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2章 重組家庭的小女兒(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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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章 重組家庭的小女兒(34)
人民群眾也開始七嘴八舌的指責:“你怎麽能這麽想?你可是你媽最愛的閨女啊!而且,你哪兒嫁出去了?你明明是招贅啊,你和你對象住的還是徐家的房子,那本來就是你父親和母親共有的房子。等於你現在住在你母親的房子裏。你怎麽能不管她呢?你怎麽能把她往外推呢?”
“小徐啊,做人不能這麽喪良心!再說了,你爸媽的感情那麽感人,她一定也是希望和你一起生活的。她又不愛江大志,更加不喜歡和江大志生的兩個孩子,以至於對人家不管不問,倆孩子能長大那是人家命大,可不是她這個做母親的功勞!她這麽討厭那倆孩子,讓她去和他們一起生活,那不是要她的命嗎?”
“就是!孝順老人,最重要的是讓她順心。她就跟你在一起順心,跟別人在一起鬧心。你得為你媽考慮一下。”
“最近的報紙我們全都看了,今天看到江圖和江宏的遭遇,我這個老婆子都心疼的掉眼淚。雖然我是個當媽的,但是我也得說,不是所有的人都配當媽!江宏和江圖跟父母斷絕關系是對的。再不斷絕關系,還不知道會怎麽被壓迫呢?說不定他們會等到江圖長大了以後把她嫁給老鰥夫,去換彩禮錢。”
這位是個會腦補的。
徐燦燦:“……”
公安同志也跟她說:“我們之前在紡織廠走訪,全廠職工都能作證,吳春紅女士對你是真心疼愛,處處為你謀算,為此不惜奴役江宏和江圖這兩個孩子,讓他們給你當牛做馬。現在江宏和江圖跟吳同志斷絕關系了,自然也不用承擔養老責任。這事你就不用想了。”
江圖插話道:“公安同志,我申請人身保護,禁止徐燦燦靠近我和我哥五十米內。我怕她哪天突然發瘋,會傷害我們。”
公安同志意有所指的看了看徐燦燦的臉。臉上明明白白的寫著一句話:「禁止她靠近你,你不就沒機會打她了嗎?」。
江圖:“……”
公安:“先說說造謠汙蔑的事。”
江圖:“她說她丟了錢,說是我偷了她的錢。公安同志,你們可以為我作證,我可是清清白白的。事實上,我都沒去過徐燦燦家,連她家門朝哪邊開都不知道。她這麽說,沒有任何證據,純粹是惡意汙蔑。因為我比較老實,好欺負,所以她就想把罪名安在我頭上,然後再去敲詐我哥,讓我哥每個月把工資交給她。她不光惡意汙蔑,還想要侵占人民群眾的財產。公安同志,她這種做法和剝削階級有什麽區別?還有,她堵在食品廠門口,明顯是想敗壞我和我哥的名聲,她想逼死我們!”
江圖越說越氣憤,也真情實感的傷心了起來。
“公安同志,大爺大媽們,我和我哥剛剛擺脫剝削和壓迫,好不容易才開始了新生活,這個剝削者竟然還不想放過我們,追到食品廠去找麻煩。我請求公安同志給我主持公道,她丟的錢究竟是怎麽回事只有她自己心裏清楚。她有沒有丟也只有她自己知道。但是她這麽紅口白牙的汙蔑我,我要告她!沒有這麽欺負人的!”
公安同志最近被江吳徐三家的盜竊案弄得很頭大。小偷一絲一毫線索也沒留下。要麽就是小偷過於厲害,要麽就是他們過於廢物,要麽就是壓根就沒有丟錢這回事。
但是這三種可能性哪一種都不太可能。首先,不會有那麽厲害的小偷,其次,他們也沒有那麽廢,最後,雖然他們有時候會想是不是這幾個人報假案,但其實稍微一想也知道絕無可能,誰會吃飽了撐的幹這種百害無一利的蠢事?
