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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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四十三
正德三年冬十月
○乙醜朔,享太廟。
○遣內官祭司井之神。
○丁卯泰寧等衛·都督孛來罕等差頭目納挨等貢馬,賜宴並彩叚衣物有差。
○遣科道官各十員,查盤各邊糧草馬匹。戶部用劉瑾議:“每年九月,差官查究糧草出入,及馬匹羸壯。”有旨:“仍令緝事衙門,分行密察。有徇私懷事者,具實以聞。”時瑾竊柄,假公售私,中傷善類,官校伺察,濫及無辜者多矣。
○初,巡按·廣西·禦史盧翊 督造紀功奏冊未就,升湖廣僉事去任矣。有旨:“責其違慢,令科道官記之。”會翊 以進表至京,科道官有言,翊 亦上章辯豁。得旨:“翊 既去任五月,其已之。但具奏分豁,而以瘴煙毒矢為辭。為國忘身,豈可憚勞。況翊 止紀功,非親冒矢石之人,泛言不忠,令首實以聞。”既而,翊 上自劾,詔以詭辯不實,令致仕。
○四川·播州·宣慰使司差長官何烜 等貢馬,賜彩叚鈔錠有差。
○己巳升大寧·前衛·指揮使江諒為署都指揮·僉事,坐顯武營。
○辛未整理·糧儲·戶部·左·侍郎韓福奏:“湖廣地方,自弘治元年,迄於正德二年,所屬武沔等府州縣寶慶等衛,所積欠稅糧、屯糧,共六百二十七萬一千石有奇。歷年巡撫·都禦史等官鄭時等一千一百八十二員,失於查催,以致倉廩空虛,官軍缺用,宜究治。”戶部議:“如所奏,但各官任有久近,負有多寡,又有遇例除豁,專管兼管,及或遷、或去、已黜、已死不同。其見任者,宜行福核實逮問;已遷已去者,行各該巡按禦史,因其情罪輕重,而究治之;黜者死者,請裁定。”有旨:“湖廣地方,軍民貧困,朕甚憫恤。軍儲缺乏,尤宜斟酌區畫。福先已奏,留漕粟及收武職生員等所輸銀頗多。今乃不遵敕旨,任意苛歛。弘治十六年以前,稅糧經赦者,俱不除豁。遠年官員,又一概參奏,甚非朝廷委任安民之意,其令具實自劾。負欠錢糧已徵在官者,可以漸查解。諸官之死在十八年以後,致仕在十五年以後,並遷官見任者,俱如例定等陪償。然不可假以追徵為名,恃威勸借,逼民逃竄。吏部仍舉能任賑濟之事者二員,以聞。”既而,福奏:“徵完糧二百二十餘萬石,已足軍士數年之用。今境內旱甚積欠未完者,乞暫停徵。”戶部議:“從福言。”且請:“仍留該省今年兌運糧二十五萬石,以備賑饑。而輸福所收事例銀四十餘萬兩入京,以補漕運之數。”又言:“河南亦有災甚府分宜,急遣大臣並賑之。”詔:“可,召福回京。”於是,命南京·工部·右·侍郎畢亨兼右·僉都禦史代福,並賑河南汝南等處。
○癸酉錦衣衛·帶俸·指揮使劉俸陳乞,見任管事自敘才略節概,其詞甚誇。事下,兵部尚書 曹元等亦言:“其才可用。”得旨:“今蒞南鎮撫司事。”俸,尚書 宇子也。
○以地方災傷,停南京各項工程。從南京·工部·尚書 韓重等奏也。
○甲戌命彭城伯張信子欽 襲爵。
○大通事 王喜 等奏:“哈密使臣寫亦虎仙等來貢,夾帶私物,虛糜供結,所賜盡於京師鬻之。其屬留邊者,俱未沾及,宜加禁治。”通事官給由,例不由禮部,而尚書 張昇啟之,乞如舊便。禮部奏覆:“各夷朝貢例,許稍挾私貨以來。蓋羈縻遠人,宜俯順其情,而不可過防,以傷其向化之心也。且哈密城池之覆,寫亦虎仙 亦與有勞。今效順而來,須加寬假,以示恩意。其獲賜而鬻之者,亦宜從便。蓋所得鈔錠數,多輸之於彼。既無所用,而載之於途,大有所費。宜移文彼處鎮巡等官,聽其量帶方物,未京貿易,但不可入境市物,以勞驛傳。其留邊夷使之賜,審無欺克,聽其自便可也。通事官進身,既由本部,則考滿之日,其歷官月日臧否非,本部難盡知之。且屢奉欽依譯字,並通事人員,該部並大通事,按季較試業,不精者罷之,喜 言非是。”上是之,命:“各夷進貢,毋得入境市物,其以物售之者,治以重罪。存留夷人賞賜,令鎮巡官審處。通事考滿,如例勿改。”
