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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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章
“在封建王朝,皇帝勾決死刑在後期已經成為了一個固定的模式。”
“當然,如果皇帝不幹活,忙著求仙問道或者做木工之類的,內閣也不是不能代勞。”
“只是清朝皇帝還沒有出現過這種奇葩。”
【所以果然是老朱家血脈的問題吧?】
【是不是日子過得太安逸,出生順序決定一切,所以都沒有上進心了?】
【那必須的,九龍奪嫡那種討厭的兄弟上了我就沒活路了的情況下,才能培養出喜歡工作熱愛權力的帝王】
“清朝的中央司法機關也是根據明朝的機構模式,設立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司。”
“一般說三司會審,說的就都是這三司,有時候會改個名字,但是職能基本沒變。”
“這三個機構的職能我們在明朝的時候已經介紹過,基本雷同,沒有需要特殊介紹的地方,按照古代人的說法,這三司就是‘持天下之平者部也,執法糾正者院也,辦理冤枉者寺也’。”
【之前就想問了,三司會審如果意見不統一怎麽辦?打一架?】
【少數服從多數吧?】
【但是如果是三方意見都不統一呢?讓皇帝判決嗎?】
【還能有三方三個想法的情況?一般不是應該死刑、不應該死刑這兩種選擇嗎?】
【比如夫殺妻子父,妻子為了為父報仇殺死丈夫,應該怎麽判決?】
【接上面,一方認為妻殺夫,應當重罪,因為是報父仇,其情可憫,所以絞刑即可,不應淩遲,一方認為丈夫殺死岳父的時候就已經滿足義絕條件,兩人應當不再是夫妻關系,按照沒有血緣關系的人為父報仇判決,不應死刑應徒刑,第三方認為妻子孝感動天,應該旌表其大義,無罪釋放】
【請問,這樣應該這麽辦?】
【好問題】
古人都琢磨了起來。
一派人帶入了老婆為了老丈人要殺死自己,一派人帶入了女兒為自己報仇,頓時爭論的不可開交。
眼看彈幕都亂七八糟了,提出問題的人繼續問道:【這種是直接殺害,又如果丈夫和妻子父親是政敵,陷害妻子父親導致他死亡呢?如果不是陷害,就是黨爭呢?如果是岳父確實有罪確有其事,但是所有人都這樣,比如大家都貪汙,就岳父被丈夫揪著不放找到證據害他斬首了呢?】
“不是,這人哪有那麽多假設啊!”古代學子都覺得崩潰。
崩潰是正常的,畢竟他們只讀聖賢書,可不學怎麽判案。
眼看著彈幕熱鬧了起來,伍愛華會心一笑:這追問水平,有現代老師隨堂提問的風範了。
伍愛華沒有過於關註已經開始吵起來的彈幕,繼續說道:“清朝的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知縣、知州(知府)、省提刑按察司、總督巡撫四級審判,四級都沒有意見,才會把審判意見報送給刑部。”
“但是這個模式有一個缺漏,就是京城沒有總督和巡撫。”伍愛華笑。
“所以京城的案件都是給到東西南北中五城察院,但是徒刑以上罪罰的案件會送給刑部定案、治安問題由步軍統領衙門審判。”
“除了這些之外,清朝還有特殊的司法機關,包括宗人府,用於審理皇族宗室的案件,慎刑司,負責審理宮廷內的案件,理事廳,負責審理滿人的案件,理藩院,負責蒙古、藏族、回族地區的案件。”
“以上大概就是清朝的司法機構,可能有人聽到這裏就要問了,知縣知府和總督巡撫他們要審理那麽多案件,忙得過來嗎?”
