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煙小說

第74章 鬼鬼祟祟的身影

關燈
“劉海明,你說的是人話嗎?你媽拿剛燒開的水燙香香,還拿掃把打我,你一回來就罵我?”

這話一落,圍觀的人一片嘩然!

尤其是那些平時受氣慣了的小媳婦,光聽這話都忍不住為李秀蘭委屈了!

這男人怕不是個瞎了眼的吧?自家媳婦閨女被老娘禍害成了那樣,而他回來第一句話就是罵媳婦?

難怪老話都說寡婦的兒子嫁不得,這不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我媽肯定不是故意的,你這樣鬧,讓她怎麽做人?”

劉海明護媽心切,加上他根本不覺得自家媽會拿開水燙小孩,他想都沒想的又說了一句。

可他的話才說完,卻見眾人看他的目光奇怪極了。

劉海明心裏頭一個咯噔,又想起了上次李秀蘭上吊自己被人指點到現在的事!

而院子裏的兩人已經停了下來!

被人護在身後的李秀蘭,頭發亂糟糟!

那狼狽的樣子,誰看了不得說一句可憐?

而被攔住的林來弟總算恢覆了理智,看著院子裏幾個男人奇怪的目光,她不由得一僵,臉上閃過一絲尷尬!

“明明是她先打我的!”

林來弟為自己辯解了一句。

可根本沒有人相信她的鬼話,畢竟這年頭婆婆權威還是很大的。

從來只聽說婆婆打兒媳的,有誰聽說兒媳敢打婆婆的?

加上李秀蘭被逼著上了吊的事才過沒多久,眾人根本不相信她會打婆婆。

“我看李知青嫁到這家,算是倒了血黴了!”

有人忍不住感嘆了一句。

當初李秀蘭在隊裏多受歡迎啊?長得清清秀秀,可人家幹活一點也不嬌氣。

有文化還不嬌氣,這樣的媳婦誰能不喜歡?

可也不知道她咋想的,偏偏就嫁給了劉海明!

這種家庭,隊裏連長得一般的姑娘都看不上的!

果然,才嫁進來多久?人就瘦成了這樣!

“我說劉海明,你也該勸勸你媽,別有事沒事喊打喊殺,別人不知道,還以為咱們村的婆婆都這樣兇!你是有媳婦了,人家還有這麽多小夥還沒娶媳婦呢!”

劉海明剛走進院子就被大嬸給拉住了!嘴裏忍不住數落道!

其他人也你一言我一語的勸說道,話裏話外都是讓他勸著林來弟收斂點,別太欺負人了!

只把劉海明說得面紅耳赤!

而另一邊,儲念已經把香香給抱起來了。

處理得當,經過馬上散熱降溫,香香應該沒有傷到真皮層,小孩已經不哭了。

眾人剛才聽說了香香被開水燙到了,現在一看,那皮膚上只剩下了淡淡的紅印子,頓時都不由得驚呆了!

“我滴乖乖!這些知青可真厲害!”

有人忍不住讚嘆了一句!

這樣的燙傷對於小孩來說無異於滅頂之災,受罪不說,長大了也肯定留疤,破相是肯定的了。

可人家也不知道怎麽弄的,那燙傷竟只留下淡淡的紅印子,一看就知道沒什麽事了!

其他人也顧不上數落劉海明了,一個個也都圍了過來。

待看到那香香身上的燙傷真的沒破皮,一個個都像是在看什麽稀奇一般!

趙文征也沒想到這燙傷還能這麽處理,這讓參與救人的他,心中也忍不住激動不已!

可他也不敢居功,畢竟自己根本不知道這處理的法子。

等大夥知道了原來是儲念的主意,頓時都忍不住驚嘆起來!

“這儲知青可真了不得啊!”

上次的風車也是人家發現的問題,這一次小孩被燙傷還是她給救的。

“那是,我聽說人家可是高中文化的!”

要不是不能高考了,憑這身本事指定能考個大學!

一時間,眾人看儲念的目光都充滿了對讀書人的讚嘆!

可劉海明卻不是這樣想的,看到香香身上根本沒李秀蘭說的那樣嚴重,臉色頓時變得很難看。

“香香這不是沒事嗎?你到底在鬧什麽?”

本來他這段時間被人指指點點已經很難堪了,現在又鬧出這樣的事,他們還怎麽出去見人?

聽到這話,李秀蘭還沒說什麽,隊裏大嬸就看不下去了!

“你閨女沒事那還得多虧了儲知青,你見過哪個小孩被開水燙不脫層皮的?”

不知道感恩就算了,連是非都不分,這是人幹事?

再次被眾人指著罵的劉海明,臉色一陣青一陣白。

饒是李秀蘭已經知道了自己嫁的是什麽人,還是不免感到一陣惡寒!

最後也懶得看他一眼,接過儲念懷裏的香香,她眼含著淚,不住的朝儲念道謝。

儲念交代了幾句,也沒打算多待,就直接出了門去。

回知青點吃了飯洗了澡,她端起自己的盆子就匆匆出了門去。

這幾天衛淮都沒有補課,也不知道他在忙些什麽。

可儲念知道,肯定是跟自己有關。

想到此,心中不免有些後悔不該那樣說,那傻男人為了和自己早點結婚,肯定私下做了別的事去。

結合時下有些人掙錢的路子,不難猜出他應該是去了黑市。

想到上一世,他背上那道從左肩膀一直劃到右腰的猙獰疤痕,儲念的心就揪成了一團。

雖然不知道他在哪裏受的傷,可能讓一個身手這麽敏捷的男人傷成那樣,可見當時有多兇險了。

腦海裏想著事,儲念腳下速度也不慢,沒多久就過了那木板小橋。

可還沒走近衛淮的房子,遠遠的,就看到門外有個鬼鬼祟祟的身影。

儲念趕忙躲在樹後。

只見那人一只手拿著個罐子,另一只手不停的從罐子裏掏什麽往地上撒。

聞到空氣中傳來的刺鼻味道,儲念就知道她撒的是硫磺。

那人像是忌憚什麽,邊撒,一邊四下張望。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fanyan.cc)