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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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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五

正德八年冬十月

○乙未朔,享太廟。

○巡視居庸等關戶部·右侍郎叢蘭奏:“大同各衛先年召選軍士事故等項,例不勾丁中有老弱不堪並事故逃亡者,乞查革以省坐蠹之弊。”兵部覆議:“此弊非止召募軍丁,及大同為然,宜通行各邊鎮揀選。年召募並原伍軍丁,但有老弱者,即革退僉補。若原募軍士有原將壯丁替補,亦從其便。”從之。

○丙申以遼東都指揮·僉事 楊鎮守備寧遠地方。

○虜入寧夏宿嵬口,守臣以聞。因劾:“副總兵趙文、都指揮江山、鄭卿等罪。兵部覆議:文等誠有罪,而鎮守·太監張昭、巡撫·都禦史馮清,亦難辭責。且總兵官魏鎮已死,宜促潘浩亟往代之。諸失事者,令巡按禦史逮問。”從之。

○傳旨以禦馬監·太監宋輔分守建昌行都司地方。

○丁酉賜罕東左衛·都督赤克 等顏料金箔及彩幣等物,從其請也。

○初,淮康王世子見濂蚤卒無子,康王老,請以次子清江王 見澱 攝府事。逮王薨,見澱 尋卒,其長子祐棨襲為淮王。已而,見濂得追封淮安王,其妃王氏為王妃。時制冊稱安王為祐棨伯父,故其常祭祝號安王稱王伯,清江王稱王考。且所居宮王氏,仍世子府宮,而本生母趙氏入居永壽宮。輔導官謂其:“非宜。”言於王,王奏其生在安王卒後,未嘗為嗣,欲加重其私親。事下禮部,移江西守臣,令輔導官勘覆,乃謂:“安王伯父之稱,本諸祭詞,惟稱清江王為王考,於義未協。按禮,諸侯之子為天子後者,稱於所後之天子,而不得稱於所生之諸侯。別乎之子為諸侯後者,子為天子,而父非天子,則必追尊之詔,已播於天下,乃可稱其父為天子;子為諸候,而父非諸候,則必追封之請,已允於天子,乃敢稱其父為諸候。今之親王,即古諸候也。今之郡王,即古別子也。親王主祭之王考,則諸候之禰廟也。淮王,既不後於其伯,則非為人後者。欲乞以清江王追封入廟,與安王同為三世之穆,似兩得之,但今未得請。王乃以親王之爵,主祭郡王之廟,祝號稱為王考,是即子為諸候,而父非諸候。請未允於天子,而輙稱其父為諸候矣。又生母趙氏未得進封,遽稱國母,先居永壽宮,此則其非據者。”於是,禮部·尚書 劉春謂:“安王雖未封而卒,今已追封為王。祐棨,雖生於安王卒後。今既入繼親王,則實承安王後矣,皆朝廷之命,非無所承也。乃更欲追封其本生之父,則安王封謚之命,將安委乎?徒欲顧其私親,而不知繼嗣之重,事體殊戾。況安王既追封入廟,為三世之穆,清江王又欲追封,則一代二穆,豈禮哉!祝號稱呼不可以制冊為據,惟當以所後為稱。其清江王祀事宜,令次子祐揆主之,淮王無預焉。所居宮則安王妃遷入永壽宮,清江王妃退居清江府。斯禮典法令,皆得矣。”詔:“以其援據甚明,從之。”

○大慈恩寺灌項·大國師也舍窩 死,命工部造葬之。工科給事中謂:“舊例,無為國師營葬者。”工部亦據之執奏,不聽,且令遂著為例。

○戊戌升山東布政司·左參政張宦 為狹西行太仆寺·卿。

○山西平陽、太原等府、汾沁等州所屬趙城、介休、曲沃、屯留等縣,大雨冰雹,平地水深丈餘,沖毀人畜廬舍。詔:“令巡撫官賑恤。”

