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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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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七十四

正德六年夏四月

○庚辰朔。享太廟,遣駙馬·都尉游泰代行禮。

○覆王俸為浙江道·監察·禦史。俸在劉瑾時,以服闋違限落職。至是,覆之。

○琉球國·中山王 尚真遣正議大夫梁能等來朝貢方物,賜宴並賞彩叚絹帛有差。

○辛巳以應天府所屬上元、江寧、句容、溧陽、溧水、高淳六縣災傷,五年起運改兌無徵正米二萬八千石,準以貯庫貝□莊罰贖罪補折,起解每石銀五錢,南京各衛倉長安等四門倉無徵米四萬六千七百石,候秋成帶徵。從巡撫·副都禦史羅鑒奏也。

○升錦衣衛·指揮使朱翥為都指揮·僉事,正千戶範雲為指揮·僉事,副千戶張璞及旗校二十五人,各升一級,以自陳有緝捕功也。

○壬午覆除吳玉榮兵科給事中,文森河南道監察禦史。

○癸未少傅兼太子·太傅·吏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劉忠覆上曰:“臣近緣老病侵尋,松楸違遠,展轉欲歸者久矣。自冬春來乞八上,然於乞休之辭頗堅,而祭掃之請其略者。竊冀賜歸,則林泉散地,得以茍全,而展省之儀,可兼舉矣。顧未蒙俞允,慰諭再三。竊念賜誥之榮,遠及四世,而焚黃之禮,未能一行。望憫愚情,如例令還,祭掃事完,即依限赴京。”上曰:“卿奏欲省墓,孝思切至,是用特允予敕,給驛以還,仍令所過軍衛有司護送,事竣亟來京。”忠考會試後一日,上禦經筵退,忽召內閣 李東陽等出試錄示之曰:“學士劉忠典試,文義多舛,何也?”東陽等不敢對,久之,叩頭而出。忠聞,故亟請去雲。

○甲申以賊破江西新淦、萬安、新喻縣治,令巡按禦史查勘失事官,停其俸,嚴限督捕,仍令總制官時葺城池。

○夜,月犯井宿東南第一星。

○丙戌升雲南·布政司·右·參議陳懷經為雲南·按察司·副使,原任·順德府·推官王綸為四川·按察司·僉事。

○賊破山東·萊蕪縣,知縣熊驂遁去。革驂冠帶,停俸,俟事寧逮問。

○命協守·東路·左·參將徐繼暫駐松潘,管理操守。

○命天津管屯僉事 許承芳兼管霸州等處兵備。

○丁亥以兵荒,免百官食不落莢。

○湖廣·光化縣火,毀民居二千三百餘間,死者四十餘人。

○戶部奏:“山西·布政司以各王府祿米不敷,請以追完平陽·知府 張忠侵盜官銀五千二百餘兩,留給之。”詔:“可。”

○升錦衣衛·指揮·同知韓端為指揮使,正千戶韋璽為指揮·僉事。以自陳在鎮撫理刑時鞫問逆賊 何錦、劉瑾等有勞,故也。

○升都督·僉事 楊英為都督·同知。英,自陳寘鐇之變,領兵於河外,防守有功,故錄之。

○命清本伯吳傑、都指揮·僉事 時雍神機營坐營管操。

○原任·錦衣衛·指揮·同知周賢、指揮使周僑、指揮·僉事 周健、正千戶周庠,以俱重慶大長公主子孫也,詔例當降革。賢等引淳安大長公主男蔡遇例,乞覆原職。特許之,且以賢有勘事功,仍升一級。

○諭提督團營內外官選精壯官軍三百二十人,分布京城捕盜。

○戊子罷湖廣·副總兵·都指揮使康泰。以總制·都禦史洪鐘劾其逗遛誤事,冒報功次,故也。

○哈密·忠順王 速壇拜牙 即遣使臣阿都火者等入貢,私貨茶於民家。事覺,詔:“以其故違國禁法,宜減賞,但業已給之,以後勿遣入貢。”

○己醜升工部·署郎中周炯為雲南·布政司·右·參議。

○庚寅升南京·太常寺·卿章懋 為南京·禮部·右·侍郎。懋 遷太常寺,未赴,覆有是命。

○戶科·都給事中張潤 等言:“定遼左等衛屯田,近因清查虗增糧數,宜如都禦史王憲所核改正,蘇邊軍困。”詔:“以屯田虗數既多,準暫照原額徵納。待地方寧日,再為議處。”

