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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庒縣風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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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庒縣風波(6)

天色放亮不久,虞童率人趕到現場,顧溫匆忙來報:

“少爺,庒縣縣令虞童到了,氣勢可不一般吶。”

“哼哼,他是來找茬了的。走,去會會他。”

此時虞童正等在沈雲卿在屯墾村的臨時居所內,氣焰不可謂不囂張,待到沈雲卿現身,虞童陰測測的目光透著不善之色,他冷冷說:

“沈雲卿,昨日你去州衙班門弄斧,本官不與你計較,但昨晚田間大火,致使無辜百姓死難,你沈雲卿罪責難逃,來人,給本官拿下!”

“遵命!”

左右衙役得令,上前勢要捉拿沈雲卿。

“慢著!”沈雲卿一聲斷喝臉色愈發沈,他說:“本官乃正七品宣德郎,你庒縣縣令有何職權捉拿於我。即便這田間發生了大火,你虞大人不聞不問,不問個青紅皂白,便斷言這大火燒死村民,這是何道理。

沈某反倒是以為,昨晚大火來的蹊蹺,沈某正要去縣衙報官,懷疑有人惡意縱火,毀我沈家田產,現在你虞大人不問青紅皂白,捉拿苦主,這又是何道理。”

沈雲卿義正言辭擲地有聲,上前的衙役聞訊眼前這位竟也是七品官兒,不免心裏犯怵,回頭去看虞童臉色。

虞童卻不以為然,他說:

“沈雲卿,這麽大的火,誰信沒燒死人,按律,但凡朝廷命官涉案者,職高一等,品級兩階之下,一律捉拿緝壓。來人,給我抓了他!”

“虞童,你放肆,我要參你!”

“哼哼,還等什麽,給我抓!”

衙役一擁而上,沈雲卿雙拳難敵四手,楞你是英雄好漢,七八個衙役一擁而上,壓也壓死你。

這不懂法,在任何年代都吃虧,更何況是打著官府名義,戴著利益代言人這頂帽子的命官。

按大岐律,上級官員凡有重大案件,包括刑事、軍事、叛國等罪行,下級官吏一經查實,有權捉拿緝壓,但是有個尺度。

首先職務高出你一級,品階高你兩品之內的可以特事特辦,正七品可以緝壓從六品、正六品,但要緝壓從六品,必須得到高於自己官員的聯名,捉拿司馬和縣尉,必須刺史首肯。

如果是刺史出了貓膩,就得六曹中的三曹聯名可以執行緝壓,當然,再特殊,連六曹也出了問題,就只能請示節度使,如無節度使,只能向朝廷請示。

而且捉拿之後只能緝壓,不能開審問罪,給案件定性,只能等著上級衙門來提人審案。

對於下級屬官幕僚,可行罷免暫停職權的便利,並向上級衙門提告待參。

虞童是正七品縣令,特殊條件下,有權捉拿緝壓從從六品、正六品、從五品,職務高一級的官吏,換而言之,州府除刺史,和絕大多數司馬、司法、司戶三曹外,以下地方官吏都能特事特辦,更何況沈雲卿這個七品的散官。

虞童以“疑罪有罪”的邏輯,給大火定性,建立在田間大火造成傷亡的有罪推定基礎之上,捉拿沈雲卿合情合法。

在虞童看來,這麽大的火,死一兩個人是少的,不死個幾十上百號人,簡直天理不容,沈雲卿這個地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沈雲卿低估了虞童的手腕,同時也只怪他讀書太少,不懂法。

一班衙役將他拿住便要押,顧溫情急之下找來家丁奪人,沈雲卿擔心事態擴大,再給虞童扣上“暴力抗法”的罪名,忙是說:

“管家,莫要與官府沖突,快去州衙找王大人。”

“可少爺你怎辦!”

“別擔心我,我好歹還是七品的散官,姓虞的王八蛋奈何不了我。”

此言一出,虞童暴跳如雷:

“沈雲卿,你膽敢辱罵朝廷命官!”

沈雲卿先是一楞,後又回過味兒來,原來當下有王八蛋這號罵人的切口。他忙又說:

“虞童,沈某也是七品的散官,這罪如何加,也加不到沈某頭上。”

虞童額頭青筋起伏面頰老筋抽搐,下刻厲聲說道:

“哼,給本官押走!”

