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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期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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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期之二

○ 二分之月

春分

雷將發聲。

犯者生子五官四肢不全。父母有災

宜從驚蟄節禁起。戒過一月。

秋分

殺氣浸盛。陽氣日衰。

宜從白露節禁起。戒過一月。

*此二節之前三後三共七日。犯之必得危疾。尤宜切戒。

○二至之月

夏至

陰陽相爭。死生分判之時。宜從芒種節禁起。戒過一月。

冬至

陰陽相爭。死生分判之時。宜從大雪節禁起。戒過一月。

*此二節乃陰陽絕續之交。最宜禁忌。

*此二至節之前三後三共七日。犯之必得危疾。尤宜切戒。

○冬至

半夜子時

後庚辛日。第三五戌日。

犯之皆主在一年內亡。

○三元日。犯之減壽五年。(農歷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十月十五,為上中下三元)

○四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四離(冬至、夏至、春分、秋分的前一日)。四絕日(四立日的前一日)。二社日(立春後的第五個戊日為春社日,立秋後的第五個戊日為秋社日)。犯之皆減壽五年。

○社日受胎者。毛發皆白。

○三伏日(上中末三伏,每伏十天)。弦日(上弦為初七初八,下弦為二十二二十三)。晦日(每月最後一天)。每月辛日。犯之皆減壽一年。(上中末三伏,每伏十天)

○甲子日。庚申日。太歲日。拈香持齋供謝佛日。犯之皆減壽一年。

○祖先亡忌日。父母誕日。忌日。犯之皆減壽一年。

○己身夫婦本命誕日。犯之皆減壽。

○ 丙丁日。天地倉開日。犯之皆得病。

○毀敗日:大月十八日。小月十七日。犯之得病。

○十惡大敗日:甲己年。三月戊戌日。七月癸亥日。十月丙申日。十一月丁亥日。

○乙庚年。四月壬申日。九月乙巳日

○丙辛年。三月辛巳日。九月庚辰日。十月甲辰日。

○丁壬年。無忌。

○戊癸年。六月己醜日。

此皆大不吉之日。宜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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