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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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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五十六

正德四年冬十月

○己醜朔,享太廟。遣駙馬·都尉樊凱代行禮。

○升浙江·按察司·僉事 林正茂為山西·按察司·副使,江西·僉事 何俊 為山西·布政司·左·參議,池州府·同知王錦 為山東·僉事。

○巡撫·寧夏·都禦史徐以貞遣婿報捷,為給事中李憲等所劾,下錦衣衛鞫問,黜 以貞為民。

○改南京·戶部·尚書 陳金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升吏部·署郎中廖紀為太仆寺·卿。

○癸巳升山西·按察司黃坷為右·僉都禦史,巡撫延綏。

○英國公張懋 以疾奏乞免提督團營,許之,仍提督五軍營。

○太監劉瑾傳旨:“調分守龍門所·都知監·太監孟山鎮守延綏,而以都知監·右·監丞馬盛代之,奉禦薛深令管神機營左掖二司。”

○命:“應天衛·都指揮·僉事 王欽 充右·參將,分守燕河營地方。”

○甲午改南京·禮部·尚書 張粲為南京·戶部·尚書。

○升湖廣·黃州府·同知謝朝宣,江西·鐃州府·通判李瓚,俱為按察司·僉事。朝宣浙江,瓚江西。

○命山陰·千戶所·納級·都指揮·僉事 朱正充大同·游擊將軍。

○乙未湖廣·容羙·宣撫司並椒山瑪瑙長官·司通事·土人劉思朝 等來京進貢,多起關文,沿途需索。為偵事者所發,自魯橋以北,應付過銀千餘兩,計魯橋以南,又當數倍。禮部議:“宜究治諸應付者,以戒將來。”上以“進貢土人,姑宥之,仍令禮部有諭及行文本省,處治奏聞。經該起送等官批文,容呈名數不及,以致土人乘機添捏,皆奪俸兩月。諸應付者,通查職名,及所支錢糧,仍榜示後來,不許妄行應付。”

○狹西·布政司·丁憂·參議賣施在任時,分管鎮番邊倉,以折放糧料布花餘銀,移充廩給賫夫。詔:“加陪,發為民。”

○丙申升山西·按察司·副使石玠為本司·按察使。

○吏部覆議:“巡按·狹西·禦史閻睿劾奏,按屬府同知等官張輸等三十一員,不職有差。請如朝覲考察例,罷黜。”制曰:“可。”

○丁酉降除順天府·府丞楊孟瑛覆知浙江·杭州府。孟瑛守杭,日議開西湖。至是,查盤禦史胡文璧劾其開浚無功,費用官帑至二萬三千餘兩,宜罷黜。吏部議以為“工在既,往理無可覆,宜仍將孟瑛降除杭州,量用民力,以終前工。訖事之日,鎮巡官具奏。”故有是命。

○降薊州·守備·右·少監王鑒、左·監丞高柰各一級,召分守太監高永回。以達賊入桃林營,殺虜人畜,不能備禦,故也。

○戊戌升南京·兵部·右·侍郎孫需 為南京·禮部·尚書。

○戶部覆議總督·漕運·右·副都禦史邵寶 會同平江伯陳熊 等,所陳八事,其可行者三:“一 江南糧,長江北大戶,多徵收侵克,為小民累。又運官交兌,沿途遲慢,以至後先參錯,每違限期,宜嚴明賞罰以警之。二黃河遷徒無常,往往沖決漕河,所當深慮。宜訪察熟知水利官員,預為堤防,以杜將來之患。三山東、河南兌運薊州糧,初以倉在水次,不費車價。以後移倉入城,原擬耗米每石三鬥,不足以充腳價,宜加耗外,亦照京通二倉,量加七升。庶事體人情,彼此兩便。”又議總督·蘇松等處·糧儲·右·副都禦史羅鑒所陳事宜,其可行者七事:“一 戶部初奏荒政,各府州縣驗裏分多寡,以為積糧等第。今宜查照冊藉額定等數,以便措置,仍查職掌官員支放數足,方許給由升調。二清查囚犯贓罰紙劄,置立文簿二扇,各照年月日期填寫,不許漏隱。三放支預備倉糧,務要年歲荒歉,人戶極貧,不許冒領,仍革裏書濫放之弊。四各府州縣,多有空閑田地,並湖蕩池塘稅糧,盡入預備倉收貯。宜委官查理,俟年荒給放。五 舊例,客□引錢一分,留官二分,收買米谷,以備賑濟。近年,引錢並米谷迄無定數,宜稽考以治侵匿之罪。六人戶納角□羊錢糧,違限者每日罰米一升,此系見行事例,宜申明施行。七倉廒損壞坍塌,所在官司宜即時修蓋。”詔:“各府州縣交兌糧米過期者,依擬禁治。黃河決口,所司亟議處,其宜毋致臨時誤事,餘準擬。”

