐證,因此DNA是檢方起訴林黎雲涉嫌作案的重要證據。如今這一重要證據的可靠性竟然受到辯方質疑,檢方自然是運用所有的方式來進行證明,警方在進行DNA測試以前及過程中是完全合法的。
檢方傳喚了負責林黎雲DNA測試的專家赫穆頓出庭作證,詳述此案進行DNA測試的合理、合法性。
赫穆頓剛一坐到證人席上,由橙縣檢方聘請的另一位DNA分析專家保爾對赫穆頓的DNA分析資格進行了詳細而嚴格的提問。
赫穆頓說他曾獲得兩個生物化學專家的碩士學位,並在爾灣加大進修研究有關犯罪生物化學方面的技術和方法。他的生物化學實驗室經常有國內外犯罪學專家及聯邦調查局的技術人員來進修和交流。他本人曾多次參加主要的北美和歐洲的法醫學專家舉辦的學術討論會。在用DNA測試方面,赫穆頓本人具有豐富的經驗。
在介紹他使用PCR(聚合酶鍵式反應)這一DNA最新的測試方法時,赫穆頓指出,他已使用了兩年多,而美國聯邦調查局和英國犯罪調查局也使用此種方法。
當赫穆頓開始講述他自己選用這一方法時,林黎雲的辯護律師薛曼所聘請的DNA專家斯達克(STARK)立即反駁赫穆頓,指出他的方法有疑點。這時法官駁回斯達克的懷疑,認為應當讓赫穆頓完成他的DNA方法解釋,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讓斯達克提出問題。
赫穆頓認為在采集DNA樣本過程並沒有違反規定,因為作為DNA樣本的唾液並不是警方用棉花球拭下的樣本,而是警方將紀然冰左手臂上的咬痕連皮膚一起割下後,經X光透視,發現其中有綠色亮點的唾液痕跡,再進行生物培養而取得足夠的DNA樣本的。
在進行PRC方法檢定DNA時,法醫運用了最新方式切段定位法(DQ-ALFA),成功地將林黎雲、彭增吉、紀然冰、紀啟威的DNA比照檢對,最後的結果是只有林黎雲的DNA與唾液中的DNA相符,其誤差僅為億萬分之一,其結果完全經得起科學實證。
在聽證過程中,赫穆頓選用大量圖表,以及在法庭上多次被采納的DNA證據,顯示出在紀然冰命案中,警方用DNA采證的可靠性。
由於DNA牽涉到的範圍極為廣泛,有關DNA用作此案的其他證據將在8月18日由另一名DNA專家彪斯進行論證。因為彪斯目前正在外地進行一項實驗,現在無法分身來進行驗證。
這一極為枯燥冗長的論證進行了三個多小時,在下午休庭時,在法庭上突然發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情,使聽證又進入了另一波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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