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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案發半年後/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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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案發半年後/庭審

案發半年後。

法院門口。

一輛押送車停下, 身著印有小雙山縣看守所字樣黃馬甲的姜源被帶下,一路往法院的臺階上押送,姜暮和李雪梅站在他身後, 李雪梅眼含淚光,幾番強忍, 終究是忍不住顫抖。

因為案件影響惡劣,來自北京、上海等地的幾十名記者提前一天抵達,早早候在法院門口,架好機位, 等待著這個十惡不赦之徒現身。

姜暮的身影淹沒在人群裏, 喊了他一聲, “爸——”

姜源身體一抖, 在臺階上狠狠卡了一個大跟頭。

“爸爸——”她突然猛勁兒撥開擁擠的人群,擔心地追了上去, 急切地大喊道,“媽媽說小孩子不允許參加庭審的,但我可以……我可以在外面等你——”

他回頭,看到一張噙著緊張微笑的嬌俏小臉,在拼盡全力朝他趕來, 那一刻, 朝陽在她身後顏色盡褪。

他紅了眼圈,僵硬地朝姜暮擺了擺手,示意她回家去。

法警扶起姜源, 走進法院大門。

……

案件審理由兩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引進人民陪審員制度, 在小雙山縣的案子中還是頭一次。

當公訴人宣讀了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姜源提起公訴的起訴書後, 姜源承認所有指控均為事實。

面對公訴人對案件的詢問,姜源也完全供認不諱。

然而審判的焦點, 定焦在殺人動機上。

辯方律師詢問姜源,“你說你常帶姜暮去的那家小雙山旅館,你記得去過多少次嗎?”

姜源搖頭,道,“不記得去過多少次。”

辯方律師道,“記不得多少次,也就是說去過很多次。”

姜源明顯猶豫一下,最終點頭,“算是。”

辯方律師道,“那麽你知道那家旅館訂房的座機號碼嗎?你能準確形容出小雙山旅館辦理入住的程序有什麽特殊之處嗎?”

姜源道,“不知道座機號碼,也形容不出。”

辯方女律師道,“你為什麽常帶姜暮住旅館?你家就住在本縣城內,卻常常帶女兒住旅館,你為什麽要這樣做?”

公訴人立即打斷,“辯方律師的問題與本案無關,請辯方律師立即停止無關問題的詢問。”

辯方律師道,“審判長,我想向法庭展現的是,被告人姜源雖然殺人證據確鑿,但被告人所自述的殺人動機不成立,其實另有隱情。”

公訴人再次打斷,“本案被告人殺人動機已明確,被告人供認不諱,不存在動機不成立的情況。”

辯方律師道,“審判長,事實上,我的當事人殺害張文斌以及李艦的殺人動機,涉及另外一樁不為人知的性侵案……”

……

辯方律師將李雪梅在開庭前一晚遞交給她的信件交給法警,法警呈交給審判長,信件在審判員、公訴人、被告人中間傳閱。

公訴人閱後發言,“真實性無異議,信件是姜暮寫給姥姥的,信中講述了有關於程慧芳的一個慘痛的故事,我很遺憾。但與本案毫無關聯性。”

辯方律師又提交了三份三位精神科專家出具的精神鑒定報告,經論證證明——姜暮患有精神障礙,且姜暮信中所說的程慧芳所經歷的一切,可以認定是姜暮本人的真實經歷。

同時,還有一份姜暮曾以程慧芳之名參加舞蹈比賽的報名信息。

公訴人憤然道,“我再次提醒辯方律師,證據與本案毫無關聯性,這是另外一個案件。”

審判長道,“請辯方律師註意。”

辯方律師道,“審判長,在張文斌被殺案調查期間,警方一直將嫌疑人定焦在姜暮和李艦身上,甚至調查方向也一直定焦在是否因姜暮被性侵而導致謀殺慘案,可見關鍵性,就連公訴人也在審查起訴階段調取了張文斌被殺案中李艦和姜暮兩人關於性侵案的口供,可見案件的關聯性,請公訴人不要自己打臉。”

……

李成和上庭。

李成和道,“6.1兒童節那天,姜暮的姥姥去過律所找我,詢問關於少女被侵犯的案件的現狀、勝訴率等情況。我懷疑她身邊有孩子被性侵。於是我回小雙山進行查證,在學校運動會那天,我在‘小雙山招待所’見到姜暮與男人開房,開房記錄上登記的是姜源和姜暮兩人的名字,但我沒看到姜源,卻看到了和姜暮在一起的張文斌。”

辯方律師道,“你的意思是,約姜暮的人可能不是姜源?”