所以這個案子已經被大家潛意識裏歸入了“懸疑事件”。
公安同志安慰江圖:“你不要急,也不要傷心。這事肯定會給你一個說法的。”
江圖點點頭:“我相信國家,相信公安同志,一定會保護好人民群眾的。”
這個時候並沒有誹謗罪,很多人拿造謠汙蔑沒辦法,只能打碎牙齒和血吞。但其實只要你豁出去鬧,也是能揭掉對方一層皮的。
一方面是因為這是個法制不健全的時代,個人操作空間很大。
另一方面是因為,世上還是好人多。
70年代,曾經有一位兵團女知青,成為了工作單位“派系鬥爭”的犧牲品,她的上司是她哥的戰友,受她哥委托,對她頗為照顧。另一派的人為了拉這位上司下馬,惡意造謠汙蔑她和這位上司有不正當關系,甚至還張貼不雅漫畫。對這位女同志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
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人幫助過她,也同樣遭到了打擊報覆。
這位女同志無法忍受,本來想自殺的,但是自殺之前,她發現了一把獵槍。她瞬間就悟了,覺得與其被人汙蔑致死,不如努力創死敵人。於是,她開槍射殺了三個人。還在搜尋其他敵人準備將他們一一擊斃的時候,被警衛抓獲。
很快,她就被判死刑。但是當年的人民日報發文為她說話,當地人民全民請願,要求法院還她清白。短短五個月,一萬五千封請願信寄往法院。
隨後,改判無期。但是人民群眾依然沒有罷休。他們要求給她減刑。女知青本人也沒有放棄上訴,她一直在為自己伸冤。最後,經過幾年拉鋸,她由無期改判有期徒刑15年。因為表現良好,還減刑了幾年。
而逃過了她的獵槍的壞人,也遭到了政治和法律的懲罰。
這位女知青後來也過的不錯。
有一個細節需要提一下,當她射殺了三個人,拿著獵槍找到第四個敵人家裏的時候,沒有發現敵人,只看見了敵人的兒子在床上玩耍。哪怕是這個時候,這位女知青依然保留了理智和良知,她害怕嚇到孩子,把獵槍藏了起來,和孩子聊了幾句,得知他父親不在家,就出了門。其實,那個人就藏在床底下。而孩子的說法,也是他父親教的。出了敵人的家,她就被抓了。
公安同志問徐燦燦:“你說江圖拿了你的錢,有證據嗎?你的案子我們已經深入調查過,在我們這兒,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你的錢是被人拿走的。更沒有證據表明這事和江圖有關。所以,你去找她,是掌握了什麽證據嗎?”
徐燦燦:“……”
她哪來的證據?全憑直覺!
徐燦燦不說話,公安同志就繼續說:“看來你沒有證據,那你就是明知道這事和江圖無關的情況下,還故意造謠抹黑她,你知道你這種行為會對江圖造成多大的影響嗎?她要是因為你的汙蔑,被人打上了小偷的罪名,她這輩子可能就完了。你這個心思,不可謂不惡毒。”
徐燦燦:“不是她還能有誰?只有她和我不對付。”
江圖:“喲,我還說你監守自盜呢。你自己把錢藏起來的可能性比丟了的可能性大多了。你現在就是想借口沒錢把吳春紅同志掃地出門唄。真沒見過你這樣的人。”
公安同志也說道:“咱們調查案件不能憑猜測,更不可能隨便給人定罪。但是你今天的行為的的確確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響。”
徐燦燦:“……”
江圖和大爺大媽們離開派出所的時候,徐燦燦被留下了。因為她不光造謠汙蔑,還拒不認錯,特別頭鐵。公安同志覺得應該拘她幾天,讓她反省一下,什麽時候認識到錯誤了再放人。不然放出去她繼續造謠怎麽辦?
本來公安機關是想小懲大戒的,畢竟今天剛開始造謠汙蔑,還沒造成什麽實際後果。而且,考慮到徐燦燦丟了一大筆錢(假設這是真的),那麽她有點瘋魔也是情有可原。
但是江圖也不依不饒,堅持認為徐燦燦不給她和江宏留活路,是想要逼死兩個小可憐,從這個角度講,徐燦燦屬於殺人未遂。
在她的強烈要求下,公安機關出了一張拘留單。
江圖離開派出所,向大爺大媽們道謝。
“我和我哥能活到這麽大,就是因為我們運氣好,總是能遇見好心人幫忙。今天的事,謝謝各位大爺大媽,要不是你們給我撐腰,我到了派出所可能就退縮了。”
大爺大媽們擺手:“別這麽說。誰見了都不可能不管。你和你哥以後好好努力,把日子過好了比什麽都強。”
江圖使勁點頭,表情非常堅定。
告別了大爺大媽們,她拿著拘留單向紡織廠跑去。
徐燦燦被拘留了啊,這肯定是能記入檔案的大汙點。就不信紡織廠還繼續留著她!
