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節
關燈
小
中
大
第 108 章節
“你決定了?”路知謙知道已經說服不了白淅,她認準的目標決定好的事,哪怕撞多少次南墻也不會輕易回頭。
“對,從律師的職業道德來說,我也會盡力幫她爭取到最大權益。”白淅毫不含糊地說。
庭審當日,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梅詩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向梅詩瑩問道:“被告人,你對起訴書的內容有意見嗎?”
“有!我不是故意殺他的,我沒有想殺他。說我犯了故意殺人罪,我不能接受!我才是被害人,我的律師說我是正當防衛!” 梅詩瑩激動地為自己申辯道。
大多數被告都說自己沒罪,審判長司空見慣,沒有多加理會,有條不紊地走流程。
白淅發表辯護意見:“案發當晚,被害人範京強行闖入被告人梅詩瑩家中,意圖實施□□,為實現其犯罪目的對被告人辱罵毆打,被告人在反抗施暴過程中錯手殺死被害人,這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意圖和限度等成立條件,被告人的行為應認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法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和法條規定,目的就是扞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原則,避免‘誰死誰有理’的錯誤做法。
公訴人將被告人的正當防衛行為錯誤認定為故意殺人,這顯然是不合法理、有失公平的判斷。”
法庭調查時,檢察官開示法醫出具的屍檢報告,“被害人範京的左頸、左右大臂、小臂、前胸、右肩等十四處有明顯傷口,根據傷口內部和表明特質判斷該多處傷口遭受銳器所致。
範京的左頸部位置有一條長約7厘米、寬約0.5厘米、深度約1.6厘米的傷口。左胸部被銳器刺入,創口深約10厘米、寬3厘米。
經過對範京身體進行全面檢查,鑒定範京左頸部刀傷割斷動脈並劃破氣管,左胸部刀傷穿透胸腔,導致心臟破裂。兩處均為致命傷,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鑒定,送檢的水果刀形狀大小與範京身上各處傷痕一致,傷口由送檢的水果刀刺傷所致。
辯護人將被告人的行為狡辯為正當防衛是荒謬的。被告人的目的是阻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她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十九刀,刺傷被害人身體多處部位。
在刺傷頸部時已可達到阻止的目的,但她並沒有停止傷害被害人的動作,仍舊不斷用刀刺向被害人,審判長、各位審判員,請想象一下被害人當時遭受的疼痛,這是慘無人道的折磨。
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防衛已經可以阻止侵害的時候依然沒有停止,披著正當防衛的外衣實則進行的故意殺人,應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罪。”
白淅向審判長示意發言,“審判長,公訴人評論我的辯護意見是狡辯、荒謬,聽完公訴人的推理和結論,我認為這才是真正的荒謬與可笑!
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毆打與□□,刑法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公訴人無視刑法的明文規定,說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我想請問限度是什麽,哪裏超過了必要限度?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反抗行為對被害人是慘無人道的折磨、被害人遭受了刺傷的疼痛,他如果不強行闖入被告人家中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這麽可能會受到被告人的強烈反抗?
與之相比,被告人遭受的才是疼痛和折磨。公訴人能把被害人因犯罪受到抵抗說成是折磨,腦回路如此清新脫俗的言論真是讓我大開眼界瞠目結舌。這才是顛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詭辯!”
檢察官對此大為不服,“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
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於是否已足夠制止不法侵害的繼續。如果侵害已被制止,防衛就應該停止。
被告人為什麽在被害人身上刺了十九刀?為什麽不及時停手,而是一定要把被害人殺死?被告人真的就沒有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嗎?”
白淅質問檢察官:“公訴人口口聲聲說我的當事人故意殺害被害人,請問這故意由何而來?”
“剛才被告人已經回答,被害人曾經在被告人高中任其班主任時期多次□□過她,最近重逢再次威脅誘使與其發生關系。
被告人為報覆被害人,並中止二人的不倫關系,借由正當防衛殺死被害人,動機充分、行為卑鄙。
公訴人提請合議庭註意,如果合議庭判定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開創先例,後人效仿,將對社會產生惡劣影響。”檢察官越說越憤怒,絕不能讓這樣的蛀蟲鉆法律孔子。
“公訴人強行將被害人與被告人以前的關系與情急之下的緊急行為扯上因果關系,純屬主觀臆測,並做出惡意推論,沒有事實依據和法理基礎,辯護人提請合議庭仔細分辨,避免受公訴人誤導。”白淅邏輯清晰地反駁道。
“審判長,我可以問被告人幾個問題嗎?”
恐懼
白淅向審判長請求詢問被告人,得到審判長允許。
“被告人,請問被害人範京案發時出現在你家,是你們提前約定好的嗎?”白淅問向梅詩瑩。
“不是。”梅詩瑩皺著眉回答道。
“也就是說你事前並不知道範京會去你家找你?”
“不知道,我又沒有未蔔先知的超能力。” 梅詩瑩不快地說。
“你是否曾經將你家的地址告訴範京?”
