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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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的孟子曾說過夏、商、周三代的賦稅制度是:“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據傳統的解說,五十、七十和百畝一樣,指的是畝數。“貢”,有一定的數量規定,無論五十畝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交這一定的數給國家。“助”是助耕公田。七十畝的收成全歸個人,但要抽出一部分時間去耕種國家的田,公田的收獲全歸國家。“徹”是將百畝的收獲交納出十分之一給國家。“貢”和“助”也大約是什一(十分之一)。
孟子的話可能反映了一部分事實。從遠古以來,原始公社就有一種老習慣,它把土地劃成平均大小相等的塊分給公社成員去耕種,公社成員把收獲的一部分,譬如說十分之一,交給公社做公用開支。進入階級社會,有了國家以後,剝削階級的國家可能就把這種老習慣繼承下來,把原來公社的收入變成國家對農民的賦稅。中國歷史何時由原始公社進入階級社會,目前還不十分清楚,因此,至少夏代的“貢”,是否是賦稅,還很難說。
春秋戰國之際,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確立。隨著這種變化,賦稅制度也跟著變化。田畝的租稅分裂為田租和田稅。田租是農民向地主交納的地租,田稅是土地所有者向國家交納的賦稅。
戰國時期,七國分立,賦稅制度發展變化情況相當覆雜,難以細說。到兩漢時期,定型為一種租賦徭役制度。“租”是田稅(當時仍稱田租),戰國時是十分之一,兩漢時一般是三十稅一。“賦”是人頭稅,有“算賦”,有“口賦”,成年人出“算賦”,小孩出“口賦”。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兵役在兵制題目下再談,這裏只說力役。漢代人民,從二十一歲到五十六歲,每人每年要向政府出一個月的役,稱作“更”。不能“踐更”(出役)的,要出錢,稱作“更賦”。
兩漢的租賦徭役制到魏晉南北朝和隋時,變為“戶調制”。戶調制是賦稅以戶為單位,按戶來征收的制度。戶調征收的是布、帛、絲、麻。曹魏時,田租還在戶調之外,是按畝征收的。晉以後,田租也合並在戶調之內,都按戶征收。以北魏孝文帝時的賦稅為例:這時的均田戶,一夫一婦(一個小家庭)每年向國家要交戶調帛一匹,粟二石。另外,隨鄉土所出,還要交些絲、麻等物。戶調之外,自然少不了還有力役負擔。
魏晉南北朝和隋的戶調制度,唐初小有變動,出現了“租庸調制”。租庸調制基本上和戶調制相同,不同的地方在於:①戶調制是以戶為征收單位,租庸調改為以丁為征收單位。②戶調制時期,農民除交布帛絲麻和租物之外,還要出力役。租庸調制規定,力役可以折收“庸”。“庸”是實物,役一日折絹布三尺。
以戶為征收單位的戶調制和以丁為征收單位的租庸調制都是以均田制為基礎的。有了均田,才能假定農民每家耕地大小差不多,來按戶或丁征稅。
唐中葉均田制破壞,租庸調制不能適應客觀情況了,“兩稅法”出而代替租庸調。這是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
兩稅法的施行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兩稅法的內容是戶稅和地稅,按每家資產多少來征收戶稅。按田畝多少征收地稅。每年的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輸不過六月(陰歷,下同),秋輸不過十一月。征收的稅以錢為主。租庸調制正式被取消。
租庸調到兩稅法的主要變化在什麽地方呢?一個變化是:在租庸調制度下,丁無論貧富,田無論多少,都是按丁出租庸調。而兩稅法則資產多、田畝多的出租稅多,資產少、田畝少的就出租稅少。另一個變化是:租庸調是收實物,兩稅主要收錢。
從唐到宋,兩稅中依戶征收的資產稅逐漸分化出商稅、間架(房屋)稅,於是所謂資產也就逐漸集中於土地,所保留的僅是夏秋兩征的形式,兩稅也就蛻變成為二稅。二稅一半收錢,一半收谷物。
