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 生父,誰是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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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警校出身的小崔舉手投足都是幹練。
江離終於忍不住問:“小崔,你這麽好的資質,這麽好的條件,為什麽不去體制內呢?”
小崔看著江離,先是含意頗深地一笑,爾後反問道:“姐,你這麽好的資質,這麽好的能力,為什麽要從體制內出來呢?”
兩個人都笑了,那種心照不宣志同道合的笑。這樣的一群人在一起共事,真特麽爽呆了!
再想到馬金金這個貪婪毒辣吃人不吐骨頭的的蛇蠍女人就要遭到報應,江離的心裏更有一種說不出的快感。
模擬法庭。
還是江離扮演法官。小崔是呂大河的代理人,比較悲催的是齊小妮,她只能代理反面人物馬金金了。
江離提醒道,這事兒對馬金金關系重大,馬金金一定會請律師的,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
所以小妮,你就是馬金金的律師,你要把呂大河的律師崔小柯打敗,你當事人的幾百萬財產才不會化為一空,你自己也才可能拿到可觀的律師費。
說完,江離像模像樣地敲了一下驚堂木:下面開庭!首先由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崔小柯宣讀起訴狀,訴訟請求是撤銷原被告雙方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1)位於河灘小區X號樓X戶的房屋依法判歸原告呂大河所有;(2)依法分割位於XX區XX路XX號的新購房屋,同時因為被告存在婚內過錯,依法判令被告馬金金少分或不分該項夫妻共同財產。
齊小妮已經馬金金附體,完全進入了角色,答辯道:
第一,該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時,被告對原告沒有任何脅迫、欺詐行為,也不可能有任何脅迫和欺詐行為;
第二,離婚協議中原告放棄兩套房產是有原因的,原因之一是被告要撫養雙方的婚生子呂小河,需要有房子住,孩子需要學區房;
二是被告沒有穩定收入,是弱勢群體,離婚分割財產時當然應當傾斜;
三是原告婚內出軌,自知存在過錯,主動放棄財產分割;
四是原告父母還有兩處拆遷房,有房住,不需要離婚協議中的兩處房產。
說得頭頭是道,聽上去很美。
舉證階段:
第一份證據是馬金金和範杏杏的對話錄音,錄音中明確表達出,範杏杏是被馬金金設計雇來灌醉呂大河,在呂大河酒醉且意識不清的情況下,與呂大河發生關系並錄制視頻,且以此為要挾,逼呂大河簽訂不公平離婚協議;
第二份證據是馬金金與範杏杏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離婚不久,馬金金轉賬給範杏杏10萬元,是馬金金支付給範杏杏陷害呂大河的報酬;
第三份證據是羅淑珍過戶給呂大河房產的協議,協議上明確載明,此房產指定贈與給呂大河個人所有,不是其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份證據是馬金金向羅淑珍借款購買學區房的證據,證明馬金金所購房產資金來源是羅淑珍出借,所購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份證據是馬金金於離婚後6個月生育一女,孩子父親是熊大川,說明,馬金金婚內出軌他人,有過錯,應當少分財產!
報告審判長,原告證據暫時出示完畢!
針對小崔出示的證據,齊小妮咄咄逼人,寸步不讓:
第一,關於錄音證據,證據來源非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話中也不能確定就是馬金金和範杏杏的對話,即便是她們兩個人的對話,也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兩個人的談話與本案沒有關聯;
第二,關於銀行轉賬記錄,馬金金開小超市,經常會與各種人和機構有資金往來,與範杏杏的資金往來是正常的業務來往和資金周轉,與本案無關;
第三,關於羅淑珍與呂大河的房屋贈與協議中約定此房贈與呂大河個人所有的內容,只是為了房產登記方便而寫的,羅淑珍當初贈與房產的本意就是贈給呂大河夫妻二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關於婚後所購買的學區房,當初購買時,雙方已約定該房屋登記在馬金金個人名下,屬於馬金金的個人財產,購房資金是羅淑珍贈與馬金金的,為了給其孫子買學區房;
第五,關於馬金金離婚後6個月生育一女之事,這個孩子的生父是呂大河,因為生育時已經和呂大河離婚,和熊大川結婚。
所以,只能登記熊大川為父親,熊大川還是做好事學雷鋒呢!
更何況,這事兒與馬金金和呂大河的離婚協議,沒有關系,如果有關系,也只能說,呂大河因為馬金金懷著自己的孩子離婚,有意對觀金金進行補償。
齊小妮提出馬金金剛生育的孩子生父是呂大川,法庭嘩然。
小崔當即提出要求做親子鑒定,齊小妮當庭拒絕。理由是現在熊大川自願認這個孩子是自己的,法律上也登記熊大川是這個孩子是父親,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允許孩子再與其他人做親子鑒定,因為這個鑒定結果,必然否定熊大川和和孩子的親子關系。
那麽,這孩子和熊大川以後如何相處?
熊大川又會怎樣對待這個孩子?所以,鑒定結果對孩子是不利的,所以不能鑒定!
這個孩子是馬金金和呂大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的,呂大河既然沒有馬金金和他人發生關系並懷孕的證據,這孩子就可以推定為是呂大河的親生孩子!
江離作為審判長,也被齊小妮這套看上去很有理的理論逗笑了,暫時忘記了自己的角色,說:“如果齊小妮不是在咱們的團隊,倒是馬金金代理人的 不二人選,可惜噢。”
說完,又回到審判長的角色,“被告!如果你們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法庭只能推定熊大川是孩子的生父!”