“沒有,我躲他還來不及,怎麽可能告訴他。”
“你害怕他去你家找你?”
“對。”
“為什麽?”
“他是個魔鬼,只會傷害我,我怕他。我不是單單怕他去我家,我根本就不想見他。”
“既然怕他,為什麽你們之前還有聯系?”
“他用十年前拍的裸照威脅我,要求我和他發生關系,可我不想。”
“為什麽範京會有你十年前的裸照?”
“十年前,他是我高一的班主任,他□□我,還拍了照片,一直脅迫我和他上床。”
“你恨範京嗎?”
“呵,”梅詩瑩冷笑道,“要說恨,十年前恨不得他去死,可我越恨他,自己就越痛苦。
那時候我想,我年紀還小,人生的路還長,不能因為這麽個畜生毀掉自己的人生。我要過得比他更好,活得比他久。
如果我一直把我的人生浪費在恨他,我自己疼痛不堪,沒有人可以幫助我,這樣下去我只有毀滅。
我為什麽要這麽傻?為什麽要這樣糟蹋自己?”
白淅繼續發問:“不久之前你們重逢,範京再次用裸照威脅你,你被威脅時是怎麽想的?恨他嗎?”
“我一心想的是怎樣逃離他的魔爪,遠離他,躲得越遠越好。比起恨,我感到更多的是恐懼。”梅詩瑩眉頭皺得更深。
“你怕他?”
“對,很怕,我永遠忘不了他當年給我造成的傷害,身體上、心理上的,我看見他就害怕,下意識的條件反射。”
“範京再次威脅你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報警?”
“有,但我第一個反應是深深的、難以磨滅的恐懼,一是因為他當年的淫威,二是我怕他再次毀了我的生活。
可是後來,我不斷給自己做心理建設,說服自己采取正確的解決途徑,去報警、去曝光這個畜生,不能讓他再繼續害人。
那幾天我一直心神不寧,慢慢下定決心,鼓起勇氣去報警。可惜還沒等到我采取行動,他先找上門了。”
梅詩瑩眉心緊鎖,表情凝重。
“你想過報警,可遲遲沒有行動。從另一方面來說,你是否想過殺了他為自己報仇?”
“沒有,絕對沒有!我不敢!”梅詩瑩大聲地說,用聲音來掩飾心中的恐懼,但她自然流露的表情出賣了她。
“所以當範家出現在你家門口,並強行闖入你家時,你的反應是什麽,恐懼還是憤怒?”
“恐懼!我太害怕了,嚇得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麽辦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fanyan.cc)
“你決定了?”路知謙知道已經說服不了白淅,她認準的目標決定好的事,哪怕撞多少次南墻也不會輕易回頭。
“對,從律師的職業道德來說,我也會盡力幫她爭取到最大權益。”白淅毫不含糊地說。
庭審當日,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梅詩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向梅詩瑩問道:“被告人,你對起訴書的內容有意見嗎?”
“有!我不是故意殺他的,我沒有想殺他。說我犯了故意殺人罪,我不能接受!我才是被害人,我的律師說我是正當防衛!” 梅詩瑩激動地為自己申辯道。
大多數被告都說自己沒罪,審判長司空見慣,沒有多加理會,有條不紊地走流程。
白淅發表辯護意見:“案發當晚,被害人範京強行闖入被告人梅詩瑩家中,意圖實施□□,為實現其犯罪目的對被告人辱罵毆打,被告人在反抗施暴過程中錯手殺死被害人,這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意圖和限度等成立條件,被告人的行為應認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法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和法條規定,目的就是扞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原則,避免‘誰死誰有理’的錯誤做法。
公訴人將被告人的正當防衛行為錯誤認定為故意殺人,這顯然是不合法理、有失公平的判斷。”
法庭調查時,檢察官開示法醫出具的屍檢報告,“被害人範京的左頸、左右大臂、小臂、前胸、右肩等十四處有明顯傷口,根據傷口內部和表明特質判斷該多處傷口遭受銳器所致。
範京的左頸部位置有一條長約7厘米、寬約0.5厘米、深度約1.6厘米的傷口。左胸部被銳器刺入,創口深約10厘米、寬3厘米。
經過對範京身體進行全面檢查,鑒定範京左頸部刀傷割斷動脈並劃破氣管,左胸部刀傷穿透胸腔,導致心臟破裂。兩處均為致命傷,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鑒定,送檢的水果刀形狀大小與範京身上各處傷痕一致,傷口由送檢的水果刀刺傷所致。
辯護人將被告人的行為狡辯為正當防衛是荒謬的。被告人的目的是阻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她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十九刀,刺傷被害人身體多處部位。
在刺傷頸部時已可達到阻止的目的,但她並沒有停止傷害被害人的動作,仍舊不斷用刀刺向被害人,審判長、各位審判員,請想象一下被害人當時遭受的疼痛,這是慘無人道的折磨。
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防衛已經可以阻止侵害的時候依然沒有停止,披著正當防衛的外衣實則進行的故意殺人,應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罪。”
白淅向審判長示意發言,“審判長,公訴人評論我的辯護意見是狡辯、荒謬,聽完公訴人的推理和結論,我認為這才是真正的荒謬與可笑!
