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煙小說

第1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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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大清律例編訂了四十七卷,成文時有四百三十六條,附例一千零四十二條。”

“成文後,正文未再被修改,但是附例條紋有所增減。”

“清朝的立法成就還是很值得肯定的,特別是他們開創性地進行了少數民族地區立法,例如《蒙古律例》、《回疆律例》、《理藩院則例》,都是根據不同的少數民族生活習俗制定的規則。”

【忽然想起了含香,所以含香喜歡蒙丹,是不是因為蒙丹按照規則可以不剃頭不是禿瓢?】

【前面的朋友你發現了華點】

“除了進行特別立法之外,清朝對於不同民族的刑罰也是不同的,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同罪異罰。”

“首先,肯定是確定自身的優勢地位,對於滿族人犯笞刑的,可以改為鞭刑,要刺面的,改為刺手臂,犯了斬立決罪行的,改為斬監候,給你一個等待大赦的機會。”

“其次,對於支持他的民族,也有不同的優待,例如蒙古族,蒙古族聚居地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用財產處罰代替刑罰。”

“清朝也承認蒙古、西藏等地部落首領和土司對於奴隸的實質權力,發生命案時也不認為需要作為謀殺處理。”

【其實就是不能達成實際統治,所以只要對方的頭領表達臣服就給予一堆優待】

“清朝還有一個非常有特色的刑罰原則,就是對於自首的凡人的減免。”

“在我們現代,有自首情節的,從輕減輕判決,在以往朝代也有類似的制度,但是清朝特殊在,從嘉慶朝開始,犯人如果逃獄後又重新回來只手的,按照原本的罪名罪減一等。”

【等等,這不是鼓勵越獄?】

【這樣一搞,別管是不是真的想要越獄,都會越獄吧?】

【老實坐牢,牢底坐穿,一朝越獄,輕罪釋放】

“除此之外,清朝的存留養親制度也進行了限制,對於獨生子,如果原本就到處招惹是非、不孝敬父母的,清朝認為即使留下他的命也不能達到養親的目的,所以一律處死,並且對於故意殺人兩人以上的,也不允許存留養親,杜絕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刑犯因為這一政策受益。”

【這才正常,我之前就有想過推理案件中的交換殺人,如果犯人為了不死,和其他犯人交換殺死對方的兄弟怎麽辦?不是獨生子,制造成獨生子】

【可怕,忽然意識到,兄弟都死了,也是獨子】

【這樣稍微合理一點,其實最好的是官府對老人幼兒有扶養政策,該殺的人都殺了就是】

清朝之前的人看到“兄弟死了,也是獨子”這話,不由心驚膽顫。

難道竟會有人為了鉆留存養親的漏洞,殺死兄弟子侄不成?

前面這些人討論的只是不生兒子之類的話語,還沒有這麽血淋淋。

“對於清朝的刑法罪名而言,值得額外說的就是兩項:違反倫理禮教的犯罪和吸食販賣鴉片罪。”

【清朝也有吸毒罪和販毒罪?】

【那不然?林則徐硝煙也是依照法律行事的好不好?】

【都知道不好,還那麽多人跑去吸】

【不是取了個什麽□□的名字嗎?肯定誤導了很多人,以為吸食可以添福添壽】

【是添了,把自己的福壽添給了人家外國人】

“為了達成對於漢族人的有效統治,清朝統治者對於倫理綱常的註重更有甚於之前所有的朝代。”

【這也正常,往往剛富了兩三代的,格外在意家裏的一些體面啊、聯姻啊、學歷啊,但是富了十幾代的都不在乎】

【越是沒有的,越是要做到位才能獲得差不多的效果】

【正統漢人王朝不重視禮教,那是突破創造社會進步,異族王朝不註重禮教,那叫果然是蠻夷之人不懂禮儀】

【不是吧,正統的也會被罵的好嗎】

“比如說罵尊親屬,按照唐律,妻子罵丈夫的父母、祖父母,只需要徒刑三年,但是按照清律,需要絞刑。”

“這一條甚至包括了已經離異的前妻。”

【也就是說,就算被人家欺負然後休棄了,你也不能罵前夫的長輩?】

【???這合理嗎?】

【那要是長輩男盜女娼,甚至丈夫祖父母、父母害死娘家家人所以義絕,也不能罵他們?】

【難怪古人那麽喜歡生孩子,這不是孩子,這是奴隸啊!而且女兒能換錢、兒子能娶奴隸回來的那種奴隸】

【難怪添丁進口是一大喜事】

現代人連連嘲諷。

“這條的例外是被休棄和義絕的,不存在不可以罵前公婆的情況。”