賦稅制度的又一次大變化,是在明朝後葉,即神宗萬歷九年(1581)。這一年,明朝政府實行了“一條鞭”新稅法。“鞭”是“編”的意思。一條鞭法,就是把當時政府所征收的各種租稅,以及按丁征收的勞役,統統編(歸並)為一條,按地畝來征收。一概征收銀。
一條鞭法實施一百三十多年後,到了清朝康熙、雍正年間(1711—1729左右)又出現“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在階級社會中,賦稅制度一直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停地變化。在實行兩稅法的時候,租庸調裏所包括的勞役本來都歸並到兩稅裏去了的,但是不久,除兩稅之外,又有了丁役。一條鞭法實行後,本來是所有的稅目都並而為一了的,之所以稱作一條鞭也就是這個意思。但是並入一條鞭的丁銀,不久又分離出來,因此到清初又來了個“攤丁入畝”。
賦稅是統治者對人民的剝削,賦稅制度的變化,也反映了歷史發展的進步。變化中的進步,有兩點可以指出:一是課稅單位從戶、丁、地,逐漸集中到地;二是賦稅形態由勞役、實物、貨幣,逐漸集中到貨幣。它反映了人身依附關系的逐步減輕。
——均田制——
開皇二年(582年)隋文帝頒布詔令,繼續實行北魏以來的均田制,並更加細節化,且授田的數量也更多,所征收賦稅也更少。
即男人授田八十畝,婦女授田四十畝,再給予男人二十畝的永業田(私有土地),同時若是夫婦,則每年需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綿三兩或布一端,麻三斤,而若是單身或者是奴婢,較之夫婦,則只需交納一半即可。
在開皇五年(585年),因高熲認為“人間課輸,雖有定分,年常征納,除註恒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覆無定簿,難以推校”,所以奏請隋文帝“乃為輸籍定樣,請遍下諸州”,而文帝亦采納了高熲的建議,開始在全國實行“輸籍法”,即每年正月五日,由縣令出查,將百姓300家到500家編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寫成定簿,然後朝廷就依據這個標準來確定每戶這一年需要交納的賦稅。
“輸籍法”的目的就是讓朝廷可以更方便的查出被隱藏的戶口,然後防止百姓逃稅,及抑制士族、豪強隱藏勞動人口,從而避免稅負出現不合理的問題。如此,在大多數隱藏的戶口都被查出後,隋朝的財政收入也得以大幅度的增加,可以說,高熲的“輸籍法”無疑是成功的,正如唐理財家杜佑所言:“隋代之盛,其由於斯”,“開皇盛世”能夠到來,與“輸籍法”的推行是有著密切的關系的。
隋初,實行的是“輕徭薄賦”的政策,隋開國時定丁男一床租三石,而這比北周少了兩石,比劉宋少了四石,到了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又將調絹由丁男一床納四丈減為二丈。此後,隋朝又數次頒下免除部分地區賦稅的政策,開皇九年(589年)平定南陳時,文帝下詔“故城之境內,給復十年,除州免其年租賦”;開皇十二年(592年),文帝又下詔“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同時在北周時,百姓到六十歲才停止服徭役,但到了隋開皇十年(590年)後,隨著文帝下詔:“又以宇內無事,益寬徭賦。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防”,此後隋朝百姓五十歲即不用再服徭役。隋煬帝即位後,因國家財政日益充足,府庫盈溢,煬帝又下詔:“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男子以二十二成丁”,此後婦人、奴婢、家仆等不用再交納賦稅、承擔勞役,而男子則在二十二歲之後再承擔賦稅、徭役、兵役等職責。