○給韓府故·鎮國將軍旭樅夫人高氏及其子女養贍米,歲五十石。

○己亥命大河衛指揮·僉事 王臣、遮洋,把總運糧,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提督軍務·都禦史俞諫奏:“姚源及東鄉餘賊久未平,乞催原調湖廣官軍二千人,及永順兩江口等處土兵二三千人,會剿。”兵部覆請,許之,且令禁約土兵,所過毋侵擾犯者,即斬以狥。

○庚子授翰林院·庶吉士許成名、劉楝、張璧、劉樸、費采、張潮、王思、孫承恩、劉泉、林文俊、孫紹祖為編修,金臯、吳惠、郭維藩、陳寰、張衍慶、邊憲為檢討,黃臣、祝續、田荊、劉夔、張翀、俞敦 為給事中。臣吏科,續禮科,荊、夔 兵科,翀、敦 刑科,張鰲山為浙江道監察禦史。

○奪總理糧儲·右副都禦史王鎮、巡撫江西·右副都禦史任漢、漕運·參將梁璽,俸各兩月,以兌運遲誤,故也。

○初,醫士蔣勳 除雍府良醫副,未赴任,丁母憂,服滿乞改選為吏部,所持醫士鮑昭者覆為代奏。於是,禮部按劾勳 欲脫官藩府,供事禁近,為後日奔競遷轉之階,而昭利其私賄,皆宜置於法。得旨:“勳 改太醫院職事。”

○寧夏衛地震。

○辛醜升禮科·都給事中孫禎為山東布政司左參政。

○命四川署都指揮·僉事 韓恩本都司掌印管事,重慶衛·署都指揮·僉事 李蔭僉書管事,銓註狹西都指揮·僉事 房懷、劉玉於四川都司聽調殺賊,榆林衛指揮·僉事 李永定守備敘瀘大壩地方。

○壬寅命蘭州衛都指揮·僉事 苗鑾守備蘭州地方,綏德衛都指揮·僉事 杭雄守備西寧地方。

○命浙江署都指揮·僉事 陳璠本都司掌印管事。

○升鎮江衛指揮·同知戴鵬、溫州衛指揮·僉事 張浩、定海衛指揮·僉事 劉鼎,俱為署都指揮僉事,領兵防守衢州開化地方。以江西萬年縣新民覆叛,故也。

○命左府·右都督神英孫 隆襲為延安衛指揮使。

○江西饒州府及永豊浮梁二縣,俱火焚民居各五百餘家,浮梁儒學毀馬。

○四川·酉陽宣撫司俊溪洞·土民夷老 冉文質、什勇毗等差通事 冉景忠等貢馬,賞彩叚等物有差。

○癸卯升翰林院·檢討汪偉為南京國子監司業。

○命給還故平江伯陳熊 沒人家產。熊,既覆爵病卒,其母袁氏奏訴,乃盡給之。

○甲辰免浙江開化、常山、江山、西安、龍游、遂安六縣下戶正德八年之稅,以地方被賊及旱災故也。

○福建浦城縣火。

○乙巳升中都留守司·指揮·同知沈勳 為副留守。

○提督江西軍務總兵官署都督·僉事 李鋐卒,命鎮守山東·右都督劉暉往代之。初,萬年縣賊 王重七、胡念二等陽聽撫,實懷異志。雖設縣分司以羈縻之,賊視官府若無者,而所置吏胥又多賊黨,以故官府動息必聞。兵備·副使李情覆用刑嚴酷,賊眾益憤怒,叛。時鋐軍餘幹,以八月十六日疽發背卒,念二等乃殺縣丞馬環、主簿冬禎、典史孔卓、於菱塘,縱火毀公私廨宇殆盡,遂殺 情及浙江督捕·指揮邢世臣、饒州·通判陳達、秦碧、千戶許政隸,卒死者甚眾。事聞,兵部議:“令都禦史俞諫嚴督所屬分布防禦,毋令侵軼佗境,覆推暉代鋐,兼領其眾,仍令率所部千人以行。又增調保定、定州、河間等衛達官軍舍千人,統以都指揮馮安往助之。鋐所部大同士馬,令指揮賈鑒統之,俱聽諫、惲調度。”詔:“暉以所部五百人自隨,兼領鋐眾及諸路兵,協同諫提督軍務,事寧還鎮。鑒升署都指揮·僉事並安俱充游擊將軍,聽提督官節制。”鋐,大同右衛指揮同知,嘗守備陽和及右衛,尋署行都司印,充參將,協守大同中路。山東賊起,升游擊將軍,領邊兵征剿,以功升都指揮同知。尋充總兵官,守鳳陽、徐邳等處。江西賊久未平,升都督僉事,充總兵官,往督軍務。先是,裴源之戰,賊據險從高用矢石射擊,我軍幾不能支。鋐下馬持刀,督將士擁盾殊死攻之,賊乃走。我軍追奔數十裏,遂大勝,自是諸寨以次削平。鋐死訃聞,贈右都督,賜祭葬如例,蔭子瑞都指揮僉事。鋐,兩征流賊,皆盡力,蓋勇而忠者也。

