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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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四十一
正德三年八月
○丙寅朔。兵部奏:“宣大二鎮,自今年正月以來,虜賊侵擾,我軍屢敗之。雖所獲不多,實足以折其方張之勢,是固將士效力,而守臣運謀,功不可誣。乞均加獎勞,以責將來。”詔:“二鎮節有警報,設策禦敵,念官軍勞甚。侍郎文貴並鎮守巡撫官·副總兵,各賞纻絲二表裏、羊二只、酒十瓶;游擊參將、分守、守備內外官員,並巡按·禦史賞,各半之;管糧·郎中及方面官,各纻絲一表裏;二鎮官軍,各布一疋。”
○丁卯釋奠先師孔子,遣大學 李東陽行禮。
○戊辰祭大社、大稷,遣新寧伯譚祐代行禮。
○太監李榮奏:“內府甲子庫,收貯闊白三梭布,舊賞內官內使用之。邇來,內外蒞其事者,交通受賂,乃混同贓罰等物,以充文武官折俸包兒,以致庫藏空虛,供賞缺乏,乞遣官查究。”於是,命司禮監·左·少監張淮、給事中張雲、禦史王註、戶部·郎中董銳查盤:計折俸己支者為布八萬六千六百餘疋,虧欠者又萬有九千五百餘疋。遂論建議停徵,及擅擬折俸者之罪。內外官當究問者,凡一百七十三人。戶部議覆:“內官張誠、侍郎王儼、給事 任良弼、禦史藍章、主事 劉思賢等十三員,已逮問。尚書 顧佐、李鐩,給事中張維新等五十二員,已奪俸。其該庫大使何綸等三人,及給事中李祿等二十五人,禦史饒榶等四十一人,以陳言附合;都禦史彭禮,以折銀違例;尚書 曾鑒等五人,及郎中徐鍵等二人,以查處未詳;給事中鄒軒等八人,以估計未當。內官王堂等十四人,以失於覺察法,應究問。然其中遷官去任事故者多矣,敢以請。”有旨:“各官見逮問者,俟獄成以聞。何綸等令巡按禦史,逮系來京,送鎮撫司鞫問。李祿而下以連及者眾,姑宥之,各罰贖罪米百石。顧佐、李鐩及 張維新等既奪俸,王堂等到庫未久,俱不究。仍令戶部將前後罰俸並贖罪米,一同收貯,年終並上其數。”未幾,再命淮等:“通盤十庫,皆有不應折俸,輒擅估計之弊,再劾內外失事官。”戶部覆奏,有旨:“奪郎中白圻俸五月,鐩、維新等前已被罰,及內官楊恩、劉偉等,俱宥之。內官閻紀等既逮系,俟問結以聞。”淮等又言:“贓罰庫折俸,當美惡相兼,仍配定包封,以杜揀換。各官積留惡物,損壞數多。”戶部覆奏,有旨:“再宥被罰者。惟給事中鄒軒以他罪逮系,令所司並鞫。”俄又有旨:“促具獄,杖劉思賢二十,勒致仕。”
○革監察·禦史王潤 職。潤 巡鹽浙江,以督價遲延,為戶部所參。命下錦衣衛獄。瑾欲重其罪,法司承望風旨,遂擬監守自盜。得旨:“潤 承委巡鹽,隱匿正課,致誤邊計,令錦衣衛杖之三十,發為民。因著為令,後有違者,置之死,仍令榜示諸鹽場。”
○己巳升都察院·左·僉都禦史劉瓛為右·副都禦史。瓛巡撫遼東,奏欲將各衛鹽場,召商報中糴糧,以備軍儲。戶部請行其言,詔:“以瓛不負重托,進一級。”吏部以憲臣無從三品銜,故升今秩。
○南京·守臣奏:“都城民家火起,延及數百家,男女死者九人,其間貧不自存者甚眾,請賑濟之。”詔:“南京戶部遣官同應天府長吏,發上元江寧二縣倉糧,驗口賑濟,毋致失所。”
○給總督蘇松等處糧儲關防。以都禦史羅鑒奏:“糧儲事重,出納文書,恐有奸弊,當預防也。”
○庚午升河南·右·布政使南鏜為左·布政使。
○賜鎮守·山西·副總兵·都指揮葉椿織金飛魚文綺一襲,從其請也。
○恭勤夫人李氏卒,上命賜祭治葬,太常寺歲時祭享。
○癸酉升浙江·按察使屈直為河南·右·布政使。