【這還差不多,勉強算合理】

“除了對於妻子的要求增高,對於丈夫的要求也增高了。”

“對於丈夫告妻子父母的,唐律規定無罪,但是清律規定要杖七十,當然,對於妻子告丈夫父母的,罰地更重,需要杖一百徒三年。”

【雖然促使丈夫也尊重岳父岳母了,但是男女也是真的不平等】

【因為當時制定法律的都是男人,還怎麽指望能平等?】

“另外,對於親屬間□□罪的規定,清朝法律也非常嚴格,按照唐律,□□不在五服之類的親屬或者姻親,按照一般□□罪判決,徒刑即可,但是按照清律,只要是你的親屬或者親屬的妻子,就是斬監候。”

【我反而覺得這樣挺合理?唐朝女人被□□也不影響繼續活下去,清朝女人被□□那是要他們的命!一命還一命不是應該的嗎?】

【說起這個我就來氣,純純的受害者有罪論,失貞的不願意自殺就是□□,明清這都是什麽邏輯!】

“除了卑親屬對於尊親屬辱罵、毆打、告訴額外加重,尊親屬對於卑親屬的各項行為也額外減輕了。”

“總而言之,就是真正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有句話怎麽說的來著,君要臣死,臣擁兵三百,不得不死,臣擁兵三千,落草為寇,臣擁兵三萬,裂土封侯,臣擁兵三十萬,誰是君?誰是臣?】

【槍桿子裏出政權,偉人誠不欺我】

【說到底都是權力的問題,老農民父親難道真的能逼死大官兒子不成?】

“對於鴉片,其實在雍正年間就已經開始明令禁止。”

“西方向我國販賣鴉片的時間是非常長的,因為他們發現清朝民眾不需要西方的產品,但是西方很喜歡華夏的陶瓷、絲綢、茶葉,這就造成了貿易順差。”

“為了扭轉這一情況,西方人便開始向華夏販賣鴉片,在康熙年間就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

“清朝的統治者也認識到了鴉片的危害,雖然不知道成癮性這一些專業名詞,但是也知道這會影響士兵的戰鬥力。”

“所以在雍正七年,國家就頒布了禁煙令,規定販賣鴉片的,按照販賣違禁物,枷號一個月,發配充軍,開鴉片館的,按照邪教罪判決斬監候、絞監候。”

【不愧是我喜歡的活人皇帝,有眼光】

【抵制毒品,人人有責】

【我覺得就應該給吸食的人也判刑,把他們收監到監獄裏,接觸不到鴉片,這樣才能幫他們戒毒,防止覆吸】

【古代徒刑是要做苦役的,可能是因為不想白養一群人?】

清朝不少人看到彈幕卻覺得眼前一亮,鴉片這種毒,是可以戒掉的?只要接觸不到鴉片就行?

“雍正之後,乾隆時期沒有頒布額外的律法,但是嘉慶、道光都屢屢下達禁令,例如對吸食鴉片的百姓實行杖刑、流刑,種植罌粟和販賣鴉片達到五百兩的絞監候,不足的發配披甲人為奴。”

“對於開設煙館的,絞立決,從犯發配披甲人為奴。”

“從這些律法,我們可以看出,在清朝還能對神州大陸實行有效統治的時候,對於鴉片是深惡痛絕、明令禁止的。”

【只是沒有足夠的武力值,這份禁止只能引來鴉片戰爭】

【神州陸沈、黎民多艱】

【鴉片戰爭後,一百年的屈辱,中華兒女誰不為之落淚?】

“在這裏我們給大家解釋一下,之前有提到封建社會的刑罰都是笞杖徒流死,為什麽剛剛的罪名很多不一樣的?”

“主要是清朝有很多附加刑、派生刑,並且刑罰的手段有所不同。”

“例如枷號,就是一種附加刑,主要是戴上大枷在衙門或者城門口示眾,大概就是負重二十五到三十五斤。”

“充軍和發配為奴則是一種派生刑,像是我們在小說和電視劇中經常看到的發配披甲人為奴,這裏的披甲人說的就是士兵,因為他們要穿甲,發配披甲人為奴主要是將犯人送去邊疆駐軍所在地,給當地駐軍當奴隸使用,常見的地方就是寧古塔這一類的邊疆。”

“清朝的死刑也區分為斬刑和絞刑兩種,實踐中還有淩遲、梟首等等酷刑,但是不是常見刑罰,通常也需要皇帝下令或者法律專門規定才會采用。”

“因為刑罰的多樣,所以大家看到的對於鴉片罪行的處罰才會有不一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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