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煙小說

第11章 第十話:送上門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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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哲凡坐在我對面,那樣子和他上學時太像了,軟弱無助需要被保護,他總是拿這個樣子騙取我的同情,然後讓我萬劫不覆。

“你又要做什麽?你和她不是一夥的嗎?”我質問他,沒有任何的柔情。

他又用那種眼神看著我,“樂樂,我求你了,救我最後一次,這次以後我不會再求你。”

“唐哲凡,你知道你在跟我求什麽嗎?”我冷笑道,“我救你,我要賠上臨湘,還要失去我下項目的決定權。”我看著他,“ 唐哲凡,你真的覺得你於我那麽重要嗎?文理分科,我可以為你選理,畢業選擇北京上海,我可以毅然決然來了北京,為你舍去我在上海已有的一切,五年前版權和你,我也選擇了你,再後來幾百萬和你,我還是選擇了你,可一個人再重要總有個頭吧!”

“樂樂,我真的……”他跪下來求我,“你也知道我一個人帶著孩子,我……”

“孩子是你和她生的,選她是你要做救世主,她去世也不是我害的。”我努力壓住情緒,“如今一切要怪就怪你當初非要與我糾纏在一起,你就不能當做你不認識我?!”

我要扶他起來,他不起來,“你不用一副我對不起你的樣子,我不欠你,是你欠我的。”

“樂樂,我真的愛過你……”

“把你廉價的愛收回吧!別再騙我,我和你再無瓜葛。”

“那我給你證據,你讓我到你那上班。”唐哲凡的底牌應該是亮出來了,他站起來,“米憶樂,我們都太了解彼此了,談感情我們不行,那就談利益。”

“我還是更習慣你這麽說話……”深情的人設實在是不適合他,打感情牌,我認識他二十年,他從不適合。

二十年前,我十一歲,唐哲凡跟著父親來到了我們那個小縣城,他與眾不同被班級男生排擠,可我卻覺得他與我有些相同的靈魂,這是我在那以後十年間一直這麽認為的。因為這份相同,我紮上刺為他戰鬥,最後他成為眾人眼裏的男神,而我只是一個愛他的瘋子。

我記得十一歲的時候第一次見到唐哲凡,那天他穿了一件白色短袖一條藍色牛仔褲,一雙簡簡單單的布鞋,那一身沒有一件是名牌,但是卻是我未來小說裏經常出現的男主打扮。

我承認,如今即使我三十一歲,見過無數帥哥,可我依舊覺得我見過最幹凈最愛慕的依舊是十一歲的唐哲凡。

唐哲凡的父親是我們當地電視臺的主持人,母親是報社的編輯,而他是個書癡,癡到什麽地步?!據說整個臥室裏都是書,午休枕的都是書。所以從我發現我喜歡上他的第一天開始,我就在努力修養我的文化素養,努力去追趕他們這一家文青。

可當有一天,我也成為文青,我就發現了我與他永遠不能突破的鴻溝。

首先,對於一個文青而言,他們都會莫名其妙的有種英雄主義。

是不是很意外?文青一個個文文弱弱的怎麽可能有英雄主義,可你有沒有想過,賈寶玉喜歡林黛玉何嘗不是英雄主義。而我是薛寶釵,不需要英雄搭救。

十幾歲的我原生家庭和睦,父母都是公職人員,身體健康,又性格開朗,實在是找不到什麽地方需要人拯救和救贖。

就在這樣的時候,韓采薇出現了,一個為救世主準備的女孩兒。

她不是我朋友,也不是我能入眼的人,如果不是初二我轉角碰到他們擁吻,我可能二十年後都不會記住她的名字。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感受過,喜歡一樣東西,喜歡的正在興頭上,恨不得每天都去櫥窗上看一眼,正攢錢準備買下來,可一轉頭卻被別人買走了,而且還是免費拿走了。

我曾說我不會因為文軒的過激而生氣,是因為我也是從那個年紀走過來的,我知道當發現有人碰了我喜歡的東西,或者喜歡的人,我是多麽的難過,最後很容易就做出讓自己後悔的事了。

十四歲能懂什麽,我只知道我喜歡,視為珍寶不舍觸碰的東西被人奪走了。我能做的是什麽,除了聲嘶力竭什麽也做不了,的確我愛哭,十幾歲時的我曾經哭。

我永遠也忘不了,從十四歲到十七歲,那三年間我流了多少眼淚,在深夜裏哭醒,動不動可能就把自己曾經喜歡的書給撕了,我真的難過了很久很久。那段時間,我想唐哲凡也不好過。

我並不是好人,這是滿二十五歲以後我才對自己的正確認識,因為我不順心我也從未讓別人順心過。

那時候我是數學課代表,我真的沒少找他們麻煩。由於我的存在,智商不高的韓采薇整個初中都被我給支配了,所以她最討厭的也是我。

韓采薇一直不知道我為什麽針對她,她也只能在班級裏傳些流言蜚語挖苦我,這一切都終止於初三時我的一本日記本的遺失。

我永遠忘不了,韓采薇站在桌子上念我的日記,而他就在下面看著,一句話也不說。我賤,十幾歲的我很賤,不懂得恨一個人,即使是那樣,我依舊覺得壞的人是韓采薇,而不是不作為的他。

初三到高三,所有人都知道我喜歡唐哲凡,我身邊的人,他身邊的人,我卻與他無關。

他曾說過,“我和采薇分手,是因為我們不合適,不是因為什麽米憶樂。她?!過去不是,現在不是,未來也不會是。”這就是我們,永遠都只是兩個字“不是”,即使是三個字也不過是“不可能”。

高中他選了理,我也跟著選了理,但我們不是一個班,我們之間很少見面,可他卻摧殘著我的世界。

喜歡有罪,愛更罪無可赦,這是我很長一段時間裏認為的,我有罪,深愛著一個人,所以一切都是我的錯。

三十一歲的我依舊不爭氣,只是想到這些我已經泣不成聲,我在哭什麽,明明我都不愛他了。

最後,我還是收留了他,讓他住進了我家,我慶幸這幾天文軒不會來,因為我實在不知道怎麽和他解釋。

想和文軒解釋的,不是收留他,而是……我該如何讓一個十八歲的少年明白,曾經那麽愛一個人,未來可以一點不愛還有點厭煩。反正,十八歲的我不會相信,我以為我會愛一個人愛一輩子,無論他用多惡毒的話來對待我,我都無法回頭了,那不才是真的愛過嗎?可三十一歲的我,不這麽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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