李成和道,“沒錯,姜源作為父親本沒有理由帶女兒去旅館住,而且,我從姜暮姥姥那裏得知少女與性侵犯用書簽約在小雙山旅館,如果去旅館的人是姜源,何必用書簽相約,這更不符合常理。”

辯方律師道,“張文斌在飯局前一天找過你?”

李成和道,“沒錯。”

辯方律師道,“找你做什麽?”

李成和道,“張文斌咨詢有關□□案幫助犯是如何界定,以及包庇犯罪是如何界定與量刑的。”

辯方律師道,“也就是說在你們的對話中,你能感覺到張文斌已經透露了他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立即反對,“辯方律師的問題具有嚴重誘導性,請停止發問。”

辯方律師繼續問,“在你擔任李艦的辯護律師期間,徐紅曾聯合李奶奶勸說李雪梅出具性侵罪諒解書?”

李成和道,“是的。”

辯方律師道,“據你觀察,他們為什麽這樣做?”

李成和道,“因為李艦自稱在張文斌被殺當時,他與姜暮在打更房,姜暮卻拒絕作證,所以李艦當時作為張文斌被殺案的嫌疑人,我當時的委托人徐紅希望通過金錢和解,使姜暮說出打更房性侵真相,為李艦提供不在場證明。”

辯方律師道,“也就是說,李艦確在張文斌被殺時性侵姜暮,且徐紅和李奶奶均對李艦性侵姜暮的犯罪行為知情。”

公訴人立即起身,“反對,請辯方律師不要憑感覺、憑想象以及主觀意識推斷,扭曲事實。”

……

謝東上庭。

辯方律師道,“謝警官,公訴人剛剛質證時提到打更老頭的口供說地毯上的血跡是以前流的鼻血,你懂痕跡檢查,這是流鼻血嗎?”

謝東道,“從出血量以及血跡分布情況來看,絕對不是。”

謝東做了個小實驗,如果是流鼻血,血滴垂直落下,血跡呈圓形或類似圓形,抑或是橢圓形,但運動狀態下的滴落血跡在運動方向的一側往往還有噴濺形狀。

辯方律師道,“你認為這些血跡是什麽操作留下來的?”

謝東道,“發生過打鬥。當時李艦在對姜暮實施犯罪,而姜暮持刀自衛,並在李艦手心和右側腰處留下刀傷。”

公訴人道,“反對,痕跡學專家已經出具鑒定報告,無法確定痕跡是前一晚發生。且辯方律師存在故意引導行為,證人證詞全靠猜想而無實證,這樣的證人證詞毫無意義可言。”

辯方律師道,“在您與李艦接觸過程中,有沒有發現李艦性侵姜暮的其他蛛絲馬跡?”

謝東道,“李艦曾親口在我面前提到過姜暮會在不承認被性侵的前提下為他做不在場證明,李艦的有恃無恐令人發指,他是一個天生的惡魔。”

公訴人道,“反對——所謂的親口提到是什麽時候,請提交相關審訊筆錄。另外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我拒絕證人對死者進行人格侮辱。”

辯方律師道,“尊敬的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綜上完全可以說明,被告人姜源殺人動機尚存在疑點。

“我方之前提交的108號證據是開庭前我向武之華取證時錄的口供,武之華未否認她知道姜暮被性侵,也未否認當晚在山上,她與張文斌吵架時提起過姜暮被性侵一事,所以,真相是我的當事人姜源是因為在山上意外得知女兒被性侵而張文斌又是包庇者的這一事實,才一時激憤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殺了張文斌,後又因要為女兒報仇才殺死李艦。而本案中的兩名被害者並非公訴書中所述的優秀良民,他們一個是十惡不赦的□□犯,一個是道德底線極低的包庇犯,甚至有可能是共犯。”

審判長道,“公訴人意見。”