○乙亥賜金齒騰沖等處參將·署都指揮·僉事 沐崧織金飛魚文綺一襲,從其請也。
○裁革遵化縣縣丞、主簿各一員,以地小官冗,從民請也。
○錦衣衛·指揮·僉事·大通事 王喜 等言:“會同館大使等官,不能鈐束。夫牌人等,乞俱聽各國通事序班等官約束。朔望,仍欲本館官吏率之來聽已令。”章下,兵部議謂:“本館諸物,先設禮部主事一員理之,各色通事亦聽約束。蓋通事之職,止於傳譯夷語,不可以侵禮部之官。今主事雖已裁革,可仍添設不然,則主客司額設員外郎主事,亦可更番管理。”得旨:“令所司官,歲更一員理之。且諭令今後諸司書辦人等,不許撥置主使,事覺必罪不宥。”時喜 等供事豹房,陰有所倚,欲奪諸司事權,以便己私。然兵部·尚書 曹元與劉瑾親厚,亦足以抗之,故其計不得騁焉。
○丙子太子·太保·禮部·尚書 周經以病力求致仕。上允之,命有司給食米月四石,役夫歲四人,遂令南京·戶部·尚書 林泮亦致仕,有司給月米、歲夫半經之數,並賜誥命馳驛歸。己而,經以病未愈,且值寒不可以風,乞依男兵部·郎中曾,暫寓京邸,便醫藥。久之,經又以不能陛辭請。詔皆許焉,仍賜敕遣之。
○戶部奏:“差主事 李緋至淮安府常盈倉,蒞收糧斛,請批馳驛以往。”詔以妄引馳驛事例,令陳狀。尚書 劉璣等具奏伏罪,且查其例昉於成化七年,既宥璣等。覆令查其時理部事者,尚書為楊鼎,侍郎為陳俊,郎中為盧茂,皆已死矣。詔:“各官既死已之,仍諭諸司有妄引事例,並恣意增添者,俱令改正,再蹈前轍,必重治不宥。”
○鴻臚寺奏:“本寺職掌朝貢禮儀,故有司賓署十八國通事之設,欲其閑習朝儀兼通夷語,而便於行禮也。大通事 王喜 奏,各國通事勿於該寺畫卯,則事無統屬,非祖宗設官之意。”詔:“如舊制行之。”
○禮部以大通事 王喜 奏:“雲南百夷、緬甸及宣慰土官衙門,例應三年一貢,今皆不通,宜移文鎮巡等官,以時促之。”上曰:“土官貢賦,自有舊制,其勿紛擾,仍行各省鎮巡官知之。”
○丁醜詔:“歲給蜀王世子讓栩祿米三千石,俱支本色,不為例。”時蜀王薨,世子奏祿米截日住支,家眷無以供贍,故有是命。
○命:“給事中何紹正、盧綸、李陽春、吳玉榮、薛金、胡洪、張賢、林文迪等查盤大同、宣府、遼東、甘肅等處糧草,並點視馬匹。其貴州地方糧草,但令巡按禦史兼理之。”
○升濟陽衛·指揮使高謙 為署都指揮·僉事,守備洮州地方。
○夷人兀弩骨赤等進駝馬來降,賜兀弩骨赤銀三十兩,伯牙思忽二十兩,餘各五兩。已而,以兀弩骨赤為錦衣衛·副千戶,給月廩三石;伯牙思忽為頭目,月廩二石;伯兒合等十二名,俱送充禦馬監·勇士,仍命工部給之居舍。故事夷人歸義者,皆送兩廣安置。兀弩骨赤等本山西人,其父為虜所掠,屬虜酋脫□□部下。因虜相讐殺得隙,率其族二十一人來降。兵部言:“其背夷即華,誠悃可憫。”故有是命。
○戊寅升兵科·左·給事中鄒文盛為戶科·都給事中,戶科·右·給事中胡煜、工科·右·給事中胡洪、兵科·給事中張禬俱為左·給事中。煜 吏科,洪戶科,禬刑科。禮科·給事中張賢、兵科·給事中胡玥、刑科·給事中李憲、禮科·給事中於聰俱為右·給事中。賢吏科,玥禮科,憲兵科,聰刑科。
○己卯以吏部·左·侍郎白鉞為禮部·尚書,都察院·左·都禦史陳金為南京·戶部·尚書。南京·都察院·右·都禦史張泰升戶部·尚書,令致仕。
○卯時,金星晝見於辰,數日不止。
