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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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再見
江厭從側門出來,兩名法警跟在他身後。
邵宸近五個月第一次見到江厭,就這麽一眼,心如刀絞,疼得他不敢再看他。
江厭的頭發長長了很多,低著頭看不見他的表情,手上的手銬鏈條碰在一起,發出清脆的細微聲響,就是這微弱的聲音讓邵宸震耳欲聾,他咬緊了後牙槽,眼眶泛紅。
他小聲叫著江厭的名字,可他始終沒有擡頭接住邵宸的目光。
邵宸看著江厭緩緩走到被告席,背對著他,法警將他手上的鐐銬解開,他面向審判長擡起頭。
審判長看著江厭,開口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法庭現在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
審判長詢問了江厭的的基本信息,江厭回答著語調平平沒有生氣。
邵宸雙手握拳,指甲都扣進肉裏。
審判長繼續發問:“你是什麽時間因什麽原因被刑事拘留的?”
“2019年6月6日因為捅了人被刑事拘留。”
“在此之前是否受過其他法律處分?”
“沒有。”
“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厭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於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後依法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審判長宣讀著建議的簡易程序,邵宸就盯著江厭,他想看看江厭的樣子,可江厭就像只身一人,誰都不認識一般,連江有為他都沒有看一眼。
審判長又宣讀了庭審過程中江厭的訴訟權力及相關辯護規定:“被告人江厭,是否聽清楚?”
“聽清楚了。”
“是否申請回避?”
“不申請。”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被告人江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合議庭在對你進行訊問時應起立,聽清楚了嗎?”
“聽清楚了。”
“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現在可以向法庭陳述。”
“沒有意見。沒有陳述的。”
“下面公訴人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公訴人發問:“被告人江厭,你在偵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供述是否屬實?”
“屬實。”
“被告人江厭,你是否當庭自願認罪?”
“認罪。”
……
江厭就像被掏空的軀殼,問一句答一句,句句淡漠。
看著這樣的江厭,江有為再也撐不住坐在邵宸旁邊哭了起來,小聲的嗚咽讓邵宸微微張嘴,呼出的氣都帶著顫抖。
審判長翻著眼前的材料:“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應當圍繞案件事實進行舉證、質證。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無爭議事實的證據可以簡化出示,對有爭議的證據應重點出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下面由公訴人出示指控證據。”
“書證:1.受案登記表;2.立案決定書1份、立案告知書1份、拘留證1份、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1份、提請逮捕書1份、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1份、提訊證1份,正式案件來源及偵察程序合法。”公訴人繼續出示物證,“尖銳小刀1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隨案移送清單;先行登記保存通知單、涉案物品情況說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
公訴人拿起旁邊的材料:“經依法查明,被告人江厭具有故意傷害情節。6月6日,被害人孫渺與本案證人鄭素,也就是被告人的生物學母親,發生了口角,被害人孫渺用粗鄙的話語,侮辱鄭素,並且對鄭素實施了毆打。在侵害停止後,被告人江厭惱羞成怒,以本案中的物證捅入被害人孫渺體內,造成了被害人孫渺腎臟功能的損害,經醫學鑒定為重傷二級。被告人江厭對犯罪工具小刀進行指認。”
審判長看向江厭:“被告人江厭,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你聽清楚沒有?請發表質證意見。”
“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被告人江厭有無證據向法庭出示?”
“沒有。”
審判長擡頭:“公訴人、被告人是否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公訴人示意:“不申請。”
“申請。”江厭的辯護律師接上審判長詢問的目光,得到許可後道,“本案中,證人鄭素在案發前苦苦哀求說答應受害人孫渺去賣身,致使被告人江厭情緒激動傷及施暴人,而本案受害人孫渺已然錄音,錄音表明事發時鄭素所說的內容並不屬實,希望檢察院重新搜集證據。下面播放錄音證據。”
鄭素不敢置信的看向孫渺,那人狡猾一笑,她轉而看向邵宸。
邵宸接住鄭素的目光,牢牢的盯著她。
鄭素企圖利用江厭解決掉孫渺,之後又企圖利用邵宸幫她逃離孫渺的控制,步步為營,她太過於相信自己的演技,可她的微表情在邵宸眼裏簡直是把心裏那點兒算計攤開了在邵宸面前,她以為一切都在她的把控之中,實則像個七星瓢蟲,跟著眼前邵宸畫的線,笨拙執拗的爬著。
這段錄音在法庭上被放了出來,
“我什麽時候說過讓你去賣身的話?你兒子跟我打個架,你在旁邊煽風點火,造謠說我讓你去賣身,那可是你兒子,聽見這話不得氣瘋?”