○虜掠遼東開原,既出境,太監王秩、參將高欽 追之被圍數日,士馬死傷甚眾。守臣以聞,兵部議:“開原與泰寧、海西、建州諸夷接境各有界限,邊墻之外任其牧放無禁。比年分守備禦等官,略不為備,致虜深入。及虜既去,乃徐出境,俘斬牧放夷人以掩罪冒功。故諸夷憤怨報覆,為患不已。今宜申飭邊吏,凡遇賊侵犯,若在邊墻之內,即時斬獲者,方許報功。若經宿或私出境及去邊墻五裏以外者,雖有斬獲功不論,仍以失事啟釁治罪。欽 及指揮惠綺、王用,俱宜罷回原衛。指揮王宣、陳鉞等,宜令原差給事中及巡按禦史逮問。秩去留,惟上裁之。仍調游擊將軍耿賢統游兵三千,於開原防禦。”詔:“留 秩及 欽、綺,餘如議。”後遼東鎮巡官覆奏:“酋虜貪殘無厭,今我拘於禁例,畫地自限,使虜志益驕,士氣大沮,非計也。請自今追剿犯邊達賊,若抵其巢,凡有斬獲,無論大小男婦,俱令報功,庶夷虜知畏。”兵部覆議:“夷近邊百裏內為寇者,方令出兵,必長壯首級,乃得論功。若不犯邊及百裏外牧放者,仍遵禁例。”從之。

○丙午升西安府·知府 陳鼐為山東按察司副使。

○免衢州、嚴州、處州、溫州、金華府正官朝覲,以有盜警也。

○丁未江西東鄉縣聽撫賊 艾茹七、樂庚二、假馬三等覆叛,提督·都禦史俞諫等討擒之。先是,茹七等雖已聽撫,覆聚黨劫掠如故,眾至二千餘,守臣匿不以聞。臨川·縣民陳琦 等連章奏之,且言:“茹七等各有窩主,潛為間諜,不盡滅之,亂無時已。”詔:“諫等相機撫剿。”至是,諫遣參將桂勇、李隆、賈鑒等領兵分路討之,擒茹七、庚二、馬三等及其家屬窩主十九人,俘斬三百餘人。捷聞,兵部議:“傳械茹七等至京,家屬編管兩廣,窩主如例治罪,而釋諸脅虜者、有功並陣亡人等,令核實具奏。”從之。

○以歲災免順天府所屬州縣夏稅小麥六千五百石有奇。

○先是,傳旨令大同鎮巡官,以所獲達馬具數進京。於是,巡撫大同·都禦史高友璣進馬一百七十五匹,總兵官·鹹寧侯仇鉞進五十五匹,俱令送禦馬監牧養。

○泰寧等衛·都督孛來罕等差頭目蔔歹等來賀萬壽聖節貢馬,賜宴並賞金織衣彩叚等物有差。

○戊申禮部議覆都給事中李鐸奏:“明春會試,欲增取百十餘名,選補州縣正官。惟我朝進士之科,初無定數。洪武開科,止取一百二十名。永樂間,增至四百七十名,後又減至二百五十名。近年,數科多三百名,間有三百五十名,皆因時酌取,以備官使。今盜平之後,宜選守令托以撫綏,而守令之良多出於進士,宜於明年會試定擬奏請,以後額數仍舊。”報:“可。”

