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屬於姜離視角的番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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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屬於姜離視角的番外1
在大學講刑事犯罪的課堂裏,我最喜歡聽的部分就是犯罪心理,教授曾多次提起著作《罪與罰》,從而從中舉例陀思妥耶夫斯基對於犯罪心理的剖析。
我感悟極深,其中提到,人在自感罪孽深重的時候,會很消極。
力氣像棉花鋤進地裏。
可是,一個人若是意識不到自己犯的事是錯誤的,是不會自感罪孽深重的。
而眼前的她,或許就是屬於很會為自己的罪與錯找理由開脫的那一種。
可能……江黎怎麽樣都覺得自己是正義的那一方面吧。
也就是所謂的——騙自己。人都喜歡騙自己,騙自己很幸福,騙自己很幸運。
其實……誰都喜歡騙自己。
很多時候,那些人會這樣跟我回話:“辦事情,往往有答案就可以,為什麽總要糾結它是不是對的呢?”
意思是:結果已經有了,何必還要再追究呢?
畢竟人生大部分時候只是剛好能交卷,案宗也是。
根本沒有機會糾錯,應該說,接下來事情會有的演變根本就不會給你任何機會糾錯,像蝴蝶效應般,所有人都隨著改變頭也不回地一順再往下活。
事已至此,不如騙騙自己。
而她,江黎。曾經我書寫她資料的時候我就很詫異——竟然有人跟我有念起來一樣的名字,江黎。
我是姜離。
那是她第一次進入了我的腦子裏,在此之後的很長時間我卻反覆思考她,每次我都在我所思維的空間裏跟她說:“我琢磨不透你。”
其實就像告別的意義。
可我就是頻頻想起她,頻頻想起,我歸類總結成:或許是我的第六感在覺得她有問題。
雨,卻一直在下雨。
我承認,我有私心。
* * *
其實並不是空穴來風,幾天前來報“失蹤”案的那位女士,曾說出懷疑獨自駕車出小區門才不見蹤影的丈夫有外遇。
失蹤者生活範圍內所有有接觸過的女性通通安排了訊問,包括他公司在內的女同事們。
所以,她的名字又一次出現在了我眼簾。
那個星期日我加班,在拿出信息冊的時候她的那頁也掉落出來,我一一撿起的時候我留意到了。
那一次的錄入外勤並沒有安排我,況且這種案子也是錄入完畢後直接交到大隊去處理,在過於繁雜的工作環境中,人習慣性去摒除與自己無關的事。
但是為什麽會有她呢……?可當時的我在暗忖。
年齡、籍貫、地址完全對的上號。特別是居住地址,就是案發現場那一棟住在對面的門牌號。
就是那個她,那個人。
我用開玩笑的語氣問從區局過來的同事:“一個星期,將這種紙寫兩遍的人,概率有多低?”
“反正我辦案以來沒見過。”
聽到同事回答的話,我覺得倒也不是我這個實習輔.警該操心的事,我的心思應該放在好好準備今年的聯考考試上。
可我就是好奇,好奇心讓我無法再集中註意力,她的一切頓時都顯得那麽有魅力起來。有的時候我真的在懷疑自己,我到底是在思考她這個人,還是在思索這兩個案件的關聯性。
回過神來,電腦屏幕前是她的網絡檔案信息。
要怎麽接近呢……?當時我謀劃著……或許我去跟她“道歉”,會給第二次見面賦予了意義。
如此,我跟她的第二次見面,我確實是帶有別樣的目的。
我看著她背著雨,站在樓道裏。
當時我提出:
“不請我進去坐坐?”