○辛卯中書舍人黃堂等奏:“臣等職均近侍,且進士出身,而升遷必滿九年不得與。科道部屬,比事體似有未當。”吏部覆議以為:“近因各衙門缺員數多,年深官少,是以員外、主事遷轉較速。其中書舍人由進士者,歷任過六年,顧不得與主事二三年者等,宜有不均之嘆。請今後中書舍人缺,務於進士、舉人內選補。至各部員外郎缺,則先盡本部年資稍深之人,次則以中書舍人由進士□廠□(林□止)□兩考無過者,照弘治三年例升署,仍待九年後實授。中間果有才行卓絕者,亦聽本部檢照成化二十年例量擬。內外相應職事,其由別途出身三考到部者,自如故事。”從之。

○刑部員外郎宿進言六事:“一謂內臣如王岳、範亨,言官如許天錫、周鑰者,皆以瑾故死,宜加恤典。一謂大臣附瑾如兵部尚書 王敞者,皆宜罷;內侍中有瑾餘黨,亦宜令太監張永察之。”其四事,則請擇郡縣長吏,遣官錄囚,免賦役罷,差官校也。既入,是日午後,太監張永傳旨大學士李東陽、楊廷和、梁儲謂 :“上怒甚,欲親鞫之,且趣入見。”時聞上已被酒,東陽曰:“後生狂妄,且日暮非見君之時,但宜奏請處之。”永入,少項乃執進至午門外,杖之五十,發為民。進所言未甚觸忤,徒以察瑾黨為群小所中雲。

○強賊 李隆等二千餘騎,自蒙山陰出,破長山縣。參將李瑾、紀功禦史吳堂率兵追擊至小青河,斬首三百級,至青城又斬二百餘級。捷至,賜敕獎勵瑾、堂,暨都禦史邊憲、禦史陸蕓,各賞銀幣有差。升奏捷人一級,賞纻絲衣一襲,鈔一千貫。

○書辦官劉淮以瑾黨系獄,詞連原任戶部·尚書·致仕顧佐,刑部·尚書·致仕屠勳,刑部·尚書 韓邦門,南京·吏部·尚書·致仕王華,刑部·右·侍郎·致仕沈銳,先布政使降兩淮運司·同知陸珩等,皆嘗托淮行賄於瑾者。命:“各巡按禦史逮治,俱贖杖釋遣。”

○壬辰以江西·參將·湖廣·署都指揮·同知王憲充湖廣副總兵。

○盜劫山東,解京官銀於都城南,有司逐盜弗獲,免解者徵償。

○癸巳降福建都司·署都指揮·僉事 龔順為署指揮使,調山海衛,坐賂太監陶錦 科害所屬也。

○升南京·尚寶司·卿張苪為南京·太常寺·卿。

○甲午錄狹西·張墓·太子渠·喻英堡斬獲達賊功。升延綏·游擊將軍·都指揮·僉事 時源為實授·都指揮·同知,充副總兵,統游兵如故。延安衛·指揮使王鉞等十六人,升賞有差。

○以西安·前衛·納級·都指揮·僉事 鄭誥寧夏領班。

○乙未錄廣樂昌等縣平賊功,升賞官舍旗軍等一千六百二人有差。都禦史劉洪、安遠侯柳文,各賞銀二十兩、彩幣二表裏。太監潘忠、都禦史林廷選,各銀三十兩、彩幣三表裏。禦史王昊 銀十兩、彩幣一表裏。布政李思明、參政羅榮、僉事 江潮,銀五兩、彩幣一表裏。

○貴州乖西苗賊 阿雜叛,守臣請調湖廣、雲南附近漢土官兵,協征。從之。

○以都指揮·僉事 趙鉞充江西·參將,領軍殺賊。

○雲南楚雄府地,一日三震。明日,覆震。又明日,覆震,聲如雷。

○夜,月犯房宿鉤鈴星。

○丙申命河南·懷慶府每歲春秋次丁日,祭先儒許衡於鄉賢祠。從知府 臧鳳請也。

○大崇教等寺·剌麻、番僧官蔔尖昝 等來朝貢馬及方物,賜宴並賞彩叚表裏絹鈔有差。

○都給事中於聰言:“近奉旨,賊所殘破州縣糧草蠲免一年,但有司例於年終徵足,今歲改已三月而蠲免之詔。方下徵在官者必多,徒資官吏侵漁,而良民不沾實惠。請五年仍舊徵收移,至六年蠲免。”戶部覆議,得旨:“令巡按禦史核實。五年未徵者,悉與蠲免。已徵者,準作六年之數。”

○魯府·阿東王 陽鏢薨。王,端懿王第二子,母妃徐氏,正統己巳生。初封鎮國將軍,弘治己未襲封東阿王。至是薨,輟朝一日,賜祭葬如例。王,性孝友,能詩善楷書,女臨城縣主,例得房直懇辭,謚曰:“榮靖”。

