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 古代:花錢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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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章 古代:花錢贖罪
金禾看到這條評論,不由得哈哈大笑:
“沒錯!這些年那批恨國的人就是這樣,咱們哪個行業若是落後了,哪怕是世界第二、第三,他們都覺得是恥辱,都能揪著不放嘲諷國家。
這背後的潛意識,實在值得好好研究。”
雖不知金禾在與何人交談,諸葛亮卻不由得笑出聲來。
“漢人若是在各個領域,文化、科技皆非第一,這些恨國之人,便覺得漢人不配驕傲。
這便是數千年來,華夏一直立於世界之巔,留下的刻痕啊。”
其他時空的士子們更是不解:華夏本就是天下第一,怎會有自卑之人?縱使科技暫時落後,奮起直追便是,這般現實的落差,他們終究是無法體會。
閑扯了一陣八卦,金禾買了一瓶果汁,擰開喝了一口,隨即話鋒一轉:
“這幾天我又專研了一番雍正的政策,又發現了他一個大笑話,現在就分享給家人們。”
此言一出,帶清時空的胤禛瞬間怒目圓睜,猛地將手中的茶杯摔在地上,瓷片四濺。
遠處伺候的宮人嚇得瞬間跪倒在地,大氣不敢出。
這個女人,簡直是沒完沒了!他究竟做了什麽,竟讓這個女人如此恨之入骨?
直播間的樂子人們也笑得前仰後合,刷屏發問:
“雍正才當了十幾年皇帝,黑點怎麽這麽多?”
“主要是吹他的人太多了,主播這就是逆反心理拉滿了。”
“我以前對雍正也就平平無奇,最近看到那群人死命吹他,也想學主播踩上一腳,實在是受不了帶清的吹法。”
金禾對此深表讚同,點頭道:
“我就是逆反心理太強,看不得有人把雍正這樣一個爛人,吹成愛民如子的千古一帝。”
“為了扒他的底,我都願意沈下心來研究史書,可那些吹他的人,卻連史書裏記載的他制定的政策,都不願好好看上一眼。”
“接下來,咱們就說說這花錢贖罪的事兒。嚴格來說,古代花錢贖罪,這事古已有之。”
“按照目前能見到的文獻記載,西周《尚書·呂刑》中就有記載:‘t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但這條律法,並不算純粹的贖罪,主要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赦免罪犯的肉體刑罰,改判繳納罰金。”
“秦朝目前出土的竹簡記載,花錢贖罪的制度已然存在,名為貲贖。《睡虎地秦簡》中記載有贖黥、贖耐、贖遷、贖死,只是這一制度僅限有爵者和官員適用,無爵的平民,嚴禁贖罪。”
“至於苦力贖罪,《睡虎地秦簡》也有記載:有罪以貲贖及有責於公,弗能入償,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
沒錢繳納贖金的,便以勞役抵償,這也是目前已知役贖最早的成文法。”
“到了漢朝,漢惠帝定下規定: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當時一級爵位值錢二千,三十級便是六十萬錢。”
“至於漢武帝時期,大家也知道不少沒錢繳納贖金的笑話,這一現象在漢朝也算是普遍。”
“而且漢承秦制,苦力贖罪的制度也一直沿用,只是這兩種方式,都不算普遍情況,主流依舊是花錢贖罪。”
“不過漢朝有個特點,喜歡給百姓賜爵,普通的爵位,也能用來抵罪。役贖這一制度,秦漢兩朝都是存在的。”
“到了唐朝之後,贖罪的核心方式變成了‘以銅贖罪’。
唐代贖刑的主流,是繳納銅或銅錢。法律明確規定,從笞刑到死刑,皆有對應的‘贖銅’數額,這也成為了國家財政的來源之一。”
“適用對象也有嚴格限制,贖刑本質上是一種特權,僅適用於官員、貴族,以及老幼廢疾等特殊群體,平民通常不享有這種法定的贖罪權。”