○命慶陽衛·納升·都指揮·僉事 張隆槐安堡領軍。

○命懷寧侯孫應爵兼提督團營。

○命武靖伯趙弘澤坐五軍營右哨,錦衣衛·署都指揮·僉事 顏泓坐耀武營。

○庚子四川·左·參議張坐松潘壩底等倉糧,有浥爛虧耗,追陪六十石有奇,仍罰米一百石,輸居庸關。

○山東·按察司·僉事 袁經、翁茂南所屬軍衛,有盜用印信、套畫押字者,法應充軍者擬絞,應從重者乃擬贖徒還職。按察使周東 為具奏,皆改擬充軍。劉瑾以東 等問擬失當,令都察院查參。時經丁憂回籍,茂南遷廣東參議,東 入為大理少卿,俱當逮問。得旨:“免究,各罰米三百石,輸居庸關。”

○辛醜升湖廣·按察司·僉事 陳鳳梧、河南·布政司·右·參議詹璽,俱為按察司·副使。鳳梧山西,璽廣東。

○以岳州衛·帶俸·都指揮·僉事 朱輔守備荊瞿、柴奎,巡視洞庭湖。

○太監劉瑾傳旨:“都知監·右·少監郭奉分守燕河營等處地方並劉家口。奉禦袁海管神機營左哨頭司。”

○壬寅升萬全·右衛·指揮·同知白春為署都指揮·僉事,充宣府游擊將軍。宣府守臣奏:“新募軍士,宜添設游擊統領。”因薦春可用,從之。

○癸卯禮部言:“十一月朔,例該欽天監進大統歷。是日,適遇冬至,令節慶賀,難以兼行,宜改於十五日。”從之。

○升先任·順天府·府尹呂獻為南京·兵部·右·侍郎。

○改南京·都察院·提督·糧儲·右·副都禦史屈直為南京·大理寺·卿。

○升吏部·署員外郎馬應祥為湖廣·按察司·僉事。

○降除兵部·主事 蘇民為四川·桐梓驛·驛丞,以經過關隘,多帶徒從毆人也。

○巡撫·湖廣·右·副都禦史王綸奏:“境內歲屢侵,預備倉糧已竭,欲行武昌、會城及漢陽府、漢口、劉家隔等處,禮勸富民納米賑濟,而立表刻石,以旌之若。恃富黨惡不從者,聞究治。”戶部議覆:“荒政存於恤民。若窮州下邑,概欲勸分,恐官吏乘機科害,是窮民未必蒙福,而地方先已受擾矣。武昌、漢陽、富□大姓頗多,宜如擬勸借出米千石以上者表門,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之散官,自從六至從九凡四等,仍立石刻其姓名。具餘州縣·原有侍郎畢亨奏,留餘銀可備賑濟,不必勸借。今年該徵兌運糧米,亦宜從量折十五萬石,而以其加耗為給賑之。助災傷分數,則宜亟報而蠲之。”上是其言,曰:“勸分固救荒權宜之法,但近年逼迫太甚,民情不堪。其令鎮巡官再行斟酌,惟會城等處如擬禮勸,亦湏富室樂從,不可強之。坊表聽民自立,有司勿與。其餘州縣,則宜勿擾以安人心,折支徵免,俱如擬。”

○命忻城伯趙槿坐五軍營·左掖,右軍·都督府·都督·僉事 劉勝 坐五軍官舍營。

○命伏羗伯毛銳充總兵官,提督漕運。

○武昌府·知府 曹來旬先為禦史,巡按山東。因錄囚內,有犯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供詞證佐未明,行布按二司勘問。後事鞫實,而原犯死於獄來。旬時已遷官,劉瑾追求行湖廣巡按禦史逮問,坐罪如律,仍罰米三百石,輸居庸關。

○初,黃河水勢,自弘治七年修理,後尚在清河口入淮。十八年,北徙三百裏至宿遷縣小河口。正德三年,又北徙三百裏至徐州小浮橋。今年六月,又北徙一百二十裏至沛縣飛雲橋,俱入漕河。因單豐二縣河窄水溢,決黃陵岡尚家等口,曹單二縣田廬實多渰沒。九月,又決曹縣糧進等口,直抵單縣。人畜死者,房屋沖塌者,甚眾。圍豐縣城郭,兩岸相對,闊百餘裏。蓋南行故道淤塞水,惟北趨漸不可遏。諸漕運暨山東鎮巡官,恐經鉅野陽谷二縣故道,則濟寧安平運河難保無虞,各陳浚修築之宜。事下,工部議,得旨:“河患重事,宜即行各該鎮巡官,公同相視,用心計處,及時修理,務湏停當。不許妄費財力,事完之日,差科道官勘實以聞。”