早在這個案子還在審查起訴階段時,公訴人便認為姜源殺張文斌用了十四刀,殺李艦用了十八刀,行為極端,而姜源陳述的殺人動機顯然過於薄弱,一段時間內,這一觀點也得到了檢察機關同事的重視,可是,始終找不到相關證據。

而公訴人在詳細閱卷審核之後,卻突然有了完全相反的觀點,他認為姜源被欺侮的情緒積壓十年,突然爆發也不是不可能,至於殺害張文斌的十四刀,以及殺害李艦的十八刀,則更說明他內心的陰暗恐怖。

之所以下這種定論,是因為公訴人曾親自訊問過姜源:

“你為什麽要捅死者那麽多刀?你當時是因為情緒激動嗎,還是故意的?”

姜源沈默不語,就在他以為他不會回答了,他卻說,“我是故意的。”

“為什麽要這樣做,是為了洩憤?法醫的鑒定報告中指出,張文斌被捅的後面那十二刀都是在他血流幹後捅下去的,是事實嗎?”

“沒錯,完全是為了洩憤,殺張文斌時,後面那十二刀都是在我準備拋屍時又捅下去的,我要讓大家看到他的死相有多慘。”

“你殺李艦時為什麽捅那麽多刀?你不知道他的兒子和母親都在場嗎?”

“我知道,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傷害他們的感情。”

“也就是說,你完全是為了刺激他的家人才這麽做?”

“是的。”

基於這段口供,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不但涉及故意殺人罪,還涉及侮辱屍體罪,性格極其扭曲,手段極其兇殘,目的極其惡劣,已經觸犯了人類情感的底線,對於這種存在反社會傾向的殺人兇手,絕不能姑息。公訴人在起訴書中的言辭非常犀利,堅決要求數罪並罰,強烈要求從重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公訴人想到這裏,莊嚴地面向審判庭,堅決道,“尊敬的審判長,我總結一下焦點問題,目前判斷被告人殺人動機的關鍵是:一,姜暮是否真的被李艦性侵,張文斌是否真的包庇;二,武之華當晚是否跟張文斌因姜暮被性侵而爭吵,並被被告人姜源聽到。基於以上兩點,這裏我做如下質疑:

“第一,姜暮有精神疾病,她的信件是否能采信需要深入判斷,她講的都是程慧芳的經歷,既然程慧芳是她的幻覺,如何能判斷程慧芳經歷的這些不是幻覺。

“第二,姜暮是嫌疑人直系近親屬,有幫助脫罪的可能,信件內容可信度也低。

“我對信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信件內容的真實性保留意見。

“第三,武之華口供證據多次出現‘未否認’等情況,證明力存疑。

第四,被告人姜源已多次否認殺人動機為女兒被性侵。”

辯方律師憤怒道,“請公訴人認真點,我提交的三份精神鑒定書足以證明程慧芳所經歷的一切就是在姜暮身上真實發生的。另外回答你的疑問,我國法律傾向於辦理死刑案件,要堅持重證據、不輕信被告人口供原則。”

公訴人卻道,“三份精神鑒定意見書得出的結論是否有科學性有待考證,並且,其中兩份報告的鑒定期間不超過一天,時間太短,顯然是在沒有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辯方律師想要從證據數量上努力,於是在開庭前一天臨時找熟人開證明湊數的,我質疑鑒定結果的準確性。”

辯方律師道,“三位專家均為我國精神病法醫鑒定領悟的權威人士,有司法部認可的精神病鑒定資質。其中專家羅霞針對姜暮的心裏問題已經有數月的接觸和研究。”

公訴人道,“鑒定書中均未列明所用到的鑒定的手段和方法,我質疑鑒定方法科學性,乃至鑒定方的公正性。”

辯方律師道,“審判長,因情況覆雜,程慧芳的信件證據我是在昨天晚上才拿到的,公訴方提出質疑可以重新申請專家鑒定,同時也可以傳喚姜暮當庭作證。”

審判長道,“姜暮已拒絕上庭,姜暮的家屬也不願意她上庭。”

姜源聞言激動道,“我的案子跟姜暮根本就沒有關系。”

辯方律師不理會姜源,道,“審判長,姜暮的證詞將對被告人的判決有重大影響,請求姜暮上庭。”

姜源起身,道,“審判長,法律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找她來做什麽?”