“《唐律疏議·名例》中規定:‘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笞十贖銅一斤,杖百贖銅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流千裏贖銅八十斤,死刑贖銅一百二十斤,五流之罪,不準贖罪。”
“到了宋朝,《宋刑統》沿襲唐制,笞十贖銅一斤,杖百贖銅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依舊是官員優先,平民僅限輕罪適用。”
“因折杖法的普及,輕罪大多折為杖刑,贖銅便成了官貴的專屬。平民犯了輕罪,大多只能挨板子,役贖的制度,已然少見。”
“元朝則以鈔贖為主,役贖制度被簡化,贖鈔僅適用於輕刑和官貴,平民犯了重罪,必須服勞役。”
將這幾個王朝的制度介紹完畢,金禾稍作停頓,繼續講道:
“古代本就是權貴社會,這般制度,倒也不足為奇。可到了明朝,平民百姓,也能通過交錢贖罪了。”
“這聽起來或許不夠先進,畢竟這看似是富人的游戲,所以明朝制定了兩條通道,另一條便是做苦力贖罪,也就是役贖。”
“明朝法律規定,凡是文武官員因公事犯了笞刑之罪的,官員按品級收取贖罪錢,吏員則按季度集中判決,各自恢覆職務和差役,不記錄過錯。”
“也就是說,文官武將因公犯笞罪,無需挨板子,按品級繳納贖錢即可,事後恢覆職役,不留過失。”
“而吏員,也就是衙門的辦事員、胥吏之流,因公犯笞罪,不得納贖,需按季度集中受杖刑,受刑後同樣恢覆差役,不留過失。”
“若犯了杖刑以上的罪名,便要記錄所犯罪名,每年分類送至吏部、兵部,待九年任滿考核時,綜合犯罪次數,決定降職或是升職。”
“吏典則需接受選拔考核後,降職敘用。至於官員因私犯罪,文官和吏員犯笞刑四十以下的,記錄過失後仍保留職務,無需贖罪;犯笞刑五十的,便要調任他職。”
“軍官犯杖刑以上之罪,一律按律判決發落。文官及吏員犯了應受杖刑之罪的,一律罷除官職,永不敘用。”
“這規定,已是極其嚴厲。然而從洪武中期開始,朝廷已三次下令,允許罪犯用財物贖罪,減輕罪犯死罪以下的刑罰。”
“洪武三十年,皇帝令六部、都察院商議確定贖罪條例,凡是朝廷內外的官吏,犯笞刑、杖刑的,記錄過錯;犯徒刑、流放、遷徙的,用俸祿贖罪;三次犯罪的,按法律論處。”
“這是朱元璋時期便定下的規定,實際上來看,已是頗為人性化。當然,貪汙這一罪名,處罰依舊極重。”
講到明朝的貪汙之事,金禾突然想起一個八卦,馬上笑著分享:
“關於明朝的貪汙,朱元璋身上有個巨大的謠言,說他制定了剝皮實草的刑罰。實則《大明律》中,並無這一法律,基本也從未執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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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看到這條評論,不由得哈哈大笑:
“沒錯!這些年那批恨國的人就是這樣,咱們哪個行業若是落後了,哪怕是世界第二、第三,他們都覺得是恥辱,都能揪著不放嘲諷國家。
這背後的潛意識,實在值得好好研究。”
雖不知金禾在與何人交談,諸葛亮卻不由得笑出聲來。
“漢人若是在各個領域,文化、科技皆非第一,這些恨國之人,便覺得漢人不配驕傲。
這便是數千年來,華夏一直立於世界之巔,留下的刻痕啊。”
其他時空的士子們更是不解:華夏本就是天下第一,怎會有自卑之人?縱使科技暫時落後,奮起直追便是,這般現實的落差,他們終究是無法體會。
閑扯了一陣八卦,金禾買了一瓶果汁,擰開喝了一口,隨即話鋒一轉:
“這幾天我又專研了一番雍正的政策,又發現了他一個大笑話,現在就分享給家人們。”
此言一出,帶清時空的胤禛瞬間怒目圓睜,猛地將手中的茶杯摔在地上,瓷片四濺。
遠處伺候的宮人嚇得瞬間跪倒在地,大氣不敢出。
這個女人,簡直是沒完沒了!他究竟做了什麽,竟讓這個女人如此恨之入骨?
直播間的樂子人們也笑得前仰後合,刷屏發問:
“雍正才當了十幾年皇帝,黑點怎麽這麽多?”