“這就涉及到了明清司法的專業人員——師爺。”
“在清朝,只要不是窮到叮當響,地方主官司必須要養一個政務班子的,之前我們也提及過,其中就包括刑名師爺。”
“一般情況下,師爺會給出判決的結論,知縣知府看過後只要覺得沒問題就會直接采用。”
“當然,知縣和知府、總督、巡撫能不能看出問題,那可真不好說,畢竟古代也不乏師爺和胥吏勾結改判決結果的情況。”
“畢竟只要說法說得過去,上面也不會太過追究,畢竟專業的事,他們也只能聽專業的人的判斷。”
【有點離譜】
【但是想到是明清,又覺得好像沒那麽離譜】
【他們就不能像唐朝那樣,考個明算科、明法科什麽的嗎?】
“清朝和明朝一樣,是允許老百姓去告禦狀的。”
“告禦狀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皇帝、王爺、皇子、高官出巡的時候,直接攔路跪在車架前控訴冤屈,還有一種是敲登聞鼓告禦狀。”
“因為清朝規定告狀必須受理,不受理的有罪,放在自己身上自然不能雙標,所以禦狀也會有人專門跟進情況。”
“同時,不管是不是禦狀,清朝都可以要求回避,對於有親戚關系和師生官司、仇敵關系的都不可以參與審判。”
【還是那句話,師生關系放在我們現代,能被一鍋端】
【特別是那種基礎必修課大課,一個人給所有法學生上完這麽課的老師上法庭……】
“在此之外,清朝不允許私自刑訊,要求不可以刑訊當事人近親屬,認為近親屬不可能提供不利證言,不可以刑訊老幼殘疾,算是人性的閃光,畢竟小孩子聾啞人什麽的,可能真的就是不知道不記得,刑訊又有什麽用處呢?”
【那要是犯罪的就是老人或者小孩子呢?】
【對啊!又不是做不到,老人和小孩子偷竊、誹謗什麽的很常見】
【前面的你們魔怔了吧?就算是老人或者小孩子犯罪的,也不能刑訊逼供啊!要是逼死人了呢?總不能為了幾個罪犯逼死一大批老人孩子吧?本來刑訊就不對,你還想擴大範圍】
“清朝的會審制度分為秋審、朝審、熱審,基本還是和明朝一樣。”
“在調解這一方面,清朝也照抄了明朝的作業,規定在戶婚、田產、債務上的糾紛可以通過調解來平息訴訟,雙方達成一致後可以不用判決。”
“因為清朝的判決文書需要引用律令原文正確,不然就會被認為是有罪,所以知縣知府一類的官員非常喜歡調解的方式結案。”
【這不就和我們現代終身責任制後調解率上升是一個道理?】
【不想擔責的心真的是古今雷同】
【畢竟搞錯了自己要被判刑的,誰不小心謹慎啊?現在發現調解了不需要寫判決書,大家肯定喜歡調解啊!】
“以上就是清朝的全部內容。”伍愛華長舒一口氣,說道。
剛說完這句話,伍愛華就聽到耳邊傳來聲音:“你們真夠可以啊!這麽快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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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王朝,皇帝勾決死刑在後期已經成為了一個固定的模式。”
“當然,如果皇帝不幹活,忙著求仙問道或者做木工之類的,內閣也不是不能代勞。”
“只是清朝皇帝還沒有出現過這種奇葩。”
【所以果然是老朱家血脈的問題吧?】
【是不是日子過得太安逸,出生順序決定一切,所以都沒有上進心了?】
【那必須的,九龍奪嫡那種討厭的兄弟上了我就沒活路了的情況下,才能培養出喜歡工作熱愛權力的帝王】
“清朝的中央司法機關也是根據明朝的機構模式,設立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司。”
“一般說三司會審,說的就都是這三司,有時候會改個名字,但是職能基本沒變。”
“這三個機構的職能我們在明朝的時候已經介紹過,基本雷同,沒有需要特殊介紹的地方,按照古代人的說法,這三司就是‘持天下之平者部也,執法糾正者院也,辦理冤枉者寺也’。”
【之前就想問了,三司會審如果意見不統一怎麽辦?打一架?】
【少數服從多數吧?】
【但是如果是三方意見都不統一呢?讓皇帝判決嗎?】
【還能有三方三個想法的情況?一般不是應該死刑、不應該死刑這兩種選擇嗎?】
【比如夫殺妻子父,妻子為了為父報仇殺死丈夫,應該怎麽判決?】
【接上面,一方認為妻殺夫,應當重罪,因為是報父仇,其情可憫,所以絞刑即可,不應淩遲,一方認為丈夫殺死岳父的時候就已經滿足義絕條件,兩人應當不再是夫妻關系,按照沒有血緣關系的人為父報仇判決,不應死刑應徒刑,第三方認為妻子孝感動天,應該旌表其大義,無罪釋放】