○庚辰大學士李東陽上曰:“臣患病乞休,仰荷勉留之諭,重以調理之辭,德並乾坤,恩同父子。竊念臣舊侍儲宮,已閱八年之上,叨逢新化,又將四載於茲。中間患病在家,輒廑存問,上章請老,疊賜慰留。顧臣何人,獨沐斯典?身非草木寧不知恩,所以力疾趨朝,靦顏供事,惟圖報國,不敢言私。但臣體質薄弱,稟自天生,病勢纏綿,厄於命數,顛濟困頓,日甚於前。況內閣非養病之地,三孤非竊祿之官。昏迷之志,安能理庶務之繁。衰備之人,豈可班百僚之首。捫心內顧,實不自安。伏望聖慈體物,洞燭臣衷,湣臣衰老之情,誠非得已。解臣機務,特許退休。”上曰:“卿累朝耆德,譽望隆重,朕方委任,讚理化機。有疾已嘗命醫調治,宜亟出以慰朕懷,不必固辭。”
○辛巳詔:“停止鳳陽軍器物料,並不急工程。惟已徵及造完者,解部。”以地方連年災傷,故也。
○壬午誠孝昭皇後忌辰,奉先殿行祭禮,命駙馬·都尉游泰祭獻陵。
○四川·酉陽·宣撫司·護印舍人冉廷璽差人貢馬,賜彩叚鈔錠有差。
○四川·雜谷·安撫司,並撫回上草坡寺部等寨番僧·頭目,進貢方物,賜彩叚衣服有差。
○刑部會多官審錄:重囚得情可矜疑者十八人,具獄上請。得旨:“減等充軍者十三人,監候者二人,以婦女釋放者三人。”
○癸未註·金齒·右·參將署·都指揮·僉事 沐崧於錦衣衛·帶俸。
○命遼東·廣寧衛·故·達官·都指揮·僉事 宋寧哈答 男堂襲為本衛·指揮使。
○升賞甘肅·明水湖有功官軍二千五十八人有差,賞左副總女白琮、右副總兵把琮各纻絲二襲、白金十兩,右·參將吳纮、游擊將軍徐謙 半之。
○夜,月犯天樽下星。
○甲申詔:“代府·鎮國將軍奇洢祿米,仍準支本色五百石。”先是,奇洢有罪,革去祿米三分之一。至是,母劉氏為子伏罪,且以用度不敷為言,從之。
○韓府·通渭王 偕浢薨。王,恭靖王第二子,母妃高氏,成化丁酉生。弘治戊申,封長子。壬戌,襲封。至是薨,輟朝一日,賜祭葬如例,謚曰:“恭裕”。
○乙酉歸德州民田虎山妻王氏一產三子,命給鈔米如例。
○丙戌以戶部·左·侍郎吳文度 為南京·都察院·右·都禦史,都察院·左·僉都禦史張彩為吏部·左·侍郎,通政司·通政使王敞為兵部·右·侍郎,仍掌通政司事。
○曉刻,金星犯亢宿南第一星。
○以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劉洪為右·都禦史,總督兩廣軍務,兼理巡撫。
○以徽州府·知府 何歆為山西·布政司·左·參政。
○輸太倉銀十五萬兩於宣府,十萬兩於大同,以償商價。各邊商人,類多勢要之家,假名射利,閭裏豪猾,相附為奸,所獲較其所費,奚趐倍蓰。於是,內帑之財,半為私門有矣。
○丁亥戶部會議總督漕運,及巡撫·蘇松·都禦史所上事宜:“一 各州縣兌糧,一衛兌支不盡,方許易衛,勿輒分析,以啟弊端。一 水次各倉有收多支少者,聽漕運衙門從宜撥補支運。災傷地方,量折徵銀,而以支運之糧充其數。一 兌糧,宜委府州正官一員催督。事畢,方許回任。一 各運旗軍多老疾逃故者,貧軍為之包運,雇役甚累,宜查補。一 江南正糧正耗徵本色外,其餘耗米石折銀五錢,軍民兩便。江北、山東、河南概徵本色,宜如江南例行之。一 舊例,江北運船限七月初完糧,江南限八月初。今江北三總水次既改遠,宜稍寬其限。一 運官有罰無賞,非所以示勸懲。請自今三年以上,勤慎有勞者,許具奏旌勸。一 運官有缺,宜令把總官訪舉,聽漕運衙門取用。一 安慶運軍往江南兌運,宜如例給行糧三石。一 軍旗病故者,給棺歛銀,官三兩、軍二兩,仍恤其家。一 水次各倉改兌糧米,遵行已久,而議者又欲覆支運之法。今各省災傷,宜仍舊改兌。一 蘇松荒歉,宜勸諭富家分谷賑濟。”議上,詔:“以水次改兌,準行一年,果便再議。其勸諭賑濟,須人樂從,不許官吏擾害地方,餘俱準擬。”