“主要是吹他的人太多了,主播這就是逆反心理拉滿了。”
“我以前對雍正也就平平無奇,最近看到那群人死命吹他,也想學主播踩上一腳,實在是受不了帶清的吹法。”
金禾對此深表讚同,點頭道:
“我就是逆反心理太強,看不得有人把雍正這樣一個爛人,吹成愛民如子的千古一帝。”
“為了扒他的底,我都願意沈下心來研究史書,可那些吹他的人,卻連史書裏記載的他制定的政策,都不願好好看上一眼。”
“接下來,咱們就說說這花錢贖罪的事兒。嚴格來說,古代花錢贖罪,這事古已有之。”
“按照目前能見到的文獻記載,西周《尚書·呂刑》中就有記載:‘t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但這條律法,並不算純粹的贖罪,主要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赦免罪犯的肉體刑罰,改判繳納罰金。”
“秦朝目前出土的竹簡記載,花錢贖罪的制度已然存在,名為貲贖。《睡虎地秦簡》中記載有贖黥、贖耐、贖遷、贖死,只是這一制度僅限有爵者和官員適用,無爵的平民,嚴禁贖罪。”
“至於苦力贖罪,《睡虎地秦簡》也有記載:有罪以貲贖及有責於公,弗能入償,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
沒錢繳納贖金的,便以勞役抵償,這也是目前已知役贖最早的成文法。”
“到了漢朝,漢惠帝定下規定: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當時一級爵位值錢二千,三十級便是六十萬錢。”
“至於漢武帝時期,大家也知道不少沒錢繳納贖金的笑話,這一現象在漢朝也算是普遍。”
“而且漢承秦制,苦力贖罪的制度也一直沿用,只是這兩種方式,都不算普遍情況,主流依舊是花錢贖罪。”
“不過漢朝有個特點,喜歡給百姓賜爵,普通的爵位,也能用來抵罪。役贖這一制度,秦漢兩朝都是存在的。”
“到了唐朝之後,贖罪的核心方式變成了‘以銅贖罪’。
唐代贖刑的主流,是繳納銅或銅錢。法律明確規定,從笞刑到死刑,皆有對應的‘贖銅’數額,這也成為了國家財政的來源之一。”
“適用對象也有嚴格限制,贖刑本質上是一種特權,僅適用於官員、貴族,以及老幼廢疾等特殊群體,平民通常不享有這種法定的贖罪權。”
“《唐律疏議·名例》中規定:‘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笞十贖銅一斤,杖百贖銅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流千裏贖銅八十斤,死刑贖銅一百二十斤,五流之罪,不準贖罪。”
“到了宋朝,《宋刑統》沿襲唐制,笞十贖銅一斤,杖百贖銅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依舊是官員優先,平民僅限輕罪適用。”
“因折杖法的普及,輕罪大多折為杖刑,贖銅便成了官貴的專屬。平民犯了輕罪,大多只能挨板子,役贖的制度,已然少見。”
“元朝則以鈔贖為主,役贖制度被簡化,贖鈔僅適用於輕刑和官貴,平民犯了重罪,必須服勞役。”
將這幾個王朝的制度介紹完畢,金禾稍作停頓,繼續講道:
“古代本就是權貴社會,這般制度,倒也不足為奇。可到了明朝,平民百姓,也能通過交錢贖罪了。”
“這聽起來或許不夠先進,畢竟這看似是富人的游戲,所以明朝制定了兩條通道,另一條便是做苦力贖罪,也就是役贖。”
“明朝法律規定,凡是文武官員因公事犯了笞刑之罪的,官員按品級收取贖罪錢,吏員則按季度集中判決,各自恢覆職務和差役,不記錄過錯。”
“也就是說,文官武將因公犯笞罪,無需挨板子,按品級繳納贖錢即可,事後恢覆職役,不留過失。”
“而吏員,也就是衙門的辦事員、胥吏之流,因公犯笞罪,不得納贖,需按季度集中受杖刑,受刑後同樣恢覆差役,不留過失。”
“若犯了杖刑以上的罪名,便要記錄所犯罪名,每年分類送至吏部、兵部,待九年任滿考核時,綜合犯罪次數,決定降職或是升職。”
“吏典則需接受選拔考核後,降職敘用。至於官員因私犯罪,文官和吏員犯笞刑四十以下的,記錄過失後仍保留職務,無需贖罪;犯笞刑五十的,便要調任他職。”
“軍官犯杖刑以上之罪,一律按律判決發落。文官及吏員犯了應受杖刑之罪的,一律罷除官職,永不敘用。”
“這規定,已是極其嚴厲。然而從洪武中期開始,朝廷已三次下令,允許罪犯用財物贖罪,減輕罪犯死罪以下的刑罰。”
“洪武三十年,皇帝令六部、都察院商議確定贖罪條例,凡是朝廷內外的官吏,犯笞刑、杖刑的,記錄過錯;犯徒刑、流放、遷徙的,用俸祿贖罪;三次犯罪的,按法律論處。”
“這是朱元璋時期便定下的規定,實際上來看,已是頗為人性化。當然,貪汙這一罪名,處罰依舊極重。”
講到明朝的貪汙之事,金禾突然想起一個八卦,馬上笑著分享:
“關於明朝的貪汙,朱元璋身上有個巨大的謠言,說他制定了剝皮實草的刑罰。實則《大明律》中,並無這一法律,基本也從未執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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