在現代,政府機構你只管罵好了,就是罵十八輩祖宗,只要不是大是大非大原則,搞社會動亂,分裂國家,詆毀執政,編造謠言惡意中傷等等,政府辦事讓老百姓不滿意,大可抱怨幾句,罵娘罵王八蛋也沒什麽問題。

但眼下你平頭老百姓罵官就不行,官吏如果計較這些雞毛蒜皮,你就得吃官司,輕則杖責,重則蹲監獄。

但這條只對下,不對上,只對老百姓有威懾作用,對官場同僚就是一紙空文。

而且古代“罵官”其實有個尺度,主要是泛指那些說話太過難聽的措辭,為的是規範語言道德。

諸如你媽XX、艹你XX等等不等大雅之堂的糟粕,那些個咬文嚼字吃墨水的,真要是張嘴罵人,根本不帶個臟字。

沈雲卿罵虞童王八蛋,換做是平頭老百姓,以虞童的“官威”鐵定是要“秉公辦理”“嚴明司法”,現在沈雲卿是官,這條也就是一紙空文。

沈雲卿被縣衙緝拿的消息一傳十,十傳百,迅速傳遍各鄉各村,顧溫先是去找了獨孤群商議,隨後二人同去海通州衙,顧溫去找沈嚴良、王曦照,獨孤群去見了老夫獨孤築勤。

抵達海通州城已是下午,顧溫將來龍去脈詳細道出,聞訊自己兒子被虞童給抓了,沈嚴良痛心疾首之餘眼前幾乎拉黑:

“王大人啊,這可真是禍不單行啊,您要給雲卿做主啊……”

沈嚴良哀求道,王曦照理出頭緒忙問顧溫:

“顧管家,昨夜大火可出人命。”

“哪能出人命,少爺根本不讓救火,連夜讓百姓撤出了村裏,今早各村清點來報,均無百姓死傷,您要是不信,州衙有戶籍名冊,王大人您一查便知。”

“這虞童簡直膽大包天,既不詳查,也不問青紅皂白,分明是有意而為之。”

王曦照怒不可遏,這時顧溫又說:

“王大人,少爺說這火來的蹊蹺,指不定是有人趁夜縱火,毀我沈家產業。僅僅昨晚一夜,可就燒掉了兩萬多畝地呀,到現在還在燒著,這要是繼續燒下去,還不知道損失多少,您可要給我家少爺做主啊。”

“是啊王大人,昨夜失火,天不亮虞縣令便去捉拿我兒,這未免太巧了,其中恐怕另有隱情。”

“二位言之有理,眼下當口,正是朝廷艱難之際,不得不防有人搬弄是非,本官即刻前往庒縣,勘察災情,要那虞童放人,此事若有小人做歹,本官定當嚴懲不貸。”

就在顧溫見到沈嚴良、王曦照的同時,獨孤群也見到了獨孤築勤與獨孤玥,聞訊沈家遭災還被縣令抓去,獨孤玥焦急萬分。

“爺爺,雲卿哥好歹也是七品的散官,同樣是七品的縣令,還能抓七品的官,這還有王法嗎。”

“此事爺爺倒也不懂,但想來那虞童還不至於如此膽大包天。”言畢,獨孤築勤問道獨孤群說:“群兒,律法中可有七品縣令七品散官一說?”

“這倒是沒有,但若是官吏身負命案、裏通外國或是大不赦之罪,但凡職高一等,官高兩品之內皆可緝壓,但非捉拿。”

“可把人都抓走了,還有不是捉拿。走,去州衙,找王大人和沈員外。”

這緝壓和捉拿是兩個概念兩套措施,但實際上是一回事。主要的區別在於緝壓期間可能住小客房,待遇較好,甚至維持不變。而捉拿後是直接進看守所,甚至關進監獄的命。

拿捕官員涉及政治問題,官府間的逮捕不能草率行事,因此緝壓措施較為柔性和緩和。

待等獨孤三人趕到州府,卻得知王曦照、沈嚴良、顧溫剛剛出了海通去往庒縣,三人又馬不停蹄的坐車出城去追,仍舊沒能追上。

王曦照於天黑後趕到庒縣,但城門已落,得知王曦照連夜而至,虞童心裏極為不快:

“真是陰魂不散吶。”

“縣令大人,快開門吧,否則遲了我等可都吃罪不起。”

縣尉催促道,虞童不屑說:

“開門,讓他進城!”

