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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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章
娃娃親不靠譜這種事情,不用現代人說,古人也知道。
但是很多定娃娃親的人,都是知根知底,或者是想要賭對方的前途。
【這種時候,就看是信義重要,還是女兒重要了,為了女兒的幸福,被笞打五十也不是不能忍】
看到現代人的發言,古人只覺得他們太天真。
【有沒有可能,反悔的人既沒有信義,也不疼愛女兒,只是為了更多聘金?】
【如果是因為疼愛女兒悔婚,其情可憫的情況下,古代官員判決也不會重罰的】
【什麽算其情可憫呢】
【對方家庭返貧、男方重病肯定不是合理悔婚理由,估計是對方有惡習吧】
【就是樸素的道德判斷唄】
【所以還是不婚不育保平安】
【古代那環境,特別是清朝這種,不婚不育也沒辦法保平安吧?】
“從某種方面來看,清朝是將婚約看做了一種契約制度。”
“在清朝,如果定契約之後反悔,也有官員判決刑罰的先例,當然一般只是笞刑,小懲大誡,主要起到教化作用,並無法律明文規定。”
“但是有一種契約是明確有刑罰的,就是超過借貸利息界限的高利貸契約。”
“清律是限制高利貸的,在我們現代,高利貸是超過規定界限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在清朝可沒那麽輕易放過。”
【這個我知道,王熙鳳放高利貸,都要被抓去監獄裏面】
【古代對高利貸的打擊真的嚴厲啊,建議我們現代也學習一下】
【現代催債只是讓人跟著你,給你的社會關系打電話,給房門潑油漆,連動手打人都不敢,古代高利貸是能夠直接砍手砍腳,把你的妻子兒女拉去賣了的,這差別你倒是不說】
【那時候的高利貸和□□差不多,我們打黑除惡力度也很強的】
“清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答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清朝本身不支持高利貸,最高利率只能為三分利,否則要被判刑。”
【三分利也非常高了】
【剛剛順手查了一下,三分利是說每個月支付百分之三,也就是年利率36%!】
【差不多,我們國家利益也是年利率24%,司法實踐超過36%的部分都不會支持】
【房貸年利率4%左右我都覺得很高了,不敢想象36%的利息,這還不是高利貸,那高利貸是有多高啊?】
【朋友,聽說過九出十三歸嗎】
【把老九派出去,換十三回來?這是康熙幹的還是雍正幹的?】
康熙、雍正、胤禟、胤祥:不是,你多冒昧啊?!
【我一時不知道前面的人是真的傻,還是在搞笑】
【九出十三歸的意思是借一萬,到手九千,三個月後還款一萬三】
【這年利率能有多少?】
【因為每個月到期後要計算覆利,據說年化利率大概380%】
【???多少?你是不是多算了一個零?】
【沒錯,借一萬,實際到手九千,一年後要還款4萬3】
現代人感受到了一點高利貸的震撼。
【這種高利貸肯定不能支持啊,這要是支持了,大家都不用幹活,都去放貸好了啊】
【我真傻,真的,我以前只覺得王熙鳳可憐,但是380%啊!王熙鳳她可憐個毛線啊!高利貸可真該死啊!】
“清律還做出了規定,對於欠債不還得人,會根據欠債的額度和時間笞刑或者杖刑,並且還要追回本錢利息給債主。”
“同時,為了減少官府的行政壓力,清律規定債權人可以自行追討欠債,哪怕債權人強奪了債務人的財務,只要沒有超過本金利息的範圍,都不追究,如果超過了本金利息,多餘的部分就被算作贓款。”
“對於價格這一點,清律是按照估價來,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謂的公允價值,不是按照實際轉賣價格計算,杜絕了債權人與人合謀低價轉賣的情況發生。”
【這樣規定確實合理,但是不怕官府亂估價嗎】
【對啊,清朝應該也有官方指導價和實際售價偏離的情況吧?】
【不僅有,而且應該很多,要不然怎麽說官字兩張口,有理無錢莫進來】
【都說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但古代除了個別王朝初期還算清廉,大部分時候都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當時江南鹽商炫富,一群人沒事幹跑到鎮江的寶塔上扔帶記號的金箔,只為了比試誰的金箔第一個飄到揚州】
【要是我浪裏小白條在岸邊,他們一個金箔都到不了揚州】