○提督宣大軍務總兵官·鹹寧侯仇鉞奏:“北虜已退,邊事稍寧。”詔:“鉞審量虜勢緩急乃班師,散遣所調各鎮兵。”召巡視·都禦史陳玉、總督軍餉·侍郎叢蘭還京。

○升賞山東剿賊有功官軍·保定左衛指揮安宗等四千二百三十人有差。

○己酉升長蘆都轉運鹽使司·運使楊璲為山東布政司右參政,致仕從其請也。

○庚戌兵部以通州等處屢為盜賊所掠,請停分守·都指揮王玉等俸,責限擒捕。從之。

○壬子誠孝昭皇後忌辰,奉先殿行祭禮。遣駙馬·都尉馬誠祭獻陵。

○蔭故南京吏部·侍郎楊守阯子茂深為國子生,以東宮講讀恩也。

○癸醜升兩浙都轉運鹽使司·同知白翺為長蘆運使。

○命故錦衣衛·都指揮·僉事 周賢子傳襲本衛指揮同知管事,不為例。傅,重慶大長公主之孫也。

○晉府新化王 表槏薨。王,靖王第二子,母妃楊氏,成化辛醜生。初封鎮國將軍,弘治壬子封新化王。至是薨,輟朝一日,賜祭葬如例,謚曰:“恭裕”。

○甲寅貴州宣慰使司應襲·土舍安萬鐘差舍把人等來朝貢馬,賜彩叚等物有差。

○乙卯革徽州府婺源縣稅課局。

○降濟陽衛·署都指揮·同知程漢為署都指揮僉事,保定中衛署都指揮·僉事 田琮為署指揮使,治滄州失事罪也。

○甘肅守臣奏:“虜酋 阿爾禿斯亦蔔剌為患,而本鎮兵糧缺乏。”兵部議:“令總制·都禦史張泰亟往會鎮巡等官議處,仍調官軍防守。”詔從之,且敕泰毋生事要功,重貽邊患。

○命遂安伯陳鏸充總兵官,鎮守薊州等處地方。

○丙辰四川容美宣撫司護印土官·宣撫舍人田世爵差通事 田廣等貢馬,減其賞之半。以不由布政司起送,違例也。

○宜興大長公主奏:“乞預成墳兆。”工部言:“在禮,不豫兇事。況時值兵荒,不急之務,所宜停止。”乃不許。

○兵部議:“宣大二鎮,累遭虜寇,諸失事者不聞總鎮撫按等官舉奏,疑有隱蔽。請遣給事中一人,會巡按禦史查勘。”詔:“給事中不必差,第令巡按者勘實以聞。”

○丁巳贈故禦史蔣欽 為光祿寺·少卿,蔭侍郎劉憲子為國子生,府丞周璽、都給事中許天錫、給事中周鑰、郗夔、禦史馬颙、塗禎、僉事 蘇泰、運使連盛、署員外郎事·主事 何釴、推官周臣,各覆官,賜祭,仍恤其家。初,欽 等俱以忤瑾死。至是,科道官為暴其事,故有是命。

○己未制敕房辦事光祿寺·卿周文通卒。文通,字亨道,初起翰林院秀才,授鴻臚寺序班,制敕房辦事。久之,改中書舍人。弘治癸醜,秩滿升大理右寺副。丙辰,用薦兼司經局正字,歷升禮部員外郎,順天府丞,仍兼正字。乙醜,以東宮侍從恩,升光祿寺卿,任事如故。正德己巳,《孝廟實錄》成,劉瑾矯制,奪前此修書所加秩,降禮部郎中,乃覆以史勞升河南布政司右參議,寄祿順天府,以陳乞又改太常寺少卿。庚午,瑾敗,覆光祿寺卿。以憂去而卒,賜葬祭。文通,善楷書,與姜立綱名相埒,而遒勁或不逮,守官勤慎。父中書舍人璟,寢疾十餘年,非公出未,始不在側,其卒以執喪過哀,論者賢之。