○命吏部·尚書 許進致仕,罰左·侍郎白鉞俸三月,文選郎中·員外郎·主事俸五月。時劉瑾欲遷 劉宇,吏部急罷進。會南京刑部缺郎中,進等署員外郎主事 劉吉、餘祜 二人請補。瑾坐以不用實授者,而用署職者為鉞制除官,責進吐實進言,因無實授者,故以署者上,亦故事也。瑾又謂其不輸情,內批三覆詰難,進不得已請罪,竟罷之,而波及 鉞等雲。
○命浙江·紹興衛·指揮·同知馮恩於本都司管理屯田,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調山東·把總·漕運·指揮·同知李正把總通州等九衛糧運,而以臨清·指揮·同知陳言 代正,各仍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淮府順昌王以迎敕為名,出城游玩,懼罪,請貸於淮王。王責其教授不能阻勸,有司及守巡官以聞。詔:“王私出城,有違祖訓。既能悔過,置之,仍令逮問其隨從者。”
○甲戌遣戶部·侍郎林泮祭太倉之神。
○遣順天府官祭宋丞相文天祥。
○命右軍·都督府·都督·僉事 李昂南京·右軍·都督府·僉書。
○升賞密雲黃崖口關獲功官軍十人有差,賞太監王忻、參將楊恭各纻絲一表裏、羊一只、酒十瓶。
○乙亥孝慈高皇後忌辰,奉先殿行祭禮。
○命河南·都司·捕盜·署都指揮·僉事 徐節,兼管屯田。
○升守備河南南陽等處指揮·僉事 馬雄為署都指揮·僉事。
○丙子禮科·給事中曾大顯等奏:“查盤延綏等處倉庫糧料,浥爛糠秕者三萬六千餘石,布疋浥爛者三萬三千三百二十餘疋。由管糧僉事 宋禮 等巡督欠嚴,巡撫右都禦史熊繡等總理無方,俱當究。及先次盤糧給事中丘俊 等不行查參,亦有違戶部議法,固當治,但各官多遷去者,且奏辯有辭,請裁定。”詔:“免提問。其糧料布疋全爛者,戶部定與分數陪補。布疋尚有可用者,仍令巡撫官折筭支用。”
○調翰林院·學士張芮為鎮江府·同知,監察·禦史湯沐為武義縣·知縣。沐奉命督理河東鹽課,芮家在河東時有鹽場,牙行仝寅與義官王重爭利互訐,以重與芮有連,疑芮陰庇之,為之囑沐,乃並訐 芮、沐及運使李德仁 等。下巡按勘問事,皆無實,但劾德仁 勸借銀亦多浪費,刑部以請。詔:“逮問德仁 而,調芮、沐外任。”
○戊寅給武靖伯趙弘澤歲祿千石,本色折色均支。
○兵部奏:“清查給過延綏三十六營堡,自弘治十一年十二月起,至正德二年終止,太仆寺發到並本處收貯樁朋、屯田、地畝、鹽價等銀,二十八萬三千八十兩有奇;收買及關領並陪補馬,共四萬九千三百五匹。”詔:“令鎮巡官嚴督官軍飼餋,毋致耗損。違者,罪之。”
○升分守·松潘·副總兵張文淵 為署都督·僉事·銓註·中軍·都督府管事,以協守·松潘·左·參將昌佐代文淵,府軍·前衛·都指揮·僉事 高鸞代佐。
○狹西·雙山堡·把總·都指揮·僉事等官宋英等,坐不禁所部侵欺馬價。給事中曾大顯等劾之,詔:“英等下巡按禦史逮治以聞。官軍侵欺馬價,照數追完。倒死馬匹,嚴限買補。”
○己卯改太子·太傅·兵部·尚書 劉宇為吏部·尚書。
○山東·登州府豐益、廣積二庫,所收登寧等八場折鹽布疋,例以海船運赴遼東,分給軍士。近因船壞未修,不能轉運,歲久積多,無所於貯,恐致腐壞。欲借充沿海軍士月量,且請折收銀價。戶部議:“移文巡按禦史,督二司守巡等官,核其所積之數。以見在海船陸續運送遼東,仍嚴督該衛修船備用,不得仍前折銀,致誤邊計。”有旨:“令輸所積布,赴京庫收用,不必往覆延滯。遼東官軍,今年俸糧,戶部別為計處,務令兩便。海船,仍令所司修造,毋致廢弛。”於是,戶部覆奏:“輸京之布,其鮮潔可用者,可四十萬疋,每疋折銀二錢五分,則為銀十萬兩,宜兌支本部。及太倉銀運送遼東,以作官軍俸糧。”有旨:“疋折銀二錢。”時已停年例輸邊之銀,乃覆取輸邊之布入京,而以銀折之。瑾之好為紛更如此。
