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 清朝刑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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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 清朝刑案1
【後臺老提示我寫番外,我就將自己看到的清朝文人一些奇葩記載,時不時分享一下】
這是清朝文人記載的清朝刑案記載。
我在州軍駐地時,跟王孝鳳說起過兩件案子。
審理案件、引用法律,往往條文相同,實際情形卻不一樣。
按照刑部的律例規定:凡是意圖奸淫婦女、未能得逞,以致婦女羞憤自殺的,罪名應當判處絞刑,但又分情實與緩決兩種情況:
動手動腳、肢體勾引的,歸入情實,立即執行。
只用言語調戲的,歸入緩決,這其中的區別,本來就非常細微。
近來聽朋友講了兩個案子,事情看上去相似,實情卻完全不同。
第一件案子
有個人在路上小便,剛好被一名婦女看見。這人對著婦女發笑,還伸手指著自己的下面。婦女回家後上吊自盡。
官府審理此案,認為這人既沒有言語調戲,也算不上肢體勾引,擬定歸入緩決。
刑部官員駁回批覆道:
“雖然沒有用言語調戲,但這種勾引行為,比動手動腳更為惡劣。”
案子最終按此定案,當時人們都認為判得公平妥當。
【我覺得這個案子是很壓抑的,男女雙方都生活在一個魔鬼的社會,雖然這個調戲的男子是個禽獸,但這社會也確實不正常。】
第二件案子
有一位教書先生,在偏僻小巷裏開館教書。
一次他到偏僻處小便,對面有座小樓,一年輕女子正好趴在窗邊往下看。
先生擡頭看見,微微一笑。女子立刻臉色大變,關上窗戶。
沒過多久,就聽說鄰家一名女子上吊死了。
女子的弟弟正在先生的學堂讀書,慌忙回家查看。先生見狀,不自覺拍著桌子驚呼:
“唉!今天是我錯了!”
孩子回家告訴父母,父母懷疑先生另有不軌行為,於是告到官府。
官府審訊查明實情,認為無論調戲還是勾引,都沒有實際行為,也擬定歸入緩決。
刑部官員卻駁回說:
“雖然沒有實際行為,但其用心可殺。”
這位教書先生最終被判處絞刑處死。
過了一年,那位刑部官員正跟人玩葉子戲,忽然瞪著眼睛做出躲避的樣子,喊道:“冤鬼來了!”
接著又改用湖南口音說:“你靠舞文弄墨、濫用刑律殺了人,我已經告到上帝那裏,絕不會饒恕你!”
話沒說完,人就斷氣了。
原來那位被處死的教書先生,是湖南人。
【這個案件就更魔鬼了,扭曲的世道啊,所以有時候法律量刑是很嚴肅的問題】
【下面這個是乾隆插手的案子,他這一生都喜歡插手夫妻婆媳公媳之間的案子,樹立君權】
“妻妾逼迫丈夫致死 判絞立決”
山陽縣民婦倪顧氏,逼迫丈夫倪玉自縊身死一案。
據原任江蘇巡撫吳壇上疏稱:
倪顧氏在乾隆四十一年改嫁,給倪玉做繼妻。倪玉與前妻生有一子名叫倪四子,顧氏平時待他非常刻薄,經常因此吵鬧。
乾隆四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倪玉見兒子倪四子的棉襖破爛不堪,想把自己的棉襖給他穿,顧氏不允許,這事就作罷了。
到了晚上,倪玉又見兒子的棉被太薄,又拿棉襖給他蓋上,還說了沒娘的孩子命苦之類的話。
顧t氏聽見後就吵嚷起來。
倪玉就讓兒子去接他的妹妹楊倪氏過來,打算把倪四子交給妹妹撫養。楊倪氏答應了,便先回去。
二十五日一早,倪玉叫兒子起身,前往楊倪氏家,還給了錢,讓他買燒餅度日。
顧氏又出來阻攔不許。
倪玉責罵她,顧氏也回嘴對罵。
倪玉用拳頭毆打顧氏左胳膊,又抓住她的脖子,把她拉下床。顧氏張口咬傷倪玉左手腕。
倪玉又用拳頭打傷顧氏左腮幫。顧氏哭喊叫罵,倪玉又用頭撞傷顧氏右眼胞和右臉頰,把顧氏撞倒在地。
倪玉自己也因為用頭撞擊,傷到了頭部右側。
沒想到倪玉因為妻子如此不賢,越想越氣,憤恨難平,趁人不備上吊自殺了。
等倪四子和楊倪氏回到家發現時,已經搶救不及。
官府驗屍審訊,倪顧氏對前後情由供認不諱。
巡撫原擬判決:
本案倪顧氏刻薄虐待前妻之子,不許給孩子穿衣禦寒,又不許孩子外出謀生,夫妻反目爭吵鬥毆,以致丈夫倪玉氣憤自縊。
倪玉之死,確實是倪顧氏兇悍刻薄、逼迫所致。
倪顧氏應依照舊例,判處絞監候,奏請皇上裁決。
刑部覆核意見
查舊例條文:
妻妾逼迫丈夫致死者,比照妻子毆打丈夫至重傷殘疾律,擬絞刑,奏請定奪。
又律文規定:妻子毆打丈夫至嚴重殘疾者,絞立決。
本案倪顧氏是倪玉繼妻,平日薄待前妻之子,屢次吵鬧。