○命武靖伯趙弘澤掌南京前軍都督府事,專管操江。

○戊戌傳旨山東·備倭·都指揮·僉事 朱泰取回象房管事,以錦衣衛·都指揮·僉事 朱翥代之。

○己亥新化王 表槏奏請:“食鹽菜戶。”戶部覆議:“食鹽請於河東運司,歲給十引。菜戶非舊例,而輒濫乞,宜治輔導官不能匡救之罪。”從之。

○銓註守備洮州地方·都指揮·僉事 趙濟於陜西都司。

○命錦衣衛·指揮使朱寧 提督巡捕。

○庚子廣西·梧州府、廣東·電白縣,同日地震。

○蔭故·戶部·右·侍郎何鈞孫 繼武 為國子生。

○兵部議覆禦史寗溥所陳邊務,謂:“劉瑾擅權,凡遇獲功令鎮巡等官先關白,然後奏報,或報雲某人斬獲首級若幹,以便更改。故獲功者垂首喪氣,而撲殺者借勢吹聲。今 瑾已伏誅,積斃如故。請自後凡斬首獲級,務照律例,令地方官查報,鎮巡官細開姓名,及獲功緣由具奏,或撲殺誘殺情弊如前者,一一禁止。”從之。

○致仕·右·副都禦史張瑋卒。瑋,字汝器,河間府景州人。成化丙戌進士,授監察禦史。□廠□(林□止)□升陜西按察司、副使、按察使。弘治改元,升陜西布政使。其年冬,升右副都禦史,巡撫寧夏。三年,改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諸郡,有政績。七年,致仕。至是,卒。瑋,質直端謹,確然自守,不求人知,獨為三原王恕所器重。其改漕運,用恕薦也。平生清苦,不殖產業。子嘗為州墾田十餘項,瑋知之怒甚,盡以畀其弟璣,然褊急少容人,亦以是少之。

○辛醜巡按·山東·禦史陸蕓奏:“慱興、滕鄒、蒙陰、新泰、臨胊、昌樂、齊河、嘉祥、泰安、曲阜、沂費、魚臺、金鄉、單嶧等州縣,鎮集驛遞二十餘處。自正月以來,為賊所破焚劫。官廨居民,死者常數百人。官軍望風先遁,賊勢縱橫,如入無人之境,而脅從投入者日眾,生靈之慘,大可寒心。”兵部覆奏,謂:“由所在官司怠玩所致,宜停其俸,責限剿捕。參將李瑾亦應查究,但屢嘗奏捷,宜暫假令督率官軍追剿,毋再失事取罪。”從之。

○壬寅覆除刑科·給事中王萱於兵科。

○陜西·鞏昌府通渭、秦安二縣大雨雹,傷禾稼、畜產甚眾。

○南京·禦史周期雍劾奏:“兵部·尚書 王敞本以庸才素乏清望,祗附逆瑾,遂登茲職。宜令自陳,或改散職。庶本兵得人,群盜可息。”命:“下其章於所司。”

○六科·都給事中張王□讚等言:“近山東巡都禦史邊憲、巡按禦史陸蕓、紀功禦史吳堂、提督捕盜參將李瑾,各奏青城之捷。已蒙升賞,據其奏辭,日時不對,自相矛盾。瑾等既稱賊不能突出,蕓乃雲掘城而走。蕓報賊以二十日潰圍去,瑾等則雲二十二日斬獲甚多。疑有欺蔽,乞敕總制都禦史馬中錫核實奏處。”會蕓劾:“瑾初至山東,賊適在諸城縣之百尺河。瑾擁兵不敢擊,乃掠平民為賊,輒以奏報。及賊劫日照,瑾覆留駐青州,賊因乘虛西向,破泰安魚臺諸州縣。後至新泰小捷,遂回兵濟南,致賊陷沂水、臨胊,直取長安。幸而青城為官軍所圍,中夜賊潰圍出,覆破昌濰諸縣。瑾握重兵,屢失機會,請罷瑾別選將代之。或切責,俾圖後效。”兵部乃請:“令中錫並核以聞。”時十三道禦史賀銳等,亦以為言,且謂:“山東居民,凡賊過之處,則樂於供給糧草、器仗,皆因於民棄家從亂者,比比而是。官軍所過之地,即閉門逃遁,棰楚驅逼,猶不肎前懸賞。召募,亦鮮赴者。蓋以供億之煩,搜索之苦,或掩殺報功,尤甚於賊。故爾今所報斬獲首級,未可輙信。”得旨:“諸所奏事情,已令中錫核報。俟其至日,朝廷有正法。張偉令嚴督各該鎮巡參將等官,亟討賊以圖成功。官軍所過州縣,不許擾民,仍諭四川等處用兵地方,總制鎮巡官但有貪功、妄殺、縱容官軍害人者,鹹重罪不宥。”