○升四川·成都·後衛·指揮使陸震為本都司·署都指揮·僉事,兼管屯操。
○庚辰賜楚王書院額曰:“正心”,從其請也。
○辛巳初,憲宗賜惠妃弟錦衣衛·百戶郭勇,靖海縣莊田二所共二千三百七十八頃五十畝。歲久為人侵種,屢請差官查勘,訟久未平。至是,勇弟仲良覆以為請,乃命戶部·署員外郎張鳳羾覆勘,為永業者一千八百二十八頃六十四畝,為百戶張琮等所侵者一百四十五頃七十二畝,為海水渰沒者又若幹畝。因劾:“節委勘官、戶部員外郎吳紀等十六人,會州衛指揮張經等四人不行審實,朦朧斷給,以致連年奏擾,俱有罪。”戶部議覆,有旨:“令巡按·禦史逮琮等五十四人,監追占種積年子粒。罰紀等十六人各米五百石,經等四人各三百石以贖罪。”十六人者,惟按察使黃珂、驛丞李璽、知州刑政見任,餘皆致仕罷黜,且有物故者矣。如丁信特河間府一經歷,郭哲特靜海一主簿,而罰米之多如此,冤哉冤哉。
○升羽林·前衛·指揮使張鉞為大寧·都司署·都指揮·僉事,管領春班京操。
○司禮監·太監劉瑾傳旨:“改惜薪司外新廠為辦事廠,榮府舊倉地為內辦事廠。”時既立西廠,以谷大用領之。瑾又立內廠,自領之,以張其威。京師謂之內行廠,比東西二廠尤為酷烈。中人以微法,往往無得全者。市井游食無業之人,如酒保、磨工、鬻水者,皆逐之四出。千餘人集於城外東郊,持白挺劫人,聲言自分必死,欲甘心剌瑾,瑾懼乃覆之。瑾又令寡婦盡嫁,及停喪未葬者,盡焚棄之,京師哄然,瑾恐有變,乃罪其首倡言者一人,以安眾心,皆立內廠後事也。
○壬午敕戶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楊廷和進少保兼太子·太保,尚書·大學士仍舊。廷和辭免,上曰:“卿文學才行,推重士林,講讀輔導,積有勞勚。特茲加秩,尚勉副朕意,慎勿固辭。”
○癸未升甘肅·總兵官·都指揮·僉事 衛勇為右軍·都督府·署都督·僉事。
○給事中等官曾大顯等參奏:“延綏·巡撫·都禦史陳壽及管糧·僉事 蘇泰、唐希介,嘗那借官銀以充他用。榆林衛·百戶趙鐸等扣剩官銀,不以還官。指揮張錦 管理不嚴,其下有侵欺馬價者,俱有罪。”時壽已致仕,泰、希介 俱去任矣。詔:“鐸、錦 等行禦史逮問,壽、泰、希介 仍待查明所用之數以聞。”
○甲申戶部議覆大學士李東陽等所奏言:“各處管理糧草,俱有專官。其巡撫都禦史等官,不過總領其事。果有侵盜,自宜如法追陪。若止是督理不嚴,宜從寬減或罷黜不用。”內批:“糧草,國家重務。巡撫總理等官,委托非輕。既治邊無方,以致浥爛糠秕百有餘萬。及事發罪坐,倉官小民監追至死,何以陪償。且巡撫加以參總督等名,尤難辭責。如錢鉞之擅改祿米,張縉、馬中錫等之不職,王時中之酷暴,許進之鉞制選官,劉健、謝遷、韓文等之無知叩闕,猶有不能盡舉者。似此鉞律之罪不治,希為然。”東陽等所奏止及糧餉,而逆瑾矯旨,乃概責健等,以洩其怒。其專權亂政,往往強辯如此。
○乙酉夜,月犯天街上星。
○丙戌升湖廣·按察司·副使張遇為浙江·按察使。
○祭太歲、風雲、雷雨、岳鎮、海瀆、山川等神。
○遣旗手衛官祭旗纛之神。
○夜,月犯六諸王東第一星。
○太監劉瑾傳旨:錦衣衛·帶俸·指揮使谷奉、張友,俱升都督·同知。
○丁亥憲宗純皇帝忌辰,奉先殿行祭禮,遣駙馬·都尉蔡震祭茂陵。
○命南京·錦衣衛·指揮·僉事 趙永輝巡視屯田。
○戊子升兵部·左·侍郎曹元為兵部·尚書,改刑部·左·侍郎才寬為兵部·左·侍郎。
○升戶部·右·侍郎林泮為南京·戶部·尚書。
○升協守·延綏·副總兵·署都指揮·僉事 侯勳,織金飛魚文綺一襲,從其請也。