後來倪玉見兒子受凍,想送妹妹家撫養、給錢謀生,顧氏又橫加阻攔,互相鬥毆,導致倪玉氣憤到極點自縊身亡。
倪顧氏存心兇悍刻薄,致使丈夫自盡,依法本應判處絞立決,請皇上裁決。
現在巡撫只判她絞監候,與律文不符。
應改判:倪顧氏依照妻妾逼迫丈夫致死罪,比照毆夫至篤疾律,判處絞立決,奏請定奪。
巡撫又稱倪四子沒有其他親屬,應聽任他跟隨楊倪氏生活,這一點照巡撫所擬辦理。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五具題,初七奉旨:
顧氏著即處絞,其餘依議。欽此。
刑部遵旨修改條例
刑部謹奏:為遵旨酌議具奏事。
內閣抄出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六上諭:
刑部議駁江蘇巡撫吳壇審理倪顧氏逼夫自盡一案,巡撫將倪顧氏依逼夫致死例擬絞監候,與律不符,刑部改依毆夫至篤疾律擬絞立決。
刑部駁得很是,已照所議執行。
婦人對待丈夫,如同臣子對待君主、兒子對待父親,同列三綱,關系極為重大。
律文規定:子女違犯父母教令,致使父母自盡者,都處以絞立決。
難道妻子逼迫丈夫,反倒可以從輕?
如今這樣潑悍的婦人,逼迫丈夫自盡,還能讓她活在世上嗎?
本案倪顧氏薄待前妻之子,已經有失婦道,
後來倪玉可憐兒子受凍,想給錢謀生,她又相爭鬥毆,致使倪玉氣憤自盡,兇悍到這個地步,巡撫只擬絞監候,哪裏是嚴明刑法、輔助教化的本意?
律文既載妻毆夫至篤疾者絞決,本屬妥當。
但舊例又寫: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比依毆夫至篤疾律擬絞,奏請定奪。
導致引用條文時容易混淆,很不妥當。
著交刑部將此條例另行妥議,改正通行。
此案是吳壇審擬具題。
吳壇曾任刑部司員,辦案最是熟練,不該如此引用法條失誤。
若他尚在,必定交部嚴加議處。
按察司總管刑名,塔琦也是由刑部司員外放簡任,此案審擬過於寬縱,很是不對。
塔琦著傳旨嚴行申飭。並將此諭旨通諭各地知曉。
欽此欽遵。可見皇上整飭綱常、公允執法的深意。
【把三綱五常搞得這麽嚴格的,確實是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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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清朝文人記載的清朝刑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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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部的律例規定:凡是意圖奸淫婦女、未能得逞,以致婦女羞憤自殺的,罪名應當判處絞刑,但又分情實與緩決兩種情況:
動手動腳、肢體勾引的,歸入情實,立即執行。
只用言語調戲的,歸入緩決,這其中的區別,本來就非常細微。
近來聽朋友講了兩個案子,事情看上去相似,實情卻完全不同。
第一件案子
有個人在路上小便,剛好被一名婦女看見。這人對著婦女發笑,還伸手指著自己的下面。婦女回家後上吊自盡。
官府審理此案,認為這人既沒有言語調戲,也算不上肢體勾引,擬定歸入緩決。
刑部官員駁回批覆道:
“雖然沒有用言語調戲,但這種勾引行為,比動手動腳更為惡劣。”
案子最終按此定案,當時人們都認為判得公平妥當。
【我覺得這個案子是很壓抑的,男女雙方都生活在一個魔鬼的社會,雖然這個調戲的男子是個禽獸,但這社會也確實不正常。】
第二件案子
有一位教書先生,在偏僻小巷裏開館教書。
一次他到偏僻處小便,對面有座小樓,一年輕女子正好趴在窗邊往下看。
先生擡頭看見,微微一笑。女子立刻臉色大變,關上窗戶。
沒過多久,就聽說鄰家一名女子上吊死了。
女子的弟弟正在先生的學堂讀書,慌忙回家查看。先生見狀,不自覺拍著桌子驚呼:
“唉!今天是我錯了!”
孩子回家告訴父母,父母懷疑先生另有不軌行為,於是告到官府。
官府審訊查明實情,認為無論調戲還是勾引,都沒有實際行為,也擬定歸入緩決。
刑部官員卻駁回說:
“雖然沒有實際行為,但其用心可殺。”
這位教書先生最終被判處絞刑處死。
過了一年,那位刑部官員正跟人玩葉子戲,忽然瞪著眼睛做出躲避的樣子,喊道:“冤鬼來了!”
接著又改用湖南口音說:“你靠舞文弄墨、濫用刑律殺了人,我已經告到上帝那裏,絕不會饒恕你!”