○庚申宥都督·同知閻綱罪。綱,為寧夏副將,調陜西協守,禦藍鄢等賊於漢中,多失利,為鎮巡官所劾,降敕切責,俾圖後效。後又以領兵後期,巡按者覆劾之,下獄坐失誤軍機當斬。綱亦以所獲功訴辯,令法司會。兵部議謂:“其功過相半,乃特宥其死,降五級帶俸差操。”

○給德府軍校月糧,視衡涇二府例,本色八鬥、折色二鬥。從王請也。

○河東巡鹽·禦史張士隆奏:“河東鹽課每年額辦數少,開中數多,以致鹽課並引目俱不能敷。請以見在引目,不拘年分,挨次給領。欠少鹽課,額外從宜撈補引目,移南京戶部刷領以後,暫停開中。”戶部議,從之。

○江西臨江府火,焚毀公署及民居八百四十餘家。

○辛酉給革爵陽曲·王庶人鐘鍑宮人口糧,月三石。

○四川·總兵官時源以疾乞休致。得旨:“源督軍有功,宜與總制都禦史協謀剿賊,以安地方,所辭不允。”

○升署都督·同知許泰為右都督。初,伏羗伯毛銳軍長垣,為賊所圍,且被傷,泰救之得免。兵部追論其功,故有是命。

○甲子初,交城·榮惠王薨無嗣,侄表木□□襲爵,得追封本生父奇滽為王。至是,管府鎮國將軍奇洢請加封 奇滽之女太平郡君為縣主。下禮部議,尚書 劉春言:“加封事例,施於世次。應襲王爵而未得者,若世次不應襲,其子雖進襲王爵,惟以繼嗣為重,不得加封。至於子女尤所弗論,所以正統緒、定名分也。交城王 表木□□以侄繼伯,追封其父,已為過分,乃又欲加封其女,不可許。且請申諭各王府,今後有旁支進襲王爵者,不得奏請加封父母及其父母所生之子女,違者罪坐輔導官。”上是之,命著為例。

○命龍裏衛·都指揮·僉事 王木守備永寧等衛地方。

○添設貴州銅仁府等處守備官,以貴州前衛都指揮·僉事 李宗佑充之。

○詔:“有能捕斬喻老人者,升賞如沙長孫例。其黨能捕斬者,免罪升賞,亦如之。”從總制彭澤請也。

○江西新淦縣賊首張元二等作亂。知縣劉天錫、驛丞朱公俶等,率兵剿之。公俶通賄於賊,棄兵逃去,天錫為賊黨饒崇所傷,幾死,尋獲崇及 公俶。巡撫都禦史任漢以聞,且劾:僉事 王奎、知府 熊希古及 天錫等罪。兵部覆請,得旨:“公俶等,令巡按禦史同紀功勘事官鞫問奏處。奎、希古,俱令停俸,戴罪殺賊。仍令都禦史俞諫及鎮巡等官,克期剿滅,以安地方。”

○湖廣道·禦史餘珊 言:“近大學士楊廷和選留翰林·庶吉士許成名等十七人,皆銓註本院編修檢討。臣惟編修檢討,實兼史職所任者。萬世之事,茍非有劉知幾,所謂才學識三者之長,曷足以堪之。我祖宗慮斯人之難得也,特重茲典每科選之不敢過多,每選留之,寧為過少。蓋恐一時濫及,或非其人耳。邇年以來,其法寖弊,取之或止於一地,留之或盡於一科。寒畯之士,雖負豪傑之材,終無以自達,此偏之為害也。今所選留十有七人,其間如孫承恩、如劉樸、如邊憲、如費采,可議者紛如也,何冗濫若此?請敕吏部會內閣覆試,務拔其尤者而留之,或十取三四人焉,或五六人焉,多不過十人而止,餘惟隨其材器而任使之。自是以後,每科必選所選,不務其多,每選必留所留,寧得其少。初不以一時一地而限量之如此,則立賢無方揚及側陋。庶幾有真才者出,而為國家用矣。”疏入,得旨:“各衙門因材授官,自有定規。珊 何為不察可否,一概奏擾。”既而,承恩等皆上疏辯理,詔:“令用心供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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