○江西·撫州府·通判藍章先任禦史,嘗巡按宣大,以處置邊儲罰米三百石矣。又以巡庫時,折放布疋,方逮系。巡鹽時,拖欠課銀,坐倍償。奏辯三罪,一時俱發。雖盡鬻家產,不能充贖,乞核實量為末減。有旨:“章折放布疋,拖欠鹽課之罪,準開釋。其加罰米二百石,並輸大同。”
○婺源縣朱熹十代孫 熿奏:“在婺墳產,為富家所侵。且有以同姓冒免差役者,乞行禁治。”禮部覆奏,上曰:“朱子墳產既年久蕪沒,令府縣官查處禁約,毋容富豪侵占。凡僉差役,須審其果為後裔,乃如例覆之。”
○戊子戶部議覆:“榮王奏乞湖廣常德府香爐洲等處水旱田地,已經多官踏勘明白。實民間以漸開墾之數,初無常稅,宜行該府如數管業,召人佃種納租。原墾人戶願種者,聽該府仍禁約,管莊官員不得恣橫擾人。”詔:“可其奏。”
○己醜以行人王昂,知縣金賢、熊紀、李學曾、葉良,推官葉相,進士周金、呂經、朱璣、安金為給事中。昂、賢、璣兵科,紀、學曾、相刑科,周金戶科,安金、經禮科,良南京·戶科。
○準致仕·都禦史等官張鼐等未納糧草,依遼東時價折銀上納。以鎮守·遼東·右·都督等官毛倫 等會奏:“各犯□□日久,艱苦萬狀。”故也。
○庚寅己時,南方流星如彈,青白色,有光起自中天,而流至東南,近濁謂之晝見。
○宣府獨石等處有功官軍,已行升賞。太監陳貴等覆奏:“沖鋒破敵,鏖戰官軍宋暕等三十九人,宜量升。”得旨:“各升一級。”於是,兵科·都給事中趙鐸等劾:“貴及總兵官白玉、右·僉都禦史鄧璋、市恩壞法罔上,欺公紀公。禦史郭東山不開被創實跡,恐有詐冒。乞罷暕等賞,正貴等罪。”上是之,革暕等所升職級數;貴、玉、璋、市恩撓法之罪而姑宥之,仍奪玉俸三月,璋 俸六月;下 東山錦衣獄,杖之三十,令為民。且諭兵部:“查宣德、正統、天順間賞格,有無沖鋒破敵、鏖戰諸名色以聞。”於是,兵部備查正統以來賞格,則鏖戰之名,昉於天順元年,沖鋒破敵之名,昉於成化十五年。得旨:“天順以前既無鏖戰等名,則從前由此而升者,俱當查革。但年遠人眾,可如前。”詔:“榮其身而止,自後紀功官不得巧立新名。該部、該科其識之違者,罪無赦。”
○寨平等族番人奔蔔少等貢馬及方物,賜彩叚衣物有差。
○辛卯以南直隸湖廣、河南地方災傷,遣官祭告天下名山大川。
○命:“整理兩浙鹽法,都察院·右·都禦史張憲同蒞院事。”
○宥漕運·參將莊椿罪。初,椿奉敕協同總兵官毛銳漕運,兼守淮安。既而,銳罷,以平江伯陳熊 代之,所領敕內,有鎮守淮揚字樣。椿因奏:“所守地方不同,恐妨計處,請換敕。”蓋舊制,參將止兼守淮安,椿不知而誤請也。兵部覆奏,詔:“椿亂法招權,不谙事體,令自劾。”椿既服罪,宥之。
○壬辰以知縣盛鵬、甯溥、張瓛、張纁、鄺約、高嶼、顧英危行;推官張芹,進士李緯、王九峰、汪賜、江萬實、杜昌、章概,教官潘銳、周奎俱為試·監察·禦史。鵬江西道,緯福建道,瓛、九峰河南道,溥廣西道,纁、銳山東道,賜狹西道,奎四川道,約、嶼、萬實雲南道,昌、貴州道,英南京·湖廣道,概狹西道,行四川道,芹貴州道。
○蘇松常鎮地方以旱災,巡按·禦史請蠲減常稅。戶部言:“欲於當免之數,量徵一分五厘,以備漕運。如果災重民貧,準折收輕賫一分。”從之。
○癸巳命錦衣衛·掌衛事·都指揮·同知高得林兼管提督巡捕。
○寧夏地震有聲。
○甲午改翰林院·侍講王王□讚為國子監·司業。時吏部言:“弘治間,侍講劉震、黃珣俱升春坊·諭德,掌司業事。蓋欲循例,轉王□讚一階也。”瑾矯旨,責吏部妄引夤緣之例,仍以對品改之。