題外話:我查了下1950年的婚姻法,發現其中有一條規定:第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是這麽規定的:女方再行結婚後,新夫如願負擔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
我大為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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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眾也開始七嘴八舌的指責:“你怎麽能這麽想?你可是你媽最愛的閨女啊!而且,你哪兒嫁出去了?你明明是招贅啊,你和你對象住的還是徐家的房子,那本來就是你父親和母親共有的房子。等於你現在住在你母親的房子裏。你怎麽能不管她呢?你怎麽能把她往外推呢?”
“小徐啊,做人不能這麽喪良心!再說了,你爸媽的感情那麽感人,她一定也是希望和你一起生活的。她又不愛江大志,更加不喜歡和江大志生的兩個孩子,以至於對人家不管不問,倆孩子能長大那是人家命大,可不是她這個做母親的功勞!她這麽討厭那倆孩子,讓她去和他們一起生活,那不是要她的命嗎?”
“就是!孝順老人,最重要的是讓她順心。她就跟你在一起順心,跟別人在一起鬧心。你得為你媽考慮一下。”
“最近的報紙我們全都看了,今天看到江圖和江宏的遭遇,我這個老婆子都心疼的掉眼淚。雖然我是個當媽的,但是我也得說,不是所有的人都配當媽!江宏和江圖跟父母斷絕關系是對的。再不斷絕關系,還不知道會怎麽被壓迫呢?說不定他們會等到江圖長大了以後把她嫁給老鰥夫,去換彩禮錢。”
這位是個會腦補的。
徐燦燦:“……”
公安同志也跟她說:“我們之前在紡織廠走訪,全廠職工都能作證,吳春紅女士對你是真心疼愛,處處為你謀算,為此不惜奴役江宏和江圖這兩個孩子,讓他們給你當牛做馬。現在江宏和江圖跟吳同志斷絕關系了,自然也不用承擔養老責任。這事你就不用想了。”
江圖插話道:“公安同志,我申請人身保護,禁止徐燦燦靠近我和我哥五十米內。我怕她哪天突然發瘋,會傷害我們。”
公安同志意有所指的看了看徐燦燦的臉。臉上明明白白的寫著一句話:「禁止她靠近你,你不就沒機會打她了嗎?」。
江圖:“……”
公安:“先說說造謠汙蔑的事。”
江圖:“她說她丟了錢,說是我偷了她的錢。公安同志,你們可以為我作證,我可是清清白白的。事實上,我都沒去過徐燦燦家,連她家門朝哪邊開都不知道。她這麽說,沒有任何證據,純粹是惡意汙蔑。因為我比較老實,好欺負,所以她就想把罪名安在我頭上,然後再去敲詐我哥,讓我哥每個月把工資交給她。她不光惡意汙蔑,還想要侵占人民群眾的財產。公安同志,她這種做法和剝削階級有什麽區別?還有,她堵在食品廠門口,明顯是想敗壞我和我哥的名聲,她想逼死我們!”
江圖越說越氣憤,也真情實感的傷心了起來。
“公安同志,大爺大媽們,我和我哥剛剛擺脫剝削和壓迫,好不容易才開始了新生活,這個剝削者竟然還不想放過我們,追到食品廠去找麻煩。我請求公安同志給我主持公道,她丟的錢究竟是怎麽回事只有她自己心裏清楚。她有沒有丟也只有她自己知道。但是她這麽紅口白牙的汙蔑我,我要告她!沒有這麽欺負人的!”
公安同志最近被江吳徐三家的盜竊案弄得很頭大。小偷一絲一毫線索也沒留下。要麽就是小偷過於厲害,要麽就是他們過於廢物,要麽就是壓根就沒有丟錢這回事。
但是這三種可能性哪一種都不太可能。首先,不會有那麽厲害的小偷,其次,他們也沒有那麽廢,最後,雖然他們有時候會想是不是這幾個人報假案,但其實稍微一想也知道絕無可能,誰會吃飽了撐的幹這種百害無一利的蠢事?