○守備鳳陽等處太監黃準奏稱地方災傷,乞存留京操官軍防守。許之。
○山東曹州等處賊首趙實等,劫掠鄉鎮,欲與歸德已擒妖賊 趙忠為亂,守臣以聞。詔:“山東鎮巡三司等官捕之,毋致滋蔓。並行河南兩直隸鄰境集兵防守,仍查訪趙忠等被系事情,有無屈抑,馳奏處治。軍民能擒斬賊首者,如例升賞。賊眾能自相擒斬其首者,升賞亦如之。自首者,免罪。”
○罰致仕·山東·按察司·副使李惟聰米五百石,輸大同。罷遼東·游擊將軍金輔於本衛·帶俸·差操,仍罰米五百石。惟聰、輔,俱坐管屯,偽增田糧也。
○下刑部·郎中陳祿、陸棟,員外郎徐樸於都察院獄。元是霸州人,徐振以商販道出保定。番子手 霍章等利其財,以為盜捕,送巡捕指揮王永。永考訊,欲令誣承,遂至死。振妻郭氏奏下刑部,移保定府衛官勘問。日久不報,郭覆擊登聞鼓。適章亦赴錦衣衛自首,刑部乃請究府衛官違慢之罪,而改委他官逮永勘問。詔:“詰責刑部,命錦衣衛官校捕永,及前後委勘官至京,送鎮撫司鞠之。”於是,刑部參:“樸經接管獄,久不決,當逮問。”而內批乃並及 祿、棟 雲。
○己醜升翰林院·編脩沈燾為本院·侍講,以九年秩滿也。
○前分守·松潘·副總兵韓雄以失事謫戍固原。至是,令其子訴失事之後,部下亦有斬獲功,乞以贖罪。兵部覆奏:“人臣有功,不以罪掩,乃宥之,仍許其子恩襲祖職。”
○庚寅賜蜀府·華陽王《仁孝皇後內訓》、《聖學心法》各一部,從其請也。
○狹西·番僧祿竹班丹等入貢方物馬匹,給賞彩叚有差。
○罰兩浙運使等官甯舉、徐紹先、羅欽德、李和俸各三月,仍逮系先任·運使楊奇、晏輅等家屬究治。先是,巡鹽·禦史喬代奏:查浙江蕭山等一十五縣,並蘆瀝等場鹽課司,積欠水鄉草蕩價銀數多。坐奇、輅等違慢,舉等失於查舉嚴並。戶部覆議:“奇等已病故,輅等已黜退。惟舉等見任,宜究。”有旨:“鹽課,國家重事,積斃已深。違慢等官,仍令各該巡按禦史系其家屬追陪,必完乃釋。”由是,奇及同知亢通,副使王迪、李用文、孫簡,判官黃昌雖已死,輅及運使宋明、梁萬鐘,同知趙哲、羅珦、鄭洪,副使李霖,判官李從輔、周思禮、黎盤等,雖已去官,其家屬並逮治。所在騷然,人不自保,鬻田破產,怨聲盈路,刻深之政,日益興矣。
○戶部·尚書 韓文先以伏闕事,忤諸權幸,坐免。至是,追稽任內遺失文冊罪,與先任·侍郎張縉,俱罰米文千石,輸大同倉;縉 半之,輸宣府倉。
○辛卯升汝寧府·知府 蔣昪為湖廣·按察司·副使。
○夜,月犯軒轅右角星。
○癸巳戶部·尚書 顧佐以老病乞休。許之,令有司給月米三石,役夫歲三名,以示優禮。
○晉府平陽王 濟熿以罪被黜久矣,其孫 鐘鋡、鐘鏀、奇溘、奇浟、奇湢、奇溗、表楑、表杠歷三世,猶為庶人。晉王為奏,欲量賜一職。禮部議:“賜職難許,但稱至不能具。衣冠則亦可矜命,特與冠帶,後不為例。”
○甲午巡撫延綏等處·右·副都禦史杜忠以老乞致仕,許之。
○伊王奏:“其姊真丘郡主於其儀賓蔡昇卒之日,以頭觸壁,從夫而死,乞旌表。”禮部核實具題,上嘉其貞烈,表其坊曰:“嘉貞”。
○乙未升光祿寺·卿孫交為戶部·右·侍郎,提督倉場。大理寺·卿張鸞為刑部·右·侍郎,巡撫甘肅·右·副都禦史畢亨為南京·工部·右·侍郎。
○哈密忠順王並都督奄克孛剌等遣使臣脫雲虎力等,來朝貢駝馬,賜宴並賞彩叚衣服有差。
○奪戶部·員外郎李誠俸三月,罰山西·僉事 黃偉米三百石。先是,處置邊儲·給事中等官林文迪等參稱:“巡撫·山西·都禦史劉璟及 誠所管糧草浥爛虧折者多,偉分巡失舉,俱有罪。”璟等合詞奏辯,戶部議覆:“璟已遷官,與偉俱歷仕未久,且無虧折。誠雖有虧折,亦多餘積,似可矜宥。”乃止罪誠偉而宥璟。