○改江南·把總運糧·署都指揮·僉事 陸潮為遮洋·把總,以建陽衛·指揮·僉事 郭冕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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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三年冬十月
○乙醜朔,享太廟。
○遣內官祭司井之神。
○丁卯泰寧等衛·都督孛來罕等差頭目納挨等貢馬,賜宴並彩叚衣物有差。
○遣科道官各十員,查盤各邊糧草馬匹。戶部用劉瑾議:“每年九月,差官查究糧草出入,及馬匹羸壯。”有旨:“仍令緝事衙門,分行密察。有徇私懷事者,具實以聞。”時瑾竊柄,假公售私,中傷善類,官校伺察,濫及無辜者多矣。
○初,巡按·廣西·禦史盧翊 督造紀功奏冊未就,升湖廣僉事去任矣。有旨:“責其違慢,令科道官記之。”會翊 以進表至京,科道官有言,翊 亦上章辯豁。得旨:“翊 既去任五月,其已之。但具奏分豁,而以瘴煙毒矢為辭。為國忘身,豈可憚勞。況翊 止紀功,非親冒矢石之人,泛言不忠,令首實以聞。”既而,翊 上自劾,詔以詭辯不實,令致仕。
○四川·播州·宣慰使司差長官何烜 等貢馬,賜彩叚鈔錠有差。
○己巳升大寧·前衛·指揮使江諒為署都指揮·僉事,坐顯武營。
○辛未整理·糧儲·戶部·左·侍郎韓福奏:“湖廣地方,自弘治元年,迄於正德二年,所屬武沔等府州縣寶慶等衛,所積欠稅糧、屯糧,共六百二十七萬一千石有奇。歷年巡撫·都禦史等官鄭時等一千一百八十二員,失於查催,以致倉廩空虛,官軍缺用,宜究治。”戶部議:“如所奏,但各官任有久近,負有多寡,又有遇例除豁,專管兼管,及或遷、或去、已黜、已死不同。其見任者,宜行福核實逮問;已遷已去者,行各該巡按禦史,因其情罪輕重,而究治之;黜者死者,請裁定。”有旨:“湖廣地方,軍民貧困,朕甚憫恤。軍儲缺乏,尤宜斟酌區畫。福先已奏,留漕粟及收武職生員等所輸銀頗多。今乃不遵敕旨,任意苛歛。弘治十六年以前,稅糧經赦者,俱不除豁。遠年官員,又一概參奏,甚非朝廷委任安民之意,其令具實自劾。負欠錢糧已徵在官者,可以漸查解。諸官之死在十八年以後,致仕在十五年以後,並遷官見任者,俱如例定等陪償。然不可假以追徵為名,恃威勸借,逼民逃竄。吏部仍舉能任賑濟之事者二員,以聞。”既而,福奏:“徵完糧二百二十餘萬石,已足軍士數年之用。今境內旱甚積欠未完者,乞暫停徵。”戶部議:“從福言。”且請:“仍留該省今年兌運糧二十五萬石,以備賑饑。而輸福所收事例銀四十餘萬兩入京,以補漕運之數。”又言:“河南亦有災甚府分宜,急遣大臣並賑之。”詔:“可,召福回京。”於是,命南京·工部·右·侍郎畢亨兼右·僉都禦史代福,並賑河南汝南等處。
○癸酉錦衣衛·帶俸·指揮使劉俸陳乞,見任管事自敘才略節概,其詞甚誇。事下,兵部尚書 曹元等亦言:“其才可用。”得旨:“今蒞南鎮撫司事。”俸,尚書 宇子也。
○以地方災傷,停南京各項工程。從南京·工部·尚書 韓重等奏也。
○甲戌命彭城伯張信子欽 襲爵。
○大通事 王喜 等奏:“哈密使臣寫亦虎仙等來貢,夾帶私物,虛糜供結,所賜盡於京師鬻之。其屬留邊者,俱未沾及,宜加禁治。”通事官給由,例不由禮部,而尚書 張昇啟之,乞如舊便。禮部奏覆:“各夷朝貢例,許稍挾私貨以來。蓋羈縻遠人,宜俯順其情,而不可過防,以傷其向化之心也。且哈密城池之覆,寫亦虎仙 亦與有勞。今效順而來,須加寬假,以示恩意。其獲賜而鬻之者,亦宜從便。蓋所得鈔錠數,多輸之於彼。既無所用,而載之於途,大有所費。宜移文彼處鎮巡等官,聽其量帶方物,未京貿易,但不可入境市物,以勞驛傳。其留邊夷使之賜,審無欺克,聽其自便可也。通事官進身,既由本部,則考滿之日,其歷官月日臧否非,本部難盡知之。且屢奉欽依譯字,並通事人員,該部並大通事,按季較試業,不精者罷之,喜 言非是。”上是之,命:“各夷進貢,毋得入境市物,其以物售之者,治以重罪。存留夷人賞賜,令鎮巡官審處。通事考滿,如例勿改。”