【請問,這樣應該這麽辦?】
【好問題】
古人都琢磨了起來。
一派人帶入了老婆為了老丈人要殺死自己,一派人帶入了女兒為自己報仇,頓時爭論的不可開交。
眼看彈幕都亂七八糟了,提出問題的人繼續問道:【這種是直接殺害,又如果丈夫和妻子父親是政敵,陷害妻子父親導致他死亡呢?如果不是陷害,就是黨爭呢?如果是岳父確實有罪確有其事,但是所有人都這樣,比如大家都貪汙,就岳父被丈夫揪著不放找到證據害他斬首了呢?】
“不是,這人哪有那麽多假設啊!”古代學子都覺得崩潰。
崩潰是正常的,畢竟他們只讀聖賢書,可不學怎麽判案。
眼看著彈幕熱鬧了起來,伍愛華會心一笑:這追問水平,有現代老師隨堂提問的風範了。
伍愛華沒有過於關註已經開始吵起來的彈幕,繼續說道:“清朝的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知縣、知州(知府)、省提刑按察司、總督巡撫四級審判,四級都沒有意見,才會把審判意見報送給刑部。”
“但是這個模式有一個缺漏,就是京城沒有總督和巡撫。”伍愛華笑。
“所以京城的案件都是給到東西南北中五城察院,但是徒刑以上罪罰的案件會送給刑部定案、治安問題由步軍統領衙門審判。”
“除了這些之外,清朝還有特殊的司法機關,包括宗人府,用於審理皇族宗室的案件,慎刑司,負責審理宮廷內的案件,理事廳,負責審理滿人的案件,理藩院,負責蒙古、藏族、回族地區的案件。”
“以上大概就是清朝的司法機構,可能有人聽到這裏就要問了,知縣知府和總督巡撫他們要審理那麽多案件,忙得過來嗎?”
“這就涉及到了明清司法的專業人員——師爺。”
“在清朝,只要不是窮到叮當響,地方主官司必須要養一個政務班子的,之前我們也提及過,其中就包括刑名師爺。”
“一般情況下,師爺會給出判決的結論,知縣知府看過後只要覺得沒問題就會直接采用。”
“當然,知縣和知府、總督、巡撫能不能看出問題,那可真不好說,畢竟古代也不乏師爺和胥吏勾結改判決結果的情況。”
“畢竟只要說法說得過去,上面也不會太過追究,畢竟專業的事,他們也只能聽專業的人的判斷。”
【有點離譜】
【但是想到是明清,又覺得好像沒那麽離譜】
【他們就不能像唐朝那樣,考個明算科、明法科什麽的嗎?】
“清朝和明朝一樣,是允許老百姓去告禦狀的。”
“告禦狀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皇帝、王爺、皇子、高官出巡的時候,直接攔路跪在車架前控訴冤屈,還有一種是敲登聞鼓告禦狀。”
“因為清朝規定告狀必須受理,不受理的有罪,放在自己身上自然不能雙標,所以禦狀也會有人專門跟進情況。”
“同時,不管是不是禦狀,清朝都可以要求回避,對於有親戚關系和師生官司、仇敵關系的都不可以參與審判。”
【還是那句話,師生關系放在我們現代,能被一鍋端】
【特別是那種基礎必修課大課,一個人給所有法學生上完這麽課的老師上法庭……】
“在此之外,清朝不允許私自刑訊,要求不可以刑訊當事人近親屬,認為近親屬不可能提供不利證言,不可以刑訊老幼殘疾,算是人性的閃光,畢竟小孩子聾啞人什麽的,可能真的就是不知道不記得,刑訊又有什麽用處呢?”
【那要是犯罪的就是老人或者小孩子呢?】
【對啊!又不是做不到,老人和小孩子偷竊、誹謗什麽的很常見】
【前面的你們魔怔了吧?就算是老人或者小孩子犯罪的,也不能刑訊逼供啊!要是逼死人了呢?總不能為了幾個罪犯逼死一大批老人孩子吧?本來刑訊就不對,你還想擴大範圍】
“清朝的會審制度分為秋審、朝審、熱審,基本還是和明朝一樣。”
“在調解這一方面,清朝也照抄了明朝的作業,規定在戶婚、田產、債務上的糾紛可以通過調解來平息訴訟,雙方達成一致後可以不用判決。”
“因為清朝的判決文書需要引用律令原文正確,不然就會被認為是有罪,所以知縣知府一類的官員非常喜歡調解的方式結案。”
【這不就和我們現代終身責任制後調解率上升是一個道理?】
【不想擔責的心真的是古今雷同】
【畢竟搞錯了自己要被判刑的,誰不小心謹慎啊?現在發現調解了不需要寫判決書,大家肯定喜歡調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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