○癸卯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都禦史陶琰等奏:“淮安、贛揄等處盜賊蠭起,乞處置兵食。”戶部請:“以運司鹽銀十萬兩,及留本年鈔關所入,以給之。”因言:“淮民造麯者,歲所糜麥無慮數十萬石,請權時禁之。”詔:“許給銀,而罷禁麯之議。”

○賊五六百騎,自青城過壽光,攻濰縣。知縣張志臯,先期遁去。城陷,防守指揮張升、知事 杜德銘死之,軍民死者相枕籍。賊盡掠其軍器以行,遂破昌邑,至平度。事聞,詔:“有司給 升德、銘棺歛,錄其子孫如例。志臯 等,逮治。”

○甲辰詔:“鎮江,祀宋留守宗澤。蘇常二府,祀宋丞相文天祥及郡人姚訔、郡倅陳炤等。”從巡按監察禦史謝琛請也。澤以恢覆宋疆土,為汪黃所沮死,葬鎮江之京峴山,其墓在焉。天祥嘗知平江,在郡六十餘日,詔赴行在。所去三日,城陷。訔 知常州,炤起覆為倅,與都統制劉師勇、副統制王安、節度 胡應炎、武進、令包圭、剌史麻士龍,江西·憲將尹玉等,皆以勤王效節而死。澤專祠在鎮江,天祥專祠在蘇州,而常州又有天祥祠,則 訔 等附焉。

○以五軍營坐營·忻城伯趙槿,兼管紅盔將軍。

○免直隸山東、河南、四川、江西、湖廣、狹西、福建、兩廣,今歲額辦軍需物料。以禮科·都給事中於聰奏:“其地用兵。”故也。

○是日午,黃塵四塞,至日入。

○乙巳升賞莊浪·鎮番衛獲功並陣亡征傷官、舍旗軍,七十六人有差。

○丁未命錦衣衛·帶俸·都指揮·同知王琮五軍營右哨,坐營橾。

○夜,木星犯壘壁陣西第六星。

○戊申巡撫四川·都禦史林俊 以賊未平自劾,且請:“下廷臣別議長策,及聽總制洪鐘便宜。升賞優恤,以期成功。”於是,兵部集議謂:“自四川用兵,廟謀已悉往者,賊勢漸衰。使俊 不掣兵,豈有營山、蒼溪之失。若鐘肎躬臨督剿,安有梓潼、劍州之□木□(□□古)□。況調集土兵而制馭無方,徒增騷擾,以致師老無功,咎其誰歸。宜降敕切責,令鐘即赴保寧,會俊 及總兵楊宏,並力攻守。播州土官之亂,暫以委之太監韋興、都禦史高崇熙。其升賞優恤條格,議擬上請。一 官旗軍舍,有能擒斬劇賊一人者,升一級,世襲。從賊三人,亦如之。不及三人者,給賞。一 軍民人等,能擒斬賊首藍廷瑞者,授世襲指揮使,賞銀五百兩。鄢本恕者,世襲正千戶,銀三百兩。有官者,於原職上加升。賊黨自相擒斬者,升賞亦如之。一 生員廩膳獲功,五增附十俱充貢入監。監生獲功,三依親者免坐監,即與撥□廠□(林□止)□。候選者,即選用。一 吏典、承差、省祭官獲功,三吏典準,一考承差,免外役送部。省祭官,即選用。陰陽醫生獲功,同者需次補官。裏老、人役、隨軍有功,不願升賞者,給與冠帶。一 擅殺平人冒報功次,三名以上者淩遲處死,二梟首示眾,一抵命一。陣亡者,子孫照近例升一級。不願升者,給冠帶,覆其家。”詔:“如議。鐘、俊,俱降敕切責。”

○己酉升尚寶司·丞倪議為南京·尚寶司·卿。

○命司禮監·太監張永同三法司堂上官,審錄罪囚。敕諭永曰:“朕惟刑獄重事,自古帝王必致謹於斯。朕嗣承大統,仰體上天好生之心,特加慎重。茲當天氣炎熱,恐輕重罪囚,或有冤抑致傷和氣。特命爾同三法司堂上官,從公審錄。死罪情真者,候決。其情可矜疑、事無證佐並應枷號者,詳具以聞。徒流以下,減等發落。笞者,並釋之。”於是,永會三法司,具以獄讞。前後得可矜疑者六十一人,俱減死充軍;其情重者,仍杖之百而遣之;免枷號者,十有五人,依原撥發遣;以不孝告而有息詞者七人,杖之百,俾歸餋;自首並篤疾放免者,八人。

○自壬寅至是日卯時,木星晝見於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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