所以這個案子已經被大家潛意識裏歸入了“懸疑事件”。
公安同志安慰江圖:“你不要急,也不要傷心。這事肯定會給你一個說法的。”
江圖點點頭:“我相信國家,相信公安同志,一定會保護好人民群眾的。”
這個時候並沒有誹謗罪,很多人拿造謠汙蔑沒辦法,只能打碎牙齒和血吞。但其實只要你豁出去鬧,也是能揭掉對方一層皮的。
一方面是因為這是個法制不健全的時代,個人操作空間很大。
另一方面是因為,世上還是好人多。
70年代,曾經有一位兵團女知青,成為了工作單位“派系鬥爭”的犧牲品,她的上司是她哥的戰友,受她哥委托,對她頗為照顧。另一派的人為了拉這位上司下馬,惡意造謠汙蔑她和這位上司有不正當關系,甚至還張貼不雅漫畫。對這位女同志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
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人幫助過她,也同樣遭到了打擊報覆。
這位女同志無法忍受,本來想自殺的,但是自殺之前,她發現了一把獵槍。她瞬間就悟了,覺得與其被人汙蔑致死,不如努力創死敵人。於是,她開槍射殺了三個人。還在搜尋其他敵人準備將他們一一擊斃的時候,被警衛抓獲。
很快,她就被判死刑。但是當年的人民日報發文為她說話,當地人民全民請願,要求法院還她清白。短短五個月,一萬五千封請願信寄往法院。
隨後,改判無期。但是人民群眾依然沒有罷休。他們要求給她減刑。女知青本人也沒有放棄上訴,她一直在為自己伸冤。最後,經過幾年拉鋸,她由無期改判有期徒刑15年。因為表現良好,還減刑了幾年。
而逃過了她的獵槍的壞人,也遭到了政治和法律的懲罰。
這位女知青後來也過的不錯。
有一個細節需要提一下,當她射殺了三個人,拿著獵槍找到第四個敵人家裏的時候,沒有發現敵人,只看見了敵人的兒子在床上玩耍。哪怕是這個時候,這位女知青依然保留了理智和良知,她害怕嚇到孩子,把獵槍藏了起來,和孩子聊了幾句,得知他父親不在家,就出了門。其實,那個人就藏在床底下。而孩子的說法,也是他父親教的。出了敵人的家,她就被抓了。
公安同志問徐燦燦:“你說江圖拿了你的錢,有證據嗎?你的案子我們已經深入調查過,在我們這兒,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你的錢是被人拿走的。更沒有證據表明這事和江圖有關。所以,你去找她,是掌握了什麽證據嗎?”
徐燦燦:“……”
她哪來的證據?全憑直覺!
徐燦燦不說話,公安同志就繼續說:“看來你沒有證據,那你就是明知道這事和江圖無關的情況下,還故意造謠抹黑她,你知道你這種行為會對江圖造成多大的影響嗎?她要是因為你的汙蔑,被人打上了小偷的罪名,她這輩子可能就完了。你這個心思,不可謂不惡毒。”
徐燦燦:“不是她還能有誰?只有她和我不對付。”
江圖:“喲,我還說你監守自盜呢。你自己把錢藏起來的可能性比丟了的可能性大多了。你現在就是想借口沒錢把吳春紅同志掃地出門唄。真沒見過你這樣的人。”
公安同志也說道:“咱們調查案件不能憑猜測,更不可能隨便給人定罪。但是你今天的行為的的確確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響。”
徐燦燦:“……”
江圖和大爺大媽們離開派出所的時候,徐燦燦被留下了。因為她不光造謠汙蔑,還拒不認錯,特別頭鐵。公安同志覺得應該拘她幾天,讓她反省一下,什麽時候認識到錯誤了再放人。不然放出去她繼續造謠怎麽辦?
本來公安機關是想小懲大戒的,畢竟今天剛開始造謠汙蔑,還沒造成什麽實際後果。而且,考慮到徐燦燦丟了一大筆錢(假設這是真的),那麽她有點瘋魔也是情有可原。
但是江圖也不依不饒,堅持認為徐燦燦不給她和江宏留活路,是想要逼死兩個小可憐,從這個角度講,徐燦燦屬於殺人未遂。
在她的強烈要求下,公安機關出了一張拘留單。
江圖離開派出所,向大爺大媽們道謝。
“我和我哥能活到這麽大,就是因為我們運氣好,總是能遇見好心人幫忙。今天的事,謝謝各位大爺大媽,要不是你們給我撐腰,我到了派出所可能就退縮了。”
大爺大媽們擺手:“別這麽說。誰見了都不可能不管。你和你哥以後好好努力,把日子過好了比什麽都強。”
江圖使勁點頭,表情非常堅定。
告別了大爺大媽們,她拿著拘留單向紡織廠跑去。
徐燦燦被拘留了啊,這肯定是能記入檔案的大汙點。就不信紡織廠還繼續留著她!
題外話:我查了下1950年的婚姻法,發現其中有一條規定:第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是這麽規定的:女方再行結婚後,新夫如願負擔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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