○河南府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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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三年八月
○丙寅朔。兵部奏:“宣大二鎮,自今年正月以來,虜賊侵擾,我軍屢敗之。雖所獲不多,實足以折其方張之勢,是固將士效力,而守臣運謀,功不可誣。乞均加獎勞,以責將來。”詔:“二鎮節有警報,設策禦敵,念官軍勞甚。侍郎文貴並鎮守巡撫官·副總兵,各賞纻絲二表裏、羊二只、酒十瓶;游擊參將、分守、守備內外官員,並巡按·禦史賞,各半之;管糧·郎中及方面官,各纻絲一表裏;二鎮官軍,各布一疋。”
○丁卯釋奠先師孔子,遣大學 李東陽行禮。
○戊辰祭大社、大稷,遣新寧伯譚祐代行禮。
○太監李榮奏:“內府甲子庫,收貯闊白三梭布,舊賞內官內使用之。邇來,內外蒞其事者,交通受賂,乃混同贓罰等物,以充文武官折俸包兒,以致庫藏空虛,供賞缺乏,乞遣官查究。”於是,命司禮監·左·少監張淮、給事中張雲、禦史王註、戶部·郎中董銳查盤:計折俸己支者為布八萬六千六百餘疋,虧欠者又萬有九千五百餘疋。遂論建議停徵,及擅擬折俸者之罪。內外官當究問者,凡一百七十三人。戶部議覆:“內官張誠、侍郎王儼、給事 任良弼、禦史藍章、主事 劉思賢等十三員,已逮問。尚書 顧佐、李鐩,給事中張維新等五十二員,已奪俸。其該庫大使何綸等三人,及給事中李祿等二十五人,禦史饒榶等四十一人,以陳言附合;都禦史彭禮,以折銀違例;尚書 曾鑒等五人,及郎中徐鍵等二人,以查處未詳;給事中鄒軒等八人,以估計未當。內官王堂等十四人,以失於覺察法,應究問。然其中遷官去任事故者多矣,敢以請。”有旨:“各官見逮問者,俟獄成以聞。何綸等令巡按禦史,逮系來京,送鎮撫司鞫問。李祿而下以連及者眾,姑宥之,各罰贖罪米百石。顧佐、李鐩及 張維新等既奪俸,王堂等到庫未久,俱不究。仍令戶部將前後罰俸並贖罪米,一同收貯,年終並上其數。”未幾,再命淮等:“通盤十庫,皆有不應折俸,輒擅估計之弊,再劾內外失事官。”戶部覆奏,有旨:“奪郎中白圻俸五月,鐩、維新等前已被罰,及內官楊恩、劉偉等,俱宥之。內官閻紀等既逮系,俟問結以聞。”淮等又言:“贓罰庫折俸,當美惡相兼,仍配定包封,以杜揀換。各官積留惡物,損壞數多。”戶部覆奏,有旨:“再宥被罰者。惟給事中鄒軒以他罪逮系,令所司並鞫。”俄又有旨:“促具獄,杖劉思賢二十,勒致仕。”
○革監察·禦史王潤 職。潤 巡鹽浙江,以督價遲延,為戶部所參。命下錦衣衛獄。瑾欲重其罪,法司承望風旨,遂擬監守自盜。得旨:“潤 承委巡鹽,隱匿正課,致誤邊計,令錦衣衛杖之三十,發為民。因著為令,後有違者,置之死,仍令榜示諸鹽場。”
○己巳升都察院·左·僉都禦史劉瓛為右·副都禦史。瓛巡撫遼東,奏欲將各衛鹽場,召商報中糴糧,以備軍儲。戶部請行其言,詔:“以瓛不負重托,進一級。”吏部以憲臣無從三品銜,故升今秩。
○南京·守臣奏:“都城民家火起,延及數百家,男女死者九人,其間貧不自存者甚眾,請賑濟之。”詔:“南京戶部遣官同應天府長吏,發上元江寧二縣倉糧,驗口賑濟,毋致失所。”
○給總督蘇松等處糧儲關防。以都禦史羅鑒奏:“糧儲事重,出納文書,恐有奸弊,當預防也。”
○庚午升河南·右·布政使南鏜為左·布政使。
○賜鎮守·山西·副總兵·都指揮葉椿織金飛魚文綺一襲,從其請也。
○恭勤夫人李氏卒,上命賜祭治葬,太常寺歲時祭享。
○癸酉升浙江·按察使屈直為河南·右·布政使。