辯方律師道,“審判長,《刑事訴訟法》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是指一般證人,不包括被害人。姜暮可以上庭作證。”

姜源激動,豁然往前一步,“姜暮不是本案被害人,本案被害人都死絕了,在本案中她不能作為證人……”

辯方律師臉色陰沈,正欲反駁,審判長打斷,“被告人為什麽不希望證人出庭作證?”

姜源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他語無倫次道,“我請求更換律師。我有權利請求更換律師……”

辯方律師立即起身,打斷道,“審判長,根據我國法律,在被告人拒絕指派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查明原因,如果理由正當,應當允許。但我的當事人姜源已經不止一次提出更換指派律師的要求,在之前指派律師過程中已經拒絕過其他律師,其理由根本不合理,請法庭拒絕被告人的不合理要求。”

姜源忍無可忍,“辯護律師違背委托人的意願,委托人連拒絕的權利都沒有嗎。我的理由哪裏不合理?”

辯方律師道,“審判長,我在盡力為維護我的當事人的權益做最大努力,即便違背當事人意願,但並無過失。且本人作為辯護律師為此案件提供了熱情的積極的辯護以及高質量的法律代理,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職盡責,我的當事人的要求不合乎常理。”

審判長道,“拒絕被告人的請求,接下來……”

姜源崩潰了,“休庭,你應該休庭……我要換律師……”

審判長不悅,歷聲道,“被告人沒有申請休庭的權利,庭審繼續。”他看向公訴人,問,“公訴人意見呢?”

公訴人道,“為驗證信件內容的可信度,我當然可以當庭質問姜暮。而且武之華的證詞模棱兩可,‘不否認’並不等於‘承認’,我懷疑證據的真實性,也必須請武之華當庭作證。”

姜源痛斥,“你非專家如何能通過詢問驗證幻覺的真實性?簡直就是無稽之談,姜暮出庭毫無意義。”

公訴人道,“證明不了說明你的辯護律師舉證能力不行。”

姜源道,“審判長,我已認罪,我的這個案子完全不涉及姜暮,而且姜暮目前的精神情況,已不允許再被刺激,強行詢問恐怕會使病情更嚴重,我請求法庭駁回公訴人、辯護律師的不合理請求。”

審判長道,“辯護律師意見。”

辯護律師深深地看了姜源一眼,姜源懇求她說點什麽,她卻咬牙道,“仍然希望姜暮上庭說出真相。”

公訴人道,“審判長,姜暮必須當庭接受調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證明自己確實被李艦性侵,至於她的精神狀況,法庭只需要考慮、關註、分辨她的證言是否在精神狀態良好下做出並真實有效即可,必要的話,可以請專家出庭。如果姜暮不願意出庭,那麽就目前的證據來說,我只能遺憾地說,辯方律師的證據證明力不足。

“在這裏我要申明我的立場,雖然我是公訴方,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是我們最終的目的,請審判長酌情判斷。”

姜源猛然向前沖,吼道,“你在放什麽屁,什麽真相,什麽是真相……你還要什麽真相……”

身後的法警立即扣押住他,但遮不住他的嘴,“真相已經在你的訴訟書裏了……你算什麽狗屁公訴人……”

現場頓時陷入混亂,審判長發火,“被告人註意庭審秩序,這裏不是你無理取鬧的地方……”

發生這樣的庭鬧,審判長還是頭一回遇到,簡直是不可理喻。

姜源卻根本不理會,這個男人像是瘋了一樣,以一種自殺式的絕對攻擊性,不分敵我,朝所有人“飛撲”而去,“公訴人,你難道要當庭否認自己的公訴意見?審判長,法庭的嚴肅何在,檢察院的嚴肅何在……”

審判長被激怒,“被告人——”

這時,法庭的大門猛地被推開,伴隨著沈重的鋼板門冗長而莊嚴的低訴聲,一道小巧的身影在熾烈的白光裏出現,一聲決然而又緊張的聲音在厚重的、肅然的寂靜中清冽地響起,“我……我有話要說……”

所有人愕然回頭,那道藍色校服在門縫中間,劇烈地顫抖著。

那少女緊緊揪著校服外套的下擺,以努力讓自己沒有暈倒的慘烈姿勢,發出一道痛苦的低吟,“我要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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