“我又沒說讓他拿刀捅你,他自己動的手。”
“你可真是把自己摘得幹凈,那你為什麽要造這個謠呢我問問你?”
鄭素沈默。
“我再問問你,那刀誰給我拔出來的?”
“孫渺,你自己做的孽怪不得別人。”
“你想借刀殺人是不是,借你親生兒子的刀殺你的老公。”
“那又如何,你這不是沒死嗎?孫渺,你一定會遭報應的。”
一陣開門,摔門的聲音,接著錄音結束。
邵宸看著江厭低下了頭,這段錄音對於江厭來說,實在殘忍,可為了一切可能能給江厭從輕處理的情節都不能放過。
“證人鄭素,這段錄音你有什麽要反駁的。”
鄭素面露驚恐,頻頻搖頭:“法官,孫渺確實說過讓我去□□的話,他當時喝醉了,邊打我邊說的,他自己不記著了,那錄音裏我也沒說孫渺沒說過這句話啊,那個刀是我想要幫他按住傷口止血才拔下來的,那個時候他已經昏過去了,他壓根不知道是誰拔的,他恨我們母子兩,想要誣陷我們,您一定要公平公正啊。”
“證據來源合法,真實,與本案有密切聯系,將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納。”審判長皺著眉頭,“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由公訴人、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等問題展開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被害人孫渺對本案證人鄭素施行暴力侵害,在侵害停止後,被告人江厭與被害人孫渺發生沖突,將一把長12.5厘米的刀插入被害人孫渺體內,致其重傷二級。顯然被告人江厭具有故意傷害情節,考慮被告人江厭有自願認罪,如實供述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孫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建議處以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審判長看向江厭,她眼中恍若帶著疼惜:“被告人江厭,剛才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你是否聽清楚?”
“聽清楚了。”
“針對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有無為自己辯護的?”
江厭的辯護律師示意:“對案件的定性沒有問題,但是關於酌定從輕情節還有幾點辯護意見:第一點,江厭認罪認罰,態度很好;第二點,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害,並取得諒解書;第三點,受害人有明顯過錯,經調查,孫渺有長期家暴鄭素的行為,案發時江厭勇敢制止孫渺對鄭素的侵害,侵害停止後,孫渺轉而對江厭進行了言語及行為上的挑釁和羞辱,在此過程中,江厭只是將鄭素護在身後,孫渺將江厭打倒後,再一次將鄭素暴力推倒,至此,江厭才和孫渺發生行為上的互毆;第四點,介於案件發生是由於親生母親被家暴,與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區分,故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並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應當進行從輕處理;第五點,在案發時,江厭有搶救受害人的意識,並已經拿起手機要撥打急救電話,是被證人鄭素攔了下來;第六點,本案的發生不是基於江厭的性格,由於偶然的外部事件且涉及家人而引起的犯罪,未經充分思考和精心預謀而實施犯罪,應當從寬處理。以上是我關於江厭量刑應當酌情處理的意見,另外關於證人鄭素是否存在有意刺激江厭的情緒激化矛盾,引起江厭對受害人孫渺的仇恨,是否存在使受害人死亡的故意,鄭素是否構成教唆,有以下兩點問題:第一,在江厭有意撥打搶救電話時,為什麽要制止?第二,如錄音內容可見,在案發前鄭素所說的孫渺讓她去賣身的言論可能並不屬實,重點是那為何在當時的情況下,說出這樣的話?請證人鄭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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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厭從側門出來,兩名法警跟在他身後。
邵宸近五個月第一次見到江厭,就這麽一眼,心如刀絞,疼得他不敢再看他。
江厭的頭發長長了很多,低著頭看不見他的表情,手上的手銬鏈條碰在一起,發出清脆的細微聲響,就是這微弱的聲音讓邵宸震耳欲聾,他咬緊了後牙槽,眼眶泛紅。
他小聲叫著江厭的名字,可他始終沒有擡頭接住邵宸的目光。
邵宸看著江厭緩緩走到被告席,背對著他,法警將他手上的鐐銬解開,他面向審判長擡起頭。
審判長看著江厭,開口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法庭現在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
審判長詢問了江厭的的基本信息,江厭回答著語調平平沒有生氣。
邵宸雙手握拳,指甲都扣進肉裏。
審判長繼續發問:“你是什麽時間因什麽原因被刑事拘留的?”