○命吏部·尚書 許進致仕,罰左·侍郎白鉞俸三月,文選郎中·員外郎·主事俸五月。時劉瑾欲遷 劉宇,吏部急罷進。會南京刑部缺郎中,進等署員外郎主事 劉吉、餘祜 二人請補。瑾坐以不用實授者,而用署職者為鉞制除官,責進吐實進言,因無實授者,故以署者上,亦故事也。瑾又謂其不輸情,內批三覆詰難,進不得已請罪,竟罷之,而波及 鉞等雲。
○命浙江·紹興衛·指揮·同知馮恩於本都司管理屯田,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調山東·把總·漕運·指揮·同知李正把總通州等九衛糧運,而以臨清·指揮·同知陳言 代正,各仍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淮府順昌王以迎敕為名,出城游玩,懼罪,請貸於淮王。王責其教授不能阻勸,有司及守巡官以聞。詔:“王私出城,有違祖訓。既能悔過,置之,仍令逮問其隨從者。”
○甲戌遣戶部·侍郎林泮祭太倉之神。
○遣順天府官祭宋丞相文天祥。
○命右軍·都督府·都督·僉事 李昂南京·右軍·都督府·僉書。
○升賞密雲黃崖口關獲功官軍十人有差,賞太監王忻、參將楊恭各纻絲一表裏、羊一只、酒十瓶。
○乙亥孝慈高皇後忌辰,奉先殿行祭禮。
○命河南·都司·捕盜·署都指揮·僉事 徐節,兼管屯田。
○升守備河南南陽等處指揮·僉事 馬雄為署都指揮·僉事。
○丙子禮科·給事中曾大顯等奏:“查盤延綏等處倉庫糧料,浥爛糠秕者三萬六千餘石,布疋浥爛者三萬三千三百二十餘疋。由管糧僉事 宋禮 等巡督欠嚴,巡撫右都禦史熊繡等總理無方,俱當究。及先次盤糧給事中丘俊 等不行查參,亦有違戶部議法,固當治,但各官多遷去者,且奏辯有辭,請裁定。”詔:“免提問。其糧料布疋全爛者,戶部定與分數陪補。布疋尚有可用者,仍令巡撫官折筭支用。”
○調翰林院·學士張芮為鎮江府·同知,監察·禦史湯沐為武義縣·知縣。沐奉命督理河東鹽課,芮家在河東時有鹽場,牙行仝寅與義官王重爭利互訐,以重與芮有連,疑芮陰庇之,為之囑沐,乃並訐 芮、沐及運使李德仁 等。下巡按勘問事,皆無實,但劾德仁 勸借銀亦多浪費,刑部以請。詔:“逮問德仁 而,調芮、沐外任。”
○戊寅給武靖伯趙弘澤歲祿千石,本色折色均支。
○兵部奏:“清查給過延綏三十六營堡,自弘治十一年十二月起,至正德二年終止,太仆寺發到並本處收貯樁朋、屯田、地畝、鹽價等銀,二十八萬三千八十兩有奇;收買及關領並陪補馬,共四萬九千三百五匹。”詔:“令鎮巡官嚴督官軍飼餋,毋致耗損。違者,罪之。”
○升分守·松潘·副總兵張文淵 為署都督·僉事·銓註·中軍·都督府管事,以協守·松潘·左·參將昌佐代文淵,府軍·前衛·都指揮·僉事 高鸞代佐。
○狹西·雙山堡·把總·都指揮·僉事等官宋英等,坐不禁所部侵欺馬價。給事中曾大顯等劾之,詔:“英等下巡按禦史逮治以聞。官軍侵欺馬價,照數追完。倒死馬匹,嚴限買補。”
○己卯改太子·太傅·兵部·尚書 劉宇為吏部·尚書。
○山東·登州府豐益、廣積二庫,所收登寧等八場折鹽布疋,例以海船運赴遼東,分給軍士。近因船壞未修,不能轉運,歲久積多,無所於貯,恐致腐壞。欲借充沿海軍士月量,且請折收銀價。戶部議:“移文巡按禦史,督二司守巡等官,核其所積之數。以見在海船陸續運送遼東,仍嚴督該衛修船備用,不得仍前折銀,致誤邊計。”有旨:“令輸所積布,赴京庫收用,不必往覆延滯。遼東官軍,今年俸糧,戶部別為計處,務令兩便。海船,仍令所司修造,毋致廢弛。”於是,戶部覆奏:“輸京之布,其鮮潔可用者,可四十萬疋,每疋折銀二錢五分,則為銀十萬兩,宜兌支本部。及太倉銀運送遼東,以作官軍俸糧。”有旨:“疋折銀二錢。”時已停年例輸邊之銀,乃覆取輸邊之布入京,而以銀折之。瑾之好為紛更如此。