好吧,我覺得我挺惡劣的。
對於此案,她其實是有足夠的證據去排除嫌疑的,可是身為女人所持的直覺,我卻總覺得她有問題。
這種主觀的有問題,無非就是種偏見。
很明顯,她拒絕了,而且還是當仁不讓的語氣。按照流程,我確實請提不了搜查證,所做的架勢也一一被她拆穿。
可在次日的那個有晚霞的下午,是我們的第三次遇見。
如此,我又該覺得自己很惡劣了,為了見到她,我直接將她堵在了她的公司門口,她的表情完全出賣了她的詫異。
出於窘迫,我甚至都不敢出聲叫她的名字。
那個時候我們停在攤位前,我說:“十塊錢給你弄個娃娃。”打個娃娃吧,打個娃娃就當是賠罪了。
我腹誹著,就當是交個朋友吧,簡單一點,哪怕我最初的目的不是這個。人都喜歡將自己隱藏。
即使最後發現是我錯誤的直覺讓我多疑了,那也算多交了個朋友呀。
嗯…我挺喜歡她的,其實。
本以為事情就到這裏結束,可在此之後,隨著一具從江裏打撈的男屍被認領,她的名字又一次在我腦海中反覆閃現,且變得撲朔迷離。
法醫按照流程為屍體進行屍檢後,案件升級。
不行。我得有個設定條件再去接近她,她始終成謎。
為什麽?為什麽住她對面的那個男住戶並沒有查到會自殺的原因。為什麽?為什麽她的主管的腦部會有機械損傷?
究竟有什麽聯系?!
當我開口說要追她的時候,她楞怔了,表情是不可思議,但又一直眨巴的眼睛中卻又有些期待。
我有點遲疑了,我不知道這樣是否是對。
若是拋開這層關系的話,其實她是個很可以的選擇。
漂亮,優秀,大方。
只是她自己從未覺得。
從一個偏遠的漁村,考到林洲市這裏來讀大學,畢業後還定居在了這裏。於這兒上班、住房、吃飯。
不知道她過得孤不孤獨,平時有沒有出去玩兒呢,除了我以外有沒有其他的朋友呢,畢竟打拼那麽多年,也挺累人的。
在這樣一個遙遠的大城市裏,拿時間換生活,消耗青春。
怎樣都好,但不要不吃飯。
接著,那一通的電話……打斷了這一切。
讓我得知,與她相關的案件所案發的時間最接近的並不是她對門住戶與她主管所間隔的詭異之差,而是與這具屍體。
也得虧是大隊人手不夠,區局派我協助刑偵支隊現場勘查,我才了解到那具焦屍在被焚燒毀屍前就已經死了有九十六個小時及以上。
而且現場有另一名女性DNA的痕跡。
我所思考的思維立馬就碰及到了她!江黎!會不會就是她!
所以接下來,就算演都要把戲繼續演下去。包括那個吻。
我一直查她,一直查,查到她的前任居然也是被火燒的之前,我居然考慮過,會不會只是我起疑?我的女朋友應該是個很可愛的人,不會是殺人的兇手。
可是為什麽……為什麽我開始為她狡辯了……
但我問自己,如果她真的有問題,我要把她送進去嗎,這個念頭在腦中很快閃現出了回答,像不允許有絲毫慢怠般:送,一定要送,本來就是演戲。
演戲。
我要立功的,我的目的不就是這嗎?不然枉我那麽大勁幹嘛,我沒有感情的。
我對她沒有感情。
可在拿到最關鍵證據前,她不認她的罪。
人犯錯被指出的時候會下意識地否定、轉移矛盾、找理由辯解、甚至是倒打一耙地去找對方的漏洞,不肯直接性地承認是自己的問題。其實,那些犯過罪的罪犯也會如此。
因為,犯罪,本質上不也是犯錯嗎,只是犯的錯更為嚴重,嚴重到了越過法律所書寫的邊線。
他們會在心裏不停地為自己開脫。
“我”是沒有問題的……“我”是正義的……是那些人本來就壞……“我”是被逼的……他們不讓“我”活……“我”沒有錢本來是想搶點……是那個人穿那麽騷……
甚至——
“我”就是要報覆……“我”就要弄死那個人怎麽了……
這些都是最真實的供述。
她不願意認,我原以為她是“有所顧慮”,可沒想到那些心理博弈,竟讓她哭泣。
最後的最後,搜查證終於下來了,可那張紙上的“她”認罪“她”認罪,究竟認的是什麽呢。
案件隨著她的死亡而結束,但我卻懷疑她有同夥所以繼續私自調查她。
這其實並不是一種偏執。
哪怕我依舊可以選擇騙自己。
她對門住戶的那個案子,兇手確實不會是她,即便因“證據”不足所以已經排除了“他殺”,但與她的“所作所為”,相差過大。
怎麽說呢……是個“做”得很幹凈的人,至少相當熟知“我們”的辦事流程,所以關鍵證據(影像、DNA等)一向沒有,不像她。
對比起來,她是個差等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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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學講刑事犯罪的課堂裏,我最喜歡聽的部分就是犯罪心理,教授曾多次提起著作《罪與罰》,從而從中舉例陀思妥耶夫斯基對於犯罪心理的剖析。
我感悟極深,其中提到,人在自感罪孽深重的時候,會很消極。
力氣像棉花鋤進地裏。
可是,一個人若是意識不到自己犯的事是錯誤的,是不會自感罪孽深重的。
而眼前的她,或許就是屬於很會為自己的罪與錯找理由開脫的那一種。
可能……江黎怎麽樣都覺得自己是正義的那一方面吧。
也就是所謂的——騙自己。人都喜歡騙自己,騙自己很幸福,騙自己很幸運。
其實……誰都喜歡騙自己。
很多時候,那些人會這樣跟我回話:“辦事情,往往有答案就可以,為什麽總要糾結它是不是對的呢?”