“2019年6月6日因為捅了人被刑事拘留。”
“在此之前是否受過其他法律處分?”
“沒有。”
“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厭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於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後依法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審判長宣讀著建議的簡易程序,邵宸就盯著江厭,他想看看江厭的樣子,可江厭就像只身一人,誰都不認識一般,連江有為他都沒有看一眼。
審判長又宣讀了庭審過程中江厭的訴訟權力及相關辯護規定:“被告人江厭,是否聽清楚?”
“聽清楚了。”
“是否申請回避?”
“不申請。”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被告人江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合議庭在對你進行訊問時應起立,聽清楚了嗎?”
“聽清楚了。”
“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現在可以向法庭陳述。”
“沒有意見。沒有陳述的。”
“下面公訴人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公訴人發問:“被告人江厭,你在偵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供述是否屬實?”
“屬實。”
“被告人江厭,你是否當庭自願認罪?”
“認罪。”
……
江厭就像被掏空的軀殼,問一句答一句,句句淡漠。
看著這樣的江厭,江有為再也撐不住坐在邵宸旁邊哭了起來,小聲的嗚咽讓邵宸微微張嘴,呼出的氣都帶著顫抖。
審判長翻著眼前的材料:“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應當圍繞案件事實進行舉證、質證。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無爭議事實的證據可以簡化出示,對有爭議的證據應重點出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下面由公訴人出示指控證據。”
“書證:1.受案登記表;2.立案決定書1份、立案告知書1份、拘留證1份、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1份、提請逮捕書1份、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1份、提訊證1份,正式案件來源及偵察程序合法。”公訴人繼續出示物證,“尖銳小刀1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隨案移送清單;先行登記保存通知單、涉案物品情況說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
公訴人拿起旁邊的材料:“經依法查明,被告人江厭具有故意傷害情節。6月6日,被害人孫渺與本案證人鄭素,也就是被告人的生物學母親,發生了口角,被害人孫渺用粗鄙的話語,侮辱鄭素,並且對鄭素實施了毆打。在侵害停止後,被告人江厭惱羞成怒,以本案中的物證捅入被害人孫渺體內,造成了被害人孫渺腎臟功能的損害,經醫學鑒定為重傷二級。被告人江厭對犯罪工具小刀進行指認。”
審判長看向江厭:“被告人江厭,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你聽清楚沒有?請發表質證意見。”
“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被告人江厭有無證據向法庭出示?”
“沒有。”
審判長擡頭:“公訴人、被告人是否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公訴人示意:“不申請。”
“申請。”江厭的辯護律師接上審判長詢問的目光,得到許可後道,“本案中,證人鄭素在案發前苦苦哀求說答應受害人孫渺去賣身,致使被告人江厭情緒激動傷及施暴人,而本案受害人孫渺已然錄音,錄音表明事發時鄭素所說的內容並不屬實,希望檢察院重新搜集證據。下面播放錄音證據。”
鄭素不敢置信的看向孫渺,那人狡猾一笑,她轉而看向邵宸。
邵宸接住鄭素的目光,牢牢的盯著她。
鄭素企圖利用江厭解決掉孫渺,之後又企圖利用邵宸幫她逃離孫渺的控制,步步為營,她太過於相信自己的演技,可她的微表情在邵宸眼裏簡直是把心裏那點兒算計攤開了在邵宸面前,她以為一切都在她的把控之中,實則像個七星瓢蟲,跟著眼前邵宸畫的線,笨拙執拗的爬著。
這段錄音在法庭上被放了出來,
“我什麽時候說過讓你去賣身的話?你兒子跟我打個架,你在旁邊煽風點火,造謠說我讓你去賣身,那可是你兒子,聽見這話不得氣瘋?”