【質疑老朱、理解老朱、成為老朱,要是我也恨死這些貪官汙吏了】
看到現代人的說法,古代皇帝官員都挺生氣,但是這些都是事實,生氣也沒辦法改變。
“除了這種借貸之外,古代的出典也是一種借貸,大家剛剛討論的九出十三歸就是出自典當行。”
“典當,實際上就是一種抵押質押換取金錢的借貸。”
“典當和買賣的區別就在於能否贖回典當物,對此清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防止雙方爭論。”
“雍正時候規定,只要所有契約都沒有‘絕賣’字眼,就可以贖回,乾隆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沒有絕賣字眼的同時,還不能超過三十年,才能贖回,防止因為爺爺的爺爺的爺爺的契約發生爭論。”
【爸爸的爸爸叫爺爺,那麽爺爺的爺爺的爺爺叫什麽】
【高祖?】
【這麽久了還能有人找?清朝都滅亡了吧?】
【按照古代十五六年繁殖一代人,爺爺的爺爺的爺爺,也就是九十一百年而已】
“對於典當物,如果發生損壞,清律也規定了雙方責任。例如房產典當後損壞,雙方都要負責,根據重建中出資情況區分不同,其他常見物品也都有規定。”
“總之,清朝的民事制度大致是公平完善的,但是因為行政監督不到位,法律沒辦法被準確執行,所以當時的吏治也頗為黑暗。”
“同時,因為法律和稅收的覆雜性,當時的地方官員至少要配備錢糧師爺、刑名師爺各一名,如果不是科舉進士當的官,還要配備文書師爺,還要支付衙門中一些吏員的工資,還有所謂的冰敬和炭敬,當官的開銷頗大,沒有家底的話,靠俸祿實在是運行不了。”
“在這種大環境下,富有改革精神的雍正帝提出了‘火耗歸公’的想法,這就是我們後世所說的養廉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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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親不靠譜這種事情,不用現代人說,古人也知道。
但是很多定娃娃親的人,都是知根知底,或者是想要賭對方的前途。
【這種時候,就看是信義重要,還是女兒重要了,為了女兒的幸福,被笞打五十也不是不能忍】
看到現代人的發言,古人只覺得他們太天真。
【有沒有可能,反悔的人既沒有信義,也不疼愛女兒,只是為了更多聘金?】
【如果是因為疼愛女兒悔婚,其情可憫的情況下,古代官員判決也不會重罰的】
【什麽算其情可憫呢】
【對方家庭返貧、男方重病肯定不是合理悔婚理由,估計是對方有惡習吧】
【就是樸素的道德判斷唄】
【所以還是不婚不育保平安】
【古代那環境,特別是清朝這種,不婚不育也沒辦法保平安吧?】
“從某種方面來看,清朝是將婚約看做了一種契約制度。”
“在清朝,如果定契約之後反悔,也有官員判決刑罰的先例,當然一般只是笞刑,小懲大誡,主要起到教化作用,並無法律明文規定。”
“但是有一種契約是明確有刑罰的,就是超過借貸利息界限的高利貸契約。”
“清律是限制高利貸的,在我們現代,高利貸是超過規定界限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在清朝可沒那麽輕易放過。”
【這個我知道,王熙鳳放高利貸,都要被抓去監獄裏面】
【古代對高利貸的打擊真的嚴厲啊,建議我們現代也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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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清朝本身不支持高利貸,最高利率只能為三分利,否則要被判刑。”
【三分利也非常高了】
【剛剛順手查了一下,三分利是說每個月支付百分之三,也就是年利率36%!】
【差不多,我們國家利益也是年利率24%,司法實踐超過36%的部分都不會支持】
【房貸年利率4%左右我都覺得很高了,不敢想象36%的利息,這還不是高利貸,那高利貸是有多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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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雍正、胤禟、胤祥:不是,你多冒昧啊?!