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在《讀通鑒論》曾這樣說道:“財散則民聚,財聚民散”,“大損於國者,莫甚於聚財於天子”,“聚錢布金銀於上者,其民貧,其國危;聚五谷於上者,其民死,其民速亡”,如果一個王朝將財富過度的集中在朝廷的手中,而不分散到百姓的手中,致使出現國富民窮的話,那麽一旦發生動亂,隋朝就會立刻分崩離析,因為貧窮的百姓根本就不會支持將全國財富都聚攏在自己手中的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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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的孟子曾說過夏、商、周三代的賦稅制度是:“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據傳統的解說,五十、七十和百畝一樣,指的是畝數。“貢”,有一定的數量規定,無論五十畝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交這一定的數給國家。“助”是助耕公田。七十畝的收成全歸個人,但要抽出一部分時間去耕種國家的田,公田的收獲全歸國家。“徹”是將百畝的收獲交納出十分之一給國家。“貢”和“助”也大約是什一(十分之一)。
孟子的話可能反映了一部分事實。從遠古以來,原始公社就有一種老習慣,它把土地劃成平均大小相等的塊分給公社成員去耕種,公社成員把收獲的一部分,譬如說十分之一,交給公社做公用開支。進入階級社會,有了國家以後,剝削階級的國家可能就把這種老習慣繼承下來,把原來公社的收入變成國家對農民的賦稅。中國歷史何時由原始公社進入階級社會,目前還不十分清楚,因此,至少夏代的“貢”,是否是賦稅,還很難說。
春秋戰國之際,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確立。隨著這種變化,賦稅制度也跟著變化。田畝的租稅分裂為田租和田稅。田租是農民向地主交納的地租,田稅是土地所有者向國家交納的賦稅。
戰國時期,七國分立,賦稅制度發展變化情況相當覆雜,難以細說。到兩漢時期,定型為一種租賦徭役制度。“租”是田稅(當時仍稱田租),戰國時是十分之一,兩漢時一般是三十稅一。“賦”是人頭稅,有“算賦”,有“口賦”,成年人出“算賦”,小孩出“口賦”。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兵役在兵制題目下再談,這裏只說力役。漢代人民,從二十一歲到五十六歲,每人每年要向政府出一個月的役,稱作“更”。不能“踐更”(出役)的,要出錢,稱作“更賦”。
兩漢的租賦徭役制到魏晉南北朝和隋時,變為“戶調制”。戶調制是賦稅以戶為單位,按戶來征收的制度。戶調征收的是布、帛、絲、麻。曹魏時,田租還在戶調之外,是按畝征收的。晉以後,田租也合並在戶調之內,都按戶征收。以北魏孝文帝時的賦稅為例:這時的均田戶,一夫一婦(一個小家庭)每年向國家要交戶調帛一匹,粟二石。另外,隨鄉土所出,還要交些絲、麻等物。戶調之外,自然少不了還有力役負擔。
魏晉南北朝和隋的戶調制度,唐初小有變動,出現了“租庸調制”。租庸調制基本上和戶調制相同,不同的地方在於:①戶調制是以戶為征收單位,租庸調改為以丁為征收單位。②戶調制時期,農民除交布帛絲麻和租物之外,還要出力役。租庸調制規定,力役可以折收“庸”。“庸”是實物,役一日折絹布三尺。
以戶為征收單位的戶調制和以丁為征收單位的租庸調制都是以均田制為基礎的。有了均田,才能假定農民每家耕地大小差不多,來按戶或丁征稅。
唐中葉均田制破壞,租庸調制不能適應客觀情況了,“兩稅法”出而代替租庸調。這是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
兩稅法的施行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兩稅法的內容是戶稅和地稅,按每家資產多少來征收戶稅。按田畝多少征收地稅。每年的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輸不過六月(陰歷,下同),秋輸不過十一月。征收的稅以錢為主。租庸調制正式被取消。
租庸調到兩稅法的主要變化在什麽地方呢?一個變化是:在租庸調制度下,丁無論貧富,田無論多少,都是按丁出租庸調。而兩稅法則資產多、田畝多的出租稅多,資產少、田畝少的就出租稅少。另一個變化是:租庸調是收實物,兩稅主要收錢。
從唐到宋,兩稅中依戶征收的資產稅逐漸分化出商稅、間架(房屋)稅,於是所謂資產也就逐漸集中於土地,所保留的僅是夏秋兩征的形式,兩稅也就蛻變成為二稅。二稅一半收錢,一半收谷物。
賦稅制度的又一次大變化,是在明朝後葉,即神宗萬歷九年(1581)。這一年,明朝政府實行了“一條鞭”新稅法。“鞭”是“編”的意思。一條鞭法,就是把當時政府所征收的各種租稅,以及按丁征收的勞役,統統編(歸並)為一條,按地畝來征收。一概征收銀。