“是。”

縣尉縣裏的武裝司令,相當於縣公安局、武警、邊防的性質。岐帝國縣尉、司馬官職僅次於縣令、州刺史,盡管地位很高,但司馬和縣尉並非不受制約。

拿者城門起落來說,除非朝廷公文和急件進出暢通無阻,和平時期聽從於地方長官的,既縣令和州刺史、節度使,戰時則由司馬、縣尉全權決斷。

約莫兩刻鐘後,王曦照、沈嚴良、顧溫三人攜州府衙役抵達縣衙,虞童著便裝等在後堂,見王曦照而至,虞童擡手行禮:

“下官虞童,見過刺史大人。”

王曦照氣勢洶洶冷著臉,沈聲質問說:

“虞大人,誰人給你的膽子,擅自緝壓朝廷正七品散官,你縱然要緝拿,不問緣由不分青紅皂白,不去實查詳情,現將沈雲卿緝壓捉拿,這是何道理。”

面對王曦照的質問,虞童絲毫不懼,他理直氣壯說:

“刺史大人,沈雲卿在庒縣以南屯墾土地致使大火,燒毀良田數萬畝,死傷無計,已觸律條,本官將其緝壓合情合法,並無不妥。”

“良田乃沈雲卿所有,非他人財務,而據本官所知,屯墾各鄉並無百姓傷亡,你卻將其緝壓捉拿,哪裏合乎律條王法,莫不是你虞大人定下的王法!”

“刺史大人,這屯墾村聚眾數萬人,下官至今尚未查清丁口實數,刺史大人如何知曉無百姓受害。”

虞童話音剛落,顧溫接話說:

“今早各鄉皆已清查丁口,並無百姓失蹤與傷亡,我家少爺並無過失害人性命。”

“哼,親者言豈能為證,刺史大人,您不會不知此理吧。”

虞童一言,無疑將了王曦照一軍。

首先王曦照他來的匆忙,自然也沒有實地調查。其次是顧溫的證詞,說屯墾村沒有傷亡,法理上站不住腳。

虞童先給這次火災定性為刑案,這符合當下的一貫的辦案程序,而且這麽大的火,說沒燒死人,還真不可能,所以主觀上可以推定有人因災喪命,先定罪。

而顧溫是沈家管家,幾乎絕大多數朝代司法體系下,都有近親屬和直接利害當事人不得作證的司法規定,所以顧溫說沒死人,不具法律效力。

而虞童咬文嚼字,認準了王曦照不走正當程序,沒調查,聽信直接利害當事人的證詞,就是司法違規。

王曦照心知虞童有意刁難,略作思考後不予正面回應,打著官腔繼續再問:

“本官問你,沈雲卿現在何處?”

“現被緝壓於縣衙大牢之內,刺史大人若要探監,本官無權幹涉,但若要提人,按律,事發於本縣處,當由本縣專案,而沈雲卿乃正七品宣德郎,先因過失致人死命可以緝壓,應由節度使大人或朝廷的公文才能轉移,還請刺史大人不要為難下官。

此外,沈父沈嚴良,管家顧溫乃沈雲卿親屬,按律不可探監,還請刺史大人秉公辦理。”

“哼!”王曦照冷哼一聲說:“沈員外,我們走。”

王曦照氣憤之下,怒而拂袖離去,直奔縣衙大牢而去。

路上,沈嚴良焦急萬分,忙不疊鳴冤叫屈說:

“王大人,您可要救救犬子啊,分明是縣令虞童與我家過不去,若是有個三長兩短,沈某可就這一個兒子啊。”

“沈員外請放心,只要各鄉無人殞命,令郎可無罪開釋。”

王曦照說著安慰之辭,迅速奔赴縣衙大牢而去。

由於燒毀的都是沈雲卿自己的財產,且沒有造成人員死亡,自然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和刑事責任,只要查清了各鄉各村丁口,確認無人喪生,沈雲卿即可無罪開釋。

當然,這是法律層面上的,實際情況可能要覆雜的多。

按律,轄區之內逮捕和緝壓官員,本地最高直屬衙門無權轉移和提人,因為采取緝壓措施的地方官員,與被緝壓者存在有法理上的利害沖突,因此不存在采取措施者私放,和勾結被緝壓者的動機。

但卻不能保證地方轄區內的最高衙直屬衙門其他官員,與被緝壓者存在有利害關系。

所以王曦照能探監,但是不能轉移沈雲卿去州府,在徹底查清本案之前,只有節度使汪晨貴的批文和朝廷批文才能轉移。

所以問題就出在汪晨貴,如果汪晨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大火有無造成人員傷亡不得結果,沈雲卿就只能繼續緝壓在庒縣,除非朝廷直接下批文,但也得走法律程序,而且得要時間,關鍵就在這個時間上做文章,誰也不能保證期間不會再出其他什麽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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