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毆打與□□,刑法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公訴人無視刑法的明文規定,說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我想請問限度是什麽,哪裏超過了必要限度?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反抗行為對被害人是慘無人道的折磨、被害人遭受了刺傷的疼痛,他如果不強行闖入被告人家中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這麽可能會受到被告人的強烈反抗?
與之相比,被告人遭受的才是疼痛和折磨。公訴人能把被害人因犯罪受到抵抗說成是折磨,腦回路如此清新脫俗的言論真是讓我大開眼界瞠目結舌。這才是顛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詭辯!”
檢察官對此大為不服,“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
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於是否已足夠制止不法侵害的繼續。如果侵害已被制止,防衛就應該停止。
被告人為什麽在被害人身上刺了十九刀?為什麽不及時停手,而是一定要把被害人殺死?被告人真的就沒有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嗎?”
白淅質問檢察官:“公訴人口口聲聲說我的當事人故意殺害被害人,請問這故意由何而來?”
“剛才被告人已經回答,被害人曾經在被告人高中任其班主任時期多次□□過她,最近重逢再次威脅誘使與其發生關系。
被告人為報覆被害人,並中止二人的不倫關系,借由正當防衛殺死被害人,動機充分、行為卑鄙。
公訴人提請合議庭註意,如果合議庭判定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開創先例,後人效仿,將對社會產生惡劣影響。”檢察官越說越憤怒,絕不能讓這樣的蛀蟲鉆法律孔子。
“公訴人強行將被害人與被告人以前的關系與情急之下的緊急行為扯上因果關系,純屬主觀臆測,並做出惡意推論,沒有事實依據和法理基礎,辯護人提請合議庭仔細分辨,避免受公訴人誤導。”白淅邏輯清晰地反駁道。
“審判長,我可以問被告人幾個問題嗎?”
恐懼
白淅向審判長請求詢問被告人,得到審判長允許。
“被告人,請問被害人範京案發時出現在你家,是你們提前約定好的嗎?”白淅問向梅詩瑩。
“不是。”梅詩瑩皺著眉回答道。
“也就是說你事前並不知道範京會去你家找你?”
“不知道,我又沒有未蔔先知的超能力。” 梅詩瑩不快地說。
“你是否曾經將你家的地址告訴範京?”
“沒有,我躲他還來不及,怎麽可能告訴他。”
“你害怕他去你家找你?”
“對。”
“為什麽?”
“他是個魔鬼,只會傷害我,我怕他。我不是單單怕他去我家,我根本就不想見他。”
“既然怕他,為什麽你們之前還有聯系?”
“他用十年前拍的裸照威脅我,要求我和他發生關系,可我不想。”
“為什麽範京會有你十年前的裸照?”
“十年前,他是我高一的班主任,他□□我,還拍了照片,一直脅迫我和他上床。”
“你恨範京嗎?”
“呵,”梅詩瑩冷笑道,“要說恨,十年前恨不得他去死,可我越恨他,自己就越痛苦。
那時候我想,我年紀還小,人生的路還長,不能因為這麽個畜生毀掉自己的人生。我要過得比他更好,活得比他久。
如果我一直把我的人生浪費在恨他,我自己疼痛不堪,沒有人可以幫助我,這樣下去我只有毀滅。
我為什麽要這麽傻?為什麽要這樣糟蹋自己?”
白淅繼續發問:“不久之前你們重逢,範京再次用裸照威脅你,你被威脅時是怎麽想的?恨他嗎?”
“我一心想的是怎樣逃離他的魔爪,遠離他,躲得越遠越好。比起恨,我感到更多的是恐懼。”梅詩瑩眉頭皺得更深。
“你怕他?”
“對,很怕,我永遠忘不了他當年給我造成的傷害,身體上、心理上的,我看見他就害怕,下意識的條件反射。”
“範京再次威脅你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報警?”
“有,但我第一個反應是深深的、難以磨滅的恐懼,一是因為他當年的淫威,二是我怕他再次毀了我的生活。
可是後來,我不斷給自己做心理建設,說服自己采取正確的解決途徑,去報警、去曝光這個畜生,不能讓他再繼續害人。
那幾天我一直心神不寧,慢慢下定決心,鼓起勇氣去報警。可惜還沒等到我采取行動,他先找上門了。”
梅詩瑩眉心緊鎖,表情凝重。
“你想過報警,可遲遲沒有行動。從另一方面來說,你是否想過殺了他為自己報仇?”
“沒有,絕對沒有!我不敢!”梅詩瑩大聲地說,用聲音來掩飾心中的恐懼,但她自然流露的表情出賣了她。
“所以當範家出現在你家門口,並強行闖入你家時,你的反應是什麽,恐懼還是憤怒?”
“恐懼!我太害怕了,嚇得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麽辦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fanyan.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