意思是:結果已經有了,何必還要再追究呢?
畢竟人生大部分時候只是剛好能交卷,案宗也是。
根本沒有機會糾錯,應該說,接下來事情會有的演變根本就不會給你任何機會糾錯,像蝴蝶效應般,所有人都隨著改變頭也不回地一順再往下活。
事已至此,不如騙騙自己。
而她,江黎。曾經我書寫她資料的時候我就很詫異——竟然有人跟我有念起來一樣的名字,江黎。
我是姜離。
那是她第一次進入了我的腦子裏,在此之後的很長時間我卻反覆思考她,每次我都在我所思維的空間裏跟她說:“我琢磨不透你。”
其實就像告別的意義。
可我就是頻頻想起她,頻頻想起,我歸類總結成:或許是我的第六感在覺得她有問題。
雨,卻一直在下雨。
我承認,我有私心。
* * *
其實並不是空穴來風,幾天前來報“失蹤”案的那位女士,曾說出懷疑獨自駕車出小區門才不見蹤影的丈夫有外遇。
失蹤者生活範圍內所有有接觸過的女性通通安排了訊問,包括他公司在內的女同事們。
所以,她的名字又一次出現在了我眼簾。
那個星期日我加班,在拿出信息冊的時候她的那頁也掉落出來,我一一撿起的時候我留意到了。
那一次的錄入外勤並沒有安排我,況且這種案子也是錄入完畢後直接交到大隊去處理,在過於繁雜的工作環境中,人習慣性去摒除與自己無關的事。
但是為什麽會有她呢……?可當時的我在暗忖。
年齡、籍貫、地址完全對的上號。特別是居住地址,就是案發現場那一棟住在對面的門牌號。
就是那個她,那個人。
我用開玩笑的語氣問從區局過來的同事:“一個星期,將這種紙寫兩遍的人,概率有多低?”
“反正我辦案以來沒見過。”
聽到同事回答的話,我覺得倒也不是我這個實習輔.警該操心的事,我的心思應該放在好好準備今年的聯考考試上。
可我就是好奇,好奇心讓我無法再集中註意力,她的一切頓時都顯得那麽有魅力起來。有的時候我真的在懷疑自己,我到底是在思考她這個人,還是在思索這兩個案件的關聯性。
回過神來,電腦屏幕前是她的網絡檔案信息。
要怎麽接近呢……?當時我謀劃著……或許我去跟她“道歉”,會給第二次見面賦予了意義。
如此,我跟她的第二次見面,我確實是帶有別樣的目的。
我看著她背著雨,站在樓道裏。
當時我提出:
“不請我進去坐坐?”