○升四川·成都·後衛·指揮使陸震為本都司·署都指揮·僉事,兼管屯操。
○庚辰賜楚王書院額曰:“正心”,從其請也。
○辛巳初,憲宗賜惠妃弟錦衣衛·百戶郭勇,靖海縣莊田二所共二千三百七十八頃五十畝。歲久為人侵種,屢請差官查勘,訟久未平。至是,勇弟仲良覆以為請,乃命戶部·署員外郎張鳳羾覆勘,為永業者一千八百二十八頃六十四畝,為百戶張琮等所侵者一百四十五頃七十二畝,為海水渰沒者又若幹畝。因劾:“節委勘官、戶部員外郎吳紀等十六人,會州衛指揮張經等四人不行審實,朦朧斷給,以致連年奏擾,俱有罪。”戶部議覆,有旨:“令巡按·禦史逮琮等五十四人,監追占種積年子粒。罰紀等十六人各米五百石,經等四人各三百石以贖罪。”十六人者,惟按察使黃珂、驛丞李璽、知州刑政見任,餘皆致仕罷黜,且有物故者矣。如丁信特河間府一經歷,郭哲特靜海一主簿,而罰米之多如此,冤哉冤哉。
○升羽林·前衛·指揮使張鉞為大寧·都司署·都指揮·僉事,管領春班京操。
○司禮監·太監劉瑾傳旨:“改惜薪司外新廠為辦事廠,榮府舊倉地為內辦事廠。”時既立西廠,以谷大用領之。瑾又立內廠,自領之,以張其威。京師謂之內行廠,比東西二廠尤為酷烈。中人以微法,往往無得全者。市井游食無業之人,如酒保、磨工、鬻水者,皆逐之四出。千餘人集於城外東郊,持白挺劫人,聲言自分必死,欲甘心剌瑾,瑾懼乃覆之。瑾又令寡婦盡嫁,及停喪未葬者,盡焚棄之,京師哄然,瑾恐有變,乃罪其首倡言者一人,以安眾心,皆立內廠後事也。
○壬午敕戶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楊廷和進少保兼太子·太保,尚書·大學士仍舊。廷和辭免,上曰:“卿文學才行,推重士林,講讀輔導,積有勞勚。特茲加秩,尚勉副朕意,慎勿固辭。”
○癸未升甘肅·總兵官·都指揮·僉事 衛勇為右軍·都督府·署都督·僉事。
○給事中等官曾大顯等參奏:“延綏·巡撫·都禦史陳壽及管糧·僉事 蘇泰、唐希介,嘗那借官銀以充他用。榆林衛·百戶趙鐸等扣剩官銀,不以還官。指揮張錦 管理不嚴,其下有侵欺馬價者,俱有罪。”時壽已致仕,泰、希介 俱去任矣。詔:“鐸、錦 等行禦史逮問,壽、泰、希介 仍待查明所用之數以聞。”
○甲申戶部議覆大學士李東陽等所奏言:“各處管理糧草,俱有專官。其巡撫都禦史等官,不過總領其事。果有侵盜,自宜如法追陪。若止是督理不嚴,宜從寬減或罷黜不用。”內批:“糧草,國家重務。巡撫總理等官,委托非輕。既治邊無方,以致浥爛糠秕百有餘萬。及事發罪坐,倉官小民監追至死,何以陪償。且巡撫加以參總督等名,尤難辭責。如錢鉞之擅改祿米,張縉、馬中錫等之不職,王時中之酷暴,許進之鉞制選官,劉健、謝遷、韓文等之無知叩闕,猶有不能盡舉者。似此鉞律之罪不治,希為然。”東陽等所奏止及糧餉,而逆瑾矯旨,乃概責健等,以洩其怒。其專權亂政,往往強辯如此。
○乙酉夜,月犯天街上星。
○丙戌升湖廣·按察司·副使張遇為浙江·按察使。
○祭太歲、風雲、雷雨、岳鎮、海瀆、山川等神。
○遣旗手衛官祭旗纛之神。
○夜,月犯六諸王東第一星。
○太監劉瑾傳旨:錦衣衛·帶俸·指揮使谷奉、張友,俱升都督·同知。
○丁亥憲宗純皇帝忌辰,奉先殿行祭禮,遣駙馬·都尉蔡震祭茂陵。
○命南京·錦衣衛·指揮·僉事 趙永輝巡視屯田。
○戊子升兵部·左·侍郎曹元為兵部·尚書,改刑部·左·侍郎才寬為兵部·左·侍郎。
○升戶部·右·侍郎林泮為南京·戶部·尚書。
○升協守·延綏·副總兵·署都指揮·僉事 侯勳,織金飛魚文綺一襲,從其請也。
○守備鳳陽等處太監黃準奏稱地方災傷,乞存留京操官軍防守。許之。