話沒說完,人就斷氣了。
原來那位被處死的教書先生,是湖南人。
【這個案件就更魔鬼了,扭曲的世道啊,所以有時候法律量刑是很嚴肅的問題】
【下面這個是乾隆插手的案子,他這一生都喜歡插手夫妻婆媳公媳之間的案子,樹立君權】
“妻妾逼迫丈夫致死 判絞立決”
山陽縣民婦倪顧氏,逼迫丈夫倪玉自縊身死一案。
據原任江蘇巡撫吳壇上疏稱:
倪顧氏在乾隆四十一年改嫁,給倪玉做繼妻。倪玉與前妻生有一子名叫倪四子,顧氏平時待他非常刻薄,經常因此吵鬧。
乾隆四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倪玉見兒子倪四子的棉襖破爛不堪,想把自己的棉襖給他穿,顧氏不允許,這事就作罷了。
到了晚上,倪玉又見兒子的棉被太薄,又拿棉襖給他蓋上,還說了沒娘的孩子命苦之類的話。
顧t氏聽見後就吵嚷起來。
倪玉就讓兒子去接他的妹妹楊倪氏過來,打算把倪四子交給妹妹撫養。楊倪氏答應了,便先回去。
二十五日一早,倪玉叫兒子起身,前往楊倪氏家,還給了錢,讓他買燒餅度日。
顧氏又出來阻攔不許。
倪玉責罵她,顧氏也回嘴對罵。
倪玉用拳頭毆打顧氏左胳膊,又抓住她的脖子,把她拉下床。顧氏張口咬傷倪玉左手腕。
倪玉又用拳頭打傷顧氏左腮幫。顧氏哭喊叫罵,倪玉又用頭撞傷顧氏右眼胞和右臉頰,把顧氏撞倒在地。
倪玉自己也因為用頭撞擊,傷到了頭部右側。
沒想到倪玉因為妻子如此不賢,越想越氣,憤恨難平,趁人不備上吊自殺了。
等倪四子和楊倪氏回到家發現時,已經搶救不及。
官府驗屍審訊,倪顧氏對前後情由供認不諱。
巡撫原擬判決:
本案倪顧氏刻薄虐待前妻之子,不許給孩子穿衣禦寒,又不許孩子外出謀生,夫妻反目爭吵鬥毆,以致丈夫倪玉氣憤自縊。
倪玉之死,確實是倪顧氏兇悍刻薄、逼迫所致。
倪顧氏應依照舊例,判處絞監候,奏請皇上裁決。
刑部覆核意見
查舊例條文:
妻妾逼迫丈夫致死者,比照妻子毆打丈夫至重傷殘疾律,擬絞刑,奏請定奪。
又律文規定:妻子毆打丈夫至嚴重殘疾者,絞立決。
本案倪顧氏是倪玉繼妻,平日薄待前妻之子,屢次吵鬧。
後來倪玉見兒子受凍,想送妹妹家撫養、給錢謀生,顧氏又橫加阻攔,互相鬥毆,導致倪玉氣憤到極點自縊身亡。
倪顧氏存心兇悍刻薄,致使丈夫自盡,依法本應判處絞立決,請皇上裁決。
現在巡撫只判她絞監候,與律文不符。
應改判:倪顧氏依照妻妾逼迫丈夫致死罪,比照毆夫至篤疾律,判處絞立決,奏請定奪。
巡撫又稱倪四子沒有其他親屬,應聽任他跟隨楊倪氏生活,這一點照巡撫所擬辦理。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五具題,初七奉旨:
顧氏著即處絞,其餘依議。欽此。
刑部遵旨修改條例
刑部謹奏:為遵旨酌議具奏事。
內閣抄出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六上諭:
刑部議駁江蘇巡撫吳壇審理倪顧氏逼夫自盡一案,巡撫將倪顧氏依逼夫致死例擬絞監候,與律不符,刑部改依毆夫至篤疾律擬絞立決。
刑部駁得很是,已照所議執行。
婦人對待丈夫,如同臣子對待君主、兒子對待父親,同列三綱,關系極為重大。
律文規定:子女違犯父母教令,致使父母自盡者,都處以絞立決。
難道妻子逼迫丈夫,反倒可以從輕?
如今這樣潑悍的婦人,逼迫丈夫自盡,還能讓她活在世上嗎?
本案倪顧氏薄待前妻之子,已經有失婦道,
後來倪玉可憐兒子受凍,想給錢謀生,她又相爭鬥毆,致使倪玉氣憤自盡,兇悍到這個地步,巡撫只擬絞監候,哪裏是嚴明刑法、輔助教化的本意?
律文既載妻毆夫至篤疾者絞決,本屬妥當。
但舊例又寫: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比依毆夫至篤疾律擬絞,奏請定奪。
導致引用條文時容易混淆,很不妥當。
著交刑部將此條例另行妥議,改正通行。
此案是吳壇審擬具題。
吳壇曾任刑部司員,辦案最是熟練,不該如此引用法條失誤。
若他尚在,必定交部嚴加議處。
按察司總管刑名,塔琦也是由刑部司員外放簡任,此案審擬過於寬縱,很是不對。
塔琦著傳旨嚴行申飭。並將此諭旨通諭各地知曉。
欽此欽遵。可見皇上整飭綱常、公允執法的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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