○乙亥賜金齒騰沖等處參將·署都指揮·僉事 沐崧織金飛魚文綺一襲,從其請也。
○裁革遵化縣縣丞、主簿各一員,以地小官冗,從民請也。
○錦衣衛·指揮·僉事·大通事 王喜 等言:“會同館大使等官,不能鈐束。夫牌人等,乞俱聽各國通事序班等官約束。朔望,仍欲本館官吏率之來聽已令。”章下,兵部議謂:“本館諸物,先設禮部主事一員理之,各色通事亦聽約束。蓋通事之職,止於傳譯夷語,不可以侵禮部之官。今主事雖已裁革,可仍添設不然,則主客司額設員外郎主事,亦可更番管理。”得旨:“令所司官,歲更一員理之。且諭令今後諸司書辦人等,不許撥置主使,事覺必罪不宥。”時喜 等供事豹房,陰有所倚,欲奪諸司事權,以便己私。然兵部·尚書 曹元與劉瑾親厚,亦足以抗之,故其計不得騁焉。
○丙子太子·太保·禮部·尚書 周經以病力求致仕。上允之,命有司給食米月四石,役夫歲四人,遂令南京·戶部·尚書 林泮亦致仕,有司給月米、歲夫半經之數,並賜誥命馳驛歸。己而,經以病未愈,且值寒不可以風,乞依男兵部·郎中曾,暫寓京邸,便醫藥。久之,經又以不能陛辭請。詔皆許焉,仍賜敕遣之。
○戶部奏:“差主事 李緋至淮安府常盈倉,蒞收糧斛,請批馳驛以往。”詔以妄引馳驛事例,令陳狀。尚書 劉璣等具奏伏罪,且查其例昉於成化七年,既宥璣等。覆令查其時理部事者,尚書為楊鼎,侍郎為陳俊,郎中為盧茂,皆已死矣。詔:“各官既死已之,仍諭諸司有妄引事例,並恣意增添者,俱令改正,再蹈前轍,必重治不宥。”
○鴻臚寺奏:“本寺職掌朝貢禮儀,故有司賓署十八國通事之設,欲其閑習朝儀兼通夷語,而便於行禮也。大通事 王喜 奏,各國通事勿於該寺畫卯,則事無統屬,非祖宗設官之意。”詔:“如舊制行之。”
○禮部以大通事 王喜 奏:“雲南百夷、緬甸及宣慰土官衙門,例應三年一貢,今皆不通,宜移文鎮巡等官,以時促之。”上曰:“土官貢賦,自有舊制,其勿紛擾,仍行各省鎮巡官知之。”
○丁醜詔:“歲給蜀王世子讓栩祿米三千石,俱支本色,不為例。”時蜀王薨,世子奏祿米截日住支,家眷無以供贍,故有是命。
○命:“給事中何紹正、盧綸、李陽春、吳玉榮、薛金、胡洪、張賢、林文迪等查盤大同、宣府、遼東、甘肅等處糧草,並點視馬匹。其貴州地方糧草,但令巡按禦史兼理之。”
○升濟陽衛·指揮使高謙 為署都指揮·僉事,守備洮州地方。
○夷人兀弩骨赤等進駝馬來降,賜兀弩骨赤銀三十兩,伯牙思忽二十兩,餘各五兩。已而,以兀弩骨赤為錦衣衛·副千戶,給月廩三石;伯牙思忽為頭目,月廩二石;伯兒合等十二名,俱送充禦馬監·勇士,仍命工部給之居舍。故事夷人歸義者,皆送兩廣安置。兀弩骨赤等本山西人,其父為虜所掠,屬虜酋脫□□部下。因虜相讐殺得隙,率其族二十一人來降。兵部言:“其背夷即華,誠悃可憫。”故有是命。
○戊寅升兵科·左·給事中鄒文盛為戶科·都給事中,戶科·右·給事中胡煜、工科·右·給事中胡洪、兵科·給事中張禬俱為左·給事中。煜 吏科,洪戶科,禬刑科。禮科·給事中張賢、兵科·給事中胡玥、刑科·給事中李憲、禮科·給事中於聰俱為右·給事中。賢吏科,玥禮科,憲兵科,聰刑科。
○己卯以吏部·左·侍郎白鉞為禮部·尚書,都察院·左·都禦史陳金為南京·戶部·尚書。南京·都察院·右·都禦史張泰升戶部·尚書,令致仕。
○卯時,金星晝見於辰,數日不止。