齊小妮一臉無辜:“你們要推我也沒有辦法,但不能以此為由,撤銷雙方的離婚協議,影響被告馬金金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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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離終於忍不住問:“小崔,你這麽好的資質,這麽好的條件,為什麽不去體制內呢?”
小崔看著江離,先是含意頗深地一笑,爾後反問道:“姐,你這麽好的資質,這麽好的能力,為什麽要從體制內出來呢?”
兩個人都笑了,那種心照不宣志同道合的笑。這樣的一群人在一起共事,真特麽爽呆了!
再想到馬金金這個貪婪毒辣吃人不吐骨頭的的蛇蠍女人就要遭到報應,江離的心裏更有一種說不出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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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江離扮演法官。小崔是呂大河的代理人,比較悲催的是齊小妮,她只能代理反面人物馬金金了。
江離提醒道,這事兒對馬金金關系重大,馬金金一定會請律師的,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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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完,江離像模像樣地敲了一下驚堂木:下面開庭!首先由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崔小柯宣讀起訴狀,訴訟請求是撤銷原被告雙方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1)位於河灘小區X號樓X戶的房屋依法判歸原告呂大河所有;(2)依法分割位於XX區XX路XX號的新購房屋,同時因為被告存在婚內過錯,依法判令被告馬金金少分或不分該項夫妻共同財產。
齊小妮已經馬金金附體,完全進入了角色,答辯道:
第一,該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時,被告對原告沒有任何脅迫、欺詐行為,也不可能有任何脅迫和欺詐行為;
第二,離婚協議中原告放棄兩套房產是有原因的,原因之一是被告要撫養雙方的婚生子呂小河,需要有房子住,孩子需要學區房;
二是被告沒有穩定收入,是弱勢群體,離婚分割財產時當然應當傾斜;
三是原告婚內出軌,自知存在過錯,主動放棄財產分割;
四是原告父母還有兩處拆遷房,有房住,不需要離婚協議中的兩處房產。
說得頭頭是道,聽上去很美。
舉證階段:
第一份證據是馬金金和範杏杏的對話錄音,錄音中明確表達出,範杏杏是被馬金金設計雇來灌醉呂大河,在呂大河酒醉且意識不清的情況下,與呂大河發生關系並錄制視頻,且以此為要挾,逼呂大河簽訂不公平離婚協議;
第二份證據是馬金金與範杏杏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離婚不久,馬金金轉賬給範杏杏10萬元,是馬金金支付給範杏杏陷害呂大河的報酬;
第三份證據是羅淑珍過戶給呂大河房產的協議,協議上明確載明,此房產指定贈與給呂大河個人所有,不是其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份證據是馬金金向羅淑珍借款購買學區房的證據,證明馬金金所購房產資金來源是羅淑珍出借,所購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份證據是馬金金於離婚後6個月生育一女,孩子父親是熊大川,說明,馬金金婚內出軌他人,有過錯,應當少分財產!
報告審判長,原告證據暫時出示完畢!
針對小崔出示的證據,齊小妮咄咄逼人,寸步不讓:
第一,關於錄音證據,證據來源非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話中也不能確定就是馬金金和範杏杏的對話,即便是她們兩個人的對話,也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兩個人的談話與本案沒有關聯;
第二,關於銀行轉賬記錄,馬金金開小超市,經常會與各種人和機構有資金往來,與範杏杏的資金往來是正常的業務來往和資金周轉,與本案無關;
第三,關於羅淑珍與呂大河的房屋贈與協議中約定此房贈與呂大河個人所有的內容,只是為了房產登記方便而寫的,羅淑珍當初贈與房產的本意就是贈給呂大河夫妻二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關於婚後所購買的學區房,當初購買時,雙方已約定該房屋登記在馬金金個人名下,屬於馬金金的個人財產,購房資金是羅淑珍贈與馬金金的,為了給其孫子買學區房;
第五,關於馬金金離婚後6個月生育一女之事,這個孩子的生父是呂大河,因為生育時已經和呂大河離婚,和熊大川結婚。
所以,只能登記熊大川為父親,熊大川還是做好事學雷鋒呢!
更何況,這事兒與馬金金和呂大河的離婚協議,沒有關系,如果有關系,也只能說,呂大河因為馬金金懷著自己的孩子離婚,有意對觀金金進行補償。
齊小妮提出馬金金剛生育的孩子生父是呂大川,法庭嘩然。
小崔當即提出要求做親子鑒定,齊小妮當庭拒絕。理由是現在熊大川自願認這個孩子是自己的,法律上也登記熊大川是這個孩子是父親,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允許孩子再與其他人做親子鑒定,因為這個鑒定結果,必然否定熊大川和和孩子的親子關系。
那麽,這孩子和熊大川以後如何相處?
熊大川又會怎樣對待這個孩子?所以,鑒定結果對孩子是不利的,所以不能鑒定!
這個孩子是馬金金和呂大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的,呂大河既然沒有馬金金和他人發生關系並懷孕的證據,這孩子就可以推定為是呂大河的親生孩子!
江離作為審判長,也被齊小妮這套看上去很有理的理論逗笑了,暫時忘記了自己的角色,說:“如果齊小妮不是在咱們的團隊,倒是馬金金代理人的 不二人選,可惜噢。”
說完,又回到審判長的角色,“被告!如果你們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法庭只能推定熊大川是孩子的生父!”
齊小妮一臉無辜:“你們要推我也沒有辦法,但不能以此為由,撤銷雙方的離婚協議,影響被告馬金金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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