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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章 裁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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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章 裁定權

“各位老哥剛才的話,我也都聽明白了,大家能有此心,願意與河源村共擔責任,我深感欣慰。”

宋穗兒語氣凝重的說:“只是,這共管非同小可,需得將權、責、利劃分清楚,白紙黑字,方能長久。免得日後生出齟齬,反傷了和氣。”

“這是自然!”蘇先生立刻接口,“宋娘子思慮周全,正當如此!”

其他人也紛紛開口說道:“對,不管什麽事,都得先有個說法有個章程才不會傷了和氣。”

見到眾人統一了意見,最終約定下參與整個集市管理的村子包括河源村、清水屯、石澗村、黑山坳和林崗村一共五個村子加入其中。

這五個村子都是周邊有實力和財力雄厚,有自己的特產和產出,並且青壯不少的村寨,其他弱小一些的村寨最終還是選擇了放棄,他們覺得跟著集市做做生意就挺好。

最終其他村子的人也離開了,畢竟這五村商議後面的事就和他們無關了。

宋穗兒幹脆讓人取來粗紙和炭筆,將各方提出的意見一條條記錄下來,見到宋穗兒居然還識文斷字,這讓眾人又更是高看了她一眼。

畢竟讀書人本就不多,更不要說女子了。

宋穗兒擲地有聲的說道:“那咱們先商議一番關於集市安全、巡邏以及維持穩定的問題,畢竟這對於一個集市來說才是最重要的,只有足夠安全穩定,別人才敢來我們這裏做買賣!”

宋穗兒話音剛落,黑山坳的趙村長就迫不及待地拍著胸脯,聲如洪鐘:“宋娘子,你放心!巡邏的人手我們黑山坳包了!十個……不,十五個!都是能打能跑的好後生!”

他心裏盤算得精明,多出人,既顯得黑山坳仗義,將來在分利和話語權上也能多占些份量,這巡邏隊裏要是自己人多,遇到事還不是自己人說了算?

宋穗兒心中了然,趙村長這是想通過人數優勢來影響甚至架空河源村的主導權。

她並未立刻反駁,而是先微微頷首,肯定其熱情:“趙村長如此豪氣,肯出這般多的人手,在下先行謝過,黑山坳的兄弟們個個都是好樣的。”

先揚後抑,她話鋒隨即一轉,目光變得冷靜而審慎,掃過在場每一位村長:“不過,趙村長,諸位老哥,集市安全,非同兒戲。”

“它貴在持久穩定,貴在如臂使指,貴在令行禁止。並非人多便能勢眾,若指揮不一,號令不明,反而容易生出混亂,給宵小可乘之機。”

她條理分明,提出自己的構想:“我的想法是,日常的警戒、核心區域的巡邏、以及突發糾紛的第一時間處理,由我河源村青蘿衛與青蕪營的主力負責。”

她開口說道:“畢竟他們經受過系統訓練,彼此配合默契,更熟悉預設的應急方案,能確保關鍵環節不出紕漏。”

聽到這裏,趙村長眉頭微皺,似乎想說什麽,宋穗兒擡手示意他稍安。

她繼續道:“至於其他四村,並非置身事外。每村根據自身青壯情況,派出三到五名可靠人手,與我們的人共同組成聯合巡邏隊,負責外圍巡視、引導人流、輔助盤查等任務。”

她加重了語氣,強調最關鍵的一點:“不過為確保效率與統一,這支聯合巡邏隊,必須由我河源村指定的隊長統一指揮調遣。”

她鄭重的說道:“隊長人選,我們會選擇經驗豐富、處事公允之人擔任。定然不會出任何紕漏。日常巡邏路線、班次、信號,皆需按統一規章執行。

這時,一直沈默的石澗村蘇先生開口了,他撚著胡須,看似附和,實則提出了更深層的要求:“宋娘子此言大善。主次分明,指揮統一,方能如臂使指,避免號令多出之弊。不過……”

他拖長了音調,目光炯炯地看著宋穗兒:“這巡邏隊有了,執法的‘尺子’和‘裁定權’又當如何?若在集市上抓到偷竊者,或是遇到買賣糾紛,是由巡邏隊長一言而決,還是需有章程可循?”

“若涉及不同村落的村民,其村長或裏正,可能參與裁定?老夫以為,這執法之權,亦需有所制約,方能服眾,避免偏袒之嫌。”

蘇先生這話,直接點出了核心,執法權或者說裁定權。

他不要虛的巡邏名額,要的是實實在在參與規則制定和事件裁決的權力。

趙村長也立刻反應過來,嚷嚷道:“蘇先生說得對!要是光聽你們的人指揮,遇到我們村的人犯錯,豈不是任由你們拿捏?這不行!得有我們的人在場說話!”

連清水屯的錢老哥也小聲附和:“是啊,宋娘子,這裁定權……總不能全是河源村說了算。”

“就是啊,總不能什麽都聽你說了算吧?”林崗村的林村長也開口附和,他在五村實力最弱,肯定是不能跟著宋穗兒走,必須和其他三個村子抱團,才能獲得最大利益。

宋穗兒對此早有預料。她深知,完全壟斷執法權必然引來強烈反彈,必須做出適當讓步,形成制衡。

她從容回應:“蘇先生、趙村長所慮極是。執法裁定,關乎公平,確實不能由一方獨斷。”

“我的想法是,我們可共同制定一部《集市管理規約》,明確何種行為觸犯何條規矩,應受何種處罰,白紙黑字,張貼於市,讓所有人共同監督。”

“至於執行,”她提出了一個折中方案:“日常小糾紛,如口角、輕微剮蹭,可由當值巡邏隊長依據《規約》現場調解裁定。”

“但若遇到偷盜、鬥毆、欺詐等較嚴重事件,或是涉及不同村落村民且爭議較大的糾紛,則不能由巡邏隊長單獨決斷。”

她環視眾人,提出關鍵建議:“屆時,需由當值巡邏隊長,連同事件涉及村落派出的共管代表,屆時每村可固定一至兩名在集市有威望者擔任,共同組成一個臨時仲裁小組,依據《規約》進行合議裁定。”

“我河源村的隊長主持仲裁,但裁決結果需得到多數代表同意方可執行。若遇重大事件或僵持不下,則需急速報知各位村長共同商議。”

這個方案,既保證了河源村在安全事務上的主導權和日常處置效率,一些小糾紛可以快速處理,又通過“仲裁小組”的形式,賦予了其他村子參與重大事件裁決的權力,形成了有效的制約。

河源村掌握“召集權”和“主持權”,但無法“獨斷專行”,聽起來著實是非常公平便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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