好吧,我覺得我挺惡劣的。
對於此案,她其實是有足夠的證據去排除嫌疑的,可是身為女人所持的直覺,我卻總覺得她有問題。
這種主觀的有問題,無非就是種偏見。
很明顯,她拒絕了,而且還是當仁不讓的語氣。按照流程,我確實請提不了搜查證,所做的架勢也一一被她拆穿。
可在次日的那個有晚霞的下午,是我們的第三次遇見。
如此,我又該覺得自己很惡劣了,為了見到她,我直接將她堵在了她的公司門口,她的表情完全出賣了她的詫異。
出於窘迫,我甚至都不敢出聲叫她的名字。
那個時候我們停在攤位前,我說:“十塊錢給你弄個娃娃。”打個娃娃吧,打個娃娃就當是賠罪了。
我腹誹著,就當是交個朋友吧,簡單一點,哪怕我最初的目的不是這個。人都喜歡將自己隱藏。
即使最後發現是我錯誤的直覺讓我多疑了,那也算多交了個朋友呀。
嗯…我挺喜歡她的,其實。
本以為事情就到這裏結束,可在此之後,隨著一具從江裏打撈的男屍被認領,她的名字又一次在我腦海中反覆閃現,且變得撲朔迷離。
法醫按照流程為屍體進行屍檢後,案件升級。
不行。我得有個設定條件再去接近她,她始終成謎。
為什麽?為什麽住她對面的那個男住戶並沒有查到會自殺的原因。為什麽?為什麽她的主管的腦部會有機械損傷?
究竟有什麽聯系?!
當我開口說要追她的時候,她楞怔了,表情是不可思議,但又一直眨巴的眼睛中卻又有些期待。
我有點遲疑了,我不知道這樣是否是對。
若是拋開這層關系的話,其實她是個很可以的選擇。
漂亮,優秀,大方。
只是她自己從未覺得。
從一個偏遠的漁村,考到林洲市這裏來讀大學,畢業後還定居在了這裏。於這兒上班、住房、吃飯。
不知道她過得孤不孤獨,平時有沒有出去玩兒呢,除了我以外有沒有其他的朋友呢,畢竟打拼那麽多年,也挺累人的。
在這樣一個遙遠的大城市裏,拿時間換生活,消耗青春。
怎樣都好,但不要不吃飯。
接著,那一通的電話……打斷了這一切。
讓我得知,與她相關的案件所案發的時間最接近的並不是她對門住戶與她主管所間隔的詭異之差,而是與這具屍體。
也得虧是大隊人手不夠,區局派我協助刑偵支隊現場勘查,我才了解到那具焦屍在被焚燒毀屍前就已經死了有九十六個小時及以上。
而且現場有另一名女性DNA的痕跡。
我所思考的思維立馬就碰及到了她!江黎!會不會就是她!
所以接下來,就算演都要把戲繼續演下去。包括那個吻。
我一直查她,一直查,查到她的前任居然也是被火燒的之前,我居然考慮過,會不會只是我起疑?我的女朋友應該是個很可愛的人,不會是殺人的兇手。
可是為什麽……為什麽我開始為她狡辯了……
但我問自己,如果她真的有問題,我要把她送進去嗎,這個念頭在腦中很快閃現出了回答,像不允許有絲毫慢怠般:送,一定要送,本來就是演戲。
演戲。
我要立功的,我的目的不就是這嗎?不然枉我那麽大勁幹嘛,我沒有感情的。
我對她沒有感情。
可在拿到最關鍵證據前,她不認她的罪。
人犯錯被指出的時候會下意識地否定、轉移矛盾、找理由辯解、甚至是倒打一耙地去找對方的漏洞,不肯直接性地承認是自己的問題。其實,那些犯過罪的罪犯也會如此。
因為,犯罪,本質上不也是犯錯嗎,只是犯的錯更為嚴重,嚴重到了越過法律所書寫的邊線。
他們會在心裏不停地為自己開脫。
“我”是沒有問題的……“我”是正義的……是那些人本來就壞……“我”是被逼的……他們不讓“我”活……“我”沒有錢本來是想搶點……是那個人穿那麽騷……
甚至——
“我”就是要報覆……“我”就要弄死那個人怎麽了……
這些都是最真實的供述。
她不願意認,我原以為她是“有所顧慮”,可沒想到那些心理博弈,竟讓她哭泣。
最後的最後,搜查證終於下來了,可那張紙上的“她”認罪“她”認罪,究竟認的是什麽呢。
案件隨著她的死亡而結束,但我卻懷疑她有同夥所以繼續私自調查她。
這其實並不是一種偏執。
哪怕我依舊可以選擇騙自己。
她對門住戶的那個案子,兇手確實不會是她,即便因“證據”不足所以已經排除了“他殺”,但與她的“所作所為”,相差過大。
怎麽說呢……是個“做”得很幹凈的人,至少相當熟知“我們”的辦事流程,所以關鍵證據(影像、DNA等)一向沒有,不像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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