【我一時不知道前面的人是真的傻,還是在搞笑】
【九出十三歸的意思是借一萬,到手九千,三個月後還款一萬三】
【這年利率能有多少?】
【因為每個月到期後要計算覆利,據說年化利率大概380%】
【???多少?你是不是多算了一個零?】
【沒錯,借一萬,實際到手九千,一年後要還款4萬3】
現代人感受到了一點高利貸的震撼。
【這種高利貸肯定不能支持啊,這要是支持了,大家都不用幹活,都去放貸好了啊】
【我真傻,真的,我以前只覺得王熙鳳可憐,但是380%啊!王熙鳳她可憐個毛線啊!高利貸可真該死啊!】
“清律還做出了規定,對於欠債不還得人,會根據欠債的額度和時間笞刑或者杖刑,並且還要追回本錢利息給債主。”
“同時,為了減少官府的行政壓力,清律規定債權人可以自行追討欠債,哪怕債權人強奪了債務人的財務,只要沒有超過本金利息的範圍,都不追究,如果超過了本金利息,多餘的部分就被算作贓款。”
“對於價格這一點,清律是按照估價來,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謂的公允價值,不是按照實際轉賣價格計算,杜絕了債權人與人合謀低價轉賣的情況發生。”
【這樣規定確實合理,但是不怕官府亂估價嗎】
【對啊,清朝應該也有官方指導價和實際售價偏離的情況吧?】
【不僅有,而且應該很多,要不然怎麽說官字兩張口,有理無錢莫進來】
【都說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但古代除了個別王朝初期還算清廉,大部分時候都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當時江南鹽商炫富,一群人沒事幹跑到鎮江的寶塔上扔帶記號的金箔,只為了比試誰的金箔第一個飄到揚州】
【要是我浪裏小白條在岸邊,他們一個金箔都到不了揚州】
【質疑老朱、理解老朱、成為老朱,要是我也恨死這些貪官汙吏了】
看到現代人的說法,古代皇帝官員都挺生氣,但是這些都是事實,生氣也沒辦法改變。
“除了這種借貸之外,古代的出典也是一種借貸,大家剛剛討論的九出十三歸就是出自典當行。”
“典當,實際上就是一種抵押質押換取金錢的借貸。”
“典當和買賣的區別就在於能否贖回典當物,對此清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防止雙方爭論。”
“雍正時候規定,只要所有契約都沒有‘絕賣’字眼,就可以贖回,乾隆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沒有絕賣字眼的同時,還不能超過三十年,才能贖回,防止因為爺爺的爺爺的爺爺的契約發生爭論。”
【爸爸的爸爸叫爺爺,那麽爺爺的爺爺的爺爺叫什麽】
【高祖?】
【這麽久了還能有人找?清朝都滅亡了吧?】
【按照古代十五六年繁殖一代人,爺爺的爺爺的爺爺,也就是九十一百年而已】
“對於典當物,如果發生損壞,清律也規定了雙方責任。例如房產典當後損壞,雙方都要負責,根據重建中出資情況區分不同,其他常見物品也都有規定。”
“總之,清朝的民事制度大致是公平完善的,但是因為行政監督不到位,法律沒辦法被準確執行,所以當時的吏治也頗為黑暗。”
“同時,因為法律和稅收的覆雜性,當時的地方官員至少要配備錢糧師爺、刑名師爺各一名,如果不是科舉進士當的官,還要配備文書師爺,還要支付衙門中一些吏員的工資,還有所謂的冰敬和炭敬,當官的開銷頗大,沒有家底的話,靠俸祿實在是運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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