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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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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以團體為本位是日耳曼法的基本特征,涉及各個法律領域。

1.刑法

①犯罪:日耳曼社會中違法行為包括犯罪和侵權行為。侵害私人利益的行為構成侵權,侵害公共利益構成犯罪。

②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上,日耳曼家庭對成員的違法行為負責。

③覆仇:若有人遭到侵害,受害人的親屬團體要對加害人及其親屬團體進行血親覆仇。這是被害人親屬團體的權利兼義務。後來發展為共同享受加害人所交的贖罪金,同時加害人的親屬團體有為他繳納贖罪金的義務。

2.民事

①婚姻:買賣婚姻:男女雙方家庭達成協議,而無須女方本人同意。

掠奪婚:男方劫掠某女子後,若女方家庭同意,男方即支付相當於該婦女身價的贖罪金和解,男女雙方成婚。如不能和解,則引起覆仇。

②家庭:在家庭中,男性擁有家長權。在夫妻關系上,表現為丈夫擁有夫權。丈夫有保護妻子之責,也有懲戒妻子之權。但丈夫虐待妻子,將引起妻子家庭的幹涉。在財產方面,實行共同所有制,實際上都由丈夫管理和處分。但是,日耳曼法對家長權有一定限制,例如承認已婚婦女可有自己的個人財產。

③繼承:日耳曼社會中家長死亡,繼承人共同利用遺產。被繼承人的動產由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依次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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