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煙小說

第一千零三十五章徐磊的花招

關燈
小子,一會你死定了。

眼中閃過一道陰狠之色,徐磊打起辦公室上的電話,撥給了一個神秘號碼。

很快,電話通了。

徐磊裝模作樣的在電話裏說了一通內容,大致是關於謝勇的店面拆遷內容的修改。

但,他表面上這麽說,實際用心,卻遠遠不是這樣。

徐磊不是第一次遇到謝勇這樣的事情,早就是一根老油條,知道現在要是直接選擇報警,和找死沒有什麽區別。

到時候,警察還沒來,恐怕他已經被林軒給活活整死。

所以,他剛才給他的姐夫,也就是現在的姑蘇市副書記打去了電話。

二人早已串通,只要徐磊打過去這個電話,並且在電話裏這麽說,那麽就是他在拆遷辦遇到了大麻煩。

果然,周副省長周永民在接到徐磊的電話後,臉上頓時浮現出陰沈之色。

二話不說,直接聯系當地的派出所。

然後,他本人也是準備了一下,親自前往拆遷辦,實地查看情況。

這樣的事情,每年都會發生幾次,他早已是司空見慣。

徐磊在打完電話後,心底當即便是劃過一抹冷笑。

一會,只要等姐夫和派出所的人來,這兩個家夥就死定了。

故意傷人外加強闖拆遷辦,毀壞公務,光是這三項罪名,就夠這兩個家夥喝一壺的了。

心裏陰厲的想著,徐磊臉上卻是不動聲色,看著林軒,道:“我已經打電話派專人聯系,一會他們就會派人來處理。”

林軒一臉冷漠,沒有回答。

他心裏隱隱有種感覺,這件事不會就這麽輕易解決,這家夥,很有可能在背地裏搞什麽名堂。

不過,現在事情還沒發生,他也不好多說什麽,只有靜觀其變。

如果這家夥敢玩什麽花樣,他保證讓他死得很難看。

心想著,林軒眼底不禁掠過絲絲冷芒。

謝勇沒有考慮這麽多,一聽徐磊真的打電話過去,眼中頓時露出欣喜之色,看向林軒的目光中,充滿感激。

大約等了十五分鐘左右。

拆遷辦大門外,忽然有著一陣急促的腳步聲傳來。

徐磊聞言,不禁面露喜色,看這樣子,是警察來了!

林軒眉頭深深一皺,看向徐磊的眼神中,殺意猛的翻湧而出。

這家夥,果然在耍花樣!

“老家夥,你倒是挺會耍小聰明啊。”

林軒沈聲道,直接一步向前來到徐磊身前。

“你什麽意思?”徐磊被林軒突然的舉動嚇得渾身一激靈。

“呵,什麽意思?我看你剛才根本就不是打電話給上級,誠心解決謝勇拆遷合同的問題,是打電話偷偷報警了吧?”林軒冷笑一聲,笑容中充滿殺意。

徐磊心頭一怔,居然被這小子猜到了!

沒有給他反應的時候,林軒在謝勇、葉欣雨等人驚顫的目光中,直接一只手掐住徐磊的喉嚨,將他慢慢提離地面,陰沈聲傳出:“你知不知道,我這輩子最討厭別人耍我?”

“放開我……”徐磊嘶聲道,雙手使勁想要掰開林軒的手掌,面色漲得通紅。

“嘶!”

門外圍觀的所有人都在此刻為林軒彪悍的舉動倒吸上一口冷氣。

這時候,周永民率領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

因為是周永民親自打的電話,所以這次由派出所所長親自帶隊。

“放……開我……”徐磊不斷掙紮著,脖子被林軒掐住,導致他呼吸越來越困難,感覺整個人都快死了一樣。

“裏面的人,快住手!”

這時,周永民的呵斥聲,在辦公室門口響起。

林軒扭過頭,冷冷看了眼周永民等人,手掌卻沒有絲毫松手的跡象。

周永民迎上林軒冰冷的目光,心頭不由狠狠一顫,這家夥,果然不是個善茬,難怪徐磊會打電話向他求助。

“這是蓄意殺人,陳所長,快給我開槍!”周永民一看徐磊都快被掐的斷氣,頓時沖身邊的陳所長急呼道。

陳所長聞言,頓時從腰間掏出配槍,沖林軒厲喝道:“小子,趕快把人給我放了,要不然我就開槍了!”

然而,對於陳所長的呵斥聲,林軒卻是無動於衷。

周圍看熱鬧的人心頭一凜,這家夥該不會是瘋了吧,居然連警察的警告都不放在眼裏,他們可是真的會開槍的!

謝勇見事情越鬧越大,也是驚叫道:“林軒,千萬別沖動!”

站在門外的葉欣雨和孫茜,不由得搖了搖頭,林軒這個樣子,看來今天註定是要把事情鬧大了。

不過,這個徐磊還真是耍心計,竟然在暗中叫來了警察和副書記。

孫茜心裏忿忿的想著,用隱藏式相機將這一切偷偷錄下。

陳所長見林軒對他的呵斥聲置之不理,搭在手槍扳機上的手指不由扣得更緊一些,做著最後的警告:“小子,我再警告你最後一次,再不放手,我就開槍了!”

“那你就開槍試試吧。”林軒淡漠的聲音,在這一刻響起。

陳所長表情一滯,這聲音,他怎麽有點耳熟?

心裏困惑著,他定睛朝林軒側臉看去,想了一會後,心神猛的一顫,食指險些扣動扳機走火。

他做夢都沒想到,眼前這小子,竟然是那個煞星林軒!

他可是龍振國,龍書記的拜把兄弟啊!

陳所長,正是派出所所長陳賈汪,他認得林軒,也不止一次和林軒碰過面。

最記憶猶新的一次,是在姑蘇市的市裏醫院裏,當初那件事,可是驚動了龍振國書記。

而也就是在那時候,他得知了林軒和龍書記的關系。

這一下,在認出了林軒以後,他哪裏還敢開槍。

除非,他頭上這頂烏紗帽不想要了……

如果章節錯誤,點此舉報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fanyan.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