一條鞭法實施一百三十多年後,到了清朝康熙、雍正年間(1711—1729左右)又出現“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在階級社會中,賦稅制度一直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停地變化。在實行兩稅法的時候,租庸調裏所包括的勞役本來都歸並到兩稅裏去了的,但是不久,除兩稅之外,又有了丁役。一條鞭法實行後,本來是所有的稅目都並而為一了的,之所以稱作一條鞭也就是這個意思。但是並入一條鞭的丁銀,不久又分離出來,因此到清初又來了個“攤丁入畝”。
賦稅是統治者對人民的剝削,賦稅制度的變化,也反映了歷史發展的進步。變化中的進步,有兩點可以指出:一是課稅單位從戶、丁、地,逐漸集中到地;二是賦稅形態由勞役、實物、貨幣,逐漸集中到貨幣。它反映了人身依附關系的逐步減輕。
——均田制——
開皇二年(582年)隋文帝頒布詔令,繼續實行北魏以來的均田制,並更加細節化,且授田的數量也更多,所征收賦稅也更少。
即男人授田八十畝,婦女授田四十畝,再給予男人二十畝的永業田(私有土地),同時若是夫婦,則每年需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綿三兩或布一端,麻三斤,而若是單身或者是奴婢,較之夫婦,則只需交納一半即可。
在開皇五年(585年),因高熲認為“人間課輸,雖有定分,年常征納,除註恒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覆無定簿,難以推校”,所以奏請隋文帝“乃為輸籍定樣,請遍下諸州”,而文帝亦采納了高熲的建議,開始在全國實行“輸籍法”,即每年正月五日,由縣令出查,將百姓300家到500家編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寫成定簿,然後朝廷就依據這個標準來確定每戶這一年需要交納的賦稅。
“輸籍法”的目的就是讓朝廷可以更方便的查出被隱藏的戶口,然後防止百姓逃稅,及抑制士族、豪強隱藏勞動人口,從而避免稅負出現不合理的問題。如此,在大多數隱藏的戶口都被查出後,隋朝的財政收入也得以大幅度的增加,可以說,高熲的“輸籍法”無疑是成功的,正如唐理財家杜佑所言:“隋代之盛,其由於斯”,“開皇盛世”能夠到來,與“輸籍法”的推行是有著密切的關系的。
隋初,實行的是“輕徭薄賦”的政策,隋開國時定丁男一床租三石,而這比北周少了兩石,比劉宋少了四石,到了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又將調絹由丁男一床納四丈減為二丈。此後,隋朝又數次頒下免除部分地區賦稅的政策,開皇九年(589年)平定南陳時,文帝下詔“故城之境內,給復十年,除州免其年租賦”;開皇十二年(592年),文帝又下詔“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同時在北周時,百姓到六十歲才停止服徭役,但到了隋開皇十年(590年)後,隨著文帝下詔:“又以宇內無事,益寬徭賦。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防”,此後隋朝百姓五十歲即不用再服徭役。隋煬帝即位後,因國家財政日益充足,府庫盈溢,煬帝又下詔:“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男子以二十二成丁”,此後婦人、奴婢、家仆等不用再交納賦稅、承擔勞役,而男子則在二十二歲之後再承擔賦稅、徭役、兵役等職責。
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在《讀通鑒論》曾這樣說道:“財散則民聚,財聚民散”,“大損於國者,莫甚於聚財於天子”,“聚錢布金銀於上者,其民貧,其國危;聚五谷於上者,其民死,其民速亡”,如果一個王朝將財富過度的集中在朝廷的手中,而不分散到百姓的手中,致使出現國富民窮的話,那麽一旦發生動亂,隋朝就會立刻分崩離析,因為貧窮的百姓根本就不會支持將全國財富都聚攏在自己手中的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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