“我又沒說讓他拿刀捅你,他自己動的手。”
“你可真是把自己摘得幹凈,那你為什麽要造這個謠呢我問問你?”
鄭素沈默。
“我再問問你,那刀誰給我拔出來的?”
“孫渺,你自己做的孽怪不得別人。”
“你想借刀殺人是不是,借你親生兒子的刀殺你的老公。”
“那又如何,你這不是沒死嗎?孫渺,你一定會遭報應的。”
一陣開門,摔門的聲音,接著錄音結束。
邵宸看著江厭低下了頭,這段錄音對於江厭來說,實在殘忍,可為了一切可能能給江厭從輕處理的情節都不能放過。
“證人鄭素,這段錄音你有什麽要反駁的。”
鄭素面露驚恐,頻頻搖頭:“法官,孫渺確實說過讓我去□□的話,他當時喝醉了,邊打我邊說的,他自己不記著了,那錄音裏我也沒說孫渺沒說過這句話啊,那個刀是我想要幫他按住傷口止血才拔下來的,那個時候他已經昏過去了,他壓根不知道是誰拔的,他恨我們母子兩,想要誣陷我們,您一定要公平公正啊。”
“證據來源合法,真實,與本案有密切聯系,將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納。”審判長皺著眉頭,“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由公訴人、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等問題展開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被害人孫渺對本案證人鄭素施行暴力侵害,在侵害停止後,被告人江厭與被害人孫渺發生沖突,將一把長12.5厘米的刀插入被害人孫渺體內,致其重傷二級。顯然被告人江厭具有故意傷害情節,考慮被告人江厭有自願認罪,如實供述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孫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建議處以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審判長看向江厭,她眼中恍若帶著疼惜:“被告人江厭,剛才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你是否聽清楚?”
“聽清楚了。”
“針對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有無為自己辯護的?”
江厭的辯護律師示意:“對案件的定性沒有問題,但是關於酌定從輕情節還有幾點辯護意見:第一點,江厭認罪認罰,態度很好;第二點,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害,並取得諒解書;第三點,受害人有明顯過錯,經調查,孫渺有長期家暴鄭素的行為,案發時江厭勇敢制止孫渺對鄭素的侵害,侵害停止後,孫渺轉而對江厭進行了言語及行為上的挑釁和羞辱,在此過程中,江厭只是將鄭素護在身後,孫渺將江厭打倒後,再一次將鄭素暴力推倒,至此,江厭才和孫渺發生行為上的互毆;第四點,介於案件發生是由於親生母親被家暴,與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區分,故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並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應當進行從輕處理;第五點,在案發時,江厭有搶救受害人的意識,並已經拿起手機要撥打急救電話,是被證人鄭素攔了下來;第六點,本案的發生不是基於江厭的性格,由於偶然的外部事件且涉及家人而引起的犯罪,未經充分思考和精心預謀而實施犯罪,應當從寬處理。以上是我關於江厭量刑應當酌情處理的意見,另外關於證人鄭素是否存在有意刺激江厭的情緒激化矛盾,引起江厭對受害人孫渺的仇恨,是否存在使受害人死亡的故意,鄭素是否構成教唆,有以下兩點問題:第一,在江厭有意撥打搶救電話時,為什麽要制止?第二,如錄音內容可見,在案發前鄭素所說的孫渺讓她去賣身的言論可能並不屬實,重點是那為何在當時的情況下,說出這樣的話?請證人鄭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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