○是夜,望月食以食少免救護。

○甲辰吏部覆議:“王親不許仕京職,緣祖訓及諸司職掌,俱無明載。故成化以前,至有任京堂者。今會府部大臣議,親王妃及宮人有子請封見存者,凡親兄弟所傳子孫,與同籍族人,皆不許任京職。若故,則惟五服以內,不許在外見任,與王府同城,或宦所相近者,一切回避,不許締姻。其郡王妃下至夫人之親,當回避者,宜差其封號族屬。若郡王妃之親兄弟,所傳子孫五世以上旁枝,妃存則五服以內,故則大功以上。鎮國將軍夫人之親兄弟,所傳子孫曾玄以上旁枝,夫人存則大功以上,故則期年親屬。輔國將軍夫人之親兄弟,所傳子孫曾三世旁枝,夫人存則期親。奉國將軍淑人之親兄弟,子孫旁枝,淑人存則叔伯兄弟。鎮國、輔國、奉國中尉·恭人、宜人、安人,存則親兄弟子孫,皆法應回避者也。若親王儀賓之族屬,視鎮國將軍夫人。郡王儀賓之族屬,視輔國將軍夫人。鎮國將軍儀賓之族屬,視奉國將軍夫人。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儀賓之族屬,俱視奉國中尉,各回避。若無出者,王至鎮國將軍妃至夫人一存者,親兄弟子孫回避,郡主至郡君儀賓一存者,各儀賓之家親兄弟回避。若俱故及其餘者,皆不必論。”奏:“可。”

○巡按·河南·禦史趙斌、廣西·禦史陶煦,各奉近例,劾所按屬:“河南則都司副斷事等官趙符節等八員,廣西則靈川縣知縣等官陳昺等三十五員,各不職有差。”俱下吏部議,請如朝覲考察例行。從之。

○廣東·雷廉·左·參將·金吾·左衛·都指揮·僉事 龐通,以不職黜之,調廣東右衛。

○乙巳升供事制敕房吏部·郎中沈冬魁 為順天府·府丞。

○自戊戌至是日,金星晝見於未。

○丙午誠孝昭皇後忌辰,奉先殿行祭禮。遣駙馬·都尉林岳祭獻陵。

○以廣西·署都指揮·同知戚琮充左·參將,分守雷廉等處地方。

○丁未升分守·涼州·右·副總兵·都指揮·僉事 姜漢為署都督·僉事,充總兵官,鎮守寧夏。

○太監劉瑾傳旨:“十一月初四日,令神機等營坐營、坐哨掖總兵等官英國公張懋 等,並不坐營定國公徐光祚等公侯伯都督,俱赴內府西教場閱試。”

○戊申升南京·太仆寺·卿夏昂為右·副都禦史,總督南京糧儲。

○授理刑·進士張元電、蕭海、張宏、王度、李璣、王潮、蔡澄,知縣鮮冕、李如圭俱為試·禦史。元電、海澄、冕、如圭俱山東道,宏雲南道,度 福建道,璣山西道,潮江西道。

○魯府·高密王 當湄薨。王,莊王子也,成化癸卯九月冊封。至是薨,輟朝一日,賜祭葬如例,謚曰:“康穆”。

○狹西華陰縣地震有聲。

○夜,月犯軒轅右角星。

○己酉升河南·按察司·僉事 徐聯 為狹西·布政司·右·參議,魏訥為右·僉都禦史。取劉挺歸,且命:“吏部選官,是後兩廣、南直隸、浙江,俱不許由鄰省推。”又以訥欽差,許在彼乘轎。時狹西·右·參議缺,吏部以聯 等二員請,而內批並及 訥、挺,人莫能測其機也。

○升兵科·給事中韓荊為太常寺·寺丞。

○廣東·僉事 吳廷舉奏:“劾岷府公差門正陳鶴貪淫之罪,仍乞將《皇明祖訓》及《累朝聖制》條章有幹王府者,參酌申明之。”得旨:“逮鶴等來京問理。事例有幹王府者,各該衙門通行查出,參酌申明。”事下,兵部悉舉舊例。議聞,得旨:“令通行各王府知之。”

○庚戌升南京·光祿寺·卿李堂為南京·左·僉都禦史,提督操江。

○令應天府·府丞王彥奇亟馳赴京。

○辛亥命寧晉伯劉岳兼管紅盔將軍。

○鎮守·雲南·太監崔安,建漢丞相諸葛亮祠於會城,請命有司春秋致祭。從之。其祠在崇正門外,演武亭南。

○命甘肅·游擊將軍·涼州衛·都指揮·僉事 徐謙 充右副總兵,分守涼州。

○壬子升河南·左·布政使南鏜為南京·太仆寺·卿。

○巡撫·大同·右·副都禦史王綸奏報:“前此運送銀三萬兩,俱給軍買馬。惟山西都指揮僉事 錢清侵費三百餘兩,及指揮高朋 等遲延誤事可罪。”得旨:“令巡按禦史逮清究問,朋 等馬已買完,姑宥之。”

