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煙小說

第五十六章預知

關燈
“見朕?”聽到陸安的稟報,秦濬玩味一笑。

薛嫮猜得不錯,慶兒確實是秦濬的人。秦濬從不否認自己是個掌控欲極強的人。喜歡在他覺得不夠安全的人身邊安插人監視。而這些人不一定從一開始就是秦濬的人,而是他通過各種手段控制住的人。比如慶兒,他打動她的不是榮華富貴,金銀珠寶,而是她對鐘太妃的感情。鐘太妃把她養大,於慶兒而言她就是她的母親。慶兒愚孝,即使為鐘太妃犧牲性命亦在所不惜,但不代表她真的認同鐘太妃的所作所為。

秦濬讓她知道,若鐘太妃再這樣下去,是自取滅亡。

他容忍得了她一次,二次,容忍不了她的三翻四次。當有一天鐘太妃做下超出他底線的事情時,便是她的死期。

慶兒很清楚,若沒人約束鐘太妃,她真的會一步一步走向錯誤的方向。

而昭和帝對鐘太妃無甚感情。即便看著她走向深淵,他亦會袖手旁觀。

但如果她願意成為間人,在鐘太妃快要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之前告知昭和帝。那麽,昭和帝願意保鐘太妃一命。

這些年來,昭和帝做到了他的承諾。雖然鐘太妃難免要因為自己的大錯不犯,小錯不斷而吃點苦頭,但好歹性命無恙。

慶兒也得承認,對比昭和帝和鐘太妃的作為,盡管她對鐘太妃的感情更深,可她更相信昭和帝。

是故,目前為止,兩邊合作順利。

薛嫮當著慶兒的面說有人要謀反,還一副知道她背後的人並非鐘太妃的架勢,由不得她不擔心。慶兒害怕薛嫮口中會謀反的人與鐘太妃和秦瞻有牽扯。不然她一個一直被拘在鐘太妃身邊的女子,從何得到的消息?

昭和帝現在知道這件事,只要他及時出手阻止,謀反只是未遂,鐘太妃和秦瞻的罪名有限,若等到東窗事發那日,便再無回旋的餘地。

關鍵時刻慶兒也顧不得身份會不會暴露,先保住鐘太妃和秦瞻的命要緊。於是通過她的報信,薛嫮這個名字顯了出來。

其實自從魏賢妃告訴他要留意薛嫮這個女人之後,秦濬便派人查她。

因為秦瞻那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性格,實在與專一、深情這類形容詞非常不搭。而薛嫮與他廝混多時,居然還是處子之身。

兩人的關系處處透著秘密。

正好秦濬有空閑。把臣下調教得太好的結果是,現在他只需要偶爾發發威,既彰顯一下存在感,又給他們緊緊弦,除此之外,大部分事情他都能放手,任他們施為。

算是初步達到秦濬預期的目標。他得以空出一些時間,在宮裏過一小段悠然自在的日子。

秦濬正想看看鐘太妃和秦瞻能鬧出什麽幺蛾子。沒想到會跳出一個薛嫮。

慶兒在鐘太妃身邊的作用相當於曾經的陸安在永佑帝身邊的作用。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刻,秦濬不會暴露她。但他又對薛嫮說的話有點感興趣……

最終秦濬對薛嫮的處理方式是:置之不理。然後,將冊封十皇子秦瞻為忠郡王的聖旨頒布出去。

消息傳到麟趾宮,鐘太後把能砸的一切都砸碎了,吵嚷著要去長樂宮找秦濬理論,被及時趕到的秦瞻勸住了。

不過秦瞻在居住的皇子所也打罵了一些宮人,可見心裏是憋著氣的。

皇子所裏的薛嫮急得上火!

因她斷言過秦瞻能順利封王,秦瞻口上說著不在乎,實質心裏安穩。沒想到這個“王”從親王變成郡王,封號還是一個簡單直白的“忠”字,秦瞻不但是空歡喜一場,臉頰還火辣辣地痛。他心裏有鬼,不禁懷疑秦濬是不是知道他對帝位藏了不可告人的心思。

他首次對薛嫮大發脾氣,大斥她無能。

薛嫮反唇相譏:“我早便說過,修道之人不該與塵世牽扯過重,否則可能會影響我的能力。是殿下您不相信,非要納我為妾。我提出異議,殿下還信誓旦旦,承諾即使我失去能力也會妥善照顧我。如今卻又來怪我無能?”

秦瞻啞口無言,臉色乍白乍青。他陰著臉想了一會兒,道:“好,本王不納你。你跟我住進王府,做我的客卿。”反正他是絕不會放她自由之身。

薛嫮看著他的臉色,就知道自己以後的日子肯定會暗無天日。說不定他會把她囚禁起來,逼她日日為他“預言”。

想到這個“未來”,薛嫮不寒而栗。

本來她還滿懷自信,覺得戳穿了慶兒的身份,手上握著把柄,她肯定會幫她傳信給昭和帝。沒想到昭和帝和慶兒一直沒有動靜,時間一長,薛嫮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猜錯了。難道慶兒能夠留在鐘太妃身邊的原因真的是因為她是先帝賜給鐘太妃的?

不可能如此簡單吧?

可是她已經拿出謀反這麽大的噱頭引起重視,都沒有收到回應!哪個做皇帝的會把謀反這種事等閑視之?

但明天就是秦瞻帶著她出宮的日子。若她再想不出辦法,難道要像上一世那樣,再一次被徹底困在秦瞻身邊,隨著他的命運輾轉,最後死得糊裏糊塗?

不!她不願意!

受心裏的絕望與一股狠勁驅使,薛嫮做了一件大膽的事——她打暈了侍候她的宮女,換上她的衣服跑了出去!

她猶如一只驚弓之鳥,在陌生的宮廷裏跌跌撞撞走著,遠遠看到人便藏起來,慌不擇路。不經意聽到昭和帝在禦花園裏賞花,她立刻跟有了主心骨似的,不管不顧往禦花園的方向奔去。

因為精神繃到極點,她沒發現自己一路走過,順利得不合常理。

看到那個被幾層人保護著,拈花而立的青年帝皇時,薛嫮腳一軟,跪倒在地上淒厲道:“皇上,民女有要事啟奏!”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fanyan.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