○山東曹州等處賊首趙實等,劫掠鄉鎮,欲與歸德已擒妖賊 趙忠為亂,守臣以聞。詔:“山東鎮巡三司等官捕之,毋致滋蔓。並行河南兩直隸鄰境集兵防守,仍查訪趙忠等被系事情,有無屈抑,馳奏處治。軍民能擒斬賊首者,如例升賞。賊眾能自相擒斬其首者,升賞亦如之。自首者,免罪。”
○罰致仕·山東·按察司·副使李惟聰米五百石,輸大同。罷遼東·游擊將軍金輔於本衛·帶俸·差操,仍罰米五百石。惟聰、輔,俱坐管屯,偽增田糧也。
○下刑部·郎中陳祿、陸棟,員外郎徐樸於都察院獄。元是霸州人,徐振以商販道出保定。番子手 霍章等利其財,以為盜捕,送巡捕指揮王永。永考訊,欲令誣承,遂至死。振妻郭氏奏下刑部,移保定府衛官勘問。日久不報,郭覆擊登聞鼓。適章亦赴錦衣衛自首,刑部乃請究府衛官違慢之罪,而改委他官逮永勘問。詔:“詰責刑部,命錦衣衛官校捕永,及前後委勘官至京,送鎮撫司鞠之。”於是,刑部參:“樸經接管獄,久不決,當逮問。”而內批乃並及 祿、棟 雲。
○己醜升翰林院·編脩沈燾為本院·侍講,以九年秩滿也。
○前分守·松潘·副總兵韓雄以失事謫戍固原。至是,令其子訴失事之後,部下亦有斬獲功,乞以贖罪。兵部覆奏:“人臣有功,不以罪掩,乃宥之,仍許其子恩襲祖職。”
○庚寅賜蜀府·華陽王《仁孝皇後內訓》、《聖學心法》各一部,從其請也。
○狹西·番僧祿竹班丹等入貢方物馬匹,給賞彩叚有差。
○罰兩浙運使等官甯舉、徐紹先、羅欽德、李和俸各三月,仍逮系先任·運使楊奇、晏輅等家屬究治。先是,巡鹽·禦史喬代奏:查浙江蕭山等一十五縣,並蘆瀝等場鹽課司,積欠水鄉草蕩價銀數多。坐奇、輅等違慢,舉等失於查舉嚴並。戶部覆議:“奇等已病故,輅等已黜退。惟舉等見任,宜究。”有旨:“鹽課,國家重事,積斃已深。違慢等官,仍令各該巡按禦史系其家屬追陪,必完乃釋。”由是,奇及同知亢通,副使王迪、李用文、孫簡,判官黃昌雖已死,輅及運使宋明、梁萬鐘,同知趙哲、羅珦、鄭洪,副使李霖,判官李從輔、周思禮、黎盤等,雖已去官,其家屬並逮治。所在騷然,人不自保,鬻田破產,怨聲盈路,刻深之政,日益興矣。
○戶部·尚書 韓文先以伏闕事,忤諸權幸,坐免。至是,追稽任內遺失文冊罪,與先任·侍郎張縉,俱罰米文千石,輸大同倉;縉 半之,輸宣府倉。
○辛卯升汝寧府·知府 蔣昪為湖廣·按察司·副使。
○夜,月犯軒轅右角星。
○癸巳戶部·尚書 顧佐以老病乞休。許之,令有司給月米三石,役夫歲三名,以示優禮。
○晉府平陽王 濟熿以罪被黜久矣,其孫 鐘鋡、鐘鏀、奇溘、奇浟、奇湢、奇溗、表楑、表杠歷三世,猶為庶人。晉王為奏,欲量賜一職。禮部議:“賜職難許,但稱至不能具。衣冠則亦可矜命,特與冠帶,後不為例。”
○甲午巡撫延綏等處·右·副都禦史杜忠以老乞致仕,許之。
○伊王奏:“其姊真丘郡主於其儀賓蔡昇卒之日,以頭觸壁,從夫而死,乞旌表。”禮部核實具題,上嘉其貞烈,表其坊曰:“嘉貞”。
○乙未升光祿寺·卿孫交為戶部·右·侍郎,提督倉場。大理寺·卿張鸞為刑部·右·侍郎,巡撫甘肅·右·副都禦史畢亨為南京·工部·右·侍郎。
○哈密忠順王並都督奄克孛剌等遣使臣脫雲虎力等,來朝貢駝馬,賜宴並賞彩叚衣服有差。
○奪戶部·員外郎李誠俸三月,罰山西·僉事 黃偉米三百石。先是,處置邊儲·給事中等官林文迪等參稱:“巡撫·山西·都禦史劉璟及 誠所管糧草浥爛虧折者多,偉分巡失舉,俱有罪。”璟等合詞奏辯,戶部議覆:“璟已遷官,與偉俱歷仕未久,且無虧折。誠雖有虧折,亦多餘積,似可矜宥。”乃止罪誠偉而宥璟。
○河南府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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