○庚辰大學士李東陽上曰:“臣患病乞休,仰荷勉留之諭,重以調理之辭,德並乾坤,恩同父子。竊念臣舊侍儲宮,已閱八年之上,叨逢新化,又將四載於茲。中間患病在家,輒廑存問,上章請老,疊賜慰留。顧臣何人,獨沐斯典?身非草木寧不知恩,所以力疾趨朝,靦顏供事,惟圖報國,不敢言私。但臣體質薄弱,稟自天生,病勢纏綿,厄於命數,顛濟困頓,日甚於前。況內閣非養病之地,三孤非竊祿之官。昏迷之志,安能理庶務之繁。衰備之人,豈可班百僚之首。捫心內顧,實不自安。伏望聖慈體物,洞燭臣衷,湣臣衰老之情,誠非得已。解臣機務,特許退休。”上曰:“卿累朝耆德,譽望隆重,朕方委任,讚理化機。有疾已嘗命醫調治,宜亟出以慰朕懷,不必固辭。”
○辛巳詔:“停止鳳陽軍器物料,並不急工程。惟已徵及造完者,解部。”以地方連年災傷,故也。
○壬午誠孝昭皇後忌辰,奉先殿行祭禮,命駙馬·都尉游泰祭獻陵。
○四川·酉陽·宣撫司·護印舍人冉廷璽差人貢馬,賜彩叚鈔錠有差。
○四川·雜谷·安撫司,並撫回上草坡寺部等寨番僧·頭目,進貢方物,賜彩叚衣服有差。
○刑部會多官審錄:重囚得情可矜疑者十八人,具獄上請。得旨:“減等充軍者十三人,監候者二人,以婦女釋放者三人。”
○癸未註·金齒·右·參將署·都指揮·僉事 沐崧於錦衣衛·帶俸。
○命遼東·廣寧衛·故·達官·都指揮·僉事 宋寧哈答 男堂襲為本衛·指揮使。
○升賞甘肅·明水湖有功官軍二千五十八人有差,賞左副總女白琮、右副總兵把琮各纻絲二襲、白金十兩,右·參將吳纮、游擊將軍徐謙 半之。
○夜,月犯天樽下星。
○甲申詔:“代府·鎮國將軍奇洢祿米,仍準支本色五百石。”先是,奇洢有罪,革去祿米三分之一。至是,母劉氏為子伏罪,且以用度不敷為言,從之。
○韓府·通渭王 偕浢薨。王,恭靖王第二子,母妃高氏,成化丁酉生。弘治戊申,封長子。壬戌,襲封。至是薨,輟朝一日,賜祭葬如例,謚曰:“恭裕”。
○乙酉歸德州民田虎山妻王氏一產三子,命給鈔米如例。
○丙戌以戶部·左·侍郎吳文度 為南京·都察院·右·都禦史,都察院·左·僉都禦史張彩為吏部·左·侍郎,通政司·通政使王敞為兵部·右·侍郎,仍掌通政司事。
○曉刻,金星犯亢宿南第一星。
○以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劉洪為右·都禦史,總督兩廣軍務,兼理巡撫。
○以徽州府·知府 何歆為山西·布政司·左·參政。
○輸太倉銀十五萬兩於宣府,十萬兩於大同,以償商價。各邊商人,類多勢要之家,假名射利,閭裏豪猾,相附為奸,所獲較其所費,奚趐倍蓰。於是,內帑之財,半為私門有矣。
○丁亥戶部會議總督漕運,及巡撫·蘇松·都禦史所上事宜:“一 各州縣兌糧,一衛兌支不盡,方許易衛,勿輒分析,以啟弊端。一 水次各倉有收多支少者,聽漕運衙門從宜撥補支運。災傷地方,量折徵銀,而以支運之糧充其數。一 兌糧,宜委府州正官一員催督。事畢,方許回任。一 各運旗軍多老疾逃故者,貧軍為之包運,雇役甚累,宜查補。一 江南正糧正耗徵本色外,其餘耗米石折銀五錢,軍民兩便。江北、山東、河南概徵本色,宜如江南例行之。一 舊例,江北運船限七月初完糧,江南限八月初。今江北三總水次既改遠,宜稍寬其限。一 運官有罰無賞,非所以示勸懲。請自今三年以上,勤慎有勞者,許具奏旌勸。一 運官有缺,宜令把總官訪舉,聽漕運衙門取用。一 安慶運軍往江南兌運,宜如例給行糧三石。一 軍旗病故者,給棺歛銀,官三兩、軍二兩,仍恤其家。一 水次各倉改兌糧米,遵行已久,而議者又欲覆支運之法。今各省災傷,宜仍舊改兌。一 蘇松荒歉,宜勸諭富家分谷賑濟。”議上,詔:“以水次改兌,準行一年,果便再議。其勸諭賑濟,須人樂從,不許官吏擾害地方,餘俱準擬。”
