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以不變應萬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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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時,陶崢從被告席上站了起來,說她爸死得不明不白,說這個繼母怎麽甩著十根手指頭進她家,他們兄妹兩個,怕老父親缺著,經常拿自己的錢貼補兩個老人,每個月都會往家交養老費,結果是老父親花不著,都存起來了,要不老爺子怎麽會攢下那麽多錢?
他一輩子的收入加起來都沒有這麽多錢啊!
所以,法庭要先把他們兄妹存在老父親這兒的錢分出來,還要先查清楚這些錢裏,到底有多少算是她父親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沒有相關證據,就應當用推算法,即她父親這些年的合法收入,除掉合理的生活開支,餘下的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一個靠工資生活的人,身後的財產數額比他全部的工資收入都高,這是不合常理的,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分,要提存,否則一旦有債權人、或者是把錢存在她父親名下的委托代管人來追討,他們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而且這還只是指現金存款那部分,不包括股市資產,股市裏的錢是她陶崢的!
這振振有詞的邏輯,一聽就是孫杠精教的。孫杠精不但是杠精,還是攪和精。
陶崢算完經濟賬,又打感情牌:“媽,你拍著良心說,你到我家這二十年,我爸對你怎樣,我們兄妹倆對你怎樣?
你半夜生病了,是不是我開車去把你送到醫院?
我爸是不是天天囑咐,讓你別忘了吃藥?
家裏有什麽好吃好喝的,我們爺仨個有沒有瞞著你,偷著吃一點?
咱們一家人相處了二十年,有沒有吵過架紅過臉?
俺爸一死你就這麽翻臉無情,為這幾個錢把我們告上法庭,你對得起我爸嗎?
對得起他這麽多年對你的感情嗎?自從知道你把我們告了,我出門都擡不起頭來,沒臉見人啊!
外面人都說是我們不好,我們不給後媽錢,逼得後媽上法院!
媽,家和萬事興,你撤訴吧,回去我們就去公證處做公證,你先把錢提出來花著,房子您盡管住,到百年之後再給我們,行不?”
康繼美穩穩地坐在原告席上:“我不聽你的!我聽法官的!”
法官制止了陶崢的演講:先開庭,感情上的事,你們庭後再說!
舉證階段。江離把證據一份一份地排出去。關於年巧巧和陶奮的結婚證和離婚判決書,陶崢認可是真的。
但是,對方律師提出,年巧巧與陶奮結婚一年三個月後離婚,當時年巧巧帶著一個未成年的女兒,這個女兒與陶奮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當追加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江離的心中滾過一萬噸草泥馬,孫劍霄,你知道年巧巧的女兒在美國不?
他應當不知道,如果知道,那會更加要求追加。
江離反駁說:他們婚姻存續時間一年三個月不假,可是這一年三個月裏,有一年的時間雙方分居,分居的同時還在打離婚,年巧巧當時還在廣州,這種情況下,說陶奮與那個未成年孩子形成了撫養關系是不可能的,對方代理人提出要求追加年巧巧的女兒作為繼承人參加訴訟,純屬無理纏訟,故意拖延本案的訴訟周期,浪費司法資源,強烈建議法庭對此進行譴責!
此案應當正常審理,退一萬步講,如果年巧巧的女兒認為她有繼承權,可以另行起訴,不影響她的權益!
法官同意江離的意見,駁回了孫杠精要求追加年巧巧女兒作為繼承人參加訴訟的要求……
輪到房子了。果然,陶崢和孫劍霄說,第一套房子是陶崢生母和陶奮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套房子是陶崢生母在世期間,陶奮以家庭為單位分得的,裏面也有陶崢母親的份額。庭後我們會對此另行訴訟!
對此,江離答辯說,第一處房產是陶奮家的祖屋拆遷轉化來的,此房在拆遷前,就是陶奮的個人財產,並未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套房子,在陶奮與康繼美用工齡買下來之前,前身是陶奮承租的公房,公房的產權歸國家所有,被告所稱此房內有案外人的份額,沒有法律和事實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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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輩子的收入加起來都沒有這麽多錢啊!
所以,法庭要先把他們兄妹存在老父親這兒的錢分出來,還要先查清楚這些錢裏,到底有多少算是她父親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沒有相關證據,就應當用推算法,即她父親這些年的合法收入,除掉合理的生活開支,餘下的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一個靠工資生活的人,身後的財產數額比他全部的工資收入都高,這是不合常理的,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分,要提存,否則一旦有債權人、或者是把錢存在她父親名下的委托代管人來追討,他們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而且這還只是指現金存款那部分,不包括股市資產,股市裏的錢是她陶崢的!
這振振有詞的邏輯,一聽就是孫杠精教的。孫杠精不但是杠精,還是攪和精。
陶崢算完經濟賬,又打感情牌:“媽,你拍著良心說,你到我家這二十年,我爸對你怎樣,我們兄妹倆對你怎樣?
你半夜生病了,是不是我開車去把你送到醫院?
我爸是不是天天囑咐,讓你別忘了吃藥?
家裏有什麽好吃好喝的,我們爺仨個有沒有瞞著你,偷著吃一點?
咱們一家人相處了二十年,有沒有吵過架紅過臉?
俺爸一死你就這麽翻臉無情,為這幾個錢把我們告上法庭,你對得起我爸嗎?
對得起他這麽多年對你的感情嗎?自從知道你把我們告了,我出門都擡不起頭來,沒臉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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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家和萬事興,你撤訴吧,回去我們就去公證處做公證,你先把錢提出來花著,房子您盡管住,到百年之後再給我們,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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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止了陶崢的演講:先開庭,感情上的事,你們庭後再說!
舉證階段。江離把證據一份一份地排出去。關於年巧巧和陶奮的結婚證和離婚判決書,陶崢認可是真的。
但是,對方律師提出,年巧巧與陶奮結婚一年三個月後離婚,當時年巧巧帶著一個未成年的女兒,這個女兒與陶奮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當追加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江離的心中滾過一萬噸草泥馬,孫劍霄,你知道年巧巧的女兒在美國不?
他應當不知道,如果知道,那會更加要求追加。
江離反駁說:他們婚姻存續時間一年三個月不假,可是這一年三個月裏,有一年的時間雙方分居,分居的同時還在打離婚,年巧巧當時還在廣州,這種情況下,說陶奮與那個未成年孩子形成了撫養關系是不可能的,對方代理人提出要求追加年巧巧的女兒作為繼承人參加訴訟,純屬無理纏訟,故意拖延本案的訴訟周期,浪費司法資源,強烈建議法庭對此進行譴責!
此案應當正常審理,退一萬步講,如果年巧巧的女兒認為她有繼承權,可以另行起訴,不影響她的權益!
法官同意江離的意見,駁回了孫杠精要求追加年巧巧女兒作為繼承人參加訴訟的要求……
輪到房子了。果然,陶崢和孫劍霄說,第一套房子是陶崢生母和陶奮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套房子是陶崢生母在世期間,陶奮以家庭為單位分得的,裏面也有陶崢母親的份額。庭後我們會對此另行訴訟!
對此,江離答辯說,第一處房產是陶奮家的祖屋拆遷轉化來的,此房在拆遷前,就是陶奮的個人財產,並未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套房子,在陶奮與康繼美用工齡買下來之前,前身是陶奮承租的公房,公房的產權歸國家所有,被告所稱此房內有案外人的份額,沒有法律和事實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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