○癸醜升湖廣·寶慶府·同知王鼎、浙江·臺州府·同知吳景,俱為按察司·僉事。鼎河南,景四川。

○命後軍·都督府·帶俸·署都督·僉事 楊敬,右軍·都督府·帶俸·都督·僉事 劉勝,各本府僉書。

○降中軍·都督府·帶俸·都督·僉事 溫恭為鎮虜衛·指揮·僉事。以鎮守大同,累次失事,故也。

○先任·廣東·按察使馬龍,瓊州府·知府 石璧問擬死罪,囚犯奏辯,改擬杖罪。劉瑾令查原問及本府官失入者,以聞。時龍 餋病,璧亦致仕,各罰米。龍 三百石,璧五百石,輸所在預備倉。

○甲寅降狹西·按察司·僉事 李璣為鞏昌府·通判。時巡按·狹西·禦史閻睿,劾璣並知府 熊概、唐臣科歛饋送之罪。吏部議覆,璣降二級,概已致仕。臣自首,令免究。

○巡按·直隸·監察·禦史李廷梧奏:“勘蘇松常等府,俱被水災。而松江地勢窪下,渰沒尤甚。乞減免兌軍糧米,量折以銀。”戶部奏:“東南財賦,京師之所仰給。起徵兌運,皆不可後。況原額秋糧在蘇為二百三萬八千三百石有奇,在松為九十三萬九千二百石有奇,在常為六十萬六千九百石有奇。中間起運者十之八九,存留者十之一二。若不從寬處分,恐民窮逃竄,無益於事。合移撫按轉行管糧官,免極貧小戶存留之數,其兌運米蘇州量折二十五萬石,松江二十萬石,常州五萬石石七錢,仍扣筭耗糧,以補不足。及兩京該運之數,令管糧禦史通融斟酌,務在得宜。”從之。

○晉王為其生母彭氏請封,為晉懷王次妃。禮部言:“藩王母妃,無嫡庶並封例。”上以王累奏懇切,特許請封。

○乙卯令巡撫·遼東·右·副都禦史李貢致仕,而升應天府·府丞王彥奇為右·僉都禦史代之。先是,以貢為布政使時,職掌錢谷,逋負數多。其至遼東,又輒奏前任劉瓛所議濟邊銀十二萬兩為無實,法不可貸。已有旨逮問,於是吏部請以彥奇代貢,乃數貢志,非為國才,乏經理,姑末減其罪,罰米五百石輸邊,輸完乃令致仕。又罰及□及 俞俊、杜忠、胡瑞各米三百石。既又以俊 在南京·工部,追逋負料銀數萬兩為有功,而免之。一旨之間,恍惚變幻,肆其操縱之術。瑾恃寵驕恣,蓋有不能自制者矣。

○升廣東·左·布政使馮鎬為光祿寺·卿。

○轉浙江·右·布政使張勳 為河南·左·布政使。

○以狹西·行都司·都指揮·僉事 吳英充甘肅·游擊將軍。

○升賞大同甕城口等處地方獲功被傷官軍二十九人有差,仍賞太監梁玉、總兵官張安,各銀五兩、纻絲一表裏。

○太監劉瑾傳旨:禦用監太監馮寧 分守四川·建昌行都司。

○丙辰升錦衣衛·指揮·同知張容為都指揮·僉事。百戶黃欽 為副千戶,總旗張明,舍人王永為百戶。容等既不由兵部擬升,亦無乞升傳奉。本惟各寫姓名綴其下曰乞升某官,蓋私囑手柬也,遂據以批旨升官,紀綱蕩然矣。

○右軍·都督府·掌府事·武平伯陳勳 卒。勳,直隸全椒人。弘治九年襲爵三千營,坐司管操,覆坐練武營。正德初,右軍都督府僉書管事,提督三千營操練。尋推掌右府印,提督內府教場演習馬轎。未幾,以墜馬得疾,不數日卒。詔:“賜祭葬。”勳,貌偉而體肥,善騎射持,已無甚失雲。

○丁巳升湖廣·按察司·僉事 徐守誠為山東·布政司·左·參議。

○戊午以明日冬至節,遣駙馬·都尉樊凱、馬誠、黃鏞分祭長陵、獻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文武衙門各分官陪祭。

○遣儀賓楊淳祭恭仁康定景皇帝陵寢。

○遣內官祭恭讓章皇後陵寢。

○以羽林·前衛·納級·都指揮·僉事 單聚守備白羊口堡。

○命宿州衛·指揮·同知沈勳 於中都留守司,協同僉書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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