○江西·撫州府·通判藍章先任禦史,嘗巡按宣大,以處置邊儲罰米三百石矣。又以巡庫時,折放布疋,方逮系。巡鹽時,拖欠課銀,坐倍償。奏辯三罪,一時俱發。雖盡鬻家產,不能充贖,乞核實量為末減。有旨:“章折放布疋,拖欠鹽課之罪,準開釋。其加罰米二百石,並輸大同。”
○婺源縣朱熹十代孫 熿奏:“在婺墳產,為富家所侵。且有以同姓冒免差役者,乞行禁治。”禮部覆奏,上曰:“朱子墳產既年久蕪沒,令府縣官查處禁約,毋容富豪侵占。凡僉差役,須審其果為後裔,乃如例覆之。”
○戊子戶部議覆:“榮王奏乞湖廣常德府香爐洲等處水旱田地,已經多官踏勘明白。實民間以漸開墾之數,初無常稅,宜行該府如數管業,召人佃種納租。原墾人戶願種者,聽該府仍禁約,管莊官員不得恣橫擾人。”詔:“可其奏。”
○己醜以行人王昂,知縣金賢、熊紀、李學曾、葉良,推官葉相,進士周金、呂經、朱璣、安金為給事中。昂、賢、璣兵科,紀、學曾、相刑科,周金戶科,安金、經禮科,良南京·戶科。
○準致仕·都禦史等官張鼐等未納糧草,依遼東時價折銀上納。以鎮守·遼東·右·都督等官毛倫 等會奏:“各犯□□日久,艱苦萬狀。”故也。
○庚寅己時,南方流星如彈,青白色,有光起自中天,而流至東南,近濁謂之晝見。
○宣府獨石等處有功官軍,已行升賞。太監陳貴等覆奏:“沖鋒破敵,鏖戰官軍宋暕等三十九人,宜量升。”得旨:“各升一級。”於是,兵科·都給事中趙鐸等劾:“貴及總兵官白玉、右·僉都禦史鄧璋、市恩壞法罔上,欺公紀公。禦史郭東山不開被創實跡,恐有詐冒。乞罷暕等賞,正貴等罪。”上是之,革暕等所升職級數;貴、玉、璋、市恩撓法之罪而姑宥之,仍奪玉俸三月,璋 俸六月;下 東山錦衣獄,杖之三十,令為民。且諭兵部:“查宣德、正統、天順間賞格,有無沖鋒破敵、鏖戰諸名色以聞。”於是,兵部備查正統以來賞格,則鏖戰之名,昉於天順元年,沖鋒破敵之名,昉於成化十五年。得旨:“天順以前既無鏖戰等名,則從前由此而升者,俱當查革。但年遠人眾,可如前。”詔:“榮其身而止,自後紀功官不得巧立新名。該部、該科其識之違者,罪無赦。”
○寨平等族番人奔蔔少等貢馬及方物,賜彩叚衣物有差。
○辛卯以南直隸湖廣、河南地方災傷,遣官祭告天下名山大川。
○命:“整理兩浙鹽法,都察院·右·都禦史張憲同蒞院事。”
○宥漕運·參將莊椿罪。初,椿奉敕協同總兵官毛銳漕運,兼守淮安。既而,銳罷,以平江伯陳熊 代之,所領敕內,有鎮守淮揚字樣。椿因奏:“所守地方不同,恐妨計處,請換敕。”蓋舊制,參將止兼守淮安,椿不知而誤請也。兵部覆奏,詔:“椿亂法招權,不谙事體,令自劾。”椿既服罪,宥之。
○壬辰以知縣盛鵬、甯溥、張瓛、張纁、鄺約、高嶼、顧英危行;推官張芹,進士李緯、王九峰、汪賜、江萬實、杜昌、章概,教官潘銳、周奎俱為試·監察·禦史。鵬江西道,緯福建道,瓛、九峰河南道,溥廣西道,纁、銳山東道,賜狹西道,奎四川道,約、嶼、萬實雲南道,昌、貴州道,英南京·湖廣道,概狹西道,行四川道,芹貴州道。
○蘇松常鎮地方以旱災,巡按·禦史請蠲減常稅。戶部言:“欲於當免之數,量徵一分五厘,以備漕運。如果災重民貧,準折收輕賫一分。”從之。
○癸巳命錦衣衛·掌衛事·都指揮·同知高得林兼管提督巡捕。
○寧夏地震有聲。
○甲午改翰林院·侍講王王□讚為國子監·司業。時吏部言:“弘治間,侍講劉震、黃珣俱升春坊·諭德,掌司業事。蓋欲循例,轉王□讚一階也。”瑾矯旨,責吏部妄引夤緣之例,仍以對品改之。
○改江南·把總運糧·署都指揮·僉事 陸潮為遮洋·把總,以建陽衛·指揮·僉事 郭冕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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